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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意志有哪些體現

發布時間:2022-02-08 23:12:15

Ⅰ 只要體現國家意志的都是法嗎

是對的,因為法的本質是統治階級的主張在國家行為上的體現
一、中外法本質學說及研究構想
西方的法學家們很少有直接闡述法的本質,但對於法的概念、含義的研究卻十分廣泛。從以下介紹的三大主流法學派對法所下的定義中,我們便能或多或少地了解他們對法的本質的認識。自然法學派的學者認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著一套永恆不變行為規范,這一規范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永恆不變的,它體現著自然的理性和正義,只有符合這一標准才能稱之為法。分析法學派的法學家們從實際存在的法律規范來討論法的概念。他們認為「法律是什麼」和「法律應該是什麼」是兩回事,其研究的內容只限於制定法,即純粹且嚴格意義上的法。社會實證主義法學派的觀點則認為法是作為社會事實的「活法」,社會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實質。
我國學者對法的本質問題的直接研究已有多年。與西方學者的研究不同,人們在過去普遍認為法的本質為階級性。但近年來,「傳統的法本質統治階級意志說已被突破了,現在已很少有人從這個角度看問題」,因而產生了多種不同的觀點。如:「法是分配社會權利並規范其運用行為」;「法的本質含有『法的意志性與規律性、階級性與共同性、利益性與正義性』」;「法的本質應從諸法的本質中抽象出來,首先抽象的是民法的本質,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
中西方法學家們對法的本質這一問題有分歧似乎不甚奇怪,因為他們所處的社會不同,所持的價值觀或許也有差異。然而西方學者間,國內學者間對這一問題的探討答案的大相徑庭卻引人深思。筆者認為,導致這些差異的原因,主要在於法學家們研究問題的方法和視角有所不同,盡管他們在實體觀點上也有差異。
因而,要對這一問題作一研究又不至偏頗,首先應確定研究的方法。法律是一種社會現象,像其他事物或現象一樣,對其既可以作事實判斷,也可作價值判斷,故在法學研究上有了應然法和實然法的區分。顧名思義,前者著重於法律應該是怎樣的問題,而後者則指實際存在的法的狀況。「惡法非法」、「惡法亦法」則是對兩者研究後得出的截然相反的結論。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兩種說法都是正確的。正如奧斯丁所說「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功過則完全是另一回事」,不同的研究視角當然會得出不同的答案了。因而本文擬分別就實然法和應然法來討論法的本質問題。
二、法的實然本質
探討實然法的本質應從兩方面著手,即「什麼決定了法」和「法意味著什麼」。
(一)什麼決定了法
多數人認為「國家意志決定了法」。的確如此,特別是從實然法的角度看,法無一不是國家意志的體現。無論是學者們對此的研究結論---「法是體現國家意志的,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行為規范的總和」,還是社會歷史的發展---奴隸制社會法律、封建法、資本主義民主憲法三者的替代,無不體現了這一道理。
什麼是國家意志呢?國家作為一種政治統治的工具,其本身沒有思考、行為的能力。猶如當今經濟制度中被虛擬人格的法人單位一般,國家意志的形成,行動的實施必須藉助一定的組織機構。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之於國家便如股東會、董事會與監事會之於公司法人。它們形成了所謂的國家意志、公司意志。再深入一步,國家機關之於國家便有如國家之於人民一般,本身亦無思考、行為之能力。歸根結底,其思想、行為均要由其組成單元---人來實現。由此可見國家意志不外乎是人的意志罷了。
那麼,是什麼人的意志影響和決定了國家意志並進而決定了法律呢?是西方學者所說的全民意志,還是我國傳統理論上的人民意志呢?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們應對法律的制定者---立法機關進行考察。作為立法者的少部分人,其與社會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和社會中某些利益集團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相似與一致,從而成為了這些利益集團的代表者。正如劉焯先生所說:「不是立法者或少數人以『公眾』、『人民』的意志為根據立法、造法,而是立法者這少數人造出來的法,所表達的意志在客觀上能與『公眾』、『人民』、『階級』的意志達到某種一致性。