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法的形式是什麼
秉承了大陸法系傳統,從「無法無天」時代一路走來的中國,曾幾何時,由對法的渴求、嚮往,演化為法的形式崇拜:似乎法即法條、立 法,「形式正義」、「法律真實」至上而置實質正義、客觀真實於不顧,將公法與私法、民事與行政、「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截然對立,達到了無以復加的地 步。這在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中表現尤甚。諸如在法庭設置中令民事和行政嚴格分野、非「民」及「行」,導致土地、國企、商標等亦公亦私的紛爭無從適當司法; 一個政府采購合同分拆為兩個訴訟,無奈一方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勝訴、卻在民事訴訟中敗訴,兩個判決沖突,無以執行,在同一案子中都做不到「法制統一」;又 有法院在侵權糾紛案中判決一方當事人勝訴,卻聲稱產品不合標準的事屬政府主管,法院不能責令他方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只好讓其繼續貽害他人和社會;在公司 法、物權法等的修訂或起草中,總有學者無視社會現實,希望推開或繞過國有財產管理經營問題,將其弄成純粹的民法或商法,等等。這些,已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秩序造成了難以癒合的傷害。這一切,皆可歸結為缺乏適當的理念之故。缺乏公平、衡平、正義、誠信的理念,就沒有法和法治,徒有其表的立法、法條、法袍何益 之有。缺乏公私交融,官民一致打拚又要反腐敗、反利益(角色)沖突和舞弊,在交易關系中內在地顧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在公的經濟活動和管理中有機地考慮 成本、效益要求,以及責權利相一致等理念,就沒有現代市場經濟及其法治。大陸法系歷來是公私法分野,經濟法及其理念因應經濟的日益社會化,在傳統的重壓下 破土而出、艱難地生長著;英美法卻陰差陽錯、歪打正著,在混沌中很好地適應了社會化市場經濟的要求,可謂沒有「經濟法」而不需要經濟法,或者說有「經濟法 」而不需要經濟法。[①]中國從來沒有真正的市場經濟,從未有過法治,缺乏法的精神和法治氛圍,改革開放以來則對一、二百年前法典時代的大陸法如獲至寶, 加以經院學究式的發揮,說了20餘年的經濟法,經濟法的理念還是殘缺不全,更有人慾將經濟法扼殺於朦朧之中而後快,經濟法治的形勢嚴峻。有鑒於此,我們願 在此闡發、呼喚經濟法的理念,呼籲她的普及推廣,為催生現代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搖旗吶喊。
一、法理念詮釋
在 漢語中,「理念」一詞的出現和使用比較晚,如社會科學中的多數詞彙一樣,它是日本人在引進西方學術、文化、制度時由德語Idee翻譯(意譯)而來。[②] 而經過長期的語言演化,「理念」一詞的涵義也在發生變化。Idee(英語為idea)一詞有想法、主意、念頭、思想、觀念、觀點、見解、意見、計劃、計策 等含義,但在現代漢語中,「理念」的含義已被局限於「觀念」、「想法」、「思想」等,更指最一般的、基本的觀念、思想傾向和追求等,而今在其他語種里已很 難找到與之完全對應的詞。就「理念」在漢語中的使用情況來看,如果不加界定,將其譯成Idee或idea通常是不準確的,會發生歧義。據筆者的觀察分析, 如果不涉及專業學術領域,「理念」一詞是指一定世界觀之下的某種基本觀念、立場和追求。
在哲學領域,學者從不同的角度闡述idea的概 念。柏拉圖將它視為永恆不變而為現實世界之根源的獨立存在,非物質的實體;康德用以指純粹理性的概念,即從知性產生而超越經驗可能性的概念;在黑格爾那 里,它是自在而自為的真理——概念和客觀性的絕對統一;在主觀唯心主義哲學中,它通常被歸結為主體的感覺、印象或產生世界的創造本原,是事物的涵義或本 質;在英國經驗主義哲學中,它是指人類認識或思維的對象,即感覺與知覺。我國學者對「理念」則有如下理解:「理念即是內在精神,直至最高本體」,「理念是 被理解的東西的定在。」「理念是知識論。」「理念是歷史的成長。」「理念即哲學問題的解釋和解決。」[③]由此大體可以把握「理念」一詞的基本內涵及其所 指。
在法學領域,德國的魯道夫•施塔姆勒認為:「法律理念乃是正義的實現。正義要求,所有法律努力都應當指向這個目標,即實現在某地某時 的條件下所可能實現的有關社會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諧」[④]。他的法理念是法的追求、理想和目標的意思。史尚寬先生認為:「法律制度及運用之最高原理,謂之 法律之理念。」[⑤]李雙元先生認為,法理念「是對法律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的一種宏觀的、整體的理性認知、把握和建構。」[⑥]由此大體揭示了「法理念」 的涵義、屬性、內容和地位。
筆者認為,對法理念的界定,既要符合大多數學者對它業已形成的一般理解,也要注意到不同學者對它的特殊理解或 詮釋,還要避免玩文字游戲。基於這樣的認識,本文所謂法的理念,是指對法的應然規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認識和追求:從學術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適用的最高原 理;從實踐看,它是社會成員及立法、執法或司法者對待法的基本立場、態度、傾向和最高行為准則。
首先,「法理念」屬於法的意識范疇,是法律上層建築之上的意識形態。它既反作用於法,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較之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而言,它具有穩定性和滯後性。所以,「法理念」可以指導並影響具體的法規范、法制度的形成和實施,但不能代替法規范、法制度。
