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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經濟責任怎麼理解

發布時間:2022-08-21 11:53:57

1. 如何理解受託經濟責任是政府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動因

受託經濟責任關系的另一種說法就是企業所有權和企業管理權的分離,企業管理者並不是企業的所有者,所有者通過委託管理者來管理企業。

比如國有企業之國家與企業管理者;上市公司之股東與企業管理者,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所有者為了對企業管理者進行有效的監督,才促成了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2. 如何理解受託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

受託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一)
「受託責任觀」與「決策有用觀」是設定財務報告的目標過程中出現過的兩個核心理論。財務報告的目標要解決的問題是:為什麼要編報財務報告?它是財務報告存在的基石,為會計准則概念框架中的其他概念,例如,報告主體概念、財務信息質量特徵、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和計量,以及列報和披露等墊定了邏輯基礎。
對財務報告(或財務報表)目標的研究,最早開始於20世紀40年代左右的美國,例如,美國會計學會(AAA),以及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等機構,均為財務報告的目標作出了重要貢獻。隨著國際會計准則兩大體系——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和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出現,財務報告的目標更具邏輯的用於制定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等原則,財務報告的目標對會計實務的影響也發生了顯著變化。
一、財務報告目標的核心理論
在設定財務報告的目標過程中,出現過兩個核心理論:「受託責任觀」(Stewardship Approach)和「決策有用觀」(Decision-usefulness Approach)。二者是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下的產物,「『受託責任觀』適用於所有者和受託者都十分清晰的市場經濟環境;『決策有用觀』適用於資本可以趨利性流動、所有者(委託者)缺位和模糊的市場經濟環境。」(葛家澍,<市場條件下會計基本理論與方法問題研究>,1996)「受託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並不矛盾,而是互有交集、相輔相成的。事實上,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和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在2010年修訂完成的財務報告目標,仍然是對兩個觀點的綜合。
(一)受託責任觀
「受託責任觀」產生於較為簡單的經濟環境,是財務報告目標的重要理論。「受託責任(Stewardship)」一詞來源於《聖經》,延伸到公司治理范圍,是指資源的管理者對資源的所有者承擔的、對資源所有者交付的資源進行有效經營和管理的責任。「受託責任觀」假設:企業管理者及其所有者、貸款方和債權人等之間是契約關系,企業管理者處於受託方地位,委託人需要對企業管理者的管理和經營活動進行評價。在此觀點下,財務報告的目標被定義為:以恰當的方式或盡可能准確的方式如實反映和報告經濟資源受託者的受託經濟責任及其履行情況。
「受託責任觀」主要是針對現有外部財務報表使用者,偏重於財務報告的證實價值,其對會計基本原則的偏向表現為:(1)會計信息質量特徵方面,偏向於信息的可靠性和客觀性;(2)會計確認方面,僅對已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確認;(3)會計計量方面,採用具有可驗證性的歷史成本法進行計量;(4)財務報表列報方面,關注經營業績的計量,即偏向於「利潤表觀」。
(二)決策有用觀
隨著市場經濟環境的發展,公司治理結構復雜化導致信息的不對稱,「決策有用觀」逐漸占據了主流地位。「決策有用觀」假設:財務報告信息對現有和潛在的投資者、貸款方和債權人等進行合理投資、信貸決策是有用的。因此,財務報告的目標被定義為: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對其決策有用的信息。「決策有用觀」也以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兩權分離為前提,但更關注資本市場中現有和潛在的財務報告使用者,因此,其報告的信息不僅包括向現有所有者反映受託責任的部分,還包括可能影響現在投資者決策的部分。
「決策有用觀」針對現有和潛在的財務報表使用者,偏重於財務報告的預測價值,其對會計基本原則的偏向表現為:(1)會計信息質量特徵方面,偏向於信息的相關性和有用性;(2)會計確認方面,不僅關注已發生的經濟事項,還關注對企業產生影響的現時和未來事項;(3)會計計量方面,更傾向於公允價值法或現行價值法;(4)財務報表列報方面,更關注企業經濟資源的計量,即偏向於「資產負債表觀」。
二、「受託責任觀」下的財務報告目標
(一)A·C·利特爾頓和W·A·佩頓的「受託責任觀」
美國會計學家A·C·利特爾頓(Ananias Charles Littleton, 1886-1974)和W·A·佩頓是財務報告目標「受託責任觀」的代表。1940年,A·C·利特爾頓和W·A·佩頓(William Andrew Paton, 1889 -1991)出版了《公司會計准則緒論》,它建立了「受託責任觀」下財務報告目標的基本框架,並以歷史成本法為基礎,討論了公司收入和成本,收益、費用和盈餘等概念,對之後的會計准則相關理論具有極為重要的影響。
《公司會計准則緒論》將會計的目標闡述為:「會計以供給營業機構之財務資料為目的;此種財務資料,必須編成報表,以應管理者、投資人、及一般公眾之需要。(潘序倫 譯,1949)」關於報告使用者的范圍,它進一步闡述為:「公司最重要的責任,並非以一個或多個兼任經營管理的所有者為對象,而應該以某一類或某一組不參與經營的、現有或預期的投資者為對象。」關於公司的受託責任,它闡述為:「建立公司報告准則的最佳方法,是假設受託管理者向缺席經營的投資者報告,這些投資者無法單獨獲得受託管理者如何履行其受託責任相關的信息。」

