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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哪個部門管

發布時間:2022-08-23 17:16:53

❶ 農村合作社歸哪個部門管

農村合作社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農業合作社是建國初期為恢復生產,增強農民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而成立的農村生產互助組織。是人民公社的較低級形式,在當時人力物力有限的情況下產生。後來農業合作社的活動不斷擴大,才於1958年發展成人民公社。

農業合作社的早期是由農民自發組建的小型合作、互幫互助的組織,其前提仍然是土地私有制,即土地是各家各戶的,合作社只是在農忙季節調配勞動力。到後期,我國非理性發展農業合作社,所有制開始發生變化,進而產生人民公社。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哪個部門管擴展閱讀:

農村合作社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業務:

(一)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

(二)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

(三)農村民間工藝及製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等;

(四)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

第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❷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由哪個部門負責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業農村部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繼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三權分置後又一項管長遠、管根本、深層次的農村變革。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哪個部門管擴展閱讀:

2014年12月,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定《關於引導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正在徵求相關意見,等待會簽。 2016年12月26日,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

農業農村部副部長、中央農辦副主任韓俊在會上表示,積極穩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抓手,對完善農村治理、保障農民權益、探索形成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具有重大意義。目前,全國已有超過13萬個村組完成改革,確認集體成員超過1億人。

按照中央有關「力爭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決策部署,今年繼續擴大改革試點覆蓋面,已發文確定吉林、江蘇、山東3個省開展整省試點,河北石家莊市等50個地市開展整市試點,天津市武清區等150個縣開展整縣試點,約佔全國總數的1/3縣市區。

❸ 村委會財務該誰管有沒有法律依據

村委會財務歸民主理財組織。

法律依據:農業部、監察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以群眾代表為主組成的民主理財小組,對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機構成員中推選產生,其成員數依村規模和理財工作量大小確定,一般為3至5人;村幹部、財會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第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二)審核原始憑證,查閱有關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否決不合規開支。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三)對財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公開中有關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和公開中的問題。

第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應當自覺接受村黨支部和村務監督機構的工作指導,依法依規履行監督職責,定期向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匯報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監督工作情況,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理財小組成員監督不力、怠於履行職責的,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應當終止其職務。‍

❹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屬於哪個部門管轄

按《土地法》的規定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所有人是村集體經濟合作,也可以說是村委會。農村土地的發包人是村委會,所以管轄部位也自然是村委會了。

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機關是哪個

鄉鎮,審計,紀委都可以,紀委影響力大些。

❻ 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在一定社區范圍內,以土地等生產資料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為基礎的鄉(含鎮,下同)經濟聯合總社、村經濟聯合社、組經濟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設立,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管理和監督。第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政策、法規的規定,改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所有制性質或損害其資產所有權,不得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人力、物力和財力,不得干涉其生產經營和管理。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置和規模,在當地人民政府及農村經濟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照自願的原則,由組成該經濟組織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第二章設立第十條土地依法屬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農民集體所有的,在組一級可以設立經濟合作社;土地依法屬於村(原生產大隊)農民集體所有的,在村一級設立經濟聯合社。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村范圍內的經濟合作社可以聯合成立經濟聯合社;鄉范圍內經濟聯合社可以聯合成立經濟聯合總社。
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後,原以農工商公司或農工商聯合總公司名義簽訂的經濟合同繼續有效。第十一條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之間是經濟合作、聯合的關系,根據組織章程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經濟彼此獨立,土地和其他資產不得平調、挪用。第十二條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經鄉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向縣級(含縣級市,下同)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取得法人資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委員會主任為其法定代表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登記辦法,由省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和章程;
(二)固定的社址;
(三)集體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和自有資金,並有鄉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按照本辦法規定成立的組織機構。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變名稱、合並、分立、撤銷,須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並、分立或撤銷時,必須保護其資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第三章社員第十五條凡戶藉在經濟合作社或經濟聯合社范圍內,年滿16周歲的農民,均為其戶藉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社員。戶口遷出者,除法律、法規和社章另有規定外,其社員資格隨之取消;其社員的權利、義務在辦理終止承包合同、清理債權債務等手續後,亦同時終止。第十六條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對本社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有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各種形式的承包合同,有權與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購銷等經濟合同;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社內管理人員和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的權利,依照章程參加社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本社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四)有權按社章規定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服務、收益分配及集體福利;
(五)有權發展家庭經濟,自願參加或發起成立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七條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執行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以及本社管理機構的決議和決定;
(二)依法承擔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
(三)愛護集體財產,維護集體合法權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❼ 集體土地歸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其實,不論是農村土地還是城鎮土地,都屬於國土資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疇,但是目前,都已經實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農村土地,包括耕地、集體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種類型的土地多呈現出以下垂直管理模式:

村委會——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縣國土資源管理局——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省國土資源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通常村委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

1、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管理工作。

2、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鄉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3、開展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劃區定界;

4、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5、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6、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受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可能與探礦權、采礦權設置的論證工作,協助調處探礦權、采礦權權屬糾紛。

7、受理本區域內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落實首辦責任制事項;調查處理國土資源信 訪事項;動態掌握所轄各村(街道)人民群眾對有關國土資源工作存在問題、矛盾糾紛等苗頭性情況,並及時進行引導、妥善處理;動態搜集掌握人民群眾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組,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推諉,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❽ 高碑店政府哪個部門管集體經濟

經濟發展部門管集體經濟。
集體經濟,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在我國,集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為農村集體經濟與城鎮集體經濟,由經濟發展部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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