其次,「法理念」反映法的質的規定性,是一種高度抽象、理性的法意識,是具體法律制度的靈魂。法條、法規好比驅殼,同樣的軀殼置入不同的靈魂,就成為不同的體制,效果不盡相同甚至大相徑庭。這就是法理念的力量和價值所在。
再 次,「法理念」反映的是法的應然性,是人們之於法的主觀追求,包含著一定的理想或思潮成分。法的應然規定性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客觀的、不以人 的意志為轉移的,但是這種決定要通過社會成員的集體意識和統治者、立法者的主張來實現。就客觀性而言,法理念與自然法是相等的。而我們這里所講的法理念, 一般是指法的主觀理念,是人們對客觀法理念的主觀反映。由於理性的有限性,主觀的法理念往往與法的客觀應然性不一致,所以現實的法制度並不當然合理。如無 特別說明,文中的「法理念」指的都是主觀的法理念。
至於要不要區分「法理念」與「法律理念」,二者是否為不同的概念?我們認為這種區分是 不必要的。因為「法律」不僅是一個法律淵源層次上的概念,也可以用來表達抽象的法(law),與「法」在同等意義上使用,上文所述「法理念」,也不妨可稱 作「法律理念」。如果一定要認為「法律理念」是指實在法的理念,則因自然法不過是法的應然性在人們頭腦中的抽象反映,諸如公平、平等、自由、誠實信用等, 多數情況下就是未加理性界定、尚未或未必能實現的法律理念,我們不妨說,「法理念」是客觀存在的、未必已實現、可能實現也可能不會實現的法理念,而「法律 理念」是已經實現或者正在實現、希望能夠實現的法理念。
界定了「法理念」的內涵,那麼「法理念」究竟為何,即法的應然規定性又是什麼?馬 克思主義法學家傳統上認為,法的根本屬性在於它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是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這仍是某種外在的觀察。因為法還有其社會性的一面,統治者需 藉助法來承擔社會公共職能,而且統治者還在經由人民的意志和喜怒哀樂表達出來的社會客觀規律的推動下,自覺或不自覺地、主動或被動地、樂意或不情願地,使 法不斷地推陳出新、抑惡揚善。有鑒於此,筆者認為,就法這一社會現象或事物本身而言,其基本規定性或者說本質應當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工具,法的最高理念應當 是公平正義及其實現。這並不否定法的階級性,因為人類社會並無永恆的公平正義,不同的社會暨統治者自有不同的公平正義觀和公平正義標准,法的使命就是實現 不同社會客觀上所要求的公平正義。
法理念具有層次性。這種層次性首先體現在總體和部分的關繫上。人們關於整個法或一國法律制度整體上的理念,是最高層次的法理念。當法劃分為不同部門時,就會有部門法的法理念,如民法的理念、經濟法的理念、行政法的理念等。部門法理念是某一法部門得以確立和存續的觀念基礎。
法 理念層次性還體現在抽象和具體的關繫上。公平正義是最高層次、最基本的法理念,也是最抽象的法理念,而「平等」、「自由」、「效率」、「秩序」等則是公平 正義的具體形式,是僅次於公平正義、稍為具體的法理念。史尚寬先生認為,只有「正義為法之真理念」,「幸福」、「自由」、「博愛」、「平等」都「不得為法 律之理念」。[⑦]而我們認為,如果承認法理念的層次性和某種多元性的話,法理念就不是也不必是惟一的。
高與低、抽象與具體又是相對的, 法理念的層次可以是多數的。即或部門法之下的某種或某類制度,也可以有其自身的理念。如產品責任法不妨將「產品安全第一、人身安全至上」作為其理念;「消 費者主權、消費者是上帝」則可謂當代消費者法的理念,即在作為弱者的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不對等的關系中,片面賦予消費者權利、對經營者片面施加義務,消費 者無理三分對,經營者有理三分錯。上位的法理念統領下位的法理念,下位的法理念是上位法理念的表現形式或組成部分,為實現上位法理念服務。
2. 經濟法律行為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經濟法律行為的表現形式是:
積極行為(作為)
消極行為(不作為)
經濟法律行為是指能夠發生經濟法上效果的人們發自意思所表現出來的一種法律事實。
界定:
經濟法律行為是指能夠發生經濟法上效果的人們發自意思所表現出來的一種法律事實。這一定義包括如下函義:
第一,經濟法律行為是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的一種。它是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是人的有意識活動。
第二,經濟法律行為是由經濟法律規范規定和調整的行為。這是經濟法律行為同其他法律上行為的重要區別。其他法律行為如行政法律行為是由行政法律規范規定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行為,犯罪則是刑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經濟法律行為是發生經濟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實。這里所謂經濟法上的效果,指經濟法上權利的變動,也就是發生、變更、終止經濟法權利和義務。
3. 《經濟法》 壟斷的種類及表現形式有哪些
壟斷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可以從不同角度對壟斷作不同分類。
(一)依具體組織形式劃分
依據經濟壟斷的具體組織形式,可以將壟斷分為短期價格協定、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組織形式的壟斷。
短期價格協定是壟斷組織的最簡單形式,大企業之間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共同控制某類商品價格,從而獲取高額利潤的壟斷形式。這種壟斷不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
