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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為經濟建設提供服務

發布時間:2022-08-07 13:26:25

1. 如何充分發揮律師在國有企業改制中的作用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國有企業改制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黨的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並提出了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主要目標與指導方針及相關要求。多年來我國一直把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改制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國有企業改制的進程日益加快,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毋容諱言的是我國國有企業的改制仍然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新《公司法》的頒布,既為國有企業改制提供了新的主要法律依據,同時也吹響了新一輪國有企業改制的號角。
日益壯大的律師隊伍作為一直重要的社會力量和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生力軍,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黨和政府也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我國國有企業的改制當然離不開律師的積極參與,實踐證明律師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律師如何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以及如何在國有企業的改制中更好地發揮律師的作用是擺在我們面前亟需思考和研究的問題。筆者力圖從國有企業改制所面臨的問題、律師介入國有企業改制的必要性、律師參與國有企業改制的方式等方面對律師在國有企業改制的作用進行初步的研究。
一、 國有企業改制面臨的問題
(一) 就我國國有企業改制的現狀來看,其所面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改制的內容和方式兩個方面。
1、就改制的內容而言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出資主體、職權的缺位,出資人不能有效地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目前,中央及地方已成立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資委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履行出資人的義務,但由於種種原因國資委並未隨著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出台而相應地到位。而且即便形式到位,但國資委的職權、行權仍然存在制度上的缺位,仍是國有企業改制中亟需思考和解決的問題。國有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發揮作用的前提是國資委能夠到位並能行權,而不是流於形式或變相地某個或某些政府官員「獨斷」,容易形成腐敗或使國有資產受損。所以國資委的到位不是一個形式的到位,而是一個系統的問題。一方面是由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由於我國制度的不健全。目前國有資產經全國人大政治委託給國務院國資委,再到省級國資委、市級國資委,再由各級國資委經過國有獨資投資公司授權或委託給直接經營企業。這樣就導致了名義上是國有企業,實際上則是地方企業或企業成員的企業,直接造成了產權的扭曲、效率的低下和國有經濟收益的降低。所以說國資委到位的實質是真正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不僅僅是權利,更重要的是義務。
(2)國有股一股獨大,其他股和員工股難以起到制衡作用,缺乏相應地民主監督機制,不能有效地發揮「合力」的作用。
在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過程中, 「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仍然嚴重。在不少改制後的公司中,國有股「一股獨大」,股權全部由「集團公司」一家來行使,公司運作實質上呈現為內部人控制,名義上有出資人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構成的形式上的「法人治理結構」。但是,實際上並沒有形成權責明確、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部分國有企業當初在進行公司制改造時為滿足《公司法》「兩個以上股東」的要求,由企業內部員工組成持股會或者找到另一方小股東作為一方股東與國有股一起完成公司的工商注冊。這種做法在當時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是特殊時期的特殊做法。但是事實上不管是其他小股東還是持股會相對於國有股委派的公司管理層仍是處於非常弱勢的地位。其他小股東由於所持股份的原因根本沒有決策權;代表員工持股會的公司工會,從幹部任命體制上決定其必然聽命上級(國有股東) ,甚至聽從於行政領導。因此,員工持股會股東或其他小股東角色虛位,起不到制衡作用,二元股東形同虛設,真正有發言權的也就是國有股一家股東。因此長期以來不少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是政府式的、壟斷式的、家長式的,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治理結構。
(3)公司權力機構的設置不合理,不能達到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要求。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與監事會或執行董事與監事。但是,由於董事會和監事會都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相互之間不具備直接任免、控制的權力,尤其是監事會在法律上只是被賦予了有限的監督權力,沒有罷免董事的權力,缺乏足夠的制約董事行為的有效手段,實踐中《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的監督權常常流於形式。缺乏對公司「內部人」的有效制衡和良好的問責機制,出現了比較普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
第一、關於股東大會的問題
我國國有企業經過公司化改制後,「由於公司產權過分集中,國家股處於絕對控制地位,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尚不成熟,產權交易市場也未建立,而社會個人股數量和持股比例有限。即使有若干分散的小股東關心公司的長遠發展,一些公司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在持股比例和數量上也作了限制」 ,這種限制使分散的小股東「心有餘而力不足」。股東大會實際變成了國家股東會議或董事會擴大會議,難以形成規范、有效的對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及公司行為的制衡約束機制,沒有體現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的作用。
