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主權包括哪些
國家主權包括:管轄權、獨立權、自衛權、平等權。
管轄權。即國家對它領土(包括領土、領海、領空)內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領土外的本國人實行管轄的權力,有權按照自己的情況確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會經濟制度。
獨立權。即國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權力(包括經濟、國防、外交等),排除任何外來干涉。
自衛權。即國家為維護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侵略和威脅進行防衛的權力。主權是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所必備的條件,互相尊重國家主權是現代國際法確認的一條基本原則。喪失主權,就會淪為其他國家的殖民地和附屬國。主權和領土有著密切的聯系,國家根據主權對屬於它的全部領土行使管轄權,反過來,主權也必須有領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平等權。主權國家不論大小、強弱,也不論政治、經濟、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有何差異,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面對經濟全球化對國家主權的挑戰,處於主權弱勢的發展中國家最明智的選擇應該是積極地參與全球化進程,爭取在某種程度上改變國際體系結構的力量分布狀況,使結構不再完全為大國所操縱,以此消除結構和進程對國家主權的壓力,從而更好地維護和實現主權。
拓展資料:
國家主權又稱主權,指的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最高權力。主權是國家區別於其他社會集團的特殊屬性,是國家的固有權利。全體國民及其生活的地域一起形成國家,國家主權的根源存在於全體國民 。所以國家主權的目的是保護國家的完整性,保護全體國民的利益。任何團體或個人都不得行使非直接來自於國民授予的權力,更不可利用國家主權進行其他目的的交易。
❷ 經濟主權安全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經濟主權安全主要包括金融安全、資源(如石油、糧食和人才)安全、產業安全、財政安全、信息安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❸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主要內容
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徵收的措施等。(一)各國對本國內部以及本國涉外的一切經濟事務,享有完全充分的獨立自主權利,不受任何外來干涉;
(二)各國對境內的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四)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五)各國對世界性經貿大政享有平等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❹ 主權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國家主權包括:管轄權、獨立權、自衛權、平等權。
管轄權。即國家對它領土(包括領土、領海、領空)內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領土外的本國人實行管轄的權力,有權按照自己的情況確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會經濟制度。
獨立權。即國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權力(包括經濟、國防、外交等),排除任何外來干涉。
自衛權。即國家為維護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侵略和威脅進行防衛的權力。主權是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所必備的條件,互相尊重國家主權是現代國際法確認的一條基本原則。喪失主權,就會淪為其他國家的殖民地和附屬國。主權和領土有著密切的聯系,國家根據主權對屬於它的全部領土行使管轄權,反過來,主權也必須有領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平等權。主權國家不論大小、強弱,也不論政治、經濟、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有何差異,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面對經濟全球化對國家主權的挑戰,處於主權弱勢的發展中國家最明智的選擇應該是積極地參與全球化進程,爭取在某種程度上改變國際體系結構的力量分布狀況,使結構不再完全為大國所操縱,以此消除結構和進程對國家主權的壓力,從而更好地維護和實現主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❺ 國家主權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國家主權包括:管轄權、獨立權、自衛權、平等權。
管轄權即國家對它領土內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領土外的本國人實行管轄的權力,有權按照自己的情況確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會經濟制度。獨立權即國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權力,排除任何外來干涉。自衛權。即國家為維護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侵略和威脅進行防衛的權力。平等權指主權國家不論大小、強弱,也不論政治、經濟、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有何差異,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❻ 國家主權包括
1.管轄權
即國家對它領土內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領土外的本國人實行管轄的權力,有權按照自己的情況確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會經濟制度;