法律實際上是少數人行為,是精英行為的結果,是少數人意志的體現。」「代議制下,包括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議員或人民代表們在很多時候是直接面對一個已由另一個少數人擬好的法律草案,再對這個已有框架的『法律』發表意見,通過或不通過。這種情形猶如一個當事人捧著一份擬好的『格式合同』,其意志的表達程度多少是受到限制的。」其意志和公眾意志相統一,則可勉強稱之為「公眾意志」或「人民意志」,但若不相一致而又因頒布而生效,則不可能是公意的體現,只能是這少部分人的意志。正因其比一般群眾有更強的力量,能影響法律,規制人們的行為,因此筆者同意有的學者的意見,將其稱為「強勢群體」。
世界上沒有一個人是相同的。強勢群體的意志會受什麼影響呢?我們知道,人與人之所以不同,決定因素有內部的和外部的。內部的如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等。如在制定一項要削弱健康的人的權利而保護殘疾人士利益的法令時,後者多會支持而前者則可能會因自身利益受損而反對。外部因素則如經濟狀況、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人生經歷、價值觀和職業等等。這些因素都會對人的思想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使不同群體有不同的想法。我們將這些因素稱為「社會生活」。
經上面的分析,我們大致可得出這樣的結論:社會生活決定了強勢群體的意志,後者則經一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國家意志最終確立為法律。
(二)法意味著什麼
上面的論述只解決了什麼決定法的問題,但我們不免會感到困惑,強勢群體為何制定這樣或那樣的法律,或說法律的產生對其究竟意味著什麼?在古典自然法學派的思想家看來,我們的社會和政府都是構建在社會契約的基礎之上,法律是社會契約的一種,或者理解為人們初建社會的原始契約的衍生品。因而不論是按盧梭的解釋---社會契約是為達成人們共同的目的而交出自己部分權利的協議,還是按霍布斯的解釋---人與人的關系即狼與狼的關系,社會契約是為結束人與人的綿延的戰爭狀態而達成的妥協,只要是契約,就體現為對自己的權利的部分限制和某種程度上的利益犧牲。如果我們承認,生存是人性的首要法則,人們不斷與環境抗爭是為了求生存,在紛繁復雜的社會交往中人們仍樂於費盡心機,也只是為能更好地生存,那麼人們甘願選擇用法律的契約來限制自己,只能說明它是以退為進的求生之道,形式上規制人慾的工具,本質上是盡力張揚每個人人性的平衡器。
法是為保障人性需求而產生和存在的,但它卻不一定會給予每個人實質平等的關懷。我們可以設想,在達成契約的每一次談判中,不同的利益集團都會憑借實力爭取對自己更為有利的條款,賦予自己更多權利。「即使最強者也決不會強得足以永遠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為了保證社會在一定秩序范圍內持續下去,社會主導者就利用以暴力為後盾的規則,來確認一定的權利分配辦法,劃分社會權利。這種規則化的權利分配,既包括社會主導者確認自己的權利,以保護自己同類的利益……同時也包括賦予社會被主導者以必要的權利,以保持必要的社會秩序,於是法就產生了。」這兩段話很好地闡明了法的直接目的是權利的劃分。而所謂權利,「實際上就是人們為滿足一定的需要,獲求一定的利益而採取的一定行為的資格和可能性」。利益是權利的基礎和根本內容,它是權利的目標指向。獲得了權利便獲得了利益,不同的權利意味著不同的利益和資源。如在啟蒙運動中,私有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的口號,最終憑資產階級革命得以實現。而這一權利的實質便是每個人的合法財產利益受法律的保護,不能被隨意地非法侵害。
了解實然法代表的利益因素,就不難理解它相對於道德、宗教是那麼的現實和世俗。所以利益的斗爭也可以使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偏離正義的道路。正如富勒所說,法律不過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而已。法律和道德的最大不同之一,便是其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道德義務的違反只會受到社會的譴責,而法律義務的違反則會導致法律責任的承擔。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在非不得以的情況下,不會違反法律義務而去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強勢群體據其利益確立的社會秩序便得以維護。
