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院保全汽車最長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法院保全汽車的,最長的期限是兩年。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因此,人民法院對汽車採取保全措施的,最長的保全期限應當是兩年,即使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續行期限也不得超過兩年,也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延長汽車的保全期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B. 法院查封車輛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法院查封車輛的最長期限是一年。
車輛屬於動產,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可以續行查封。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C. 查封車輛多久會被強制執行嗎
查封車輛一年內被強制執行。一般來說,車輛這樣的動產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一經實施,即限制了被執行人對查封標的物的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能,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之前,被查封財產的所有權仍屬被執行人,但查封物禁止發生交易。財產保全期限過了,如果對方沒有提出續封的申請,就會自動解封。汽車的保全期限是一年。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D. 扣押車輛的時間期限是幾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E. 經濟糾紛扣車怎麼處理
經濟糾紛扣車可以向警方報警。警方在查明情況後,一般不以犯罪論處,警方將責令對方迅速歸還財產,同時建議對方合法維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作為債務人,應及時履行義務,解決糾紛。派出所有權扣車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派出所可以延長扣車時間,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F. 扣押車輛最長期限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車輛扣押時間最長六十五天,其中包括檢驗報告、鑒定完成的六十日和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在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車輛的天數。需要進行一系列的程序檢測才能夠還回車輛。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二條 屍體檢驗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為了確定死因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徵得死者家屬同意。死者家屬不同意解剖屍體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解剖屍體,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由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註明。對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記錄在案。
G. 查封車輛的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對車輛查封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期限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效力消滅,屆時車輛所有人是可以將車輛提走的,所以採取 財產保全措施 的要務必記得查封凍結的期限。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 被執行人 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