3. 怎樣理解受託經濟責任關系是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客觀基礎

摘要 受託經濟責任關系的另一種說法就是企業所有權和企業管理權的分離,企業管理者並不是企業的所有者,所有者通過委託管理者來管理企業。

4. 被審計單位與受託經濟責任的關系

被審計單位與受託經濟責任的關系

受託經濟責任關系的另一種說法就是企業所有權和企業管理權的分離,企業管理者並不是企業的所有者,所有者通過委託管理者來管理企業。
比如國有企業之國家與企業管理者;上市公司之股東與企業管理者,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所有者為了對企業管理者進行有效的監督,才促成了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摘 要] 審計關系是包括審計委託人、審計人(審計受託人)、被審計人的三方關系,其中包括雙重代理關系,其一是審計委託人與被審計人的管理或經營代理關系,其二是審計委託人與審計人的審計代理關系。應採取有效對策解決審計關系中存在的代理成本問題以及各有側重的個性化問題。
[關鍵詞] 審計關系;受託責任;委託代理
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會計審計界對「受託責任」可以說是耳熟能詳,對「委託代理」也並不陌生。理論界對其的研究多見於理論結構整體框架中對審計產生動因的分析,對多角度審計關系的研究相對較少,且多集中於獨立審計領域,而審計關系的研究對審計主體的行為選擇、審計目標、審計質量的研究都有著重要的意義。筆者擬從權責對等的角度對審計關系中的受託責任與委託代理進行深入分析,並對審計關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二、文獻綜述
受託責任論:國內學者王光遠(2004)認為,一般受託責任關系涉及兩個當事人。一個是委託人(princi.pal或the accountee);另一個是受託人(the accountor)或代理人(agent)。委託人將資財的經營管理權授予受託人,受託人接受託付後即應承但所託付的責任,這種責任就是受託責任。外部審計的發生與發展以組織外部的受託責任為基礎,而內部審計的發生與發展則以組織內部的受託責任為基礎。林鍾高等人(2002)認為,受託經濟責任是揭示獨立審計需求的本源。審計作為一項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因受託經濟責任的產生而產生,並伴隨著受託經濟責任的發展而發展。蔡春(2001)認為,審計的本質目標即是確保受託經濟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項俊波(2002)、尤家榮(2002)認為審計是由受託經濟責任關系產生的。
Tom.1ee(1993)認為,受託責任產生了審計,審計正是履行受託經濟責任的手段。David.flint(1988)明確指出,審計是為確保受託責任履行的一種社會控制機制。審計人員和審計策略的制定者的責任是:不斷發現什麼是社會需求,社會對獨立審計賦予什麼期望,並在實務和經濟限制的范圍內,努力滿足社會需求。
委託代理論:孫錚、姜秀華(1997)將委託代理理論引入民間審計的研究中,深入分析了委託代理關系與民間審計質量、收費等的關系。郝振平(2000)認為,審計關系是指一項審計行為必然涉及的審計人、被審計人和審計授權人或委託人三方之間所形成的經濟責任關系。審計委託人與被審計人構成一種代理關系,與審計人構成另一種代理關系。由審計委託人、審計人和被審計人構成的多代理人關系中,審計委託人和審計人的代理關系以審計委託人和被審計人之間代理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和必要條件,這和受託經濟責任關系理論對審計產生和存在的解釋是一致的。
Antle(1984),Baiman,Evans,and Naga raian(1991)運用靜態多代理人道德風險模型;Chi Wen JevonsLee and Zhao Yang Gu(1998)則建立了動態多代理人道德風險模型。Watts and Zimmerman(1986)也引入了代理理論進行分析,解釋了對審計師獨立性的強調和會計職業協會以及大型審計事務所的存在理由。
三、審計關系的理論分析:受託責任還是委託代理
(一)受託責任與委託代理的涵義
受託責任(Accountability)也譯為受託經濟責任,目前尚無統一定義,以下引用一些權威性解說加以分析。日本《新版會計學大詞典》認為,受託經濟責任即是一定的經濟主體賦予其財產管理者保管和運用所有財產的許可權,並要求他們負起管好、用好這些財產的責任。美國總審計局認為,政府的受託經濟責任是指受託管理並有權使用公共資源的政府和機構向公眾說明其全部活動情況的義務。加拿大審計長公署認為,受託經濟責任是指對授予的某項職責履行義務,作出問答,它假設至少存在兩方:一方賦予職責;另一方接受這一職責,並承擔責任,對履行職責的方式作出報告。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認為,受託經濟責任是指授予一個被審計個人或實體的責任,顯示他已經根據資金提供者的條件對委託給他的資金進行了管理或控制。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認為,公共經濟責任意指受託管理公共資源的個人或當局報告資源管理情況和說明其履行所承擔的財務、經營和計劃責任的義務。《科勒會計師詞典》對受託經濟責任的解釋是:(1)雇員、代理人或其他人員定期地令人滿意地報告其是否按照授權行事的義務;(2)以貨幣形式、財產單位或其他預定標准來計量對他人承擔的責任或義務;(3)按照法律、規則、協定或慣例的要求證實完善的管理、控制或其他職能的義務。
