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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經濟時代頒布了哪些合同法

發布時間:2022-08-08 17:02:19

㈠ 統一合同法是什麼

我國的所謂統一合同法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是將《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三個法合一而集成的。

㈡ 合同法的相關資料有那些

主要版本 內容簡介相關法規展開 編輯本段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於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產生債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范圍。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又稱契約。[1]
編輯本段法律特徵
①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③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④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 技術合同法
規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編輯本段法律性質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是兩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編輯本段合同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可以劃分為: 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為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圍之內。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 《新勞動合同法》之僱主調查
合同、承攬合同等。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貸、無償保管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前者如買賣、互易合同等,後者如贈與、使用合同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合同;反之,為非要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 主合同與從合同 凡不依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凡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為主合同,保證該合同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主合同消滅時,從合同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合同的消滅,並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本約與預約 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議為預約。嗣後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即本合同。凡訂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違背預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時亦應負民事責任。 其他合同 通常合同當事人均為自己或自己的被代理人取得一定權利而締結合同。但在某些情況下,締結合同的一方是為第三人取得權利或利益的,從而賦予第三人對債務人的獨立請求權,故稱為第三人利益締結的合同。依據法律或合同規定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額的人壽保險合同,是典型的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因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為第三人。此外,合同還可分為總合同與分合同;要因合同與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等。
編輯本段條款
可分為基本條款和普通條款,又稱必要條款和一般條款。當事人對必要條款達成協議的,合同即為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確定合同必要條款的根據有3種: ① 根據法律規定。凡是法律對合同的必要條款有明文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 ② 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法律對合同的必要條款沒有明文規定的,可以根 合同法漫談
據合同的性質確定。例如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價款是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 ③ 根據當事人的意願確定。除法律規定和據合同的性質確定的必要條款以外,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必要條款。例如當事人一方對標的物的包裝有特別要求而必須達成協議的條款,就是必要條款。合同條款除必要條款之外,還有其他條款,即一般條款。一般條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規定,不會影響合同的成立。將合同條款規定得具體詳明,有利於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合同的履行。
編輯本段合同簽訂
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要約
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里,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承諾
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編輯本段簽訂形式
即合同雙方當事人關於建立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國的合同形式有口頭合同、書面合同和經公證、鑒證或審核批準的書面合同等。
口頭合同
是以口頭的(包括電話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發生糾紛時,難以舉證和分清責任。不少國家對於責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頭形式。
書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書信、電報、契券等)而訂立的合同,或者把口頭的協議作成書契、備忘錄等。書面形式有利於分清是非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以書面形式簽訂。其他國家也有適用書面合同的規定。
經公證、鑒證或審核批準的合同
① 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可作為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的根據。對於依法或依約定須經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則合同無效。 ② 合同鑒證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經濟主管部門,應合同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進行的鑒證。鑒證機關認為合同內容有修改的必要時,有權要求當事人雙方予以改正。鑒證機關還有監督合同履行的權利,故鑒證具有行政監督的特點。目前中國合同鑒證除部門或地方性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以外,一般由當事人自願決定是否鑒證。 ③ 合同的審核批准,指按照國家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某類合同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必須經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的審核批准時,這類合同非經上述單位審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對外貿易合同即應依法進行審批程序。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即對已經成立的合同內容的部分修改、補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補充合同某些條款或解除合同關系時,必須徵得對方同意。亦即以雙方達成的新協議,變更或解除原來的舊協議。變更、解除合同的新協議,仍按原合同的形式辦理。 在法律或合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如由於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由於行政命令企業必須關閉、停產或轉產,由於不可抗力以及由於一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無必要時,允許當事人一方及時通知他方變更或解除合同。
編輯本段主要內容
合同法立法
我國合同制度的立法,經歷了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但是,特別應當指出的是,在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需要,我國陸續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也對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規定,對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後,這三部合同法的計劃經濟色彩已顯現出來,同時,由於三部合同法並存的弊端和沖突,顯然已經不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切實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我國於1999年頒布和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目錄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六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八章 其他規定 分則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託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 附則
編輯本段司法解釋
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法律適用范圍 第一條 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第四條 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黨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二、訴訟時效 第六條 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第七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行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第八條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條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 四、代位權 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撫養關系、扶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第十三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 第十六條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 第十七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第十八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第十九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第二十條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第二十一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有什麼區別

