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般經濟糾紛案件要審理多久能判決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經濟糾紛案件向法院起訴需要多少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一般要在六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是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審應當在三個月之內結案;如果是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審應當在六個月之內結案。
法院受理案件之後,發現案情復雜的,還可以依法延長審理期限。對於被告方當事人無法聯系的,法院需要公告送達;如果需要鑒定的,鑒定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之內。
對於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還可以提出上訴。
㈡ 經濟糾紛案件一般多久能判決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案件一般在六個月內判決,具體依照案件情況而定。適用簡易程序的經濟糾紛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的經濟糾紛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仍需延長的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㈢ 經濟糾紛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多長時間執行
法律分析: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㈣ 經濟糾紛判決書下來多久執行
【法律分析】
經濟糾紛案底的判決書下達後,人民法院並不會直接對被告人進行強制執行。只有在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被告人不履行判決的 ,當事人可在期限屆滿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的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判決書生效後第十一天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上訴期期間未上訴,十五日過後就生效,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賠償。生效後三日內是對方支付的時間,超過三日,判決生效。經濟糾紛判決生效後,在判決書中確定的履行期限過後,對方仍未履行的,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序以申請為原則,以移送為例外。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㈤ 經濟案件法院判決後執行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強制執行程序以申請為原則,以移送為例外。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㈥ 經濟案件多長時間執行
裁決書生效後兩年,對方不主動履行,可以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㈦ 經濟案件執行期是多久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對經濟糾紛案件中執行期限的規定,有利於保護申請執行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㈧ 民事經濟糾紛案起訴一般多久執行
法律分析:民事糾紛訴訟時效是3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