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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涉及什麼

發布時間:2022-08-10 05:02:08

①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涵義

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新分支
國際經濟法只是調整國家政府相互之間、國際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傳統的國際公法,主要用於調整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
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政治關系。國際經濟法是專門用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它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是適用於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持此類觀點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國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澤良雄以及法國的卡羅等人。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
它是調整超越一國國境的經濟交往的法律規范。調整的對象,不僅限於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各種經濟關系。它的內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國際公法單一門類或單一學科的局限,而擴及於或涉及到國際私法、國際商法以及各國的民商法、經濟法等。持此類觀點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國的傑塞普、斯泰納、傑克遜、洛文費爾德以及日本的櫻井雅夫等人。 持狹義說的學者,按照傳統的法學分科的標准,嚴格地劃清國際法與國內法、「公法」與「私法」的界限,認為國際經濟法乃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理論上說,這種主張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長處。但在當今國際經濟交往的客觀情況下,卻存在著不切實際的缺陷。
國際經濟法,是一個涉及國際法與國內法、「公法」與「私法」、國際商法與各國涉外經濟法等多種法律規范的邊緣性綜合體。這門新興學科的邊緣性和綜合性,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本身極其錯綜復雜這一客觀存在的忠實反映,也是科學地調整這種復雜關系的現實需要。
作為當代的法律學人,理應根據這一邊緣性綜合體自身固有的本質和特點,堅持理論與實際緊密結合的科學方法,以當代國際經濟交往中涌現的各種現實法律問題作為中心,嚴格按照其本來面貌和現實需要,打破法學傳統分科的界限,對原先分屬各門各類的有關法律規范,進行跨學科的綜合研究和探討。只有這樣,才能學以致用,切實有效地解決各種理論問題和實務問題。 由此可見,應順應國際經濟秩序除舊布新的歷史潮流,對待國際經濟法的現有知識和現有體系,「拿來主義」與消化主義並重,逐步創立起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體現第三世界共同立場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新體系。

② 急、急、急……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

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范圍
(一)概念
1、什麼是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跨國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
2、國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和廣義概念。
我們大致地可以將關於國際經濟法概念分作兩類:國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和廣義概念。
(1)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
按照國際經濟法的狹義概念,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部分或一個分支。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作為國際公法調整對象的國際公法主體之間的關系的一部分。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僅由包括條約和國際慣例在內的各種國際淵源構成。
二、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

1.有關國際貨物貿易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國際貨物運輸、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國際支付與結算、進出口法律管制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國際貿易是一種跨國的貿易,可以發生在國家、國際組織、自然人及法人之間,其所涉及的法律規范既包括國際法、也包括國內法、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如有關國際貿易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國內的對外貿易法、進出口管製法、外匯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有關反傾銷的法律規定、海關法等。
2.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
包括與法律服務及計算機及相關服務等商業性服務、通訊服務、建築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文化及體育服務、交通運輸服務等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3.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資本輸出、資本輸入、投資保護等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法律規范在國內法方面涉及外國投資法、海外投資保險法等,公約方面涉及多邊投資保證公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等。
4.有關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與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著作權的國際保護、國際許可證貿易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國際的層面通過了許多的國際公約,如,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在貿易與知識產權交叉領域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
5.有關國際貨幣與金融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與國際貨幣、跨國銀行、國際貸款、國際證券、國際融資擔保、跨國銀行的管制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概括起來主要是三個方面的內容:
(1)有關國際貨幣法律制度的內容,即各國對本國貨幣在是否可以自由兌換上的確認,本國的匯率制度,外匯管制等方面的內容。
(2)有關國際資金融通的內容,主要指國際貸款、國際證券投資、國際融資租賃等方面的內容。
(3)跨國銀行的法律管制,即東道國和跨國銀行的母國對跨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設立及經營活動的法律管制。
6.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包括與國際稅收管轄權、國際雙重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國際逃稅與避稅等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隨著國際稅收關系的產生與發展,國際稅法已經形成了一個新的法律部門,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

③ 復習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的要點

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必知40點:
1、根據以往的歷次司法資格考試的經驗,國際經濟法的考試重點主要涉及的是國際貿易法部分,也就是指定用書第二、三、四章和第六章有關世界貿易組織的內容。

