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受教育權嗎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不包括受教育權。
社會經濟權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財產權、繼承權、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公民的社會經濟基本權利是中國憲法學者依據憲法文本的規定所作的解釋學分類,它大體包括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等具體權利。
公民社會經濟基本權利與國際人權學者所稱的第二代人權有高度的交叉關系,但又不完全重合。舉例言之,財產權在三代人權中當然歸屬於第一代人權,是自由權利的組成部分。
(1)公民社會經濟方面的權利有哪些擴展閱讀
作用:
1、社會經濟權利的實現是公民獲得自由與獨立的基礎
個人自由和獨立不能脫離經濟上的保障而存在,一個人只有在滿足基本的物質生活需求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其他活動。財產權所保障的創造財富的自由是人們取得進一步發展的前提。
如果一個人無法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則他的發展將會受到一定的限制。社會經濟權利的實現是公民獲得人格自由與人格獨立的基礎。
2、社會經濟權利的實現是實現公民權利的前提條件
公民在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領域的生活狀況,會影響到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的實現水平。社會經濟權利的實現促使公民更加積極地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個人的社會化需要以客觀物質基礎為前提,在實現社會經濟權利的基礎上,公民往往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關注度也更高。
社會經濟權利的實現是實現公民權利的前提。著名的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指出,人的需求從低到高依次分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以及自我實現需求。
社會經濟權利作為公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是對公民生理需求這一最低需求的滿足。只有公民的生理需求得到了滿足,才有動力去追求更高層次的需要,才可能追求並實現其他權利。
❷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主要有什麼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主要有:
1、公民財產權:指公民個人通過勞動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的權利,范圍包括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其他合法財產,投資權、經營權、繼承權也在其列;
2、勞動權:指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從事勞動並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具有雙重性,也是一種義務,包括勞動就業權、取得報酬權;
3、休息權:指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權利。是勞動力延續的條件,也是勞動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權利,一周五日工作8小時,享受公休假、法定休假、年休假、探親假等;
4、社會保障權:指因社會危險處於保護狀態的個人,為了維持人的有尊嚴的生活而向國家要求給付的請求權,是憲政國家必須履行的義務,是現代社會的安全閥,作為一種權利體系,包括生育保障權、疾病保障權、殘疾保障權、死亡保障權與退休保障權等具體權利。
人身自由包括狹義和廣義兩方面。狹義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侵犯,廣義的人身自由則還包括與狹義人身自由相關聯的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與公民個人生活有關的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體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實際享受其他權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發展公民個性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❸ 簡述公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的內容
公民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財產權、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的休息權、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物質幫助權、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文化權利和自由。
❹ 公民社會經濟權利有
社會經濟權利包括:財產權、勞動權、 休息權、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障權、物質幫助權等。
