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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經濟合作社成員多少過半

發布時間:2022-08-07 13:18:54

㈠ 股份總數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 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 過半數通過 是哪個法條

貌似你這個發條不對
過半數的情況:1、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二)通過公司章程;(三)選舉董事會成員;(四)選舉監事會成員;(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4、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5、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6、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三分之二以上的情況:
1、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㈡ 本社成員超出多少人,可以每10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

第二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並、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第二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
經理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一條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㈢ 合作社股份怎麼分配

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成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比如很多地方現在正在推行的土地經營權入股,也就是土地入股。假如當地一畝地流轉價格為800元,土地入股後,給農民的土地價格為400元/畝,另算股份,農戶年底可以獲得分紅。比如還有的合作社是以農機、大棚入股等。



二、成員分類

根據合作社的成員出資多少,可以把股東分為兩類:

一類是「普通股」社員,只入股100到200元,享受合作社的一般性服務,不參與合作社的第二次「按股分紅」。

第二類是「發展股」社員,其實就是合作社真正的股東,可以採取5000---10000元每股的入股方式。此股參與合作社的第二次「按股分紅」。發展股成員其實就是合作社的真正出資股東。

㈣ 農村合作社股份製成員界定依據

法律分析: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十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㈤ 股份合作社由幾人組成

最少需要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
具體規定是:
1,申請條件:5人(戶)以上,農業戶口80%以上。
2,辦理地點: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管理辦公室登記,工商管理局注冊。
3,費用:自備材料,手續免費

㈥ 農村股份經濟股份合作社的事項表決通過是佔比例多少

第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採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②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第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事;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增加、減少凈資產,以及合並、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㈦ 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穩定和完善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適用本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為公司的,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總社、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社等。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鄉(鎮)、村中國共產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接受各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法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服務,並依法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經營管理本組織集體所有的資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侵犯。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為基礎,按照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和集體資產產權歸屬設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統一為:廣東省××縣(市、區)××鎮(街、鄉)經濟聯合總社;廣東省××縣(市、區)××鎮(街、鄉)××經濟聯合社;廣東省××縣(市、區)××鎮(街、鄉)××村××經濟合作社。

實行股份合作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名稱統一為:廣東省××縣(市、區)××鎮(街、鄉)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總社、廣東省××縣(市、區)××鎮(街、鄉)××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廣東省××縣(市、區)××鎮(街、鄉)××股份合作經濟社。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由本組織成員大會表決通過。組織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宗旨;
(三)組織的資產;
(四)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管理人員的產生與罷免;
(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及其議事、辦事、表決規則(包括應當通過召開成員大會表決的重大事項、可以通過召開成員代表會議表決的具體事項、成員代表會議代表的人數及其產生辦法等);
(七)收益分配製度;
(八)監督管理與財務公開制度;
(九)組織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有關事項。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成員大會。凡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提交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具體事項的表決,可以通過召開成員代表會議的形式進行。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應當公示5天。1/10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交成員大會重新表決。

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戶一票制」等表決方式,具體由組織章程確定。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應當有本組織具有選舉權的成員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有本組織2/3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代表會議,應當有本組織2/3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代表2/3以上通過。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3-7人的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和3-5人的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或者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交叉任職。

社委會或者理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或者監事會的組成人員,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並選出社長和副社長、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組長和副組長、監事長和副監事長。

集體經濟組織有選舉權的成員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戶的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社委會或者理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或者監事會成員;社委會或者理事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60天內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進行表決。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經營管理屬於本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資產;
(二)經營管理依法確定由本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資源性資產及其他資產;
(三)管理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撥給的補助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和資金;
(四)辦理集體土地承包、流轉及其他集體資產經營管理事項;
(五)為本組織成員提供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㈧ 農村集體經濟聯社章程股改百分之五十二村民表決通過,這樣能通過嗎請求各位大神幫忙,謝謝!

不能通過。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三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並、分立、解散,以及設立、加入聯合社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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