第二、關於董事會的問題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負責,受全體股東的委託,享有充分的權力,代表股東進行決策,在公司領導中起著核心作用。但在現實中,許多公司的董事會並沒有發揮其核心作用。董事會的產生具有相當大的隨意性,股東大會沒有召開,董事會就已產生。有的企業雖然從組織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化改制,但原有的領導班子基本不變地進入了董事會。董事會成員與經理層高度重合,使董事會被經理班子控制,董事代表股東利益的作用失效,董事會形同虛設,不能正常運作。
第三、關於經理層的問題
雖然我國《公司法》確認了對公司經理層人員的選拔和聘任機制。然而事實上,許多改制後公司仍然以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管理模式來管理現代公司的經理層人員。這種做法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根本不能相容,它打破了經理層人員與董事會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破壞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之間層層產生、層層制衡負責的機制。從本質上講,經理屬於董事會聘用人員,但在由國有企業轉化而來的公司中,經理往往由政府部門委派,他們不僅是「員工」,更是「領導」。對經理層沒有良好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
第四、關於監事會的問題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會的職責主要是對董事會和高級經理層的違法亂紀行為進行監督約束。由於改制後的公司一般是由國家股占絕對優勢,監事會成員實際上就成了國家股東指定的人員,這就造成監事會很難發揮其監督作用。監事會履職時難以到位,其形同虛設導致了經理和董事會權力的膨脹。公司監事會中缺乏真正的資產代表者,很難做到像關心個人資產那樣去關心國有或法人的資產,同時職工代表監事由於與經理處於垂直的領導關系網之中,難以做到監督作用。在這種體制下,監事會的監督制衡作用就必然會流於形式,「一把手說了算」仍是國有公司中的普遍現象。
第五、「新老三會」之間職責不清
國有企業在改制的過程中,「老三會」與「新三會」之間的關系難以理順,公司管理權力和監督權力的分配與制衡不能充分發揮作用。「新三會」有名無實,「老三會」依舊發揮主要作用,或者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原黨代會、職代會與工會「老三會」與現股東大會、董事會與監事會的「新三會」,它們之間的功能模糊,造成了公司的治理功能紊亂。新老機構之間職責不清,互相權力弱化,甚至出現「管理者缺位」等現象,給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帶來了負面影響和不利因素。
(二)國有企業改制方案需要注意的問題。
1、要在國有產權持有人主持改制的前提下,本企業負責人或董事會制訂提出改制方案的整體目標和框架。這是因為國有產權持有人是國有產權的代表,代表著國有產權的利益;而本企業的人最了解本企業的情況,方案一定要充分結合本企業的實際。
2、利用「外腦」制訂具體方案。改制方案是一個綜合性、系統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它不僅設計企業財務分析和市場分析,也涉及資產重組和資本營運,還涉及許多法律問題,光依靠企業自身的人員會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外聘機構是獨立的第三人,沒有利益沖突問題。
3、必須堅持依法改制。改制的各個環節都有許多法律問題,也有許多法律文件,要有專業的法律顧問全程參與並協助改制。
4、改制方案在設計過程中要充分醞釀,廣泛徵求意見,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嚴格依據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種改制政策和優惠政策,並適當留有餘地。
改制方案一般應該包含多種可選擇的模式或同時設計幾套可供企業選擇的改制方案,要保證每種改制模式或每套改制方案對企業長遠發展有利,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改制政策和產業政策,有利於保障企業及其員工的長遠利益。
二、律師介入國企改制的必要性
(一)國有企業改制的目標
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是十分重要的國企改制的方針,對指導國企從計劃邁向市場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製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提出了「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目前國有企業改制應當注意四個轉變——「決策機制的轉變」、「運行規則的轉變」、「企業文化的轉變」和「產權結構的轉變」,而產權結構的轉變又是國有企業改制的中心問題和核心環節。國企改制從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主導提升到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為主導,這是本質的飛躍。而上述目標的實現需要解決採取一系列的改制措施:
1、真正落實出資人地位和職權,適當分散股權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形成科學而民主的決策機制。
對國有獨資企業而言解決好對國資委的職權和行權問題。而對於混合多元的國有企業則應當在確保國資委到位和正常行權外,還應當積極發揮小股東的作用,解決好一股獨大問題。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股「一股獨大」,不利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必須以投資主體多元化為前提。積極推行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確保小股東利益和作用的發揮,這是我國目前情況下解決一股獨大的根本出路。因些在國企改制時,盡量不選擇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只有國家股比重降低,才能真正確保法人治理結構中的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之間相互制衡的決策與管理、約束機制的正常運行,也才能真正落實公司法人的自主經營權。
國資委代表國務院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權利。所以,國資委工作的核心應是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責,使國有資產的出資人到位。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身份較為特殊,既是政府官員,又是企業家。國資委必須保證他們的經營能力到位、考核標准到位、激勵收益到位和約束監管到位。
2、提高國資委的直接參與度,提升國資委的行權能力。
嚴格按《公司法》的規定明確出資人的職權、規范召集股東會的程序、規定投票的操作規程、細化出資人決議制度的實施辦法、規定國資委的授權方式、授權內容、救濟方式,等等,提升出資人的行權能力;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應提高中小股東的參與度。在表決程序制度上採取適當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出資人還要加大對重大經營活動、內部高層管理者的監督約束力。切實保障出資人的最高決策權、選任董事的權力以及在對外投資、擔保方面的絕對控制權;完善出資人、董事會、經營管理機構的的授權方式和范圍,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設立董事向股東大會述職制度和股東大會對董事質詢、調查和罷免制度,強化對董事的業績考核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建立權責相統一的運作機制。
3、規范董事會的治理行為。