2、考試中考的最多的貿易術語是FOB,CIF和FCA.2000年解釋通則中的13種術語都不直接和鐵路運輸有關系,但各種運輸都可以適用的FCA、CIP和CPT目前使用越來越多,因此也比較重要。

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作為考試法規與去年的相比內容及考試重點有何變化?2000年的貿易術語較99年的相比,沒有太大修改,修改只有兩點:一個是FAS和DEQ術語中進出口手續的辦理,另一個是FCA術語下卸貨責任的承擔問題,其餘的和99年的一樣,掌握的重點也一樣。

4、在CIF合同中,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則:A.賣方無權要求買方照付貨款;B.賣方有權要求買方照付貨款;C.賣方可向買方提供包括保險單在內的全 部裝運單據;D.賣方只能依保險單向保險人求償 答案應是B和C.

5、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若當事人行為已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則受害方有權(AC) A要求損害賠償 B採取其他救濟措施 C有權宣告解除合同 D提請仲裁 選擇哪個比較合適,為什麼?

6、涉及國際貿易法的部分復習可以細點,但涉及國經總論、對外貿易管制和國際經濟法其他領域法律問題時掌握要點即可。

7、營業地在我國的當事人對外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在什麼情況下適用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首先看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明確選擇某一國家的法律作為准據法,或雖未選擇准據法但明確約定不適用公約,那麼此時公約不適用;其次,在不存在上述情況時需看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所在,如果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在非中國的其他公約締約國,公約適用,否則公約不適用;最後應看買賣合同的客體是否屬於公約規定不應適 用的七種情形(參看指定用書第195頁公約適用范圍之(2)),如果是公約也不應適用。

8、我國加入1980年公約時對公約關於合同形式要件的保留與99年新《合同法》有沖突,這是否意味著我國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仍需採用書面形式方才有效?盡管我國1999年新《合同法》已允許涉外合同採用口頭形式,但在中國沒有撤銷對1980年公約所作出的有關保留前,該保留仍然有效。但這也並不意 味著我國目前所有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因為並非所有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都必須適用公約。換言之,如果某一具體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適用 80年公約,那麼該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方為有效;但如果某一具體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無須適用80年公約,而是適用我國新《合同法》或其他對合同形式要件沒 有特殊要求的法律,那麼沒有採用書面形式不會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9、2000年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的13種貿易術語很難記得非常清楚,在掌握這13種貿易術語時有什麼訣竅嗎? 在短時間內搞清並記住這13種貿易術語的每一項規定既不現實也無必要,比較簡潔的方法是記住下列共性和個性的東西。(1)13種貿易術語中只有EXW由 買方辦理出口手續,DDP由賣方辦理進口手續,其餘11種術語均由賣方辦理出口手續,買方辦理進口手續。(2)EFCD四組術語中賣方的義務逐漸增加。E 組中賣方只需在其所在地備妥貨物交買方即可;F組中賣方須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C組中賣方須安排運輸,CIF和CIP情況下賣方還須投保,但對風 險轉移後(風險轉移的時間均在出口國)發生的貨物滅損和額外費用概不負責;D組中賣方須將貨物運至邊境或進口國內的約定地點,並承擔在此之前的全部風險和 費用。(3)重點搞清楚FCA、FOB、CIF和CFR這四種常見的貿易術語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10、關於要約,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發出傳真稿:「急購巴一級白砂糖200噸,每噸250美元CIF廣州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裝船。」巴 西B公司回電稱:「完全接受你方條件,1994年5月1日裝船。」依照國際貿易法律與慣例,巴西公司的回電屬於下列哪項( B)

A.反要約 B.一項新要約 C.無效承諾 D.有效承諾

11、根據80年公約,貨物的風險確定應考慮如下因素:(1)找出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通常情況下這個時間就是風險轉移的時間。具體而言,首先看合同是否有明確約定;其次,如果合同對交貨時間沒有明確約定,但要求賣方安排貨物的運輸,那麼賣方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時間即為交貨時間;最後,如果合同既沒有約定交貨時間又沒有要求賣方安排運輸,那麼賣方在其營業地或特定地點貨交買方時或買方不收取貨物而約定的交貨期限屆滿時,風險即轉移。(2)如果貨物在交 貨以後發生的滅損是由於賣方的過失所致,貨物的風險不轉移,即應由賣方承擔貨物損失;(3)如果銷售的是運輸途中的貨物,則上述規則不適用,而應適用其特 殊的風險轉移規則(參看指定用書第209頁)。

