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犯了經濟案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案件的解決途徑如下;1、報案人填寫報案材料,接受民警詢問並提供相關證據以及材料,公安機關開始受理案件;2、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准後立案;3、立案單位開展偵查工作;4、確認犯罪事實以及犯罪嫌疑人後宣布破案;5、將相關資料提交人民檢察院審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規范使用調查性偵查措施,准確適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
第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既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又注意辦案方法,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第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② 怎樣論述經濟犯罪偵查的策略和方法
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對抗性更強,採取正確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確保克敵制勝。
一般偵查方法:
1. 調查訪問
是基本的偵查措施,指運用公開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關的人、事、物,向有關人員或知情人進行的調查工作。
2. 審訊
是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審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偵查措施。但是審訊時應注意嚴禁刑訊逼供和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3. 現場勘查
在經濟犯罪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搜集犯罪證據、發現犯罪線索,偵查人員依法運用一定的策略和技術手段,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等進行勘查、搜查。
4. 摸底排查
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在一定范圍內對有作案條件的個人逐個進行調查,以便從中發現線索,確定犯罪嫌疑對象的偵查措施。
5. 控制銷贓
在偵查工作中,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組織專門力量或依靠群眾,對犯罪分子可能銷贓的有關場所進行監視控制,進而發現贓證,查獲犯罪嫌疑人。
6. 查帳、查詢和凍結存匯款
在經濟案件偵查中,查帳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是查清與案情有關的帳務往來。在查帳過程中,往往需要對銀行等金融機構中特定帳戶內特定時期內資金往來情況進行查證。如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經批准可以要求金融機構協助予以凍結。
7. 搜查、收集證據
是為了發現和獲取各種犯罪證據、發現和取得檢查鑒定樣本、直接查獲犯罪嫌疑人、發現和確認犯罪現場。
8. 稅務核定
在涉稅犯罪案件偵查中,因案情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可以委託稅務機關或被指定有權進行稅務核定的專業人員,對特定繳稅主體在特定時期應納稅和實際納稅情況進行核查認定,並出具認定結論。
9. 刑事技術鑒定
在經濟犯罪案件中偵查中,需要對涉案的書證進行鑒別和判斷時,公安機關應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通過科學分析和檢驗,就涉案的書證與案件事實的關系作出鑒別和判斷。經濟犯罪案件中的刑事技術鑒定主要是指文件、印章等鑒定。
10. 查緝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通過各種手段、方法,發現犯罪嫌疑人並予以捕獲的偵查措施。
特殊偵查方法:
1. 技術偵查
在嚴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中,公安機關進行秘密調查所採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2. 內線偵查
在偵查活動中為掌握犯罪動向,了解犯罪活動情況,及時獲取罪證,運用秘密力量接近重大犯罪嫌疑對象開展的特殊性的偵查措施。主要包括:卧底偵查、貼靠偵查、復線偵查等。
強制性偵查方法:
1. 對人身的強制性方法
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繼續犯罪或銷毀贓證,在偵查過程中,有必要對其採取強制性措施。強制性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
2. 對財物的強制性措施
為固定證據和減少經濟犯罪造成的損失,對犯罪嫌疑人的銀行帳戶、存款、匯款、不動產的凍結和其他財產的扣押,除公安機關直接扣押財物外,對於財物的強制措施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