優化董事會人員結構,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的選聘程序,逐步引入出資人派出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大力推行職工董事制度。健全董事會制度,這是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
(1)嚴格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徹底消除董事會產生的隨意性,減少董事會與經理層人員的交叉任職,實現決策層與執行層的分離,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改善董事會的構成,優化董事會的結構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確保董事會集體決策,防止內部合謀行為,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2)在規范的董事會到位後,把國資委目前代為行使的董事會職權交還董事會行使,包括對經理人員的聘任、考核和薪酬決定權並授予重大決策權,使董事會真正成為經理人員的管理主體和企業的決策主體。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確保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更加透明。基於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的信託法律關系,公司股東有權利獲悉關於董事活動、薪酬以及商業利益議的相關信息。
(3)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改革董事會成員任命方式。
首先,因為在任董事們傾向於根據自己的意願來提拔和選任新的董事,為避免獨立董事的選舉流於形式,可以考慮這樣幾種方法: ①獨立董事必須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考慮差額選舉),不得由董事會任命。②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指定某一董事為獨立董事,該董事必須符合獨立董事最低限度的條件。③設立一個獨立董事任命和提拔委員會,獨立董事的任命都必須經過正式的程序來產生,應規定退休年限等。
其次,應該賦予獨立董事足以真正起到監督效力的某些職權。如業務監督權、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權、公司代表權和特殊情況下的起訴權等。董事會的組成直接關繫到企業的未來,為了使其最大限度地代表股東利益,應嚴格按《公司法》選擇董事會成員,盡量避免採用政府部門任命的方式,徹底解決政企不分問題,使董事會的權力直接受制於股東大會。同時還要實行嚴格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其中最基本的是對經理人員的市場約束,包括商品(或服務) 市場、資本市場、經理人才市場的三重約束。當前最重要的是建立經理人才市場,對經理人員形成一種壓力,使之產生危機感、樹立強烈的事業心,規范其經營行為,最大限度地使所有者和經營者目標利益趨同。
4、建立對公司經理層有效的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和選拔聘任機制。
必須根據經理層人員的經營管理績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包括實行基本工資、年度獎金、長期激勵(如股票期權)相結合的薪金報酬制度。在公司法人治理機構中,基於經理層人員擁有的巨大權力,在現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尚不健全的現狀下,必須通過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將經理層人員行為置於規范的法人治理機構中,通過股東的訴權、董事會的決策權及監事會的監察權,約束經理層人員在執行過程的行為無序狀態。
5、提高監事會監督行為能力。
新《公司法》的修訂,大大強化了監事會的地位和作用,給予法律上的保障。監事要進一步提法律意識與自主意識,進一步完善監事會獨立監督職能,在條件許可下可逐步引入獨立監事制度。嚴格按《公司法》規定的選舉程序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監事應忠誠公正的履行職責,不但要認真檢查公司財務,保障公司利益和公司業務活動的合法性,還應監督、糾正董事和公司經理層的行為,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股東大會報告。繼續發揮外部監事會的作用。改善和強化外部監事會對企業的監督工作,以保證企業依法經營,提高財務數據的准確性和公司運作的透明度。
增強監事會對董事會和經理人員行為合法性的監督。可以規定監事會對董事及經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要求糾正;並提請股東大會予以處罰;建立健全監事會對有關問題的提案權;對不稱職的董事有權向股東大會建議罷免等。
6、妥善安排和處理新老「三會」的關系。
實行公司制改造的目的是打破傳統的企業制度模式,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國際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必須堅持「三權分立」的原則,建立規范有效、良性運轉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確立「新三會」的公司治理主體地位。「老三會」應逐漸淡出公司治理,使其向「業余性質」方向發展。老三會與新三會的相近職能應逐步向新三會轉移、並軌,著力發揮「新三會」的作用。可考慮實行一套人員、多塊牌子的辦法,但應避免「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兼職。當前,特別要充分發揮董事會對公司重要問題的統一決策作用,即在一個企業只能有一個決策中心。廢除黨政聯席會或者是有經理層全體參加的「董事會擴大會議」來決策公司重大事項的做法。要建立規范的可以追究董事責任的董事會議事規則, 實行集體決策、個人負責。
(二)律師參與國有企業改制的必要性
而上述目標的實現和問題的解決不是行政機構通過行政手段就能夠解決的,因為涉及到許許多多的法律問題,需要有法律專業人士參與。對此黨和政府也注意到了律師參與國有企業改制的重要性。
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就規定政府應當採取建立和發展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措施,為國有企業提供社會服務。
1998年2月6日印發的[1998]外經貿計財發第84號文第一次明確了在國企改制(該文中特指內部職工持股試點)中律師「起主協調作用」,把律師推向了改制的最前沿。
1999年8月23日,財政部、司法部財管字[1999]264號《關於律師事務所介入國有資產產權法律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就律師事務所介入國有資產產權法律事務的意義、原則、要求等,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律師事務所介入國有資產產權法律事務。
2003年7月13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第六條規定:「在清產核資工作中,企業需要申報認定的各項資產損失,均應提供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第八條規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是指……律師事務所、專業鑒定機構等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或鑒證意見書」。
2003年12月31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或者批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國務院國資委2005年末出台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中提出:「企業改制必須對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的法律顧問或該單位決定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
