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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經濟賠償金不夠半年怎麼算

發布時間:2022-08-20 17:54:48

Ⅰ 工作不滿半年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Ⅱ 不滿半年補償幾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公司符合勞動合同法辭退工作未滿一年的員工,應支付一個月的員工本人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給員工。如果公司辭退員工沒有任何合理理由的,公司應雙倍賠償員工,應支付兩個月的員工本人工資給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准按照員工在公司實際工作的年限來計算,未滿一年但滿六個月的應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Ⅲ 不滿半年被辭退賠償金

法律分析:
對於員工入職不到半年辭退賠償多少,雙方可以協商,一般的標準是不滿半年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半個月工資發放,而賠償金則為一個月工資,總計也就是一個半月的工資。員工對賠償金額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衍生問題:
辭退補償金怎麼算 可以要求支付未訂立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公司是要給員工相應的賠償,如果拒付,作為勞動者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還可以到當地勞動局舉報。

Ⅳ 正式職工工作未滿半年被辭退,怎麼補償

正式職工工作未滿半年被辭退,補償要根劇不同的辭退原因而定,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則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
2、由於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經濟補償為半個月工資;
3、如果因勞動者存在過錯而辭退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補償。
正式職工是指與非正式職工對立,與用人單位簽訂長期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制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正式工屬於一種國家的人員編制,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受勞動法保護,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即使辭退也有相應的賠償。另外有編制的是國家正式職工,比如公務員,事業單位行政編制,國企的正式員工等等。
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指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外籍員工等全體人員。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解除所屬單位職工職務的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Ⅳ 工作不滿半年賠償多少


【法律分析】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Ⅵ 未滿半年被辭退員工如何賠償

一、未滿半年被辭退如何賠償
1、未滿半年被辭退員工的賠償流程如下:
(1)如果是無故被單位辭退,單位需要開據辭退通知單,並與員工簽訂賠償協議,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支付賠償金;
(2)單位裁員辭退,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並開據裁員通知書,簽訂經濟補償協議,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單位辭退過錯員工,單位開據辭退書,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Ⅶ 工作不足半年被辭退賠償

法律分析:不足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違反勞動法辭退的兩倍補償(即1個月) 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等於補償時間乘以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Ⅷ 工作不滿半年被辭退怎麼算補償

法律分析: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單位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或者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的。第一,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第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三,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第五,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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