❺ 法律問題: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休息的權利,財產的所有權,除此之外,財產的所有權也是屬於社會經濟權利,財產所有權主要包括的就是公民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得的私人的財產,包括工資收入等。
法律分析
公民有平等的就業權、選擇職業權、勞動報酬權,國家要努力增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國家提倡勞動競賽,提倡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範。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規定勞動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養的權利。國家規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雙休日制度、節假日制度和探親假制度等;同時,國家發展各種休息場所與設施。公民可合法擁有的私人財產,包括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財產。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體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的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如受到限制,失去人身自由,其他權利和自由也就無從談起。因此,人身自由是公民所應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人身自由亦不例外。在現實生活中,公民合法的權利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保護的,比如說法律中就規定了有社會經濟權利,包括最基本的財產權利,還有就是特殊的一些主體的權利,比如說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的權利,其中就包括退休待遇及生活保障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❻ 經濟權利的種類
(1)財產所有權;
(2)經營管理權;
(3)法人財產權;
(4)經濟職權;
(5)經濟債權;
(6)工業產權。
基本內容
經濟權利 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一)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業權、選擇職業權、勞動報酬權,國家要努力增 加就業崗位、擴大就業機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勞動。
3.國家提倡勞動競賽,提倡義務勞動,獎勵勞動模範。
(二)休息權
1.休息權是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規定勞動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養的權利。
2.國家規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時工作制、雙休日制度、節假日制度和探親假制度等;同時,國家發展各種休息場所與設施。
(三)財產所有權
1.范圍--公民可合法擁有的私人財產,包括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財產。
2.保護途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償等三種。
3.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同時意味著保護公民的財產繼承權。
(四)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1.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條件的有權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員退休後享有一定的工資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質幫助權
1.前提條件:①年老;②疾病;③喪失勞動能力。
2.具體措施:
①國家興建和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②國家實行退休保障制度;
③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軍屬,優待軍人家屬;
④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廢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公民基本經濟權利與公民社會經濟權利的關系公民的社會經濟基本權利是中國憲法學者依據憲法文本的規定所作的解釋學分類,它大體包括了公民的財產權、生存權、繼承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權等具體權利。公民社會經濟基本權利與國際人權學者所稱的第二代人權有高度的交叉關系,但又不完全重合。舉例言之,財產權在三代人權中當然歸屬於第一代人權,是自由權利的組成部分。
新中國憲法規定公民社會經濟權利始自於五四憲法。其中除財產權經由2004年憲法修正案發生規定上的根本變化外,這種變化包括了立憲思想、權利內容、保護方法等多個層面,其他社會經濟權利雖經憲法的四次全面修改,卻大抵只有規范表現形式的不同。在中國法制發展最低潮時期出現的七五憲法,對許多重要制度、公民基本權利採取了忽略、否定的態度,但它也在27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公民有勞動的權利,有受教育的權利。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物質幫助的權利」。個中原因,頗值得進一步釐清。