從以上解說中,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四點:第一,受託責任的主體,即委託人包括「一定的經濟主體」、「公眾」。第二,受託責任的客體,即受託人包括「財產管理者」、「政府」、「被審計個人或實體」、「受託管理公共資源的個人或當局」、「雇員、代理人或其他人員」。第三,受託責任的內容包括「管好、用好財產」、「管理使用公共資源」、「履行義務、作出報告」、「管理或控制資金」。第四,受託責任的本質是「責任」或「義務」。這里的「責任」即行為人的「份內之事」。「義務」處於一種與權利相對應的被動的法律地位,在漢語中,義務一詞的文義有「按義理務必應做之事」的意思。
委託代理是代理理論中的概念。Coase(1937)是這樣描述代理人不同於「僕人」或「雇員」的:「僕人有義務向主人或為主人的利益向其他人提供個人服務,否則這種關系就是一份商品的出售合同;主人有權親自或通過另一個僕人或代理人控制僕人的工作。而代理人在工作或提供服務上並不受僱主控制。他必須計劃和管理自己的工作以提供合同規定他提供的成果。Batt教授進一步指出:把代理人與僕人區別開來的並不是是否存在固定工資或所完成交易的傭金,而是代理人進行工作的自由。」
自從Coase(1937)的價值被重新發現後,西方涌現了大量研究委託代理關系的文獻,人們引用最多的是Jensen、Meckling(1976)認為「代理關系是一種契約,在這種契約下,一個人或更多的人(即委託人)聘用另一個人(即代理人)代表他們來履行某些服務,包括把若干決策權託付給代理人。如果這種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不會總以委託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動。」「還應注意到,即使不出現明顯的委託一代理關系,只要在任何場合包含有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合作性工作,就會出現代理成本。從這個角度看,我們對代理成本的定義及其對企業理論的重要涵義包括了這種關系,該關系與阿爾奇安和德姆塞茨(1972)在有關企業理論的論文中提出的班組生產的逃避責任和監督問題很接近。」
從以上闡述中,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第一,委託代理關系的本質是契約關系。第二,委託代理雙方是權責對等關系,即接受「決策權」,「履行某些服務」。第三,委託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與雇員或其他代理人的根本區別是「自由」,即委託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勞動成果是自己「計劃和管理」的,是「不受僱主控制」的;而僕人、雇員或其他代理人是「有義務的」和「受僱主控制的」。
(二)審計關系的理論分析
審計關系是包括審計委託人、審計人(審計受託人)、被審計人的三方關系,其中包括雙重代理關系,其一是審計委託人與被審計人的管理或經營代理關系,其二是審計委託人與審計人的審計代理關系,以下分別簡稱第一種代理關系和第二種代理關系。
按照審計領域不同,我們把審計劃分為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在國家審計領域中,審計委託人是代表公眾的立法或行政機關,審計受託人是審計機關,被審計人是履行公共職責的其他國家機關或使用國有資本的企業。其中在第一種代理關系中,受託人「管理使用公共資源」履行職責,是其責任和義務,因此審計委託人與履行公共職責的其他國家機關或國有企業是受託責任關系(國有資本作為國家股投資的除外);在第二種代理關系中,審計機關履行部門職責對被審計人進行審計,也是責任和義務,因此審計委託人與審計機關也是受託責任關系。
在社會審計領域中,審計委託人是「所有者」、股東或股東代表,審計受託人是會計師事務所,被審計人是「經營者」。其中在第一種代理關系中,「經營者」履行受託經營職責,享有經營決策權,其在工作中是「自由的」、「不受僱主控制」的,雙方是權責對等的契約關系,因此審計委託人與被審計人是委託代理關系;在第二種代理關系中,審計人按照與審計委託人簽定的「業務約定書」提供服務,取得審計收費,顯然他們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
在內部審計領域中,審計委託人是「所有者」、股東或股東代表,審計受託人是單位內審部門,被審計人是「經營者」。其中第一種代理關系與社會審計的第一種代理關系相同,審計委託人與被審計人是委託代理關系;在第二種代理關系中,單位內審部門履行部門職責進行審計與國家審計類似,因此審計委託人與審計機關也是受託責任關系。以上審計關系可用表格列示如下:
首先,審計關系中無論是管理代理關系還是審計代理關系,無論是受託責任關系還是委託代理關系,都存在的最根本的共性問題是代理成本問題。由於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作為「經濟人」,各審計關系主體都從個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做出有利於自身的選擇。其次,審計關系中又存在著各有側重的個性化問題。如在受託責任關系中,由於只強調了責任和義務,存在權責不對等的問題,因此在實踐中應注意調動審計人的積極性,做好監督與激勵的制度安排。在委託代理關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市場的問題,包括資本市場、經理人市場、審計市場等的市場失靈、誠信缺失、低價攬客甚至審計合謀等問題,對此要側重於培育外部市場、有效的審計市場以及構建合理的委託代理關系等。如何解決好這些問題,歸納起來,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加快培育外部市場,建立外部監督約束機制
在對審計風險的研究中,人們發現較大經營風險是導致審計風險的首要因素,因此企業經營狀況、經營者代理人職責履行情況,即管理代理關系的有效履行對降低審計風險、充分發揮審計的職能作用有著重要的影響。成熟的外部市場能夠完善所有者與經營者的管理代理關系,對經營者起到有效的監督約束作用。外部市場包括資本市場、經理市場、接管市場等。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還不完善,流通股比例較小,外部監督弱化,投資者不夠成熟,投機氣氛較濃,資本市場對經營者的壓力不夠;董事會成員和經營者大部分是通過行政任命的方式產生的,經理市場還沒有建立起來;股權轉讓往往通過協議轉讓或行政劃撥的方式進行,兼並、收購和接管等市場機制尚未發揮作用。因此應加快培育外部市場,將競爭機制引入對經營者的任命,使得外部市場監督約束機制對經營者形成足夠的壓力,促使其認真履行代理人職責。
(二)培育對高質量的審計需求,建設有效的審計市場
眾所周知,由於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社會審計只是服務於國企改制的工具等制度性原因,上市公司質量不高,缺少對高質量審計服務的需求,甚至存在「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因此導致一些會計師事務所降低審計質量以維持市場份額。對此政府應加強監管,引導建立審計質量評價體系,加大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違規懲處力度,健全民事賠償制度,同時加強對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約束,建立對上市公司的信用機制的激勵,多角度培育上市公司需要、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的有效的審計市場。
(三)完善公司治理機制,造就合格的審計委託人
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和由此產生的審計關系失衡是一個世界性問題,但在我國表現得尤為突出。由於我國上市公司主要是由原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被管理當局掌握,股東大會形同虛設,董事會成員與經理層人員往往相互兼任,監事會不過是個擺設,中小股東無法參與企業經營決策,監督管理當局的行為,由此造成了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原本應由所有者擔任的委託人角色,實質上被經營者操縱,即演變成由經營者委託審計人對自己進行審計,由其決定事務所的聘任、審計費用等事項,由此導致審計關系的嚴重失衡,破壞了審計執業的根本——獨立性。因此當務之急是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採用由獨立董事為主的審計委員會來決定審計事項,造就合格的審計委託人。
(四)加強監督與激勵,降低代理成本
我們知道,承擔受託責任的審計受託人履行的是責任、義務,由於民主程度、內部管理的特點、職業的專業性強等因素決定的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其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是否作為,作為的程度,不像社會審計那樣有資本市場的驗證和廣大投資者的監督,其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難以考證,因此存在所謂的「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問題。為解決受託責任關系中的逆向選擇、道德風險等代理問題。應該在加強職業道德教育,逐步建立誠信機制的同時,著重加強對審計受託人的監督與激勵,建立科學的審計質量考核體系,引入外部監督機制,完善審計受託人薪酬、職務等的激勵機制,以降低代理成本,促使審計受託人盡職盡責地做好本職工作。

