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行政處罰太重了,我對此行政處罰不服,我該怎麼處理呢
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時,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請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法定的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審查並作出決定的行政法律制度,其法律依據是《行政復議法》。
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基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司法活動,其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除此之外,被處罰人如認為處罰對其造成侵害,還可以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提出賠償請求
『貳』 經濟犯罪處罰
根據相關法案例,對於經濟犯罪處罰如下1、涉嫌違反《刑法》侵佔罪的規定,即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法定刑期,一般情節的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具體標准,可能各省自己有標准,建議咨詢當地。高利轉貸罪和挪用公款罪是經濟犯罪中兩個比較典型的罪名,它們的量刑標准與經濟犯罪的量刑標准有相似之處,它們大多數以犯罪的數額去認定。但是高利轉貸罪是採用單位犯罪的雙罰制,而挪用公款罪不僅考察數額還因類型不同考察時間
『叄』 經濟犯罪如何處罰
經濟犯罪的處罰一般要根據涉案金額、情節是否嚴重以及當事人的悔過態度來決定,一般會被處以監禁、拘留、罰款甚至剝奪政治權利等。
法律分析
經濟犯罪屬於刑事犯罪。經濟犯罪,是指與經濟有關的犯罪,包括貪污、賄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企業內發生的與經濟相關的犯罪行為等。以犯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基點來確定。認為經濟犯罪是濫用經濟交易的信譽關系,違反經濟規律,危害整體經濟秩序的非法獲利行為。從經濟犯罪行為所違反的法律規范出發,認為經濟犯罪所違反的是國家調控經濟活動的一切法律規范及保護個人財產權利的法律規范。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相關法律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葯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范疇。經濟犯罪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徵:任何經濟犯罪都必須具有經濟的內容;經濟犯罪的主體只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是上述三類人員不構成這類犯罪;經濟犯罪分子獲取非法的物質利益一定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從總體上看,經濟犯罪是一種腐敗行為。經濟犯罪的具體罪名分為以下兩種類型:基本罪名:指的是法律明確規定利用職務之便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貪污罪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選擇罪名:及法律雖未規定須以利用職務之便作為一定的構成要件,但卻明確規定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情形予以從重的罪名,包括走私罪等。
法律依據
《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規范使用調查性偵查措施,准確適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
『肆』 行政處罰過重怎麼處理
行政處罰過重的,被處罰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復議機關或法院審查,認為行政處罰確實存在明顯不當等情形的,則可以撤銷或部分撤銷該處罰,並可以要求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伍』 行政處罰過重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如下:
1、申請時效: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5)相應行政復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
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採取書面方式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時,所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