一切權利制度的安排都與關於權利的價值理念密切相關。從比較法制的視野而言,西方國家社會權的入憲,與社會國理念的出現有因果的關聯。「社會國理念的發想本是指向於對工業化與資本主義所帶來之負面後果的修正,其立意乃是在於對社會現實中的弱勢群體提供平衡性措施,彌補其不利的立足點,以增進其充分發揮自我的機會。」它由「早期的防治貧民暴動、維持社會治安,經由工業化、社會解構之後以避免社會問題為目標而由國家承接社會照顧的責任,演變到以法定強制保險來保護國民免於一般性的生活風險(生老病死)……」[2]在中國,社會權規定在憲法中被認為是國家政權的性質和社會主義制度所決定的結果,是社會主義制度應該優越於資本主義制度的體現。[3]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新中國的制憲者主張公民基本權利應具有現實性,「現在能實行的我們就寫,不能實行的就不寫。比如公民權利的物質保證,將來生產發展了,比現在一定擴大,但我們現在寫的還是逐步擴大……」。[4]在中國上世紀八十年代以前,中國整體的國力並不強大,經濟文化發展的整體水平也較低,那時的公民社會經濟權利是依靠系統性的制度來予以保障的。比如:以公有制為核心的所有制制度、以計劃經濟為主要形式的生產交易制度、覆蓋全國的公費醫療體系、在農村普遍實行的「五保」制度[5]等等,這樣一種保障重在強調公平,並以滿足貧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需要為主。1993年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15條作了重大修改。原來的規定是:「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國家通過經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地協調發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任何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修改後的內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憲法的修改不僅意味著我國經濟體制的重大變化,也意味著過去的一套公民社會經濟權利的保障制度,不再適應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其表現在:城鄉保障水平極不平衡,保障標準的高低、保障設施的分布和保障投入的多少明顯不合理;社會保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水平不高;政府在整個保障工作中的主體作用不明顯等……。2004年憲法修正案在現行憲法第14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即「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市場經濟以自由競爭為原則,強調對個人利益個人權利的最大尊重。憲法的上述修改所導致的中國公民社會經濟權利的內容及保障制度等方面的變化,頗需深入地研討。
關於中國公民社會經濟權利的性質,國內學者都藉由比較法的研究成果,運用西方憲法學所提供的分析工具提出自己的見解。國外學者早期主張社會經濟權利屬於一種「綱領性規定」。如日本學者伊騰正己就認為此類權利並非一般私法上所言的具體性權利,而只是宣示了國家在法律上的政治性與道德性的義務,即只向國家課賦了命其今後應當通過立法和行政活動,為國民能夠維持健康且有文化水準的最低限度生活而採取適當措施的義務;基於如此之綱領性規定,國家採取何種保障「最低限度生活」的社會保障立法,或者如何在行政上將其予以具體化,均應委任於立法裁量或者行政上的自由裁量,而且在這樣的裁量范圍之內,個別具體國民不能主張自己的生存權利。繼「綱領性規定」的理論主張之後,後期的學者又分別提出了「抽象性權利」和「具體性權利」兩種不同的主張。「抽象性權利」學說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日本的松本公亘先生,此學說主要的觀點是:在關於生存權等權利的憲法規定之中,確實賦予了國民要求國家在立法行政上採取必要措施以維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權利,國民可以以此為法的依據,請求立法實施保障生存權的相關立法,或者請求政府採取保障生存權的相應措施;國家同時被課賦了為保障國民的「最低限度生活」而進行立法和採取行政措施的法的義務;規定生存權的憲法條款,並不直接對應國民保障其具體的生存保障請求權;包含於生存權中的國民的權利和國家的義務,均為抽象性的,不具有強制性質,也沒有審判規范性,因而在該權利遭到侵害之時,或者在國家不履行義務之時,國民個人並不能以規定生存權的憲法規定為法的依據,直接追究國家不作為的違憲性責任。「具體性權利」學說的代表人物首推大須賀明。該學說認為:生存權是一種法的具體性權利,而並非需要藉助另外具體立法才能具體化的的抽象性權利,更並非僅僅規定國家立法指針的、作為綱領性規定的單純的政治性權利。生存權的權利主體,是經濟生活處於「最低限度生活」基準之下的國民;生存權的權利內容,是要求國民保障所有國民能過確保人的應有尊嚴的「像人那樣的生活」;生存權實際的承擔對象,是三權分立體制之下的立法部門和司法部門。由「具體性權利論」出發,可以引申出以下結論:國民對於國家享有具體請求權,即可以請求國家在立法與其他國家行為上採取必要的相應的措施,以能充分維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是為國家的一種憲法義務;司法權對於憲法生存權負有實施性司法保障的法義務,憲法的生存權條款本身,具有明確的審判規范性效果。[6]國外的這些權利性質分析範式對於建構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系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但並不能完全嵌入中國公民基本權利制度之中。其理由在於:第一,權利性質的理論所依據的制度事實是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體制、法治國、福利國的國家理念,這樣一套整體的憲政設計基礎要麼中國不予採行,要麼基於某些條件的制約而暫時並不具備。