③ 如何查辦經濟類案件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類案件在查辦案件中佔有的比例逐步上升。由於存在普遍,犯罪金額較大,作案手法隱蔽,所以查辦這類案件是擺在我們紀檢監察幹部面前的一道必修課。 一、經濟類案件的類型、表現形式及查辦方法 查辦經濟類案件,首先要明確查什麼,即調查的重點和方向;其次要明白怎麼查,即調查方法。 「對症下葯」是成功查辦經濟案件的基本原則,這需要我們對經濟案件宏觀把握以下幾點: 經濟類案件的幾種常見類型。貪污、挪用、侵佔、行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私分國有資產等是經濟類案件的常見類型。經濟案件總是與單位的職能和個人的職權相聯系的,離不開權力和職務便利這兩點。因此,病灶一般在「三重一大」上,即與權力相關的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和大額資金使用。 經濟類案件的幾種常見表現形式。經濟類案件一般來說不會是一個人單獨完成,總會有知情人和參與者,多為窩案串案,其表現,對個人來說表現為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對單位來說表現為:1.收入不入賬。主要是指經營性、事業性收入比較多的單位,不開票、以表代票或用非法票據收取有關費用,用於單位其他開支的情況。平常碰到最多的是採取開票「頭大尾小」、隱匿記賬聯等方式達到收入不入賬。2.虛列支出,套取資金。主要是指專項資金比較多的部門,為了解決部門請客送禮、業務招待等方面的非正常開支需要,虛列支出,將資金從賬面套出,放在單位經費賬外開支的情況,這種情況在目前單位經濟活動中較為突出。3.往來作弊。就是通過相關單位倒賬,虛掛往來,在相關聯單位轉移資金的違紀違法現象,此種情況多是相關聯單位協同作案。 查辦經濟類案件的幾種常用方法。接到一個案件,要查什麼問題,重點調查哪些方面,用什麼方法調查,沒有統一的模式。從總的走向上來看可以分為:一是順查法,即順著事情的發展脈絡調查其違紀違法行為;二是倒查法,即先清查存款、房產等其資產狀況,再追查這些資產的來源,調查其違紀違法行為;三是打點法,即通過舉報線索,對重點問題逐個突破,調查其違紀違法行為。要求辦案人員全面掌握調查對象的個人信息、社會關系、單位狀況等情況,並結合舉報線索進行科學分析,集思廣益,確定主要調查對象、重點調查點位,採取「單刀直入」、「迂迴包抄」、「欲擒故縱」、「打草驚蛇」等適宜的策略,制定行之有效的調查方案並根據案情發展及時調整。 二、細節著手,選准一劍封喉的突破點 查辦經濟案件雖無一定之規,但還是能夠依靠嚴密的邏輯推理,確定調查重點和方法。經濟案件總是與單位的職能和個人的職權相聯系的,如何確定調查重點,一般來說,收入多的單位,重點調查其收費減免和收入不入賬;往來多的單位,重點清查掛賬時間長、金額大、手續不齊全的款項;收費彈性大的單位,重點調查其收費是否一個標准,有無不作為或亂減免的失職瀆職行為;專款多的單位,重點調查其虛列工程支出套取資金的問題;賄賂類案件重點調查履行權力過程中的違紀違法。 細節決定成敗。經濟案件的主角總是千方百計要掩蓋其違紀違法行為,我們要發現其問題絕非易事,要有見微知著的敏感,從蛛絲馬跡中尋找突破口,抓住一個細節往往能使整個案件出現轉折,走出山重水復的困境,呈現柳暗花明的景象。 查辦經濟案件實踐中常用的細節突破點大致有以下幾類:一是程序類的。圍繞審批環節和程序找出違紀違法點;二是資金類的。追溯資金流向找出可疑點。細查不合常理的大額發票,有的是支出項目和單位性質風馬牛不相及,有的是支出金額大得離譜,還有的是假發票套取資金,發票的真假可以通過「湖北省發票查詢」系統驗證。追查來源或去向不明的資金;三是行為類的。如面對調查人員表情慌張,不知所措。面對具體問題遮遮掩掩,不能自圓其說。面對突然提問吱吱唔唔,前言不搭後語。特別要辨別涉案資料背面的記號、撕動的痕跡、簽字的筆跡、賬外記錄等等細微點。 三、堅持程序,形成牢不可破的證據鏈條 查辦重大復雜的經濟案件,好比打一場大的戰役,必須堅持程序,統籌謀劃,精心布局,多管齊下,組織得當,措施得力,實干加巧幹,才能達到預期目標。 立案後從辦案人才庫選調精兵強將,組成專案組,內查外調相互促進。內審組通過政策攻心,談話突破擊潰違紀違法對象的心理防線,能加快整個案件的進展,外圍調查組要全面清查核實,核實違紀違法對象交代的問題,挖掘新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推動案件的進展和取得案件證據。查辦案件反腐敗協調小組要充分發揮作用,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加強配合,特別是對「兩非」人員的取證和突破工作。 要善於運用財務知識查處經濟案件。經濟案件雖然作案隱蔽,手法多樣,但萬變不離其宗,所有的違紀違法行為和違紀違法活動都被記錄在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之中。在調查階段,借用財務工具,運用一定的技巧,善於分析和發現問題。特別在初核階段不輕易接觸對象的情況下,運用財務知識查處經濟案件更顯出其優越性:
查賬找突破口的優勢:不接觸對象,保密性強;通過賬務能掌握其經濟活動全面情況;賬務中的證據證明力強。
查賬的任務:通過財務會計資料進行檢查以後就能夠發現和揭示有關違紀違法行為。
