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濟犯罪歸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② 香港商業罪案調查科和廉政公署有什麼分別
香港商業罪案調查科和廉政公署主要有3種區別:
1.兩個機構的英文縮寫有區別:
商業罪案調查科的英文縮寫為:CCB。
廉政公署的英文廉政公署,簡稱廉署,英文縮寫為:ICAC。
2.兩個機構的工作內容有區別:
商業罪案調查科由一名總警司出任主管,兩名高級警司出任副主管,負責調查嚴重及復雜的商業詐騙及科技罪行,廉政公署是香港一個專門打擊貪污的獨立執法機構,香港回歸中國前稱為「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全權獨立處理一切反貪污的工作。
3.組織架構有區別:
廉政公署的組織架構為:廉政專員、行政總部、執行處、防止貪污處、社區關系處。商業罪案調查科的組織架構為:訛騙案調查組、偽鈔及偽造文件組、情報及支援組、科技罪案調查組、會計支援組、翻譯組和行政組。
③ 中國大陸有沒有類似於香港商業罪案調查科的部門
大陸的公安局 公安機關都有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類似於香港商業罪案調查科
④ 關於香港警隊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刑事情報科、毒品調查科三個部門是屬於警察總部還是下面警區
1、香港警隊中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刑事情報科(CIB)、毒品調查科(NB)全都是隸屬於香港警務處刑事及保安處刑事部。
2、香港警隊中的重案組負責所管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緝部門。
其實香港有六大警區(港島總區、東九龍總區、西九龍總區、新界南總區、新界北總區、水警總區),在各個區裡面都設有各自的重案組,而除水警總區外,其他五大總區都設有總區重案組,
各區重案組負責警區內相對重大案件,但是當案件涉及超過一個警區時或者涉及嚴重罪案時(如綁架、謀殺), 就會交由總部重案組接手。
3、刑事偵緝處(CID)並非如今香港警隊中經常說到的便衣警察。
刑事偵緝處(CID)於1923年成立,隸屬於香港皇家警察隊,是負責刑事偵緝,由偵緝處處長領導,已於1973年解散。所以,CID這個組織早就不存在了。
而如今香港警隊中經常說到的便衣警察是指那些因實際工作的需要而身著便服的警察,隸屬於香港警務處,不同部門里都有。
(4)香港經濟案件屬於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1、香港警務處
香港警務處(簡稱警務處;英語:Hong Kong Police Force,HKPF),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保安局的紀律部隊 。
香港主權移交前的港英警察部門成立於1844年5月1日,最初稱為香港警察隊。香港第一間警察局名為中央警署,在1845年建於荷李活道太平山區差館上街。
香港主權移交予中國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警察部門改用現名,香港警務處處長更成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之一,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
2、刑事情報科
刑事情報科(簡稱情報科;英文:Criminal Intelligence Bureau,縮寫:CIB)隸屬於香港警務處刑事及保安處刑事部。
主要責任為警務處搜集情報(包括有關有組織及三合會活動、嚴重罪案及恐怖活動),加以分析及研究再發放情報,根據情報籌劃採取行動打擊非法活動;以及協助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毒品調查科及各總區刑事偵緝部門提供策略性及戰術性的情報,以採取執法行動。
3、毒品調查科
毒品調查科(英文:Narcotics Bureau,縮寫:NB)於1954年10月成立。成立初期隸屬反貪污部(即廉政公署的前身)。包括1名助理警司和2名警員,隨後增至6人,包括一名副督察。
4、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英文:Organized Crime and Triad Bureau,縮寫:OCTB)於1957年成立,隸屬於香港警務處刑事及保安處刑事部,由從前的有組織及嚴重罪案調查科(OSCB)及反三合會行動組 (DATS,俗稱反黑組)合並而成。
主要負責調查及打擊極為復雜及嚴重的有組織及三合會罪行。該科匯集各方面的資源和專業知識。
⑤ 經濟案件由哪個部門偵查
法律分析:經濟案件由公安經濟犯罪部門偵查。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單位涉嫌經濟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所在地是指單位登記的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所在地。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⑥ 經濟糾紛案件是哪個部門管轄的
經濟糾紛屬於民事案件,應屬法院受理;
經濟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是仲裁法部分內容:
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2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3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4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5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6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 級別管轄和 地域管轄。
第7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 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8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9條 仲裁實行的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第10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第11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
第12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 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13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