現行中國憲法是以1954年憲法為藍本修改而成,其制憲理念和制憲基礎與西方國家憲法大有區別。現行憲法1993年才規定中國要實行市場經濟體制,1999年才規定國家舉措的制度性宣示是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此之前關於國家性質功能的認知、關於國家與人民關系的憲法理解與西方國家憲法大有區別。第二,現行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公民的生存權,關於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藉由2004年憲法修正案安排在總綱第14條,總綱條款在中國憲法理論中通常視為國家政策性條款,其他具體社會經濟權利規定在公民基本權利條款中。而西方憲法卻明確生存權、最低生活水準權、其他社會經濟權利,在立憲體例上這些規定都安排在人權或公民基本權利條款中。按照憲法文本釋義的一般原則,可以認為這兩種憲法制度下的權利性質並不相同。第三,中國的憲制安排不承認法院有憲法解釋、適用憲法的權利,所謂「憲法司法化」一直流於理論學者的主張,而沒有轉為正式的制度安排。權利性質理論中所討論的具體請求權其實關涉司法訴訟請求權。第四,權利性質的學說討論隱含的邏輯前提是各種國家權力之間有明確界限,每種國家權力的權力范圍是清晰的。但這與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制度邏輯並不融洽,中國憲法第62條第15款就規定全國人大可以行使「應當有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由於解釋憲法的機關是作為全國人大常設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此早期中國憲法學者甚至主張全國人大具有全權性機關的性質。1999年憲法修正案規定「中國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按照系統解釋和目的解釋的憲法解釋原理,盡管可以合邏輯地解釋為中國接受了有限國家和有限政府的理念,但這樣一種解釋如何與憲法第62條兼容,仍是亟需探討的憲法問題。第五,在現實的憲政運作中,對公民社會經濟權利的保障一直採取了將憲法條款立法具體化的途徑。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將民生立法作為立法工作重點,制定了許多包含公民社會經濟權利保障的法律,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某種制度運行一旦變成一種慣行,對法治整體運行的安定性、可預期性便形成一種支撐,形成契合一種一國歷史與現實的制度空間。人大的上述立法作為,是基於她自身作為人民利益的代表機關角色意識使然,並非基於某種權利性質理論的指引。
中國現行憲法對公民社會經濟權利規定存在供給不足的問題,比如憲法雖然對弱勢群體的權利作出了廣泛的規定,但僅涉及了部分人群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婦女、兒童等,而忽略了其他人群如同性戀者、乙肝病毒攜帶者;憲法第45條規定的物質幫助權因未同時規定最低生活水準權,導致其權利內容不完整;憲法對社會保障權的確認,僅停留在國家政策層面上,尚未將社會保障權視為具充分法律性質的憲法權利;憲法規定的部分權利並沒有通過基本法律、法律來具體化,而採取了更低位階的法律性文件如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來保護,其實施效果並不理想。針對憲法上述缺失,國內學者提出了兩種不同思路予以補救。一種思路主張修改憲法條文,將社會保障權、最低生活水準權明確規定在憲法相應條款中。[7]一種思路主張通過憲法解釋來發掘憲法所未列舉權利。其理據是2004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應尊重保障人權」,建立了中國公民基本權利的開放性結構,在某種意義上說,人權的修正案條款可以被視為中國憲法基本權利篇章中的「未列舉權利條款」。以該條款為基礎,結合憲法文本中的其他條款,一些在我國憲法文本中未列舉的權利,例如生命權、社會保障權、遷徙自由等,應該能夠找到解釋的規范依據。申而言之,按照這種思路,以「人權條款」與《憲法》第14條規定,「國家建立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可能解釋出公民的「社會保障權」[8]。論者認為,在中國當下的憲政體制之內,還不能找到憲法未列舉權利存在的制度空間。其理由在於,憲法未列舉權制度之建立,既需要與專門性憲法解釋機關體制相匹配,也需要憲法文本中有明確的概括性權利條款,還需要建立清晰的權利類型制度,包括固有權利層次的人權、基本權利范疇的憲法、一般法律層級的法律權利等。這些條件既是未列舉權利制度存在的充分條件,也是其必要條件。[9]很難想像一個採用立法機關憲法解釋制的國家裡,會有未列舉權利的安身立命之所。因為在這種體制下,解釋機關同時還是立法、修憲機關,憲法權利條款的不足完全可以藉由修憲的途徑來彌補,而且解釋機關不承擔解決具體憲法性爭議的職能,難以使它產生發現未列舉權利的動機與制度通道。
公民社會經濟權利的司法性保護制度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採用。美國作為普通法系國家,憲法中缺乏關於社會經濟權利的規定,其對社會經濟權利的保護主要是通過憲法判例實現的。因此,美國在運用憲法司法手段維護弱勢體權益方面有許多判例,涉及婦女平等權、黑人的教育權、就業權等方面,採取過多次影響很大的行動。在教育權方面,最高法院在1954年著名的布朗案中,宣布各州對中小學實行的「平等隔離」政策違憲,從而保護了黑人的受教育權,在美國影響深遠。美國法院又作出了一系列的反對就業歧視、保護平等工作權的憲法判例來保護弱者。其他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都存在許多通過法院以司法途徑來保障弱勢群體的案例。大陸法系國家也有許多通過憲法判決對弱勢群體的權利進行保護的案例。在德國憲法法院曾對婦女權利採取傾斜性的司法保護。義大利憲法法院於1983年2月9日第30日判決,宣布歧視女性的有關國籍方面的法律違憲。