查賬總的方法:通過賬務中的異常現象,緊緊咬住不放,抓住「線頭」,順藤摸瓜,進行深入追查。 在經濟案件查處中,從哪裡入手、怎樣檢查,在工作中我們摸索出5個步驟。(1)先行封賬。要求被查單位就提供會計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等做出承諾,並在此基礎上對賬內實施檢查;(2)突擊盤點。清理現金庫存,重點對單位尚未結算完的經濟業務進行清理,從中發現問題;(3)清理賬戶。看被查單位的賬目體系是否完善,有無多頭開戶;(4)往來對賬。對賬內、賬外檢查,認為有問題的逐筆排查,找出疑點;(5)重點檢查。對排查出的問題和舉報的問題進行重點檢查。這里要特別提示一下的是,封賬、盤庫必須要突然襲擊,不能讓對方有所准備。 大力提倡證據的全面化收集和主要證據的多形式有效固定,提高所獲證據的證明力和可信性,形成互相印證環環相連的證據鏈條,不留空檔和破綻。通常我們辦案取證的方法主要是:一是找當事人談話了解,從誰那裡發現的問題,是誰經手的問題就由誰說清楚;二是所查票據與外單位有聯系的認為問題較大的,找有關單位核對票據,特別是白條子或不是正式發票的開出票的核查;三是找專業人員鑒定,看其所說是否真實,有無疑點。這里應特別強調的是案件取證工作中,辦案中詢問、筆錄、分析推斷是必要的,但只能作為判斷是非的參考,不能過多地依賴於此,因為「說」的變數太大,隨時可能翻供,只有從案件線索的全程各環節入手,獲取在流逝的時空中所形成的客觀原始資料,才是案件定性的證據。辦案人員在發現疑點後,主要應抓好四個重點證據:第一,資金證據。檢查時需要查明涉案的資金是國家資金,還是集體資金或其他資金,要收集確切的證據資料來認定資金的性質。第二,實物證據。重點核實資金的開戶銀行、賬戶、存摺、收支情況等資料,存取資金的准確日期、金額,並逐一對原始資料取證、復制、蓋章,使違紀違法人員在鐵證面前難以抵賴。第三,調查證據。辦案人員在取得上述兩種證據的基礎上,應進一步圍繞資金運動的方向,深入對涉案資金的用途進行調查並取得調查證據。第四,流向證據。這項工作的難度最大,辦案人員應按資金運行的各個環節,對涉嫌案件的對象逐個進行談話,並按辦案程序作筆錄,取得資金流向的證據。(作者單位:湖北省應城紀委)
④ 經濟案件分析求助!!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3.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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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流程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
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幾點特徵: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
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另一個處理方式是訴訟,也就是打官司。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⑥ 經濟法案例分析
1.破產財產的數額。本案中破產財產的總額為200萬元(150+50)
2.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首先是清償清算組為追回企業隱匿、無償轉讓和放棄債權所花去的10萬元,然後是欠職工的工資60萬元,然後是稅款10萬元。剩下的120萬元就要用於清償所欠甲、乙、丙的債務。
3.甲、乙、丙的清償比例。由於甲、乙、丙都是普通債權,而破產財產又不足以完全清償他們,所以要按比例清償。甲、乙、丙的債權比例為100:75:25(即4:3:1),所以甲可獲得的清償為60萬元,乙可獲得的清償為45萬元,丙可獲得的清償為15萬元。
相關法條:《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五條 下列債權屬於破產債權:
(一)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二)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三)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四)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五)清算組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產生的對債務人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債權;
(六)債務人的受託人在債務人破產後,為債務人的利益處理委託事務所發生的債權;
(七)債務人發行債券形成的債權;
(八)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九)債務人的保證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預先行使追償權而申報的債權;
(十)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
(十一)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違約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十二)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債權。
以上第(五)項債權以實際損失為計算原則。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定金不再適用定金罰則。
第六十四條 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