由此可見,實然法的確立意味著權利的分配,而權利分配的不同則會導致利益劃分不同,使得人的需要得到不同量上和層次上的滿足,並最終使人性得到不同程度的彰顯和實現。強勢群體正是基於要更多地滿足其自身的需要從而更大程度地實現和彰顯自己的人性而影響法律的。
三、法的應然本質
研究法的本質,目的不僅在於弄清法的本質究竟是什麼,更應該憑此與我們的法律體制相比較,以克服弊漏,最終達到完善法律體系的目的。因此,盡管應然法是價值判斷方面的問題,較為難以把握,但對其進行研究是十分必要而有意義的。
將法律進行實然法和應然法的二元劃分,強調實然法應符合更為高級的自然法是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主張。二戰之後,為伸張正義和保衛和平,自然法再度興起,人們更清醒地認識到如果法律沒有自己的理想和道德,如果沒有更高的標准來匡正法律,法律將如同沒有靈魂的行屍走肉,邪惡的力量將假法律之手為非作歹。那麼自然法究竟為何物?縱觀法律思想史,古希臘的思想家認為是亘古不變的自然秩序和平等公平的道德標准,中世紀的神學家認為是上帝的意志,而近代學者則回歸到人類的理性,認為是嚴密、可推理的正義理念。但不管如何詮釋,自然法存在的價值就是要超越實在法,引導和鞭策實在法不斷地向公平正義的目標前進。可以說自然法是一個永遠達不到的理想,難怪盧梭感嘆,要為人類制訂一部完美的法典,那簡直需要一個神。所以筆者認為,絕對的公平正義只是自然法標榜的價值理念,它所追求的實質內容都應當可以闡釋。
如前文所言,實然法的最終落腳點在於人性的彰顯和實現。對於人性,古今中外哲學家們不乏研究。就筆者而言,人性既是理性的又是非理性的,人性有善也有惡。前一點較易理解。人無疑是理性的動物卻又受制於諸種激情,否則便不會朝令夕改,互相殘殺。對於人性的有善有惡,應包含兩層含義:第一,因為這是人性的,所以是人所共有的,而不應理解為有的人是善的有的人是惡的。第二,這是從社會的角度看的,而不是就人本身而言的。就單個人本身來看,是無善惡之分的。因為其行為均出自其本性。愛、憎、嫉妒乃至偷盜、殺人無不如是。就正如一個為蟲所蛀的蘋果,就蘋果自身來說,是無好壞之分的,因為蟲蛀乃是自然規律所致,與蘋果自身無關,而其好壞則需置身於一堆蘋果之中由人來判斷。人的善惡也是一樣,就單個人,人本身是無善惡之分的,只有置身於社會之中才可能區分善惡。
說到這里,有人不免會感到疑惑,既然人的行為均是出自本性的,那為什麼要有法律來規范人的行為呢?為什麼不讓人和動物一般在自然狀態下行動呢?那是因為人是有思維能力的,其行動是可選擇的,即人是自由的。「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6〕為說明人的行為的可罰性,筆者欲以西方刑法學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論為例。這一理論可大概描述為:對行為人違反刑法義務的行為,不能期待其作出更為合理的選擇時,行為人無罪,反之,行為人行為的期待可能性越大,應負的刑事責任越大。
「人的惡,是法產生的前提;人的善,則是法產生的動力。」人的惡和非理性必然會侵害到他人的利益,而每個人都有反抗的自由。人和動物之所以不同,與其說是人的悟性,不如說是人的自由主動者的資格。自然支配著一切動物,禽獸總是服從;人雖然也受同樣的支配,卻認為自己有服從或反抗的自由。既然他人有反抗的自由,那麼犯人之惡便會得以扼制,扼制的最終結果便是利益分配的平衡。那麼,我們是否可以平等地賦予人們相互侵犯的權利以求達到平衡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不要忘了法的存在應以滿足人性需要為前提,而相互侵害則會妨礙人性的發展,尤其是人的生存需要這一基本人性。為求平等而又不妨礙人性的發展,惟一的辦法是賦予人們不得相互侵害的義務。
為此,我們可以歸納出應然法的本質:平等地禁止人性的惡。筆者也欲將此理解為法的正義性。
四、實然法與應然法的契合點---人性
正如休謨在《人性論》中所說:「一切科學對於人性總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聯系,任何學科不論似乎與人性離得多遠,它們總是會通過這樣或那樣的途徑回到人性。」將實然法的本質理解為通過對權利的分配和利益的劃分來張揚人性,將應然法闡釋為對人性惡之規制,二者的結合點正在人性上。法關懷人性,成就人性,法也約束人性,壓制人性,皆因人性亦善亦惡。法揚善去惡,即分配社會生活資源,滿足人生存的需要,又控制人慾的擴張,調協個人與他人,個體與社會之間的需求矛盾,乃是人自己選擇的最不壞的利益分配機制。
從古希臘的城邦法發展到當今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法治,法律的進步不僅在於形式完善和技術成熟,更重要的是理念的更新---從完全貫徹強勢群體的意志到更關注普通個人的正當權利。實現法的正義的道路還很漫長,仍需要我們的不懈努力。讓我們記著這句話:我們所以訂立法律,為的是它能保證我們不作任何人的奴隸。

