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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有關經濟的變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8-09 17:13:12

❶ 王安石變法的經濟措施主要有哪些

均輸法、青苗法、市易法、募役(免役)法、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

❷ 宋朝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

一、經濟方面

1、青苗法: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黃不接時,由官府給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別隨夏秋兩稅歸還。

2、募役法(又稱免役法):將原來按戶輪流服差役,改為由官府僱人承擔,不願服差役的民戶則按貧富等級交納一定數量的錢,稱為免役錢。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3、方田均稅法:下令全國清丈土地,核實土地所有者,並將土地按土質的好壞為五等,作為徵收田賦的依據。

4、農田水利法:鼓勵墾荒,興修水利,費用由當地住戶按貧富等級高下出資興修水利,也可向州縣政府貸款。

5、市易法:在東京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

6、均輸法:設立發運使,掌握東南六路生產情況和政府與宮廷的需要情況,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統一收購和運輸。

二、軍事方面

1、保甲法:將鄉村民戶加以編制,十家為一保,民戶家有兩丁以上抽一丁為保丁,農閑時集中,接受軍事訓練。

2、裁兵法:整頓廂軍及禁軍,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3、將兵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以提高軍隊素質。

4、保馬法:將原來由政府的牧馬監養馬改為由保甲民戶養馬。保甲戶自願養馬,可由政府給以監馬或者給錢自行購買,並可以免除部分賦稅。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5、軍器監法:督製造兵器,嚴格管理,提高武器質量

三、用人方面

1、改革科舉制度:頒布貢舉法,廢除明經科,而進士科的考試則以經義和策論為主,增加法科。

2、整頓太學: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太學生成績優異者不經過科舉考試可直接為官;提舉經義局,修撰儒家經典,編纂《三經新義》;設置武學、醫學、律學專科學校,培養專門人才。

3、惟才用人:重視對中下級官員的提拔和任用,使許多低級官員和下層士大夫得到發揮才乾的機會。

(2)王安石有關經濟的變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王安石變法」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1、政府財政收入大幅增長。通過一系列理財新法的實行,國家增加了「青苗錢」、「免役寬剩錢」、「市易息錢」等新的財政收入項目,在發展生產、均平賦稅的基礎上,財政收入有了明顯的增加,國庫充裕。

2、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地主的兼並勢力,青苗法取代了上等戶的高利貸,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盤剝;方田均稅法限制了官僚和豪紳大地主的隱田漏稅行為,市易法使大商人獨占的商業利潤中的一部分收歸國家,打擊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操縱和壟斷免役法的推行使農戶所受的賦稅剝削有所減輕。

3、大力興建農田水利工程,對農業生產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社會經濟發展,人民負擔減輕,呈現了百年來不曾有過的繁榮景象。

4、變法使積弱局面得以緩解,北宋國力有所增強,扭轉了西北邊防長期以來屢戰屢敗的被動局面。

二、消極影響

1、出現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現象。在變法的指導思想上,王安石偏重於謀求開辟財源,獲取盡可能多的國家財政稅收,以此手段來積累國家財富,違背了客觀經濟規律,變法導致國富民貧。

2、變法在當時也引起了擾民、損民的後果。史稱,免役法出,百姓都叫苦不迭,連擔水、理發、茶販之類的小買賣,不交免疫錢都不許經營,稅務向商販索要市利錢,稅額比本錢還多,乃至有的商人以死相爭。

❸ 宋朝王安石經濟改革有哪些內容

一、機構改革
制置三司條例司 熙寧元年(1068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
市易法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並也。」市易法增加了財政收入。 保甲法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一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閑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徵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二、改革稅賦
方田均稅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均輸法 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熙寧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並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出現強制借貸現象,是王安石變法措施中爭議最大的內容。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三、新修水利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四、軍隊改革
裁兵法整頓廂軍及禁軍: 一、 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 二、 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將兵法又叫「置將法」。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素質。
保馬法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余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軍器監法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五、改革科舉
三舍法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貢舉法王安石認為「欲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存進士,熙寧三年(1070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熙寧四年(1071年),二月,頒新貢舉制,廢明經,專以進士一科取士。另設「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斷案。
惟才用人,凡是有志於改革的人才都被委以重任,不少人成為改革的中堅力量。

❹ 什麼是王安石變法王安石在變法期間,推行了哪些政策

王安石變法是指在宋神宗時期,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變北宋建國以來積貧積弱局面的一場社會改革運動。