12、共同海損,如何理解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確定,請詳細解釋? 共同海損的分攤價值也就是共同海損的獲救財產的價值,以及共同海損本身。比如說,一艘價值100萬的船載有三批貨物,貨物價值分別為50萬、30 萬、20萬,當船遇大風浪為保持船舶平衡將20萬的貨物全部拋入海中,此時20萬的被拋貨物即為共同海損,而這個損失挽救了船和另外兩批貨,因此此案中獲救財產的價值即為船100萬,另兩批貨50萬和30萬。同時,由於被拋的20萬可以在獲救各方中得到分攤,因此共同海損的當事人也應參與共損分攤。所以此 案的分攤價值就是所有的獲救價值180萬以及共同海損20萬,共200萬。 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都屬於貨物的部分損失。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包括四點: (1)必須是船貨共同危險;(2)犧牲或費用必須是有意做出的;(3)犧牲和費用必須是合理的;(4)犧牲和費用必須是特殊的。同時具備上述要件的部分損 失就是共同海損,否則即為單獨海損。比如,船上貨物起火,以水撲滅後發現一部分貨物水損,一部分貨物火損,水損的貨物即為共同海損,而火損的貨物就是單獨海損。

13、原產地規則在如何起到非關稅措施的作用?原產地標志有什麼用?原產地標志似乎與智力性創造成果沒有什麼關系,它是否是知識產權法調整的范圍,與工業產權,著作權又有什麼關系? 貨物的原產地和貨物的進口關稅關系密切,嚴格的原產地規則會使大批進口貨物不能享受優惠關稅,所以原產地規則在一定程度上會起來關稅壁壘的作用。特定的原產地標志對貨物的質量、信譽是一種保證,其作用類似於商標,可以將某一種商品從同類商品中區分出來並表示出該種商品特定的質量。比如一提到巴黎香水

人們就會產生一種高質量、高信譽的聯想,而假冒原產地標志的後果和假冒商標類似,因此無論巴黎公約,還是TRIPS,都將其列為知識產權給予保護。

14、倒簽提單指的是提單中註明的裝船日期早於實際裝船日期的提單;預借提單指的是在貨物實際裝船前簽發的已裝船提單。二者的區別在於倒簽提單中涉及的貨物在簽發提單時實際已裝船,而預借提單中涉及的貨物在提單簽發時尚未裝船。二者的共同之處是同屬於欺詐行為,但由於預借提單對收貨人的利益損害更大,因此可以 認為其欺詐程度也更深。

15、關於代位權,當貨物損失是由第三者過失引起的,保險公司賠付全部損失後,殘存價值大於賠付額的部分歸保險公司嗎?追償所得的大於賠付額的部分歸還給被保險人嗎?

如果貨物已經實際全損,就不存在殘存價值的問題。如果貨物是推定全損,在保險公司按實際全損賠償以後,被保險人應發出委付通知,殘存價值歸保險公司所有。在保險公司按部分損失賠償以後,殘存價值歸被保險人所有。

16、租船合同中的諸多條款應如何掌握?有哪些要點? 重點是要搞清楚各種租船合同中的特有條款的含義及其產生的原因。具體包括航次租船合同中的預備航次條款和裝卸期間條款;定期租船合同中的停租條款、運送合法貨物條款和航區條款。

17、第六章雖然只有16頁,可是包含的深度廣度很大,書中介紹的范圍很大,可比較籠統,閱讀是感覺難度很大。在學習時也很難把握需要掌握的深度。 第六章主要掌握一些要點。主要包括世貿組織的基本情況、基本原則以及烏拉圭回合的三個新議題所取得成果的基本內容。服務貿易協議中主要掌握適用的服務貿易范圍,以及該協議中特有的逐步自由化原則;TRIMS中涉及的基本原則以及要求必須取消的五種投資措施;TRIPS的基本原則及其保護的知識產權客 體。

19、國際經濟法的重點部分都有可能出案例。

20、國際金融法的復習重點就是各種國際融資方式的特點。

21、國經中有關保險的內容很復雜,怎樣才能區分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的承保范圍? 這三種主要險別中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是逐漸增多的。比較簡潔的記憶方法是:平安險承保海上風險造成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但單純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單獨海損(即共同海損以外的部分損失)不屬於平安險的承保范圍;水漬險承保海上風險造成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即平安險的承保范圍和單純由於自然災害造