因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成為國企改革的必備文件。律師的參與也相應成為國企改革的一個法定環節。這是由於律師的職業特點和作用決定的。律師的本質屬性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為了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最終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其功能是:(1)維護法律權威,促進司法公正。律師「頭戴荊棘的王冠,手持正義的利劍」,超脫而自律,律師依靠法律權威而又只服從法律,並始終如一的為確立法律權威而努力,這既是法治國家的要求,又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礎。(2)平衡公平效益,促進社會穩定。律師深諳法律和法治精神,並能對社會行為作正確的法律評價,律師的努力改變了市場主體對最大利益的片面追求而使之成為公平合法的利益,降低經營者因法律風險和責任而引起的消耗,和因不適當市場行為損害而及時獲取救濟,從而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3)抑制權力(權利)濫用,保障公民權利。權利和權力都是有界限的。律師手中所掌握的不是公權力,也不是私權利,而是一種社會權力。其職業性質決定了這種權力橫亘於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可以平衡社會利益,調解權力或權利沖突,穩定社會危險系數,起到社會「安全閥」的作用。律師因有自己的文化追求和人類關懷而獨立存在,律師最知悉人的權利的重要性,律師本身就是人權的衛士,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保護者。(4)參與政治生活,實現社會正義。這是政治價值的主要體現。律師是實行法治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國家民主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社會正義要求實現效益最大化必須以公正和不侵害公益為條件,追求個體自由應當以群體安全和公正秩序為限度。正是從這一層次,律師的意義不僅僅在於其執著的職業信仰和非凡的執業價值,而更在於其通過參與政治生活而被賦予了倡導理性行為、呼喚社會正義的歷史使命。因此:
1、 律師參與國企改制能有效的防範法律風險。
國企改制要求改制應符合公司法、會計准則和其它法律法規的要求,國企改制的政策性和法律性特徵決定了其必然存在著一系列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這些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主要集中在國有資產評估、國有資產轉讓、報表的調整與納稅影響等幾個方面。律師參與國企改革,可以為改革提供准確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有效地規避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保證國企改制的規范化運行。只有規范化運行,才能經得起時間的考驗。
2、律師參與國企改制,能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實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
在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產權界定、交易定價、產權糾紛調處、成本核算與管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預提和攤銷費用、計提和處理資產損失等各項工作中,律師可以協調企業如實提供真實情況,協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正確履行出資人的職責,依法維護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及時處理國有資產處置中的各類法律關系,審查投資人資格、資信狀況、受讓國有資產或國有股權的能力,以及提供擔保的真實性、合法性;參與國有資產(股權)拍賣、招標或協議出售工作,從法律、政策上嚴格把關,規范操作、堵塞黑洞、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有效避免低價處置和低估賤賣國有資產等現象,確保國有資產的正確流轉和良性重組。
3、律師參與國企改制,能有效節約改製成本。
律師可以幫助企業根據法律政策的規定和企業自身情況選擇改制模式,處理好資產重組及人員調整中的各項法律問題,審查、制定改制方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保障法律文件的合法、有效,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對於主管部門審核、審批改制方案,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更是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律師不僅僅是打官司。發生訴訟之後再去解決問題,必定會有損失。在比較先進的國家,律師的服務功能80%是在非訴訟領域。律師對非訴訟法律事務參與度的高低,是城市法制化進程的一個衡量標志。律師參與國有企業改制,就是進行非訴訟服務——防範風險、減少訴訟、保證交易的安全,因而被稱為「法院前面的人」。
4、律師參與國企改制,能有效保護員工利益和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
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聽取職工意見;職工安置方案更是必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方可實施。律師的參與有利於這些方案的審議和通過。
中央政府文件要求改制中一次性用國有資產解決國企員工身份置換(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及其歷史遺留問題(內退職工、下崗待崗職工、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補差、離退休人員醫葯費暖氣費補貼、員工集資、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改制後的企業也要按規定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這些問題不僅極易引發糾紛,而且有可能形成群體事件,造成社會安全隱患,成為改制中一道繞不過去的難關。在國有凈資產數額不足的條件下,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改製成本更是難中之難。保護員工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協調國家、經營者和員工的關系,保障改制的順利進行便成為律師義不容辭的責任。不能以犧牲職工利益為代價換取企業改制一時的成功。損害職工的利益,造成職工無法再就業,無法得到最低的生活保障,將不利於社會穩定,也不利於構築和諧社會。
三、律師參與國企改制的方式
當前相當多企業在企業改制中,只是基於相關政策的規定,在中間某個環節或最後階段才不得不引入律師服務。企業應當更重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全過程服務,特別是擬改制初期就應當引入律師服務。改制中律師不應該只是「消防員」,更應該是一位「設計師」。律師事務所根據客戶的實際需要和雙方的約定,可以以不同的方式為客戶提供國有企業改制方面的法律服務。不同的服務方式,律師投入的精力和介入的程度不同,服務的內容和承擔的責任有別,相應地,收取的服務費用也不同。