卡特爾(Cartel)是指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在劃分市場、規定商品產量、確定商品價格等一個或幾個方面達成協議而形成的壟斷性聯合。卡特爾的各成員企業在生產、銷售、財務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獨立。根據協議的內容,可以將卡特爾分為:規定銷售條件的卡特爾、規定銷售范圍的卡特爾、限定產量的卡特爾、分配利潤的卡特爾等。卡特爾成立時,一般都要簽訂正式的書面協議,並有成員企業選出委員會,監督協議的執行並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點在於比短期價格協定的內容更廣,也較為穩定。
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產部門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壟斷利潤,通過簽訂協議,共同采購原料和銷售商品,而形成的壟斷性聯合。參加辛迪加的企業在生產和法律上仍保持獨立,但在購銷領域已失去獨立地位,所有購銷業務均由辛迪加的總辦事機構統一辦理,參加辛迪加的企業不再與市場直接發生聯系,很難脫離辛迪加的約束,因而它比卡特爾更集中,更具有穩定性。
托拉斯(Trust)是壟斷組織的一種高級形式,通常指生產同類商品或在生產上有密切聯系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從生產到銷售全面合並,而形成的壟斷聯合。托拉斯的參加者本身雖然是獨立的企業,但在法律上和產銷上均失去獨立性,由托拉斯董事會集中掌握全部業務和財務活動。原來的企業成為托拉斯的股東,按股權分配利潤。托拉斯組織具有全部聯合公司或集團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種比卡特爾和辛迪加更高級的壟斷形式,具有相當的緊密性和穩定性。
康采恩(Konzem)是分屬於不同部門的企業,以實力最為雄厚的企業為核心而結成的壟斷聯合,是一種高級而復雜的壟斷組織。這種壟斷組織的參加者並不限於某一行業或某一生產部門的企業,生產、服務、運輸、金融等不同部門的企業均可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康采恩是比卡特爾、辛迪加和托拉斯更為高級的壟斷組織形式,是工業壟斷資本和銀行壟斷資本相融合的產物。
其他組織形式的壟斷主要指混合聯合公司(Conglomerate)、聯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國際卡特爾、國際辛迪加、國際托拉斯在內的國際壟斷組織等。
(二)依發生的地域劃分
依據壟斷發生的地域范圍,可以將壟斷分為國內壟斷和國際壟斷。
國內壟斷是指僅在一國境內發生作用的壟斷。傳統的反壟斷法主要對國內壟斷進行規制,但是隨著各國經濟的相互融合、經濟全球化不斷的發展,跨國公司、多國公司等壟斷組織相繼產生,原本局限於一國境內的壟斷逐漸威脅到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引起了學者們的關注。國際壟斷是指在國際范圍內的商品、資本、勞務、技術交易過程中,所形成的超越一國國界的壟斷。
(三)依立法的取向劃分
依據立法的取向,可以將壟斷分為合法壟斷和非法壟斷。
合法壟斷是國家為了特定目的,如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宏觀經濟協調發展,在反壟斷法中明確規定,經有關反壟斷主管機構許可而豁免的壟斷。通常規定於各國反壟斷法的除外條款之中,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對某些特定部門壟斷行為的豁免。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公用事業,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鐵路等部門;與國計民生有關的經濟部門,如銀行和保險業等;某些自然資源開采業,如石油、煤炭等;國家指定專營行業;關系國民經濟發展的某些重要原材料生產和關系國家安全的國防科研領域。二是在特定時期、特定情況下,對某些壟斷行為的豁免。如行使知識產權權利的行為、經反壟斷主管機構許可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等。
非法壟斷是指除合法壟斷之外,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應該注意的是,合法壟斷與非法壟斷之間並沒有絕對界限。合法壟斷也有可能發展為非法壟斷。例如,上述公用事業屬於合法壟斷,而一旦公用企業濫用其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就會發展為非法壟斷。此外,在一定時期被認為是合法壟斷的,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也可能被認定為需要適度競爭,從而應防止非法壟斷。如過去被籠統認定為需要自然壟斷的公用事業,現有人認為僅能在網路設施上允許壟斷,而在經營上則應建立競爭結構。又如,銀行和保險業,隨著向社會資本開放,必將引入競爭,非法壟斷應受規制。
(四)依產生的原因劃分
依據壟斷產生的原因,可以將壟斷分為經濟壟斷、自然壟斷、國家壟斷、權利壟斷和行政壟斷。
經濟壟斷是指市場主體憑借經濟優勢,排斥或限制競爭的行為,包括濫用經濟優勢和聯合限制競爭兩種形式。
自然壟斷產生於某一產品或服務由一個廠商提供比多個廠商共同提供產品或服務成本低的情形,我國的電力、電信、鐵路、供氣等行業都屬於自然壟斷行業。由於自然壟斷的形成不是主要靠行政權力推動,也可以說自然壟斷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經濟壟斷。