成的貨物單獨海損;一切險則承保水漬險的保險范圍和11種一般附加險(承保外來原因,即不與海水或運輸工具相聯系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的承保范圍。

22、首先要和世貿組織的各成員方進行雙邊談判,然後履行了世界貿易組織要求的各種程序,就可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23如果是短途運輸,貨物早於單據到達進口國,國際上也 採用副本提單加保函的提貨方式。

24、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這三個規則僅涉及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並且主要涉及提單運輸,我國海商法的內容不僅涉及海上貨物運輸,還涉及有關船舶、海事、商事等諸多問題,在海上貨物運輸方面我國海商法主要援引了海牙、維斯比規則的有關內容,並且引入了漢堡規則中的少數規定。

25、全程運輸責任指的是聯運經營人對貨方承擔的責任,而實際承運人的分段責任指的是實際承運人對聯運承運人承擔的責任,二者並不矛盾。

26、自動許可就是公開的一般許可,只要提出申請,有關機構即予批准,無需特殊審查,它適用於那些不需要嚴格管理的商品;非自動許可就是特別許可,就是提出申請後要經過有關機構的逐級審批方可獲得。二者就是一個手續繁簡的區別。

27、有關貨物買賣合同判斷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標準是: A.雙方當事人的國籍 B.雙方當事人的營業所 C.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 D.雙方當事人的國籍和營業所根據80年公約確定貨物買賣合同國際性的因素是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

28、如果不可抗力屬於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免責的情況,買方不能向承運人索賠,而應向保險公司求償。

29 這也就是說國際經濟法的考試重點就是國際貿易的四個環節:買賣合同、運輸、保險、支付,涉及的當事人當然主要包括買方、賣方、承運人、保險人,有時還涉及銀行。

32、OICQ為什麼要易名QQ,OICQ是商標還是版權? 域名既不是商標,也不是版權。根據法院的最新判例,尚不承認其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對其法律性質的確定尚在爭議之中。對域名的管理是一種行政程序管理,適 用先申請先獲得的原則,因為美國在先申請了ICQ,所以在同類產品上在後申請的OICQ構成了識別上的混淆,因此被迫改變為QQ.

33、《服務貿易協議》適用的服務貿易有哪些? 《服務貿易協議》適用的服務貿易包括如下四種:(1)跨境服務,即從一成員方向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提供的服務,例如通過郵電、計算機網路提供的視聽服務、信息傳遞等;(2)過境服務,即在一成員方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例如一國國民到另一國接受旅遊、金融服務等;(3)商業存 在,即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的商業現場提供的服務,例如一國銀行或保險公司通過其在另一國建立的分支機構提供服務;(4)自然人 存在,即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的一成員方自然人的商業現場提供的服務,例如一國演員到另一國舉辦演唱會,一國醫生、教師到另一國提供專業服務等。

34、有關「反傾銷」的問題 我國放開了企業自營進出口經營權,如何預防「反傾銷」這把「雙刃劍」傷己傷人,到頭來還是傷著自己? 最重要的是增強反傾銷的意識。即當有國外商品進口傾銷時,及時提出反傾銷調查的申請,而在產品出口時利用行業協會等各種渠道查找信息,避免以低於正常價

值的價格出口。

35、什麼叫做「軟條款信用證」?為什麼它屬於一種欺詐行為? 信用證的「軟條款」主要指信用證暫不生效條款、限制性付款條款、對賣方裝運限制的條款等等,含有這種條款的信用證可使買方控制整筆交易,而受益人賣方因

為無法達到信用證要求的轉運要求、獲得付款或者使信用證生效的條件而處於一種受制於他人的被動地位。如果信用證中加入這些條款的目的只是為了讓買方騙得履 約金、傭金或質保金,而不實際取得貨物並讓開證行履行付款義務,那麼開立這種信用證即具有欺詐的性質。

36、依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運輸中貨物的風險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轉移給買方。但由於對運輸中貨物的出險時間不易確定,所以公約又規定如情況表明有此需要,風險

自交給交簽發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這種情況。(課本209頁) 這里是指風險自什麼時起交給簽發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