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經濟合同是計劃經濟時代的概念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其特徵表現: (1)合同法以任意性規范為主。 (2)合同法以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為原則。 經濟合同法是調整法人之間、法人與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承包經營戶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合同法調整對象是法人之間、法人與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承包經營戶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合同關系。作為經濟合同法調整對象的經濟合同關系主要指下列關系: (一)法人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 (二)法人與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承包經營戶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 (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合同管理機關對經濟合同的監督、檢查關系; (四)各級業務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信用社)對經濟合同的監督檢查關系; (五)經濟合同仲裁機關、人民法院對經濟合同糾紛的裁決與裁判的關系等。 下列合同由於不是經濟合同,因此,不受經濟合同法調整: (一)公民個人之間訂立的各類民事合同; (二)公民個人與法人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公民個人為了滿足家庭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而與法人之間訂立的買賣、承攬、保管、借貸等合同; (四)企業內部各種形式的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和生產責任制合同等; (五)中國法人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貨物買賣、貨物運輸、技術引進和技術轉讓等合同。 由以上可看出,兩者的范圍不同,合同法的范圍更廣一些。而一般公司在制定製度時,可參照合同法施行,牽涉到經濟具體行為時參照經濟合同法施行。

㈣ 請問各位大蝦:三方協議,勞動合同法,見習期,實習期,試用期、分別啥意思求詳解~謝謝

三方協議是應屆大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簽訂的就業意向協議,上面規定了派遣證的單位及檔案的派發歸屬單位。勞動合同法是國家2008年頒布的,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大學生畢業以後也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有試用期,最長6個月。見習期是大學生畢業以後到轉正定級認定職稱前這一年的期限,與試用期的適用范圍不同,不是一個概念。這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現在已經逐步淡化這一概念,有關規定說「北京生源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後,除進入事業單位就業的情況以外,不再統一要求填寫《畢業生見習期考核鑒定表》,不再統一要求辦理轉正定級手續。北京生源大中專畢業生工作變動時,《畢業生見習期考核鑒定表》和轉正定級手續不再作為人事檔案接轉的必備材料。」實習期是畢業前的在校生期間的學生生活的一部分,主要是參加實踐活動,取得工作經驗。

㈤ 合同法是什麼

什麼是合同?什麼是合同法?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違約責任等合同關系。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合同?

合同一旦簽訂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經理人在簽訂合同時,首先要知道什麼是合同,合同有怎樣的法律特徵,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才能產生法律自效力。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合同概念之下,可以容納財產、身份、行政、勞動等不同性質的多種法律關系。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同屬民事法律領域的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質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2、合同是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

3、合同是從法律上明確當事人間特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文件。

4、合同是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發生法律效益之後,當事人各方都必須全面正確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方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仲裁,請求強制違約方履行義務,追究其違約法律責任。

二、什麼是合同法?

1、合同法的特徵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違約責任等合同關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徵:

(1)合同法強調主體平等、自願協商、等價有償的原則。這些原則是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2)合同法貫徹契約自由的原則。在合同法中,主要是通過任意性法律規范調整合同關系。政府對當事人通過合同關系進行的經濟活動的干預,被嚴格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3)合同法從動態的角度為當事人提供財產關系的法律保護。合同法調整商品交換關系,即調整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我國的合同立法是在改革開放初期由計劃經濟體制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開始的。繼《民法通則》為調整合同關系作了原則性規定外,還先後頒布了《經濟合同法》(1981年頒布,1993年作了修改)、《深圳經濟合同法》(1985年)和《技術合同法》(1987年),以及大量單行法規和條例。這些都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培育和發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並於1999年10月1日施行。

2、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原則,是指其效力貫穿於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范之中的根本准則,是指導合同立法、合同司法和進行合同活動的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准則。概括起來看,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是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等;三是合同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更不得以強迫、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四是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2)自願原則。合同自願原則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自願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徵,是民事關系區別於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的原則。民事活動除了法律強制性的規定以外,一律由當事人自願約定。《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自願原則貫穿於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第一,訂不訂合同,由合同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第二,與誰訂立合同,由當事人自己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合同內容;第五,當事人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可以自主地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第七,當事人有權對合同的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公證形式等做出選擇。

(3)公平原則。根據《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一是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合謀;二是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三是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地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不得有欺詐等惡意行為。在法律、合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清的情況下,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來解釋法律和合同,來平衡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

(5)合法原則。《合同法》第7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

㈥ 我國已制定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有哪些

(一)憲法

(二)市場主體法律制度

1993年、1997年、1999年頒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訂)、《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三部法律。

(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四)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標准化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拍賣法》等,分別對市場的公平競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廣告行為、拍賣規則等作了相應的規定。

在規範金融市場秩序方面,先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理順金融關系、完善金融體制,廢除傳統的結算方式,實現貨幣支付的票據化等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在規范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頒布了《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又制定了一批配套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先後制定和修訂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此外,1993年9月我國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開始明文保護商業秘密,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還列有專章,規定了對嚴重侵犯商標權、侵犯版權、侵害商業秘密及假冒他人專利者進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在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先後頒布實施了《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電力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布了相應配套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已經完備起來。