2.獨立權
即國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權力,排除任何外來干涉;
3.自衛權
即國家為維護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侵略和威脅進行防衛的權力。主權是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所必備的條件,互相尊重國家主權是現代國際法確認的一條基本原則。喪失主權,就會淪為其他國家的殖民地和附屬國。主權和領土有著密切的聯系,國家根據主權對屬於它的全部領土行使管轄權,反過來,主權也必須有領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4.平等權
主權國家不論大小、強弱,也不論政治、經濟、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有何差異,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
❼ 國家主權共包括哪些權力
又稱主權,指的是一個國家獨立自立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最高權力。主權是國家區別於其他社會集團的特殊屬性,是國家的固有權利。這表現為:1,對內最高權,即國家對它領土內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領土外的本國人實行管轄的權力,有權按照自己的情況確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會經濟制度;2,對外獨立權,即國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權力,排除任何外來干涉;3,自衛權,即國家為維護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侵略和威脅進行防衛的權力。主權是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所必備的條件,互相尊重國家主權是現代國際法確認的一條基本原則。喪失主權,就會淪為其他國家的殖民地和附屬國。主權和領土有著密切的聯系,國家根據主權對屬於它的全部領土行使管轄權,反過來,主權也必須有領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❽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經濟主權
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主權是一個涵義相當廣泛的概念,既包括政治主權,也包括經濟主權、社會主權以及文化主權等等。
二戰結束後,全球殖民地、半殖民地眾多被壓迫弱小民族相繼掙脫了殖民枷鎖,爭得了民族解放和國家獨立,享有政治上的獨立自主權。但是它們在獨立之際往往被迫簽訂條約或協定,同意保留原殖民統治者或宗主國在當地的許多既得權益和特惠待遇,甚至仍然處在從屬和附庸的地位。實踐證明:如果不緊接著盡快爭得經濟獨立和經濟主權,政治獨立和政治主權就有名無實,有朝一日,勢必得而復失。政治主權是經濟主權的前提,經濟主權是政治主權的保障。它們堅持不懈地要求和促使整個國際社會鮮明地確認各國享有獨立的經濟主權,特別是各國對本國境內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這實質上是全世界弱小民族反殖民主義斗爭的必要繼續和必然發展。 經濟主權原則是國際經濟法中的首要基本規范。
1974年12月聯大第29屆會議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這一綱領性、法典性文化。它明確地記載和鮮明地肯定了第三世界眾多發展中國家數十年來關於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各項基本要求,其中包括關於確認和維護各國經濟主權的正義主張。
《憲章》規定:「每一個國家都享有獨立自主和不容剝奪的權利,可以根據本國人民的意願,不僅選擇本國的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而且選擇本國的經濟制度,不受任何形式的外來干涉、壓制和威脅。」並且《規定》:「每個國家對本國的全部財富、自然資源以及全部經濟活動,都享有並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其中包括佔有、使用和處置的權利。」在一個具有綱領性、法典性的國際權威文獻中,對各國享有的「經濟主權」的內容作出范圍如此廣泛的明確規定,這是眾多發展中國家多年來共同奮斗的重大成果。
1952年1月,聯大第6屆會議通過了《關於經濟發展與通商協定的決議》,率先肯定和承認各國人民享有經濟上的自決權,具有重要意義。
1952年12月,聯大第7屆會議通過了《關於自由開發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權利的決議》,開始把自然資源問題與國家主權問題聯系起來,規定:「各國人民自由
地利用和開發其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權利,乃是他們的主權所固有的一項內容」。
1962年12月,在聯大第17屆會議通過了《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正式確立了各國對本國境內的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的基本原則。這是發展中國家維護本國經濟主權、爭取經濟獨立的重大成果。但是,在各國對本國自然資源實行國有化或徵收問題上,又設定了若干限制,而且有關的規定含有調和妥協、模稜兩可的重大缺陷。
1974年5月,聯大第6屆特別會議通過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行動綱領》;同年12月聯大第29屆會議又進一步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這些綱領性的法律文獻,再次確認和強調了各國對本國境內的全部自然資源享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權,而且確認和強調各國對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也享有完整的和永久的主權。同時刪除了《永久主權宣言》中關於國有化問題的無理限制規定和含混模稜之處,是眾多發展中國家在二次大戰結束後三十年來協力奮斗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國際經濟秩序破舊立新過程中的一次重大飛躍和明顯轉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