2.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是什麼

律師職業道德,是說作為一名律師,自身應該注意的道德方面的規范,約束自己的行為和思想。就像我們常常說道德從思想上約束一個人。

執業紀律,是指作為一名律師不得不接受和遵守的外在各種約束。也就類似於平時的各種社會行為會受到法律的約束。

為維護律師的職業聲譽,全面提高律師隊伍的道德水準,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保障律師切實履行對社會和公眾所承擔的使命和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制定本規范。

律師職業道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五條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堅持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為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服務,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和國家長治久安服務,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服務。

第六條律師必須遵守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在全部業務活動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條律師必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不畏權勢,敢於排除非法干預,維護國家法制與社會正義。

第八條律師必須熱情勤勉、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積極履行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努力滿足當事人的正當要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

3. 律師可以為企業提供哪些服務

目前律師對企業服務主要是法律顧問。具體內容比較多:
1.解答法律咨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書
2.協助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3.應客戶要求,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4.受客戶委託,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應要求,就客戶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交涉函件,發表法律意見,或者參與非訴訟談判、協調、調解
6.應客戶要求,講授法律實務知識
7.應客戶要求監測與客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發布和修改
8.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
9.幫助企業客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10.協助企業客戶建立法律服務機構,進行法制培訓和法制宣傳
11.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4. 對我市律師更好地開展法律服務有哪些