一般情況下,運輸途中貨物的風險自買賣雙方簽定合同時轉移,但是如果貨到目的地後,無法確定貨物的損失發生在合同簽定之前還是之後,那麼此時貨物的損失由買方承擔,因為風險已經在賣方貨交承運人時已經轉移。這樣看錶面上對買方不公平,但*作性最強,因為買方在受讓貨物時同時受讓貨物的保險合同,他更 方便向保險公司索賠。所以,公約做此強制性規定。

37、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國際貿易合同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嗎? 如果合同必須適用80年公約,那麼其必須具有書面形式才有效,如果不適用80年公約而適用新合同法,口頭形式不影響其效力。

38、在中國公司甲與外國A公司的國際貨物買賣中,規定CIF孟買,信用證付款,甲忠實履行交貨義務,貨物比提單先到,A用提單副本加保函領去了貨物並 銷售,沒有去付款贖單,甲向信用證開出行交單提款,開出行承兌後以A不付款贖單為由拒絕承擔付款責任,開出行由於金融風暴被宣布破產,此時甲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此時甲應向開證行要求付款的同時持正本提單向承運人索賠,向開證行要求付款的理由是信用證獨立於買賣合同的履行,只要甲交付的單據與信用證相符,開證行有無條件付款的義務。向承運人索賠的理由是保函只調整提貨人和承運人之間的關系,不能對抗收貨人(本案中因甲持有正本提單,因此其為收貨人),承運人應賠償收貨人損失後持保函向提貨人索賠。

39、互惠是指世界貿易組織的締約方必須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無條件是指締約一方給另一方的優惠應該立即、無限制、自動地適用於締約第三方;普遍指的是一締約

方提供給另一締約方的各種優惠或特權應該也無條件的立即給予所有其他締約方,不得歧視任何締約方。

40、關於跟單信用證和國際貿易術語該怎樣抓住重點?國際貿易術語的重點是掌握E、F、C、D四組術語中每組的共同特點,以及CIF、FOB、FCA三種常見的貿易術語。跟單信用證重點掌握不同的類別、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以及銀行的責任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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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哪些分支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廣義經濟法體系和狹義經濟法體系。
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製法規、外匯管製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准等方面的法規等。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范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范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根據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一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關於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③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於其資金來源和經營的法律。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關於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域性貨幣制度等。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體現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量定額制、關於防止出口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涉及的原則,關於保障措施和免除執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國協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 、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對等性質的優惠原則、關於禁止商業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准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范圍等方面的問題。⑥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

⑤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的關系

國際法包括後三者。

國際私法主要是解決各國民商事關系中發生的各種法律沖突。以選擇性的條款居多。

國際公法則涉及國家主權方面的內容,如領海的劃分,各國權力的行使之類的。

國際經濟法顧名思意是調解國際經濟貿易中的各種法律關系。

一:國際私發基本原則:

1、主權原則。

2、平等互利原則。

3、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有約必守原則)

4、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二、國際公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與國內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范圍內還包括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個人也能夠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然後強加於各國。國際法中對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由國家通過協議制定的。

3、國際法不存在超越國家的強制實施法律的機關,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遭到破壞、國際法主體的權利遭受破壞時,國際法主體通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以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際法的實施。

三、國際經濟法特點:

1、首先,就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而言,除了包括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經濟實體。

2、其次,就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是廣義上的國際經濟關系。

3、再次,國際經濟法的規范,是表現為一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以及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4、通過以上對國際經濟法特徵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正是由於國際經濟法有其獨特的主體,調整對象和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規范,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即獨立的司法體系。

(5)國際經濟法涉及什麼擴展閱讀

國際法概括為7個基本原則:即主權、承認、同意、信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

1、主權

(1)、依照國際法,共處的各主權國家一律平等。它們只能對在其領域內的人和事行使管轄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從領海到公海的緊追權或者報復權)才被允許對在其領域外的人和事行

(2)、使管轄權。各個國際法主體除受普遍適用的國際習慣法的規則約束外,不經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擔任何外加的國際義務。

2、承認

(1)、承認的主要作用是,承認一個實體作為國際法主體而存在,或者承認它的首腦為該國的代表並希望與之維持外交關系。承認的主要形式是承認一個國家或政府在一塊領土上行使事實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轄權,簡稱為事實上的承認和法律上的承認。