Ⅱ 「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和「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的聯系與區別

一.
國家是經濟上占據統治地位的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工具。階級性是國家的根本屬性
二.
國家意志與統治階級意志本質上是一致的
三.「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和「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都表明了法具有階級性.

Ⅲ 國家有哪些特徵

國家是指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政治權力機構。階級性是國家的根本屬性。
①國家是有階級社會的組織。它是社會內部矛盾運動發展的結果,是私有制出現、階級形成後,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同樣,國家也必然伴隨著階級、階級矛盾的徹底消滅而自行消亡。這是國家的產生、發展、消亡的客觀規律。
②國家是階級統治。這指出了國家的本質,即國家是哪個階級的政權,是哪個階級的統治。國家政權總是屬於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政治統治是統治階級的聯合力量,是統治階級的集體意志和力量的表現,一般都是通過國家意志來實現的。
③國家是機器。國家組織與其他社會組織的主要區別,就在於它有強迫被統治階級服從國家意志的能力,有行使這種權力的官吏(幹部),有實現這種權力的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強制機關,還有供養官吏與強制機關的捐稅和國債。這3項構成一種組織力量和物質力量,即特殊的社會權力。

經濟法基礎什麼是什麼的意志

法的本質: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 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 法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3. 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

  4. 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的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Ⅳ 什麼是國家意志中國的國家意志是什麼

釋義:國家行為和政府行為指導人民意志。

我國的國家意志:

我國進行政治體制的改革,實際上就是對權力格局進行調整,進而體現出國家體制的改革調整。在這里權力實際上成為國家意志的體現,權力的運行表述的是國家對社會成員的一般要求,反映的是國家的整體利益趨向,標志的是社會的正常秩序。

(5)國家經濟意志有哪些體現擴展閱讀

國家意志對外的表現:

1、對外國家意志行為主要包括國防、外交兩大類。國防是為保衛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和全民族利益而抵禦外來侵略、顛覆所進行的活動。如進行軍事演習、調集軍隊、實施戰爭動員令、宣戰,等等。

2、外交是為實現國家的對外政策而進行的國家間的交往活動。如國家間的建交、斷交、宣戰、媾合、簽訂國際條約和協定、國家間的對等措施,等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意志

Ⅵ 三打兩建有什麼意義體現了黨和國家的什麼意志(從政治角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的「三打兩建」工作首先瞄準與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葯品行業。市長艾學峰不久前在市食品葯品監管局開展專題調研時曾經說過,韶關的「三打兩建」目標就是要對准群眾反映較集中的問題,根本目的就是讓人民群眾得實惠,確保人民群眾用上放心葯品和放心食品。

抓真的,真的抓;不搞虛的,只搞實的。這是今年市政府工作的幾個關鍵詞,體現出新一屆政府的務實作風。按照這種要求,全市正在全面展開的「三打兩建」行動,必須真打、真建,就是要通過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各方配合,形成合力;就是要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市場、法律等手段,建立完善打防結合、源頭治理新格局;著力做到打建互動,以打促建,打出聲威,建出長效。

縱觀全市當前的食品、葯品行業,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業賄賂等現象雖然並不普遍,但卻偶有發生,如果任憑這種現象繼續存在下去,不僅會扭曲市場機制,更會危害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破壞公平競爭和正常交易秩序,阻礙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事實上,制假售假、欺行霸市等行為,已經成為當前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一顆社會「毒瘤」,不加以鏟除就會對和諧社會建設產生影響,就會對幸福韶關建設構成危害和威脅。