在韓國,憲法法院曾在「教師的優先僱傭案」中,宣布《教育公職人員法》第11條第1款有關公立教育學院和師范學院的畢業生有優先僱傭的規定違憲。盡管上述社會經濟權利司法性保護制度運行的成績斐然,但依然不能成為中國實行公民社會經濟權利司法保護的邏輯前提。其理由在於:第一,在法治原則之下,任何制度的運行必須獲得憲法規范依據的支撐,否則背離憲法文本去自創某種權利保障制度,無異於剜肉補瘡,會導致在實現法治的道路上漸行漸遠。第二,中國最高法院曾嘗試過所謂「憲法司法化」的試驗,其標志是2001年關於齊玉玲案的司法批復。而實踐證明這種試驗嚴重抵牾了中國憲政體制。最後最高法院不得不在2008年理智地宣布廢止該司法批復。第三,憲政歷史證明,在社會急劇轉型時期,對階層性、群體性的權利保護問題,司法機關應該奉行消極主義的立場,保持謙抑品格,而給立法決定、行政政策留下足夠的空間。比如,大學生的就業權、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在中國是關涉幾百萬、幾千萬人的社會問題。如果允許其經由個別性的司法訴訟來解決,法院將不堪承受其重,公民權利獲得有力的保障也會遙遙無期。政治關乎眾人之事,司法只關乎常規、個別之爭。套用西方一句流行諺語來說,當下中國公民社會經濟權利的保障最合理的安排是:政治的歸政治、司法的歸司法。
❼ 4、社會經濟權利包括( )
社會經濟權利包括了公民的財產權、生存權、繼承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等具體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經濟物質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上的保障。
公民的社會經濟基本權利是中國憲法學者依據憲法文本的規定所作的解釋學分類,它大體包括了公民的財產權、生存權、繼承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等具體權利。
公民社會經濟基本權利與國際人權學者所稱的第二代人權有高度的交叉關系,但又不完全重合。舉例言之,財產權在三代人權中當然歸屬於第一代人權,是自由權利的組成部分。
(7)公民社會經濟方面的權利有哪些擴展閱讀:
社會經濟特點:
1、個體的主動性
個體是「活」的,這是社會經濟系統的復雜性的最根本的由來,也是它與非生物系統的最基本的區別。人們常常犯的一個錯誤是把人比做「齒輪和螺絲釘」。
在工業時代,大工業企業中的生產線上,工人確實只起到齒輪和螺絲釘的作用,在這個生產線上,事實上是為了效率而犧牲個性。早在卓別林的無聲電影中,我們就看到了這種做法的弊端,看到了對於這種扼殺個性的做法的抗議。
在管理科學中,人們把這種管理體制稱為『血汗工資制度」,列寧曾對它進行了猛烈的抨擊。從系統科學的方法論觀點來看,就是把「活」的個體等同於「死」的元素,無根據地把觀察物理世界的思想方法用於社會經濟系統,從而引出了一系列錯誤的觀念與做法。
只要承認個體是「活」的,那麼它的目標或目的就是一個基本的討論前提。在近代科學的思維框架中,目的的概念曾被看作是神學或迷信的概念,考慮目的似乎就是違反了科學,回到了神學。這種偏見在相當的程度上阻礙了人們對於社會經濟系統的認識。
20世紀中期以來,這種情況開始發生變化。赫伯特。西蒙提出了「人為事物的科學」的概念,提出了它與天然事物之不同,從而引起了「設計科學」這一新領域的誕生。整個科學正在轉向越來越多地承認個體的主動性,並把它作為觀察與研究社會經濟系統的基本出發點。
2、整體的不確定性
與目的相聯系,對於不確定性的觀念也在變化之中,這也是我們對於社會經濟系統認識的一個重要方面。近代科學在大大擴展人們對自然界的認識的時候,
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規律與不確定性之間的辯證關系,人們在強調宇宙發展的規律性的時候,有意無意地把規律性和確定性等同起來,似乎我們談論的科學規律必須是確定性的規律,如果我們在某種場合、某種意義上承認不確定性的存在,似乎就是否定了客觀規律的存在。這實在是一種誤解。
20世紀以來大量的科學發現已經一再表明,不確定性和確定性一樣,都是客觀存在。即使在自然系統中人們也已經觀察到:在一定的條件下,確定型的系統也會表現不確定的行為,即隨機的、原則上無法預測的行為。這就是所謂混沌。
如果,對於自然系統來說,這一進步是對系統行為的豐富性深化,那麼,對於社會經濟系統來說,這應當說是進行有效研究的前提。試想,如果真的把不確定性完全排除掉,人的行為還有什麼意義和作用呢?絕對的決定論必然走向宿命論。
按照這樣的觀點去看待社會經濟系統,是不可能對於個體的主動性給予任何認真研究的。事實上,正是因為承認多種可能性,存在著不確定的前景,人的主動性才有意義,才能承認「人有人的用處,才談得上積極的社會科學或社會系統工程。
所以,對於社會經濟系統的理解和認識(以至檢討)來說,承認並認真深入研究不確定性,實在是一個基本的必要前提。個體的主動性與整體的不確定性是同一件事的兩個側面。
3、信息和信息系統的重要作用
回顧人類歷史,信息處理手段與信息處理系統的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從語言文字的產生到通信技術的發展,從烽火台到衛星通信,使社會經濟系統發生巨大變革。同時越來越多的事實清楚地表明,信息和信息系統的突出作用是社會經濟系統的基本特徵之一。
4、整體的信息積累與利用機制
信息,反饋,控制,這些現象在非生命系統中,僅僅表現為:有一個控制中心在控制,而系統中其他的部件(或子系統,或元素)都是死的、被動的。在生物及生態系統中,雖然每個個體是有主動性的,整個系統仍然是處於無意識、盲目的狀態之中。
社會經濟系統則不同,人類社會作為一個整體,逐步形成了整體的(Global)信息積累和利用機制,前有文字,後有Internet。這是生物系統,即使是所謂「社會性生物」(如蜜蜂、螞蟻)也沒有的現象。
人類通過各種層次上越來越精細的分工合作而成為一個整體,通過文化、科學、藝術等渠道一代又一代地積累起豐富的經驗和知識,使得人類作為一個整體遠遠勝過其他任何生物群體,這就是我們的社會經濟系統—空前復雜精緻的大系統。
所以,研究社會經濟系統必須認真地研究這種整體的信息積累與利用機制,並由此描述、解釋種種復雜的社會經濟現象,從中找出正確、有效的控制與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