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性裁員怎樣補償以及不得裁減哪些人員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不得裁減的人員有: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❷ 企業經濟性裁員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企業經濟性裁員法律規定有:1、用人單位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需要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2、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❸ 企業裁員的人數是多少,哪些人員不能裁
法律分析: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
裁減人員時,不得裁減下列人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❹ 企業經濟性裁員有哪些限制
法律分析:符合經濟性裁員的情形;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應當按照如下程序進行:第一步,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並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等;第二步,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第三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四步,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❺ 經濟性裁員可以減少企業支出,哪些人不能被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不能被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裁掉的員工,在《勞動合同法》裡面已經被明確框定了出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羅列出了具體情形,我們具體來看。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也就是說,如果你從事的是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還沒有排除罹患職業病的可能性,或者已經疑似有職業病還沒有最終得出醫學結果,就不能被裁員。
但這一條規定其實嚴格來說,對勞動者不算一個很確定的保險,因為一旦結果出來,並沒有職業病,那麼公司還是可以進行裁員的。
綜上,我們可以看到,法律做出這些規定的初衷都是為了保護暫時在身體上有一定不便的員工,但這些保護大多都是有時間限制的。
說到底,要想不被公司裁員,或者被裁員了也能夠盡快找到其它的工作,靠的還是我們自身的工作能力,所以任何時候,都不要懈怠,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同時也保持持續的學習成長,才是我們保持自己職場競爭力的不二法門。
畢竟,一旦自己所工作的公司或部門開始裁員了,恰好還落在自己頭上,總是一段特別煎熬的過程。早知今日,又何必當初呢?
我是有餘姐,10多年上市公司HR,專注分享求職面試、職業發展實用干貨,關注我,一起成長為更具選擇權的職場人。
❻ 經濟性裁員怎樣補償,不得裁減哪些人員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得裁減以下人員: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❼ 經濟性裁員,哪些人不能被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裁員這個詞,所謂的裁員,指的就是經濟性裁員,而經濟性裁員,其定義就是相關企業因為自己的原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一般來說,只要是實行了經濟性裁員的單位,就可以直接裁減因為單位經營狀況發生變化。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裁員的時候,必須要提前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一般提前的時間,應該都是六個月的時間,並且用人單位都應該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總而言之,在現實生活中,經濟性裁員是非常常見的,但是,相關單位在裁員的時候,有一些人是不能被裁員的,如果這些人被公司裁員的話,是可以向相關的公司要求一定的賠償的,這一點一定要記住。
❽ 進行經濟性裁員不得裁減哪些人
進行經濟性裁員不得優先裁減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人是家庭的唯一勞動力,還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員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