在規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方面,中國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進步。1996年通過了《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處罰許可權和處罰機關依法設定原則,處罰公正、公開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和保障權利原則,並對處罰的聽證程序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給予受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約束或因此造成損害的行政相對人以法律程度和實體的救濟。

(五)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

《預演算法》、《審計法》、《會計法》、《對外貿易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價格法》等。 (六)勞動及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立法方面,先後制定了《勞動法》、《工會法》。勞動法是新中國成立後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勞動法。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了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又頒布了大量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七)司法審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989年頒布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建立了中國比較系統、完整的司法審查制度,它包含著許多重要的實體性規范條款以及應當從實體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現為程序形式的條款。

2002年8月通過並於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11月21日頒布並將於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查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以下是詳細的

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1992年中國明確宣布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後,市場經濟立法的步伐明顯加快。特別是八屆、九屆全國人大有計劃的市場經濟立法活動,一系列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順利出台,從而初步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

(一)憲法的修訂

中國現行憲法頒布於1982年12月4日。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礎和依據,憲法首先對經濟體制改革的現實做出了積極的反映,表現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連續三次對憲法的修正。199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同時還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明確寫入了憲法,並將國營經濟改為國有經濟。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把「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法制目標寫入憲法。上述三次憲法的修改使得有關的規范和內容進一步適應客觀實際,為社會的全面發展與進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更好地發揮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場主體主要是企業,企業立法佔有關市場主體立法的絕大部分。50多年來,中國都以所有制為標准來劃分企業。企業工商登記,首先要標明其所有制性質,分為全民、集體、私營和個體等四種。這四種劃分標准不科學,例如私營和個體企業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來看,又不是處於平等的地位。這種劃分,顯然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為此,中國分別於1993年、1997年、1999年頒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訂)、《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三部法律。這三部關於市場主體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為標准來劃分企業,而是按出資者的形態和出資者責任來劃分的,如此以來,健全了中國有關市場主體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來區分企業形式的做法得到改變。

《公司法》為國有企業的改革確立了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組織機構、公司股份與債券的發行與轉讓、解散與清算、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以及違反公司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公司法通過調整公司的內外關系,保障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適應了市場經濟的需求,並與國際接軌,改變了濫設公司的狀況,為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頒布與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一,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的分離。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股入公司的資產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這意味著,包括國有出資人在內的公司的股東在出資後僅享有股東權,公司則對出資人出資形成的財產享的包括所有權在內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因此,公司可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實現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分離。第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三,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換言之,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合夥企業是企業組織形式的一種,它是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雖然是多投資主體舉辦的企業,但它不同於公司,其本質特徵是出資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合夥企業的設立、合夥財產、合夥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夥、解散與清算、法律責任等問題。其宗旨在於調整合夥關系,保護債權人利益,促進合夥經濟發展。中國的私營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合夥企業;企業聯營中,也有一批聯營組織屬於合夥性質。但是,《民法通則》對合夥僅作了原則規定,不能合夥企業的發展需要。因此,合夥企業法對保障多種經濟的發展十分必要。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實行准則主義,其設立本身不需經過審批。個人獨資企業有兩大特點:一是出資人控制嚴,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和繼承;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二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上述三部法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過去以所有制劃分企業的標准正是過渡到以企業資本構成和投資者責任形式為標准,中國開始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市場經濟主體 結構。原國有企業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逐步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從而在企業的組織形式上,以公司制企業為主,包括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形式。這樣,有利於實現市場主體之間真正的平等,有利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競爭秩序,因而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需要。

(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中國已經頒布的這類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對規范市場經濟行為具有重要意義:(1)實現了合同法的統一;(2)對合同的訂立作了詳細的規定;(3)承認了法人越權訂立的經濟合同仍然對其產生約束力;(4)採納了英美法上的隱名代理制度;(5)確立了合同履行抗辯制度和債的保全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6)完善了違約責任制度;(7)建立了總則和分則並立的合同法體系,增強了合同法的適用性和現實性;(8)為增強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技術上,為求簡練,合同法大量使用了參照條款,以便操作;(9)對合同的解釋方法進行了明確規定。

《擔保法》於1995年6月 30日通過,是調整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以擔保方式保險其債權實現的法律規范。參照大陸法系的立法經驗,中國擔保法規定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留置和定金,適應了經濟發展和融通資金的需要。

《票據法》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是調整公民、法人因票據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它規定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票據制度,確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具有強制性、技術性、國際統一性的特徵。

《保險法》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2002年10月修訂,是調整公民、法人因保險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證券法》於1998年12月 29日通過,是調整因證券的發行、交易和管理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旨在建立和發展統一的證券市場,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發行、交易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方面,中國先後制定了《標准化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拍賣法》等,分別對市場的公平競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廣告行為、拍賣規則等作了相應的規定。