國家壟斷是指國家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或促進社會整體利益,依法對特定領域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排他性控制。對於關系國計民生或國家安全的事業,許多國家都以特別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實行中央政府專營,例如,郵政、槍支彈葯、黃金等產品與服務。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國家也可能對特定領域實行專營,例如中國古代的「鹽鐵專賣」,現代的煙草專賣等。
權利壟斷是知識產權法所賦予的壟斷,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其權利人在一定時間內、在一定區域內享有一定排除他人參與競爭的合法權利。
行政壟斷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的經濟行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政府職能部門憑借行政權力排斥、限制或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包括地區壟斷、行業壟斷、強制聯合、行政強制交易行為等形式。
在一般情況下,自然壟斷、國家壟斷和權利壟斷屬於合法壟斷,而經濟壟斷和行政壟斷屬於非法壟斷。
(五)依市場結構劃分
依據市場結構的情況,可以將經濟性壟斷分為獨占壟斷、寡頭壟斷和聯合壟斷。
獨占壟斷是指一家企業對整個行業的生產、銷售進行完全排他性控制,簡言之,在該行業,只有一家企業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不存在任何競爭。獨占壟斷也被稱為完全壟斷。
寡頭壟斷是指在特定市場上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家企業生產、銷售某種特定的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每個企業都在市場上佔有一定的份額,都能對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實施一定排他性控制,不過,這些企業之間又存在一定的競爭。
聯合壟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通過明示、默示限制競爭協議或共同一致的行為,聯合控制某一產業的生產或銷售。它是壟斷競爭的重要表現形式。
4. 經濟法的特徵包括哪些
經濟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徵,即國家意志性、特殊的規范性和應有的強制性。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綜合性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范圍,主要表現在: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往往運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專業及技術的等手段作用於某一經濟領域,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2.在規范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范形式的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既包括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又包括指導性規范和誘導性規范等。3.在調整范圍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具體包括工業、農業、商貿、財政、稅收、金融、統計、審計、會計、海關、物價、環保、土地等范疇。(二)經濟性經濟法直接作用於經濟領域,並具有經濟目的性,故經濟法的經濟性是不言而喻的。經濟法的經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此外,經濟法反映了經濟生活的基本經濟規律,並服務於經濟基礎,受經濟基礎的決定和制約。任何經濟法律規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觀意志的隨意編造,而是取決於客觀經濟條件是否成熟和客觀經濟形勢是否需要。再之,經濟法調整的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即以經濟規律和經濟現實為依據而確立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手段,這與行政、刑事手段不同。(三)行政主導性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系的產物,因此,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系的過程中直接體現了國家的特殊意志。作為國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經濟法更濃重地體現了法的強制性、授權性、指導性的色彩,並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規定來規范主體作為或不作為,以此來限制或者取締某種經濟活動和某種經濟關系的發生或者存在,還常以獎勵與懲罰並用的方法來促進主體的行為符合社會經濟利益的整體需要,藉以達到促進與支持某種經濟關系的建立和發展的目的,並為處理經濟糾紛提供相應的依據。這與民法規范不同。(四)政策性經濟法是國家自覺參與和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這就使得經濟法具有顯著的政策性特徵。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隨時根據國家意志的需要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並根據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在經濟法的執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無不受政策的影響。法律依據《公司法》。
5. 經濟法的綜合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范圍,主要表現在: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2.在規范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范形式的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3.在調整范圍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6. 經濟法的淵源(表現形式有那些)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藉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
我國經濟法的淵源有: 1.憲法。2.法律。
3.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7. 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形式:民事責任形式、刑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形式。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三種: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經濟法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構成犯罪依法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即刑罰。根據《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①;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8. 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形式:民事責任形式、刑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經濟法責任是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
經濟法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1.
責任目的的社會整體利益性。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整體利益性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在經濟法責任制度上的反映,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犯是經濟法責任的第一目的,是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客觀要求。
2.
歸責原則的公平性。在過錯、無過錯和公平歸責的選擇中,經濟法選擇了以公平歸責為重心的歸責原則。區別於民法和行政法側重於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的作法,體現了歸責原則的公平性特徵。它是經濟法追求經濟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責任的突出性。政府作為調制主體,是與調制受體相對的一方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價值理念要求我們,要重視政府主體在履行調控或規制職能時對個體、群體、集體。國家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後果,凸顯政府責任。
4.
經濟法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和不均衡性。經濟法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社會責任為本位,改變了原來法律責任中權利與義務對等,責任與義務對等性。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責任往往是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5.
責任形式的多樣性。基於此,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該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責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