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准:
1、計算基數,按照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其中包含績效獎金、年終獎、各類津貼和福利補貼等等貨幣性質的收入,在勞動法中規定有關社平工資三倍的限制,是否分段需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
2、計算年限,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每滿一年需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如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但未滿一年的,則按一年計算;如果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則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賠償金;
5、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 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② 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
一、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
1、工作年限乘上月工資。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則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進行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進行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的工資標准進行支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1、兩者支付條件不同;
2、兩者計算標准;
3、主觀過錯不同。經濟補償不考慮主觀過錯,而賠償金是強調過錯責任的;
4、單向或雙向不同。經濟補償是單向的,而賠償金是雙向的,既有企業向員工賠償,也有員工向企業賠償;
5、法律性質不同。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的補償,而賠償金是對過錯方的懲罰;
6、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在工作中,公司是不能無故違規開除員工的,否則就得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那麼違約金具體的支付金額是多少呢?它的計算標准和又是什麼呢?下面就讓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帶來的2018年最新的經濟賠償金計算標準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2018年最新的經濟賠償金計算標准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准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一)用人單位拖欠或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應發勞動者工資X 25%
2、此種情形下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應發勞動者工資+應發勞動者工資X 25%
3、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及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低於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 25%
2、當事人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 25%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經協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未滿一年按一年標准計算)
計算依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④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准怎麼算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准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資料擴展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准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⑤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1、兩者支付條件不同,2、兩者計算標准上區別大。補償金是指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賠償金是在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此時也還有相應的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賠償金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一是當事人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二是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三是責任方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四是這種過失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1、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
2、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
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備註: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4、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雙方可以協商辦理時,相關的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金進行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這類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按照經濟賠償金進行賠償。我國的人民法院和勞動部門對這類勞動糾紛進行辦理,保護勞動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計算: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⑥ 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
一、在勞動法中,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 經濟補償金的條件較為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
相對賠償來講,經濟補償的范圍較小且不是很精確。當職工符合文件中列出的條件時,企業就應按規定向職工一次付清經濟補償金。否則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發給職工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2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而賠償金的支付未作出此類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不是很精確是指大體上一年工齡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三、賠償的條件較為嚴格,強調的是過錯責任。
企業承擔賠償的主要內容。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⑦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區別
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給予的賠償。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付給勞動者的失業補償。
【法律分析】
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備註: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⑧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a=勞動者月工資=勞動合同解除或中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b=統計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157元a>3b,按照3b補償,不超過36b,否則按照a進行補償,是否有36a的上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算一年,不足6個月算半個月2、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情形(1)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單方合法解除(2)單位主動提起的協商解除(3)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單位如果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導致勞動合同終止,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3、賠償金的支付情形(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倍補償金(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④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企業常見勞動關系問題有哪些?通常企業勞動關系問題中比較常見的就是因為工資問題、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及補償金和賠償金問題引發的爭議和矛盾,本文主要從勞動法的規定方面對上述問題一一作了闡述,
⑨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怎麼算
法律分析: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