1. 違紀人違紀性質分經濟違紀或其他什麼違紀
違紀人違紀性質分經濟違紀或嚴重經濟違紀。
一、嚴重經濟違紀:
利用非合法手段(官權,人身安全威脅,社會道德)干涉正常交易,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秩序,以謀取非法利益的一種行為。凡是嚴重違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的行為都屬於嚴重經濟違紀。
二、經濟類錯誤:
經濟類錯誤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擾亂、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利用職務上便利或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私財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揮霍浪費國家集體資財,破壞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依照《黨紀處分條例》應當受到黨紀追究和處分的行為。
三、對黨員的紀律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4、留黨察看;
5、開除黨籍。
2. 中國共產黨黨的紀律包括哪幾種
主要有7種分別是:政治紀律、經濟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
1、黨的政治紀律
黨的政治紀律是黨根據不同歷史時期政治任務的要求,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政治活動和政治行為確定的基本規范,是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在政治生活中必須遵循的行為准則。
2、黨的組織紀律
黨的組織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必須遵循的維護黨在組織上團結統一的行為准則。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也是根本的組織紀律。
3、群眾紀律
黨的群眾工作紀律,是指黨組織和黨員在群眾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規范和准則。黨的群眾工作紀律,是密切黨同人民群眾關系的重要保證。
4、經濟紀律
黨的經濟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黨員和黨的幹部在經濟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規范和准則。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在世界經濟形勢變化和加入WTO的情況下,加強經濟工作紀律特別是財政金融工作紀律顯得越來越重要。
5、保密紀律(屬工作紀律)
黨的保密工作紀律就是保守黨的國家秘密的規定。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堅決保衛黨和國家利益,是每一個共產黨員應盡的義務。對違反黨和國家保密規定的黨員、幹部要根據情節予以處理。違者免職,受到應有的處罰!
6、廉潔紀律
清正廉潔,是共產黨人基本底線。黨章明確規定,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
7、生活紀律
生活紀律涉及黨員個人生活、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等各個方面,是黨員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
(2)市場經濟屬於違反什麼紀律擴展閱讀
黨紀處分種類:
黨紀處分是對違反紀律的黨員採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處罰手段。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也可以說是五個不同的層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1、警告:
這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適用於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比較輕的,但必須予以黨紀處分的黨員。
2、嚴重警告:
嚴重警告是重於警告的黨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對於犯不十分嚴重錯誤的黨員,是給予警告處分還是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應根據其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以及本人的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態度,依據黨內處分的一般規定來具體確定。
3、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4、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僅低於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是黨內重處分之一。這一黨紀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考察的黨員。
5、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造成很壞影響,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給黨的形象和工作帶來重大損失,或者犯了錯誤不改正,抵制黨組織的教育,背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或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
3. 中國共產紀律處分條例113∼125條是怎樣規定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或者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錯誤決策的;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二)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後,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於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4. 在管理 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屬於違反什麼行為
違反群眾紀律行為。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4)市場經濟屬於違反什麼紀律擴展閱讀:
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一十四條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二十條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
(二)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
(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二)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後,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於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五條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 》認定破壞經濟秩序的行為有哪些
您好,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列舉破壞經濟秩序的行為共有16條,它們是:
(一)進行走私或者單位走私;
(二)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三)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以及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
(四)國家機關、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和事業單位,挪用財政資金或者科研、教育、衛生、軍工等專項資金;挪用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
(五)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前款所列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
(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企業(公司)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七)國有企業(公司)的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公司)同類的業務,謀取非法利益;前款所列人員以他人名義登記注冊企業(公司),實則本人經營;
(八)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公司)中的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有下列行為之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其親友經營的;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
(十)金融從業人員違反金融法律、法規或者強迫金融企業或者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違紀違法;
(十一)不履行法定納稅義務或單位不履行法定納稅義務;
(十二)虛開、偽造、非法出售、非法購買、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用於騙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票據;
(十三)非法佔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
(十四)從事資產評估、驗資(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工作的社會中介組織,出具虛假評估、虛假資信證明、虛假鑒證等文件;
(十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知悉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或者對商品和服務作虛假宣傳的;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者商業秘密的;利用行政壟斷或者行業壟斷地位,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的;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務流向外地市場的;
(十六)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
6.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應當怎樣處分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拓展資料:
嚴重違反經濟紀律是指利用非法手段(官職、人身安全威脅、社會公德)干擾正常交易,嚴重影響正常經濟秩序,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任何嚴重違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指導意見》的行為,都是嚴重違反經濟紀律的行為。
一. 什麼是經濟錯誤?
經濟錯誤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規定,擾亂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私財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揮霍浪費國家集體資產,損害黨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依照黨紀處分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
二、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是什麼?
