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適用住房的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土地使用期限根據土地規劃的用途和具體情況來確定,如商業用地最長40年,住宅用地最長70年,也有50年的.而經濟適用房大批都是劃拔方式取得的土地,由國家無償批付使用的,沒有具體土地使用期限.只有出讓的土地取得方式才有期限.不論土地使用期限是多少,房屋所有權始終歸房主所有.根據即將發布的物權法的精神,土地使用期屆滿前一年,使用權人可以向國家申請土地使用權續期但最長不超過30年.
經濟適用房申請網頁鏈接條件
1. 家庭成員中有一人是5年以上的本市戶籍;
2. 已婚、離異、或大於35周歲的單身,必須無房戶;
3. 家庭申請,起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
4. 家庭收入低於本市平均收入的80%
以上是經濟適用房比較常見的申請條件,當然在具體數字上會有不同。比如有些地方對於建築面積的規定是48平米,有些可以稍微大一些。當然,不同地,對經濟適用房申請家庭收入水平的要求也稍有不同。
經濟適用房申請所需材料
1.《xx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Ⅰ》(原件)
2.申請人、配偶及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3.申請人戶籍5年以上證明(原件)
4.申請人、配偶及申請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校驗原件)或有效戶籍證明原件
5.申請人及申請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復印件(校驗原件),未婚和喪偶提供證明原件
6.申請人、配偶及申請家庭成員上年度收入證明 (原件)
8.申請人、配偶及申請家庭成員房產狀況證明(原件)
9.部隊師級以上政治部等相關部門開具的證明(原件)(僅限符合杭州市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Ⅱ 經濟適用房能住多少年
經濟適用房的產權都是全產權,所以只要是正規的經濟適用房都應該還是有房產證的。並且,經濟適用房是沒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規定的。在此上市交易後是按照普通商品房年限計算;也就是住宅土地使用為70年,超出年限是否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居住,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消息具體的指出這個問題。
Ⅲ 請問買了經濟適用房之後是否五年內就不能買車買房了
買車是可以的!如果是買房的話!要看你所在地區是否實行了限購政策!經濟適用房五年內是是不可轉讓的!就是不能賣!
Ⅳ 購買經濟適用房以後多久可以買車
有些地方規定的是八萬以下的車是可以的。
Ⅳ 經濟適用房可以終身享用嗎
經濟適用房是不能終生享用的。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Ⅵ 買了經濟適用房還能買車嗎
對已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在購房後買車是否需要退出住房的問題,從國家和其他城市以及我市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看,都沒有進行規定。因此,對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又買車的業主,不能僅因為其購房後買車就讓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但是,對於買房後購買了較高價格車輛的家庭,該局將聯合有關部門對其購房時的相關手續進行重新核查。如發現其在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時有隱瞞資產收入等方面的違規行為,將按照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收回住房。對於其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一旦查實在申請時有違規行為,也將按照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Ⅶ 經濟適用房能不能買車
肯定影響的, 經濟適用房是按人均收入和住房面積來的,能養車的人肯定不符合人均收入低於1000的,審批難過啊,拿到房子後再買吧
Ⅷ 經濟適用房使用年限為多少年,商品房的使用年限為多少年
都是70年.到期後房子還是自己的,土地是國家的.
看一下資料:
一、土地使用權年限的界定: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在關於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具體問題的通知中關於土地出讓年限的確定: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50年。依據上述規定:住宅用地最高年限不超過70年。
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與劃撥分類。
土地使用權最主要的兩種獲得途徑分為,一是,出讓土地使用權;二是,劃撥土地使用權。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通過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是交納土地出讓金以貨幣等形式有償使用土地的。主要是經營性用地,房地產、住宅、商業、工業等。
(2)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國有劃撥土地是指國家無償或成本價向用地單位供應的土地、主要是公益事業,學校、醫院、軍事用地,國家機關辦公用地、公路,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國有企業等。
除此之外,土地使用權還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但是要根據房屋的不同情況而具體認定。最終,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當然,土地使用者也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三、二手房中的已購公房、經濟適用房、二手商品房、央產房具體如何計算:
1、已購公房、央產房。
已購公房和央產房同屬福利分房制度下的「產物」。取消福利分房後,已購公房和央產房也可上市進行交易,由於是成本價的房屋,因此買方在購買這類房屋時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根據其房屋權屬的特殊性,這類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計算方法也分為幾種不同版本。
(1)如已購公房和央產房的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即從該樓的第一套房屋首次進入二手房市場,繳納土地出讓金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限。其他房屋上市時,依上述辦法分別計算使用年限,最終保證同一宗土地、同一棟樓的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相同。
例如:某棟鋼混結構房屋1998年竣工,該樓第一套房屋首次進入二手房市場的交易日期為2000年,因此該棟樓的整體土地使用年限也從2000年開始算起,即最終土地使用年限截止日期為2070年。2003年業主將這套房屋出售,那麼購房者購買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2003年-2000年)=67年。也就是說,新業主即將有67年的土地使用時間,該套房屋的新購買時間2003年+67年=2070年。同一宗土地、同一棟樓的土地出讓年限終止日相同。
(2)如已購公有住房新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原簽署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以及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核定土地使用年限為准。(一般是從竣工日期算起)
例如:某磚混結構的房屋1997年竣工,它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下發時間為2000年,而該房屋所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標注的使用年限為「1997年至2067年」,也就是說該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從1997年開始算起。那麼,如果這套房屋的業主於2004年出售該房產,其新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2004年-1997年)=63年。該套房屋的新購買時間2004年+交易後核定的土地年限年63年=2067年,即這套房屋的最終土地使用年限到2067年為止。
2、二手商品房、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是為了適應新的社會經濟形勢,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產種類,適合於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社會保障住房。經濟適用房的性質較為特殊,整個開發的樓盤並不具備土地使用權證。基於這種情況,通常情況下,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基樓盤原始竣工的時間為准。而這一種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方式也等同於二手商品房,因此,經濟適用房和二手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都是以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許可證的時間來核定其土地使用年限的。
例如:某磚混結構的房屋2000年竣工,如果該房屋2006年出售,那麼,購房者所購買這套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2006年-2000年)=64年。該套房屋的新購買時間2006年+交易後核定的土地年限年64年=2070年,即這套房屋的最終土地使用年限到2070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