王安石變法期間推行的政策:

一、在富國之法方面:

1.推行青苗法

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黃不接時,由官府給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別隨夏秋兩稅歸還。

2.推行免役法

將原來按戶輪流服差役,改為由官府僱人承擔,不願服差役的民戶則按貧富等級交納一定數量的錢,稱為免役錢。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3.推行方田均稅法

下令全國清丈土地,核實土地所有者,並將土地按土質的好壞為五等,作為徵收田賦的依據。

二、在強兵之法方面:

1.推行保甲法

將鄉村民戶加以編制,十家為一保,民戶家有兩丁以上抽一丁為保丁,農閑時集中,接受軍事訓練。

2.推行裁並法

整頓廂軍及禁軍,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3.推行將兵法

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以提高軍隊素質。

三、在取士之法方面:

1.改革科舉制度

頒布貢舉法,廢除明經科,而進士科的考試則以經義和策論為主,增加法科。

2.整頓太學

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

3.惟才用人

重視對中下級官員的提拔和任用,使許多低級官員和下層士大夫得到發揮才乾的機會。

(4)王安石有關經濟的變法有哪些擴展閱讀:

王安石變法的結果:

王安石變法的目的在於富國強兵,藉以扭轉北宋積貧積弱的局勢。然而變法觸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對。法令頒行不足一年,圍繞變法,擁護與反對兩派就展開了激烈的論辯及斗爭,史稱「新舊黨爭」。

❺ 王安石變法的措施

王安石變法措施:
富國之法
青苗法
內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黃不接時,由官府給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別隨夏秋兩稅歸還。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剝削,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
局限:強制農民借貸;利息偏高,農民負擔依然沉重。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
內容:將原來按戶輪流服差役,改為由官府僱人承擔,不願服差役的民戶則按貧富等級交納一定數量的錢,稱為免役錢。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作用: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生產發展;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局限:對貧苦人是沉重的負擔。
方田均稅法
內容:下令全國清丈土地,核實土地所有者,並將土地按土質的好壞為五等,作為徵收田賦的依據。
作用:清丈出大量隱瞞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農民免除賦稅,得到實惠。
農田水利法
內容:鼓勵墾荒,興修水利,費用由當地住戶按貧富等級高下出資興修水利,也可向州縣政府貸款。
作用:水利工程廣為修建,保證了灌溉;耕地面積增加,
農業生產發展,政府稅收增加。
局限:興修水利數量逐漸成為官員政績考核標准,一些地方政府強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負擔。
市易法
內容:在東京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
作用:限制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有利於穩定物價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均輸法
內容:設立發運使,掌握東南六路生產情況和政府與宮廷的需要情況,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統一收購和運輸。
作用:降低國家支出,減輕了納稅戶的額外負擔,限制了富商大賈對市場的操縱和對民眾的盤剝,便利了市民生活。
強兵之法
北宋政府奉行養兵政策,士兵多但良莠不齊;集中軍權、更戍法直接削弱了軍隊戰鬥力。將不識兵、將無常兵、將帥指揮受制太多,其積極性得不到充分發揮。士兵經常換防,缺乏訓練,素質低下。
保甲法
內容:將鄉村民戶加以編制,十家為一保,民戶家有兩丁以上抽一丁為保丁,農閑時集中,接受軍事訓練。
作用:加強對農村的統治,維護農村社會治安;
建立全國性的軍事儲備;節省了大量的訓練費用。
裁兵法
內容:整頓廂軍及禁軍,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作用:提高軍隊士兵素質。
將兵法(又叫置將法)
內容: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以提高軍隊素質。
作用: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加強了軍隊戰鬥力
保馬法
內容:將原來由政府的牧馬監養馬改為由保甲民戶養馬。保甲戶自願養馬,可由政府給以監馬或者給錢自行購買,並可以免除部分賦稅。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22]
作用:馬匹的質量和數量提高;政府節省了大量養馬費用。
軍器監法
內容:督製造兵器,嚴格管理,提高武器質量
作用:武器生產量增加,質量也有所改善。
取士之法
王安石在進行政治、經濟和軍事體制改革的同時,也非常關注人才的選拔、培養和使用,主要是為變法造輿論。主要有改革科舉制度、整頓太學、惟才用人這三個具體措施。
改革科舉制度
內容:頒布貢舉法,廢除明經科,而進士科的考試則以經義和策論為主,增加法科。
作用:把科舉的立足點放在選拔具有經綸濟世之志和真才實學的天平上,擴大考選名額。
整頓太學
三舍法: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太學生成績優異者不經過科舉考試可直接為官;提舉經義局,修撰儒家經典,編纂《三經新義》;設置武學、醫學、律學專科學校,培養專門人才。
惟才用人
重視對中下級官員的提拔和任用,使許多低級官員和下層士大夫得到發揮才乾的機會。