在規範金融市場秩序方面,先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理順金融關系、完善金融體制,廢除傳統的結算方式,實現貨幣支付的票據化等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在規范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頒布了《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又制定了一批配套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先後制定和修訂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此外,1993年9月我國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開始明文保護商業秘密,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還列有專章,規定了對嚴重侵犯商標權、侵犯版權、侵害商業秘密及假冒他人專利者進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在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先後頒布實施了《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電力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布了相應配套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已經完備起來。

在規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方面,中國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進步。1996年通過了《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處罰許可權和處罰機關依法設定原則,處罰公正、公開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和保障權利原則,並對處罰的聽證程序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給予受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約束或因此造成損害的行政相對人以法律程度和實體的救濟。

(五)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方面,為了建立健全宏觀經濟調控體系,轉變政府職能,中國制定了《預演算法》、《審計法》、《會計法》、《對外貿易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價格法》等。預演算法,是規定預算的編制、審議、通過和執行的法律,其目的在於預算的編制、審議、通過程序規范化,強化對預算決算執行的監督,保障預算收支平衡。中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成功地進行了稅制改革,它涉及中國原有的流轉稅制、所得稅制、資源和財產稅制、目的行為稅制的方方面面、大大小小38個稅種。經過這次改革,使中國的稅收制度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而且使增值稅這種具有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特點的稅種成為中國流轉稅的主體稅種,使流轉稅和所得稅成為中國整個稅收制度體系的主體,同時,也充實和增設了輔助稅種,從而統一了企業的稅負,加強了稅收征管,以強化稅收宏觀調控功能,調節各經濟主體利益,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保障社會公平。價格法規定經營者自由定價的基本原則、價格主管機關的職責、價格的總水平控制等內容,以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水平,實現有效地調節價格的功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價格法》規定的價格聽政制度,價格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確立了一個由政府、調定價申請人以及消費者三方共同參與論證、相互制約的價格形成機制,從而將政府制定價格的行政行為納入法定的軌道和規范的程序,為決策結果更加民主、科學和公正創造了條件。

中國於1985年就制定了《會計法》(1993年、1999年兩次修訂),1992年11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以及13項行業會計制度和10項行業財務制度,結束了中國40多年來在計劃經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會計模式,確立了與市場相適應並符合國際慣例的新會計模式。2000年6月由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2000年12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制度》,至此,基本上形成了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行業會計核算制度——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的會計制度體系,建立起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六)勞動及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立法方面,先後制定了《勞動法》、《工會法》。勞動法是新中國成立後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勞動法。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了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又頒布了大量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七)司法審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建立司法審查機構和司法審查程序方面,中國在人民法院中建立了行政審判庭,1989年頒布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建立了中國比較系統、完整的司法審查制度,它包含著許多重要的實體性規范條款以及應當從實體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現為程序形式的條款。

中國按照WTO法律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法規已陸續對相關的司法審查做出了規定,如新修訂的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分別取消了行政機關的終局裁決權,均賦予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新制定的反傾銷、反補貼、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以及其他有關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的行政法規,均對相應的司法審查做出了規定。2002年8月通過並於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則進一步擴大了司法審查的范圍,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關國際貿易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2年11月21日頒布並將於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查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行政審判工作的新形勢,繼《關於審查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出台的有關人民法院審查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關的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釋,對於人民法院承擔世貿規則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規定的司法審查職責,保護參與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程序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和維護反傾銷、反補貼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中國在權利的保護方面,在制度安排上是非常周密的,國外這方面的保護一般尚處於對「權」的保護上,而我們的司法審查不僅僅限於對「權」的保護,可以說在對「利」的保護已經超出國外的水平,在審理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問題上更是比外國做得好。應當說,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問題上,中國的行政訴訟不僅達到了WTO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的規定和實踐效果上已超過了WTO的要求。

綜上所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都一直在朝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目標而不斷進行制度創新,推動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漸形成。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輪廓已基本形成,與世貿組織規則接軌的法律體系正在完善。(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供稿)

㈦ 最新合同法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附則

第四百二十八條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不知道你說的是不是這個,,,反正我現在用的還是這個。。。

㈧ 我國合同法是什麼時候頒布實施的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這是我國
第一部統一的合同法,這部法律的頒布和施行是我國經濟、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對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著重要意義。

㈨ 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主要統一了我們國家在1980年所制定的三部合同法分別是哪三

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主要統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條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9)計劃經濟時代頒布了哪些合同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㈩ 農民工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和農民工主要涉及的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最低工資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工傷認定辦法》
《工傷保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失業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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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計劃經濟時代頒布了哪些合同法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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