有五種:警告; 嚴重警告; 免去黨內職務; 留在黨內接受檢查; 開除黨籍。
金融危機是指資本主義生產過程中周期性發生的生產過剩危機。 這種生產過剩不是絕對過剩,而是相對過剩,即相對於有支付能力的勞動人民的需求和資本增值的需要。
經濟危機的一般表現是:商品大量積壓、生產急劇下降、工廠大量倒閉、大量工人失業、信用關系嚴重受損、整個社會經濟處於極端狀態。 混亂和癱瘓。
貨幣出現後雖然出現了危機的可能性,但只有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才具有現實意義。 這是由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本矛盾,即生產社會性與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矛盾所決定的。
三,經濟危機的原因可能是:
1.經濟政策錯誤
2.原材料緊張,尤其是原油危機
3.自然災害
4.全球化的後果
5.金融政策錯誤。
7. 中國共產黨的「五項紀律」是什麼,每一項紀律的概念及內容是什麼
一是政治紀律,二是作風紀律,三是工作紀律,四是廉政紀律,五是組織紀律。
政治紀律:決不允許有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相違背的言行(不管是通過微信、微博、QQ等網路媒體,還是私底下、閑談時)。
作風紀律:決不允許越權插手案件處理、幹部人事和市場經濟活動。
工作紀律:決不允許跑風漏氣、泄露工作中的秘密。
廉政紀律:決不允許以案謀私、辦人情案和干擾辦案。
組織紀律:決不允許打著紀委、監察委的旗號耍威風、搞特權、辦私事。
(7)市場經濟屬於違反什麼紀律擴展閱讀:
三嚴三實:
「嚴以修身」,就是要加強黨性修養,堅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覺遠離低級趣味,自覺抵制歪風邪氣。古人講:「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其中「修身」是人生的基點基準。共產黨人的思想境界應當胸懷抱負,志存高遠。
「嚴以用權」,就是要堅持用權為民,按規則、按制度行使權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任何時候都不搞特權、不以權謀私。權力是一把「雙刃劍」。鄧小平同志曾告誡說:「我們拿到這個權以後,就要謹慎。不要以為有了權就好辦事,有了權就可以為所欲為,那樣就非弄壞事情不可。」權力就是責任,權力越大,責任就越大。
「嚴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獨慎微、勤於自省,遵守黨紀國法,做到為政清廉。
「不能勝寸心,安能勝蒼穹?」建國初期,周恩來搬進了中南海西花廳。西花廳是清朝乾隆年間修建的老式平房,潮濕陰冷。身邊工作人員多次提出修繕,他說:「我身為總理,帶一個好頭,影響一大片;帶一個壞頭,也影響一大片。」對領導幹部來說,律己能贏得尊重,樹立威望;律己能凝聚民心,匯聚發展正能量。
「謀事要實」,就是要從實際出發謀劃事業和工作,使點子、政策、方案符合實際情況、符合客觀規律、符合科學精神,不好高騖遠,不脫離實際。不謀實事、不幹實事,花拳綉腿、華而不實,歷來為民眾所厭惡。
「創業要實」,就是要腳踏實地、真抓實干,敢於擔當責任,勇於直面矛盾,善於解決問題。「創業要實」樹立的是一種正確的政績觀導向,體現的是一種責任擔當意識,倡導的是一種改革創新精神。
「做人要實」,就是要對黨、對組織、對人民、對同志忠誠老實,做老實人、說老實話、干老實事,襟懷坦白,公道正派。73年前,毛澤東寫下著名的《改造我們的學習》,嚴厲批評了「華而不實、脆而不堅」的風氣。
黨員幹部做人要實,待人處世要表裡如一,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穩立場,在矛盾問題面前迎難而上,面對歪風邪氣堅決斗爭。
要以實立身、以實為守、以實行事,對組織忠誠老實、對同志誠懇實在、對工作負責扎實、對人民真情實意,努力做一個高尚的人、一個純粹的人、一個有道德的人、一個脫離了低級趣味的人、一個有益於人民的人。
「三嚴」與「三實」相互聯系、相輔相成、不可分割。「三嚴」是根本、是出發點,要守住嚴、防止松;「三實」是目標、是落腳點,要突出實、防止虛。我們要從嚴上要求,向實處著力,真正把「三嚴三實」內化於心、外化於行,使清風正氣一點點積聚起來,使黨員幹部的精氣神昂揚起來,以「三嚴三實」的過硬作風推動黨的事業發展。
參考資料來源:安徽紀檢監察網-淮北:明確「五項紀律」 敢於揭短亮醜刀刃向內
參考資料來源:青海省自然資源廳-嚴明五項紀律固牢五種意識
8. 黨員幹部放高利貸違反什麼紀律
法律分析:黨員領導幹部放高利貸是違紀行為,一般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領導幹部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並不違反黨規黨紀。現實中,必須嚴格區分有關行為性質,嚴厲懲治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條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9. 五大紀律是哪五大紀律
法律分析:一是政治紀律,二是作風紀律,三是工作紀律,四是廉政紀律,五是組織紀律。政治紀律:決不允許有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相違背的言行。作風紀律:決不允許越權插手案件處理、幹部人事和市場經濟活動。工作紀律:決不允許跑風漏氣、泄露工作中的秘密。廉政紀律:決不允許以案謀私、辦人情案和干擾辦案。組織紀律:決不允許打著紀委、監察委的旗號耍威風、搞特權、辦私事。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條規定: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