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合同管理》一般都對多少金額以上的業務規定了必須簽訂合同,請問一般是多少有何依據
沒有規定。從內部控制角度,希望無論何種商業往來都簽署合同以加強監管和降低法律風險。但是業務部門希望減少流程以提高效率,減少制約以增強業務開拓。
可以折中的做法是 強制要求簽訂協議。如果達到一定標准,強制要求簽訂合同。否則不予開訂單,不予發貨,不予計算提成,各種不予。。。
例如:合同主體的銷量達到部門主營業務收入的1%以上的;有缺貨罰款(直接扣貨款)的;有賬期的。
Ⅱ 是不是每項業務都要簽合同
合同分很多種,有口同合同、書面合同、訂單是合同等,合同是為了大家在履行過程中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口頭合同比較難以取證,一旦發生糾紛比較難說清楚,書面合同比較內容齊全,證據比較容易收集,所以大家比較喜歡這樣的操作方式,訂單是合同只是對貨物有確認性,沒有明確質量、糾紛處理、送貨方式等細節問題,所以也比較容易產生糾紛,所以不是所有的業務都需要合同的,按實際需要,和雙方的情況,是否正規的表現,你可以根據情況,適當調整!
Ⅲ 普通增值稅發票需要簽訂購銷合同嗎
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必須簽訂購銷合同。
但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有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同時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雖然沒有對增值稅發 票上的銀行賬戶提出要求,但在實際操作中,增值稅專用發 票上的銀行賬戶必須是實際發生購銷業務的雙方、也就是增值稅專用發 票上註明的銷貨方和購貨方的銀行賬戶,與實際收取貨款或支付貨款的銀行賬戶一一對應,實際收取或支付貨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開戶銀行賬戶或個人賬戶: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 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Ⅳ 一般金額多大的經濟事項需要簽訂合同
沒有硬性要求,主要是看公司的付款制度,1K-2K 是最低的范圍 吧
Ⅳ 企業買東西一定要簽合同嗎有什麼好處
合同是給你做記帳憑證附件用的,主要是看你入帳時要求嚴格不嚴格了,看下財務制度,對大額采購有什麼具體金額規定,有具體金額規定按具體金額走,沒有具體金額問下你的頂頭上司。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Ⅵ 合同法超過多少金額需要簽署合同有效
沒有確定金額的合同有沒有效,要依據合同的具體內容而定,如果只是沒有確定金額,合同的其他方面合法的,該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則一方違約時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此時,由損失方提供由於相對方的違約行為導致自己損失的證據,主張賠償。
此外,只有以下情況,合同才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7、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合同內容不合法的合同無效代理訂立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Ⅶ 經濟業務中,交易雙方簽合同和簽協議有什麼區別嗎
《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就是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