各區市司法局、局直律師事務所:
為實施「環灣保護、擁灣發展」戰略和落實「擴內需、保增長」的政策要求,促進我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就指導律師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律服務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
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為應對經濟社會形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別是市委、市政府站在新的歷史起點,提出了決勝青島未來的「環灣保護,擁灣發展」戰略決策;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提出了「擴內需、保增長」的政策要求等,這些重大戰略部署為律師拓展業務提供了廣闊的舞台,使律師業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律師是從事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在實施「環灣保護、擁灣發展」戰略、「擴內需、保增長」要求和服務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通過代理訴訟案件、承辦非訴訟法律事務、擔任政府及單位法律顧問等多種形式,廣泛地參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工作,為其提供全方位、多層次、高質量的法律服務,有效避免法律風險。各區市司法局和律師事務所要充分認識律師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總體部署要求,指導律師拓展業務,發揮職能作用,為確保我市經濟平衡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務和保障。
二、建立健全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機制
為切實做好律師法律服務工作,市司法局成立「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指導小組」,由郭永軍副局長任組長,並成立4個法律服務團隊,即「實施『環灣保護、擁灣發展』戰略法律顧問團」、「『擴內需、保增長』法律服務團」、「 預防和解決企業工資拖欠法律服務律師備選庫」、「律師參與涉法信訪法律顧問團」,根據各服務團隊的專業需求挑選了50名律師,分別是我市金融、公司改制、勞動爭議、涉外經濟、房地產、行政、刑事等律師業務方面的優秀人才。各區市司法局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做好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工作。各律師事務所要結合自身實際,抽調專長、骨幹律師組成專業法律服務團隊,積極投入到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工作之中,認真履行法律服務職能。
三、積極拓展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業務領域
(一)指導律師為實施「環灣保護、擁灣發展」提供法律服務。「環灣保護、擁灣發展」的核心是激發主城區的經濟輻射力,啟動膠州灣北部高新區的開發建設,引導膠州灣東西兩翼整合提升城市功能,進而構築「一主、三輔、多組團」的現代化城市布局形態,塑造擁抱膠州灣的大青島的城市框架,為青島城市的深度發展拓展出嶄新的空間。顯然,其中的眾多法律事務無疑給律師執業提供了機遇,特別是高新區、市北區小港灣、四方區填海區域、李滄區新客站、嶗山區度假旅遊和膠州市少海新城等重點組團的規劃建設,將會帶來大批量的融資、項目落戶和舊城改造、企業改制、居民搬遷等法律事務。各律師事務所和廣大律師要善抓機遇、搶抓機遇、抓好機遇,從現在起就要主動介入,積極探索、深入研究實施「環灣保護、擁灣發展」戰略法律服務,拓展業務領域。
(二)指導律師為落實「擴內需、保增長」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務。當前,我市採取的「擴內需、保增長」政策措施已初見成效,但是,金融危機的滯後影響還在繼續。律師法律服務與經濟發展有著天然的聯系,在落實幫扶企業、調整結構、促進消費等各項政策措施中具有重要作用。要指導律師積極參與有關部門產業振興、區域經濟合作等規劃的研究制訂工作,參與企業搬遷、改造、擴張、生產等經營活動,從法律的視角為政府和企業出謀劃策,規避風險。建立和落實律師擔任企業(公司)法律顧問制度,規范工作程序,通過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引導企業(公司)依法經營,調整結構,擺脫困境,努力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三)指導律師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法律服務。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切實把律師服務農村經濟發展放在重要位置,抓緊抓好。要組織律師積極參與黨委政府研究制訂「穩糧、增收、強基礎、重民生」等各項惠農政策,參與增強科技支撐、加大投入力度、優化產業結構、推進改革創新等各項具體工作。各區市司法局要把握好本地農村經濟發展形勢,通過組織律師深入分析研究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圍繞發展現代農業、壯大縣域經濟、加快小城鎮建設、加強和改善農村社會管理、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等政策措施,積極為黨委政府提供法律建議,為農村各類經濟實體提供法律咨詢和代理服務;通過組建縣域經濟重大項目法律服務志願團,建立和落實律師服務農村工作聯系點制度,積極參與城鄉重大經濟建設項目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征地補償等法律事務,為城鄉經濟發展、農民轉移就業、農民工返鄉創業和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法律服務。
(四)指導律師為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法律服務。當前,因各種原因引發的人民內部矛盾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及時妥善地處理好人民內部矛盾,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各區市司法局和律師事務所要按照全市律師工作會議的統一部署要求,通過組織律師參與信訪值班、陪同領導接訪和參與人民調解、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等工作,用法律、用事實、用感情向上訪群眾講清是非,理順情緒,引導群眾以合法方式表達訴求,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通過開展送法進企業、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鎮村等活動,把群眾的法律教育與化解矛盾糾紛結合起來,使群眾學會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真正把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納入法制軌道,從根本上加以解決。廣大律師要圍繞構建和諧社會和改善民生的工作,針對業務活動及可能發生矛盾糾紛的領域,積極開展矛盾化解工作。要重點在企業改制、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引發的矛盾糾紛,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引發的矛盾糾紛,城鎮拆遷和「城中村」改造、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引發的矛盾糾紛,農村山林、土地、宅基地等權屬爭議引發的矛盾糾紛,醫患關系、物業管理和非法集資引發的矛盾糾紛等方面,積極開展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努力為我市經濟發展營造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四、加強領導,切實把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落到實處
各區市司法局和律師事務所要高度重視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切實負起責任。要堅持司法行政機關主導、律師事務所主體、廣大律師參與的服務模式,深入動員全行業的力量,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最大限度地發揮律師法律服務和保障作用。要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地、本所實際,制訂律師法律服務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措施,不斷提高法律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各區市司法局要爭取本地黨委、政府的支持,主動同有關部門溝通聯系,保持信息暢通,為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搭建平台、提供便利。市司法局擬於5、6月份組織「實施『環灣保護、擁灣發展』戰略法律顧問團」成員就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專題研討,7、8月份組織召開一次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研討會。市律師協會要圍繞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探索律師業務、服務模式和保障機制,組織各專業委員會及時研討、解決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法律問題。各區市司法局和律師事務所要有計劃、有安排、有步驟地組織律師參與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其代理的重大法律事務要盡可能組成服務團隊,確保法律服務的效率和質量。廣大律師要努力學習,提高執業能力,及時了解相關信息,積極參與各項服務活動,為推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5. 律師為企業融資提供哪些服務