韶關目前擁有餐飲企業近萬家,僅市區就高達6000多家。如何加強對小餐飲業的規范管理,正確引導小餐飲業的健康發展,顯然是有關部門在「三打兩建」行動中的一道難題

Ⅶ 經濟法有哪些特徵

經濟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徵,即國家意志性、特殊的規范性和應有的強制性。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綜合性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范圍,主要表現在: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往往運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專業及技術的等手段作用於某一經濟領域,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2.在規范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范形式的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既包括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又包括指導性規范和誘導性規范等。3.在調整范圍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具體包括工業、農業、商貿、財政、稅收、金融、統計、審計、會計、海關、物價、環保、土地等范疇。(二)經濟性經濟法直接作用於經濟領域,並具有經濟目的性,故經濟法的經濟性是不言而喻的。經濟法的經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此外,經濟法反映了經濟生活的基本經濟規律,並服務於經濟基礎,受經濟基礎的決定和制約。任何經濟法律規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觀意志的隨意編造,而是取決於客觀經濟條件是否成熟和客觀經濟形勢是否需要。再之,經濟法調整的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即以經濟規律和經濟現實為依據而確立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手段,這與行政、刑事手段不同。(三)行政主導性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系的產物,因此,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系的過程中直接體現了國家的特殊意志。作為國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經濟法更濃重地體現了法的強制性、授權性、指導性的色彩,並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規定來規范主體作為或不作為,以此來限制或者取締某種經濟活動和某種經濟關系的發生或者存在,還常以獎勵與懲罰並用的方法來促進主體的行為符合社會經濟利益的整體需要,藉以達到促進與支持某種經濟關系的建立和發展的目的,並為處理經濟糾紛提供相應的依據。這與民法規范不同。(四)政策性經濟法是國家自覺參與和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這就使得經濟法具有顯著的政策性特徵。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隨時根據國家意志的需要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並根據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在經濟法的執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無不受政策的影響。
法律依據
《公司法》。

Ⅷ 法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而統治階級的意志決定於(

統治階級的意志有很多,有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有些以道德形式體現,有些則可能是政策、方法、思路等,所以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只是統治階級意志的一部分,因為其制定頒布的程序的主體是國家,所以統治階級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

Ⅸ 怎樣理解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憲法是法的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內容。憲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憲法和法的相同點:它們都是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都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行為規范,都是階級統治的重要工具。憲法的內容和其他法律一樣,主要取決於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 不同點:第一,憲法的內容在於規定一國的根本制度,是國家根本法,它涉及國家生活的全面,而一般法律則只涉及國家生活的某一方面。(一),憲法是國家的總章程,我國現行憲法就在序言中明確宣告本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不管各國憲法在內容上有多大差別,就憲法是國家的章程這一點是為各國所普遍接受的。(二)憲法的內容也是統治階級勝利成果的總結。所謂統治階級的勝利成果,首要的是指該階級所取得並保持的國家政權以及有利於鞏固這個政權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其次,指服務於本階級需要的根本制度和反映其統治經驗的一系列根本性的方針、政策。我國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第二,憲法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表現在:首先,憲法是在階級斗爭中取得勝利的那個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其次,各種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決定並影響著憲法的具體內容;最後,當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變化時,必然影響憲法的變化。 第三,憲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不同於一般法律。。首先,憲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礎;其次,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如有抵觸,法律即無效;最後,憲法的修改程序不同於一般法律,例如,我國憲法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並經全國人大全體代表2/3以上多數通過,方能修改;而法律只需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即可通過。

憲法的作用有:第一、憲法對統治權的作用。(一)鞏固和維護國家權力;(二)規范國家權力有效運行。第二、憲法對法制的作用。(一)為法制的統一奠定基礎;(二)為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礎。第三、憲法對政治制度的作用。(一)確立和維護國家政治制度;(二)改革國家政治體制。第四、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作用。第五、憲法對社會經濟的作用。(一)保護自己的經濟基礎;(二)促進經濟的發展。
按照社會契約學說,憲法是公民讓渡部分權利而組成國家權力的契約,它解決了國家權力來源的正當性問題,依據人民主權原則,一切國家公權力來源自人民的同意與授權。由於一切法律都是以國家公力保障的,而憲法是宣示公力來源的根據,因此是一切國家制定法律具有效力的總根源。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有最高的地位,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的主要內容有,宣示國家主權,表明國家權力的來源,國家的目的,國家的基本制度,國家機構設置、組織與功能,國家權力的運作規范,國家政治活動的組織規范,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及其保障。這一切內容的設置,最終落腳點都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憲法又被稱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或稱宣言書。對憲法的理解可以有狹義和廣義的區分,狹義的憲法是指有「憲法」之名的法律文件,廣義的憲法是指規定有以上任意內容的法律文件,也可稱為憲法性法律。

由於憲法的以上性質,憲法的主要作用便是:維護國家主權;維持法律體系的統一;維護國家權力的權威,同時規范國家權力的運行,限制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規范國家政治活動。

列寧說憲法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到底是一張紙,還是活生生的法規范,取決於國家權力遵守憲法的程度,公民自覺維護自身權利,維護憲法權威的覺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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