5. 決策有用觀和受託責任觀的主要內容和優缺點

決策有用觀,就是指會計是為企業各利害關系人進行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觀點。1953年斯多波斯(G.J.Staubus)率先提出了財務會計的目標是決策有用性的觀點。其主要觀點是:根據美國會計學會發表的《基本會計理論報告》,會計的目標是為了「作出關於利用有限資源的決策,包括確定重要的決策領域以及確定目的和目標」而提供有關的信息。

受託責任是一種普遍的經濟關系,也是一種普遍的、動態的社會關系。一個是委託人(principal或theaccountee);另一個是受託人(the accountor)或代理人(agent)。委託人將資財的經營管理權授予受託人,受託人接受託付後即應承擔所託付的責任,這種責任就是受託責任。

受託責任觀與決策有用觀的局限性:

1、受託責任觀的局限性。受託責任學派強調真實地反映過去,主要關注企業的歷史信息,而對於未來事項很難得以反映。在會計處理上,用現時收入與歷史成本計量的費用進行配比,難以體現真實性的原則。

在會計信息方面,受託責任學派很少會顧及到委託者以外的信息需求,忽略潛在投資者的利益和要求,因而難以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受託責任觀產生的經濟背景是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並且投資人與經營者之間有明確的委託與受託關系。

而在現代社會中,兩權不分離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普遍存在。而且,在現代社會中,委託方並不總是明確的,這時受託責任觀就受到了人們的質疑。

2、決策有用觀的局限性。決策有用觀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較受託責任觀在現代經濟環境下有一定的優勢所在,但其使用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局限。對有用的評價太主觀,可操作性低。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是多元的,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對有用性的要求必然不同,即使是同一信息使用者,在不同的時期對會計信息也有不同要求。

此外,從決策有用觀的主要內容上來看,是各種觀點的糅合,比較含糊而不明確,因此可操作性低。決策有用與審計目標的不協調。從審計產生的背景看,審計的產生在於受託責任,而不是決策有用,如果會計目標定位於決策有用、審計就可能達不到目的。

受託責任觀與決策有用觀的比較:

1、會計的著眼點。受託責任學派則認為,由於會計准則反映了委託者的願望和要求,且受託經管責任全面揭示了依賴於會計系統整體的有效性。

因此,只要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會計准則和會計系統整體有用,即使不閱讀報表,受託經管責任的反映也自然是清楚和可靠的。決策有用學派則認為,會計報表是會計信息的物質載體。因此,會計的著眼點在於會計報表本身的有用性。

2、信息的用途。受託責任學派認為,應向現有資產的提供者報告受託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藉以認定和解除受託經濟責任;不考慮委託者如何理解、利用這些信息去制定什麼決策。而決策有用學派則認為,應為現有和潛在的投資者提供對決策有用的信息,在選擇所提供的信息時,必須考慮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3、信息的質量特徵。受託責任學派認為,受託經管責任實際上是一種產權責任,作為產權責任必須如實地加以反映,不偏不倚,並可以驗證,以維護產權主體的權益。決策有用學派認為,相關性是與決策相關的特性,它與決策有用更為密切,提高相關性意味著增強了決策的把握性。因此,在相關性和可靠性中,更加強調相關性。

4、計量屬性和計量模式的選擇。受託責任學派認為,歷史成本是以資產取得時的交易價格並經雙方認可為基礎,能夠正確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確保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主張採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和歷史成本會計計量模式。

決策有用學派認為,經濟決策所需要的信息在時間的分布上既表現為過去的信息,又表現為現在的信息,還表現為未來的信息。因此,主張多種計量屬性並存擇優。

(5)受託經濟責任怎麼理解擴展閱讀

受託經管責任觀與決策有用觀的相容性:

在眾多觀點和看法中,我國會計研究者往往重視兩個流派的對立性,而忽略了它們的相容性。事物之間是彼此聯系和發展的,既有不一致的地方,又有相似的地方。要更好地認識事物並用以解決實踐問題,就必須全面把握事物之間的聯系。

1、二者相容性在我國會計規范體系中的體現。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滿足有關各方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滿足企業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要求。

企業應當保證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了與理解企業中期期末財務狀況和中期經營成果及其現金流量相關的信息。它們實際上都模糊地反映了受託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

2、二者相容性在實際決策中的體現。決策有用觀蘊涵著投資者在實際決策中要密切注意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變化,並以此作為投資指標。但是事實上,投資者不僅重視未來現金流量,而且也重視企業的當期效績。投資者對會計信息需求的客觀性,促使其要將受託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相結合。

3、二者相容性在股票價格上的體現。決策有用觀認為,未來現金流量決定股票市場上的股價。而事實上,股價卻是反饋性與預測性的統一。所謂反饋性是指股價能夠反映企業過去經營的情況,預測性是指股價能夠反映企業未來的現金流量。

在這個統一體中,企業當期的經營情況與未來的現金流量共同決定了股價,當企業當期經營情況比以往要差時,股價下降;當企業未來現金流量有很大可能上升時,股價就會部分抵消下降趨勢。

6. 受託經濟責任的關系

民間審計是在「兩權」分離所形成的受託經濟責任關系下,基於經濟監督的客觀需要而產生的。受託經濟責任關系的確立是民間審計產生的前條件。民間審計與受託經濟責任關系之間,是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沒有受託經濟責任,就無所謂民間審計;同樣,沒有民間審計,受託經濟責任也就成為一句空話。審計是維系受託經濟責任關系中不可缺少的環節。
民間審計與受託經濟責任之間的關系,可以通過審計關系人得到充分體現。

7. 會計職業道德受託經濟責任履行包括哪些關鍵環節

受託經濟責任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則經管受託經濟資源和報告其經營狀況的義務。
受託經濟責任的履行包括行為責任和報告責任兩個方面。
行為責任的主要內容是按照保全性、合法(規)性、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和社會性以及控制性等要求經管受託經濟資源;而報告責任的主要內容是按照公允性或可信性的要求編報財務報表。對受託經濟責任進行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

8. 受託責任觀的定義

現代社會生活中,受託責任關系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政治家應對選民負責;人民公僕應對人民負責;董事應對股東負責;經紀人應對股票持有人負責;個人和組織應對不同利益集團負責。
受託責任觀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國著名會計學家井鳩雄士(YujiIjiri) 、恩里斯特·帕羅科( Ernest J Parlock)等人,其主要代表文獻有井鳩雄士所著的《會計計量理論》。
受託責任觀的發展與公司制和現代產權理論的發展休戚相關,隨著工業革命的完成,以公司制為代表的企業形式開始出現並廣泛流行,隨之而來的便是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資源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相分離,資源的受託方(資源經營者)接受委託,管理委託方(資源所有者)所支付的資源。委託方關注的是委託財產資源的保值與增值。受託方因此承擔合理、有效地管理與應用受託資源,使其盡可能地能夠保值增值。受託方有義務及時、完整地向委託方報告其受託資源管理的情況以解脫受託經濟責任。委託方通過相關的法規、合約和慣例等來激勵和約束受託方的行為。
因此,受託責任觀認為會計目標就是以恰當的方式有效的協調委託和受託的關系,為了真實、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反映受託方的經營狀況,就必須採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和歷史成本會計模式。在會計處理上,強調可靠性勝過相關性。會計信息使用者更關注會計報表中的收益表。

9. 為什麼說受託經濟責任關系是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客觀基礎

說白了,就是企業實際所有者和企業實際經營者之間的受託經濟責任關系,所有者需要公正、獨立的第三方對經營者的業績行為作出客觀的描述,所有審計就產生了

10. 什麼是受託經濟責任關系

關於會計目標的一種認識觀。受託經濟責任論認為,會計的根本目標是完成和認定受託責任,而會計信息的提供的作用是判明受託人是否完成了受託責任、是否值得繼續信任,是會計所具有的職能,而非目標。這種觀點與代理理論相呼應,將會計信息看作服務於三個層次的代理關系和相應的受託責任,即將會計目標細化為三個具體目標:一是單位內部管理中的各級受託責任,這主要是管理會計的目標;二是單位與其投資者之間的受託責任,這主要是財務會計的目標:三是單位與國家及社會之間的受託責任,主要由社會責任會計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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