(2)、承認可以是無條件的,也可以是有條件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承認也可能並不是全面的,而只限於承認一群人為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如果這些叛亂者事實上已經控制了該國部分領土。承認在原則上是可以自行斟酌決定的,但過早地承認別國的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是和該國專有的國內管轄權不相容的,因而也是非法的。

3、同意

(1)、國際法主體在訂立協定時,在不損害第三者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修改和補充國際習慣法的某項規則或者為各文明國家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遵循國際法的要求所作出的同意,為締約雙方確定了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經締約雙方同意所訂立的協定,其中止、修改和終止也應經締約各方的同意或默認。

4、信實

在國際法發展的早期階段,所謂信實主要是指不背信棄義。以後,信實的含意逐漸與公平合理、符合常識的要求一致起來。締約雙方或者應對自己的單方面行為負責的一方,必須恪守信義地解釋和執行協定。

5、公海自由

公海航行自由的規則不準許任何國際法主體佔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時期,一個國家只能對有權懸掛該國國旗的船舶行使管轄權;而在戰爭時期,則可根據海戰規則和捕獲法規干擾敵國及中立國的航運。對於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床的利用,必須合理照顧其他國家的利益。海盜行為和販運奴隸都是對公海的非法利用。

6、國際責任

關於國際責任的規則要有兩個前提。

(1)國際法主體的下屬機構違反國際義務,構成了不法行為或國際侵權行為;

(2)、這種國際侵權行為引起賠償的責任。這些規則所規定的義務是獨立於任何個別的國際法主體的意志之外的,但是它們是可以經過同意和默認加以修改,它們也可以用雙方同意的規則規定類似國內刑法的那種處罰來加以強化,或者通過默認和不行使權利而予以放棄(也稱消滅時效)。

7、自衛

國際習慣法允許國際法主體對其他國際法主體的不法行為採取自衛措施,也可以對不受任何其他國際法主體保護的個人、船舶或飛機的行為採取自衛措施。自衛必須是迫不得已、刻不容緩的。只有為了擊退即時的、緊迫的入侵才有權採取自衛行動。

⑥ 什麼是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

廣義國際經濟法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狹義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

⑦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既包括國際法上的經濟關系,又包括國內法上的涉外經濟關系;既有縱向的關系,又有橫向的關系:既有公法的關系,又有私法的關系。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包括:
1、與國際貨物買賣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2、與國際服務貿易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3、與國際投資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4、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5、與國際貨幣和國際貨幣和金融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6、與國際稅收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7、與國際經濟組織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8、與解決國際商業爭議有關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

⑧ 國際經濟法課程講什麼內容

國際經濟法在整個法學課程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它不但在整個法學鏈條中具有不可或缺性特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其中又包括國際貨物貿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以及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解決等幾大分支。 學習與研究國際經濟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其次就是要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了解國際經濟立法與實踐,特別是我國涉外經濟立法與實踐中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中國與世界經濟的聯系將日趨緊密,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可以使學生掌握必要的國際經濟法的知識,從而在對外經濟交往中運用已掌握的知識依法辦事,維護國家和自己的權益。

