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偵大隊管轄范圍
法律分析:刑偵隊,負責刑事偵緝的專門隊伍。經偵隊,經濟犯罪偵緝的專門隊伍。刑偵和經偵,是公安機關內部辦案的一種分工,公安局的刑事偵、經偵、治安管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經偵主要辦理與經濟有關的普通刑事案件:擾亂市場秩序罪(如合同詐騙等),侵犯知識產權罪,危害稅收征管罪,金融詐騙罪,破壞金融秩序罪(如偽造貨幣等)。刑偵辦理除經濟犯罪以外的,其他的普通刑事案件,如危害公共安全罪;走私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件(如故意殺人 、等);侵犯財產案件(如搶劫、盜竊、 詐騙罪等)。刑偵與經偵哪個更好,不好說,各有長短,從業務鍛煉以及個人成長進步上講,刑偵更好一些吧。畢竟,它是公安機關的真正主流業務。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公安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依照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的原則辦理。列入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門人員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經偵是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處理的案件是刑事案件。需要核實是否刑事拘留或被捕?
經偵大隊原來是公安局刑偵隊的一部分,後來經濟案件高發就單列出來,絕對屬於公安局下轄業務隊。
經偵支隊是對金融犯罪、經濟詐騙等各類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偵查,為破獲經濟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依據,從而保護國家和公民的財產安全。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和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根據上級的維護穩定工作部署,掌握轄區內敵、政、社情動態,收集、上報各類情報信息,組織實施全區各項國內安全保衛工作,及時處置政治性不安定因素。
『貳』 經濟偵查大隊案件受理范圍
經濟偵查大隊案件受理范圍如下:
1、虛報注冊資本罪;
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3、欺詐發生股票、債券罪;
4、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
5、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罪;
6、妨害清算罪;
7、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等。
經濟偵查大隊案件受理范圍一般都是由公安部來進行處理的。對提供重要線索,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懲罰,並為國家、集體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舉報人酌情予以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叄』 經偵隊是查什麼案子的
法律分析:公安經偵大隊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的偵查,屬於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採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隸屬於公安部門。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肆』 經偵科主要負責什麼案件
一、經偵科主要負責什麼案件
1、公安經偵部門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的偵查,屬於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具體就是:組織、指導、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指導、檢查、監督當地的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提出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對策;指導當地的金融、財稅部門和其他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單位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二、經偵科立案金額是多少
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的偵查工作,屬於專門偵查部門,經偵大隊立案的最低數額,根據罪名不同,不同地區立案標准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如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了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利益,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應當立案。單位行賄價值二十萬元以上會被立案追訴。
『伍』 經濟偵查案件受理范圍是哪些
經濟偵查大隊案件受理范圍:《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走私假幣案、虛報注冊資本案等;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職務侵佔案、挪用資金案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接受並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其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其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機關。
『陸』 經濟偵查大隊案件受理范圍是什麼
公安部偵查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經偵部門管轄以下案件:
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第120條)
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節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幣罪(《刑法》第151條)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虛報注冊資本罪(《刑法》第158條)
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
5、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法》第160條)
6、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條)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條)
8、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罪(《刑法》第162條)
9、虛假破產罪(《刑法》第162條)
10、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11、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
12、對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
1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
1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
15、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167條)
1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第168條)
1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第168條)
18、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
19、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條)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偽造貨幣罪(《刑法》第170條)
21、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刑法》第171條)
22、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刑法》第171條)
23、持有、使用假幣罪(《刑法》第172條)
24、變造貨幣罪(《刑法》第173條)
25、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刑法》第174條)
26、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條)
27、高利轉貸罪(《刑法》第175條)
28、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5條)
29、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條)
30、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7條)
3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條)
3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條)
3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刑法》第178條)
3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8條)
3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9條)
36、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條)
37、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條)
38、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條)
39、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刑法》第181條)
40、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刑法》第182條)
41、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42、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刑法》第185條)
43、違法運用資金罪(《刑法》第185條)
44、違法發放貸款罪 (《刑法》第186條)
45、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刑法》第187條)
46、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刑法》第188條)
4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刑法》第189條)
48、逃匯罪(《刑法》第190條)
49、洗錢罪(《刑法》第191條)
『柒』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管轄的案件
法律分析:公安經偵部門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的偵查,屬於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具體就是:組織、指導、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指導、檢查、監督當地的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提出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對策;指導當地的金融、財稅部門和其他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單位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捌』 公安局經偵大隊負責什麼案件
法律分析:公安經偵部門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的偵查,屬於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具體就是:組織、指導、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指導、檢查、監督當地的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提出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對策;指導當地的金融、財稅部門和其他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單位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玖』 經偵大隊負責哪些案件
經偵大隊全稱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經偵主要辦理與經濟有關的案件:擾亂市場秩序罪(如合同詐騙,串通投標,非法經營罪等),侵犯知識產權罪,危害稅收征管罪(如虛開增值稅發票,偷稅等),金融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信用證詐騙等),破壞金融秩序罪(如偽造貨幣,持有使用假幣罪等)。
在我國,經濟犯罪偵查部門所管轄的案件罪名有88種
『拾』 公安經偵大隊受理哪些案件
法律分析:公安經偵部門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的偵查,屬於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具體就是:組織、指導、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指導、檢查、監督當地的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提出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對策;指導當地的金融、財稅部門和其他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單位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