·向境內客戶提供
1、資產的運營和處置法律服務
企業投資,並購目標企業的治理結構,資產法律狀態調查;
企業重大業務夥伴的調查,顧問律師定期訪問企業;
上市公司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主輔業分離、資產重組、股權重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產權糾紛調處、企業不良資產處置、企業破產清算;
公司治理結構建設、資產管理咨詢。
2、站在改制企業、企業控制人或戰略投資者的角度提供企業改制、資產重組中的法律服務
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民營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制改組和外資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改組;
申請破產、申報債權、參加債權人會議;
職工持股、經營者持股、職工安置。
3、項目咨詢代理
就企業提出的特定問題、特定業務的開展,進行法律調查並提供法律咨詢意見;
各類法律文件、各類交易結構安排的合法性、合規性審查;
就企業特定項目的設立、建設、經營提供全程法律咨詢服務;
就企業投資、公司設立、資產重組、股權轉讓、兼並與收購、合並與分立等重大項目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和項目代理服務;
作為企業代理人,就企業特定項目的設立,參與談判,協調與項目有關各方關系;
作為項目代理人,審查或代理起草合同,章程的文件;
代理項目的政府審批備案手續;
就企業提出的特定問題,進行法律調查,提供法律咨詢意見。
4、站在收購方角度或者被收購方角度為企業兼並和收購提供法律服務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收購;
上市公司國有股及法人股收購;
企業兼並等的方案設計、文件製作、談判、申報審批等。
5、公司戰略規劃與管理咨詢
企業(區域經濟)中長期發展的戰略規劃與策略設計;
提供企業診斷服務,幫助企業發現問題,分析成因,提出對策思路;
涉及企業戰略發展、制度創新、管理轉型、組織再造、流程重組等方面的變革管理咨詢;
涉及市場營銷、資本運營、人力資源、企業文化、技術創新等咨詢服務及輔助實施。

·向境外客戶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
1、為外資並購、參與公司的營運提供法律服務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外資並購上市公司、外資並購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的增資擴股和對外投資;
中國企業在境外設立公司;
外資參與國有企業重組、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外資收購國有資產;
參與或代理客戶並購戰略方案的設計、評價和實施;
對外資並購行為的可行性進行法律論證,協助客戶收集和分析目標公司的公開資料和信息、進行盡職調查、對外資並購的法律效果和政策傾向提出法律意見;參與擬定並購意向書等;協助客戶談判、擬定並購協議書等並購重組過程中所有法律文件、協助客戶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並獲批准;辦理各項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
2、為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代表處提供法律服務
參與投資項目總體結構的設計;代表客戶參與投資項目各階段的審慎調查和談判;
起草、修訂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合同、章程等各種法律文件、代理設立的全套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中國商務代表處的日常經營及再投資法律顧問工作,包括海關、稅務、外匯管理、工商管理的咨詢,勞動用工制度的咨詢及勞資糾紛的處理,銷售合同的起草及修改,技術轉讓事務咨詢及相關合同的起草和修改,為客戶進行謹慎調查輔助其決策;
代理客戶參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解散、清算等法律程序。