❻ 歷史上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作為唐宋八大家之一的王安石,留給我們的文化財富和其深遠的影響是不可置否的。

簡單介紹下王安石

再濃縮一下,王安石就是想改變當時社會上的官僚體系臃腫、鋪張浪費嚴重、用人限於體制、士兵多卻不精的現象,當然還力求一定程度上緩解百姓賦稅徭役、官僚賦稅一體化當差。雖然想法甚好,無奈守舊勢力的強大最終還是鬱郁而終,不知道當時王安石如果變法成功歷史將會如何改寫。

這里還有必要提及的是反對派為首的代表正是我們曾經課本學習的用於“打破陳規”砸缸救人的司馬光。

❼ 據材料一歸納王安石變法在經濟領域的措施王安石認為這些措施能夠起到怎樣

王安石變法中的經濟措施主要內容有:①青苗法;②募役法;③農田水利法;④方田均稅法;⑤市易法;⑥均輸法。王安石認為這些措施能夠起到的作用如下:
①青苗法:作用——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剝削,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
②募役法:作用——保證了農民的勞動時間,促進了農業的發展;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③農田水利法:作用——水利工程的修建,保證了灌溉;耕地面積增加,農業生產發展;政府稅收增加。
④方田均稅法:作用——清丈出大量隱瞞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
⑤市易法:作用——限制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有利於穩定物價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⑥均輸法:作用——限制了富商大賈對市場的操縱和對民眾的盤剝,便利了市民生活。

知識延伸:
王安石變法:
一、背景:北宋中期出現了嚴重的社會危機。
1.社會矛盾尖銳:土地兼並和遼、西夏政權的威脅產生了尖銳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
2.積貧、積弱局面的形成:財政危機嚴重;軍隊戰鬥力低下。
二、時間:1069年,宋神宗即位後,起用王安石進行變法。
三、目的:富國強兵,鞏固封建統治。
四、措施: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
1.經濟(富國):
①青苗法(在每年青黃不接時由官府給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 ——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剝削,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
②募役法(百姓可以出錢代役) ——保證了農民的勞動時間,促進了農業的發展;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③農田水利法(興修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的修建,保證了灌溉;耕地面積增加,農業生產發展;政府稅收增加。
④方田均稅法(下令全國清丈土地,作為徵收田賦的依據) ——清丈出大量隱瞞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
⑤市易法(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 ——限制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有利於穩定物價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⑥均輸法——限制了富商大賈對市場的操縱和對民眾的盤剝,便利了市民生活。
2.軍事(強兵):
①保甲法——維持了農村社會治安;建立了全國性的軍事儲備;節省了大量的訓練費用。
②保馬法——馬匹的質量和數量提高;政府節省了大量養馬費用。
③將兵法——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加強了軍隊戰鬥力。
④設軍器監——武器質量和產量都提高。
3.教育:
①改革科舉制度;
②整頓太學;
③惟才用人(選官制度)。 ——有利於人才的選拔、培養和使用,為變法造了輿論,有利於改革的推進。
四、結果:最終失敗。
失敗原因:
①觸犯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遭到激烈反對。
②執行過程中用人不當,引起民間不滿。
③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當時的社會問題。
五、性質:在不觸動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對生產關系進行局部調整,是社會改良性質的改革。
六、評價:
1.變法措施的推行,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加強了國家的軍事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
2.王安石變法促進了經濟發展,客觀上有利於社會進步。
3.變法以維護地主階級的統治為出發點,農民的處境沒有根本改變,負擔依然沉重。
4.王安石變法是封建地主階級針對北宋統治危機進行的改革運動,它不可能從根本上擺脫封建統治危機。
七、啟示與教訓:
1.改革是歷史發展的要求和產物。
2.改革是革除社會弊政,促進社會發展和國家強盛的重要手段。
3.改革是艱辛的,必然涉及到某些人的特權和私利,因而充滿阻力,甚至充滿了尖銳的斗爭。因此,改革者要有遠見卓識,要有堅定的信念,行動要堅決徹底,要注意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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