⑨ 簡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與區別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關系 一、 聯系 1. 有共同的基本原則或者法律原則。例如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等原則,這些是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而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大體相似,它更側重於尊重國家經濟主權、平等互利等,對國際經濟法具有直接指導意義。 2. 將國際公法規范按是否調整經濟關系分為兩類,其中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 3. 國際經濟法的發展促進國際公法的發展;反之,國際公法的發展,也有利於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二、 區別 1. 淵源不同。國際公法的淵源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這里的國際慣例是指國家間的政治和外交活動產生的習慣,而非商業慣例;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國際商業慣例、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和某些判例。 2. 主體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限於國家和各類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各國政府間的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籍的國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 調整對象不同。國際公法調整的是主權國家之間的「公法關系」,例如政治、外交關系,但不包括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關系;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國際經濟關系而非政治關系,是法人、自然人、國際組織在國際交往與合作的過程中形成的相互關系。 4. 解決爭議途徑不同。國際公法解決國際爭端的辦法分為強制性的和非強制性的。非強制方法包括談判、斡旋、調停、外交談判以及仲裁和司法解決,強制方法包括反報、報復、品是封鎖和干涉;而國際經濟法的解決爭議的方式是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仲裁和訴訟往往是在一個國家的常設仲裁機構或法院進行。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關系 一、聯系 1. 調整對象均含有國際因素,且涉及經濟利益,都需要嚴格遵守國家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等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其他國家慣例。 2. 淵源大體相同。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都包括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兩大類,國內法淵源包括國內立法、國內判例。 3. 解決方式基本相同,都須藉助訴訟或仲裁的方式。 二、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個平等的國際私法主體之間的橫向民商事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各個國家政府與政府之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形成的橫向平等關系和各個國家在國家經濟交往中干預、控制和管理國際經濟生活而形成的縱向的管理關系,只調整經濟關系。 2.性質不同。國際私法是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調整對象是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個平等的國際私法主體之間的橫向民商事關系,具有典型的私法性質,是民法、商法的法律適用法;而國際經濟法是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和國際公法一樣都具有公法性質,但它有事區別於國際公法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3.調整方法不同。國際經濟法是通過直接調整方法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法。但是,國際私法則是通過間接調整方法(即通過確定支配一定的國際民事關系的法律)來調整國際民事關系的。
人活一輩子,就活一顆心,心好了,一切就都好了,心強大了,一切問題,都不是問題。

人的心,雖然只有拳頭般大小,當它強大的時候,其力量是無窮無盡的,可以戰勝一切,當它脆弱的時候,特別容易受傷,容易多愁善感。

心,是我們的根,是我們的本,我們要努力修煉自己的心,讓它變得越來越強大,因為只有內心強大,方可治癒一切。

沒有強大的敵人,只有不夠強大的自己

人生,是一場自己和自己的較量,說到底,是自己與心的較量。如果你能夠打開自己的內心,積極樂觀的去生活,你會發現,生活並沒有想像的那麼糟糕。

面對不容易的生活,我們要不斷強大自己的內心,沒人扶的時候,一定要靠自己站穩了,只要你站穩了,生活就無法將你撂倒。

人活著要明白,這個世界,沒有強大的敵人,只有不夠強大的自己,如果你對現在的生活不滿意,千萬別抱怨,努力強大自己的內心,才是我們唯一的出路。

只要你內心足夠強大,人生就沒有過不去的坎

人生路上,坎坎坷坷,磕磕絆絆,如果你內心不夠強大,那這些坎坎坷坷,磕磕絆絆,都會成為你人生路上,一道道過不去的坎,你會走得異常艱難。

人生的坎,不好過,特別是心坎,最難過,過了這道坎,還有下道坎,過了這一關,還有下一關。面對這些關關坎坎,我們必須勇敢往前走,即使心裡感到害怕,也要硬著頭皮往前沖。

人生沒有過不去的坎,只要你勇敢,只要內心足夠強大,一切都會過去的,不信,你回過頭來看看,你已經跨過了多少坎坷,闖過了多少關。

內心強大,是治癒一切的良方

面對生活的不如意,面對情感的波折,面對工作上的糟心,你是否心煩意亂?是否焦躁不安?如果是,請一定要強大自己的內心,因為內心強大,是治癒一切的良方。

當你的內心,變得足夠強大,一切困難,皆可戰勝,一切問題,皆可解決。心強則勝,心弱則敗,很多時候,打敗我們的,不是生活的不如意,也不是情感的波折,更不是工作上的糟心,而是我們內心的脆弱。

真的,我從來不怕現實太殘酷,就怕自己不夠勇敢,我從來不怕生活太苦太難,就怕自己不夠堅強。我相信,只要我們的內心,變得足夠強大,人生就沒有那麼多雞毛蒜皮。

強大自己的內心,我們才能越活越好

生活的美好,在於追求美好的生活,而美好的生活,源於一顆強大的內心,因為只有內心強大的人,才能消化掉各種不順心,各種不如意,將陰霾驅散,讓美好留在心中。

心中有美好,生活才美好,心中有陽光,人生才芬芳。一顆陰暗的心,托不起一張燦爛的臉,一顆強大的心,可以美化生活,精彩人生,讓我們越活越好。

生活有點欺軟怕硬,如果你內心很脆弱,生活就會打壓你,甚至折磨你,如果你內心足夠強大,生活就會獎勵你,眷顧你,全世界都會對你和顏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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