6. 律師的職業道德要求是什麼

律師應當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堅持中國特設律師制度的本質屬性;應當始終把執業為民作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服務;應當堅定法治信仰,牢固樹立法治意識,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應當把維護公平正義作為核心價值追求,為當事人提供勤勉盡責、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應當牢固樹立誠信意識,自覺遵守執業行為規范,在執業中恪盡職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自律;應當熱愛律師職業,珍惜律師榮譽。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第四條 律師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法執業。 律師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法律與社會正義。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第五條 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第六條 律師應當敬業勤業,努力鑽研業務,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 第七條 律師應當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職業道德修養。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第八條 律師應當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及委託人的隱私。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第九條 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第十條 律師應當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第十一條 律師應當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第十二條 律師應當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7. 如何發揮律師在法治政府中的作用

一、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律師的參謀作用。我國的法律顧問制度實行了多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多是在企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後,一些地方黨委和政府已經帶頭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聘請了一大批優秀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但有的地方進展較為緩慢,特別是在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一級,面寬量大,迫切需要加快推進這項工作。我認為,律師擔任黨政機關的法律顧問,具備中介性和獨立性的角色優勢,具備法律知識和技能、法律思維和方法上的專業優勢,能夠擔當好法律參謀,起到防範法律風險、促進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

二、組織律師參與立法事務,充分發揮律師的咨詢作用。以往一些立法,徵求意見范圍較窄,甚至只在本系統、本行業內徵求意見,有時雖然在報紙、網路等媒體上公布了草案,但無人組織討論、匯集上報意見,使徵求意見流於形式,以致有的立法中滲入了非正當的部門利益或地方利益,影響了立法的科學性和人民性。這種狀況急待改變。律師這個職業,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各個領域,容易了解到社會各階層、各領域不同群體的呼聲和願望,掌握的社情民意較多,能夠及時發現和研究改革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聘請律師作為立法或者規范性文件起草、審查的專家顧問,可以更好的體現民心民意,避免和減少規范性文件違法和不適當的問題,從源頭上促進依法行政。我還建議,在沒有立法權的地方和部門,也可以這樣仿效辦理。

三、委託律師參與訴訟仲裁,充分發揮律師的維權作用。委託律師代理訴訟仲裁,是政府及其部門多年來常用的一種維權方法,我認為應當發揚光大,做得更好。如果政府或其部門成了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尤其是在設立巡迴法庭和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之後,委託律師代理訴訟更是明智之舉。通過律師的專業代理,在案件的舉證、質證、辯論、協調中,依法維護政府或其部門的合法權益。代理律師還可以協助政府或其部門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建議,幫助其改進和提高行政行為、民商事行為的質量和效率,提高政府的誠信度和公信力。

四、聘請律師參與涉法信訪,充分發揮律師的協調作用。涉法信訪尤其是群體信訪,是多年來困擾政府的一大難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律師由於其職業所具有的獨立性、中介性等特徵,作為「第三方」介入涉法信訪尤其是群體信訪,其豐富的社會經驗和相對中立的立場,更易獲得信訪人的信任,能夠客觀、超脫地聽取信訪人、政府部門雙方的意見,全面分析矛盾糾紛的症結,釋法說理,耐心疏導,引導信訪人通過法律途徑、運用法律手段依法維權,避免採取過激甚至極端手段解決問題。

五、強化保障,為律師發揮作用提供良好條件。充分發揮律師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離不開必要的保障。我建議:一是建立健全遴選機制。通過律師協會與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門聯動的選擇機制,把具有嫻熟法律技能和豐富實務經驗的優秀律師選拔出來,確保法律顧問的素質和能力。二是必要的物質保障。實行契約化和有償服務。所需經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2013)96號和財政部財預(2014)13號文件的規定,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三是嚴格規范管理。把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和運行的情況,作為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法行政的考核內容。建立和完善法律顧問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工作規則,規范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法律顧問的考核考評機制,不斷提高法律顧問的工作質量和效果。

8. 律師常年法律顧問可以為公司提供哪些服務,怎樣收費

1、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提出應對方案。
2、制定合同文本,審查修改合同
3、為企業的重大決策事項/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4、化解企業與其客戶之間糾紛,使企業利益最大化。
5、參與商業談判,對不利於企業的條款採取提示,提出修正措施。
6、提供法律培訓講座,減少企業的風險。
7、勞資爭議解決,,如工資糾紛、福利待遇糾紛、工傷賠償糾紛、解除勞動關系的糾紛等
8、信用及應收賬款管理,從根源上消除信用貿易帶來的交易風險。
9、協助企業建立內部管理制度,設計公司結構,建立知識產權、人力資源、財務管理等制度,使公司的結構具有競爭上的組織優勢。
找大狀企業法律顧問家的收費會根據公司的大小和業務情況有多種選擇,企業主可以自行匹配選擇,費用大概是1.5-3.5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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