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涉外公證在哪裡辦理
可以到公證處辦理,也可以在線辦理。根據所要辦理的公證事項,提前准備好相關的公證材料。
❷ 山東省涉外經濟公證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在涉外經濟活動中更好地運用公證這一法律手段,保障和促進我省的對外開放和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涉外經濟往來中需要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文書和事實,均可依照本規定向公證處申請公證。第三條公證處要依據我國法律並參照國際慣例辦理涉外經濟公證業務,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國內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涉外經濟公證的業務范圍
(一)證明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進行涉外經濟活動所需要的委託書、授權書、文件上的簽名及印鑒屬實,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二)證明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域外設立辦事機構、舉辦合資或獨資企業,以及對外承包工程投標等方面所需的法人憑證、資產負債表等。
(三)證明去域外從事合資、合作和勞務服務等人員的專業職稱、職務、學歷、經歷、勞動保險、健康狀況以及未受刑事制裁等。
(四)證明貸款協議和經批准可對外擔保部門出具的擔保證書。
(五)證明出口商品的商標注冊證書、產地證明、產品成份表等。
(六)證明涉外經濟糾紛中訴訟、索賠等方面所需要的各種證據。
(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事務。第五條涉外經濟公證,由法律行為所在地或法律事實發生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辦理。第六條申請涉外經濟公證,應由當事人、代理人或單位代表人(以下統稱當事人),持有關證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第七條公證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認為不完備或有疑義時,有權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者直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件和材料。第八條公證處受理的涉外經濟公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辦證程序,經審查,其內容真實、合法的,應及時出具公證書,並承辦認證事宜。第九條公證處對不真實、不合法的事實與文書,拒絕公證,並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如當事人不服或認為處理不當,可以向公證處所在地的市、縣司法行政機關或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訴,由受理機關作出決定。第十條公證處辦理涉外經濟公證,依照司法部、財政部的《公證收費暫行規定》收取公證費。公證費一律按人民幣計收。第十一條本規定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❸ 公證處辦理涉外公證業務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涉外公證質量,提高我公證機關的國際信譽,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公證處,可以申請辦理涉外公證業務。
一、公證處所轄區最近三年內涉外公證業務年平均三十件以上;
二、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公證員;
三、有專職或兼職外語翻譯;
四、有較好的辦公條件和設備。第三條直轄市和市、縣公證處可以申報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直轄市市轄區公證處具備第二條條件的在與市公證處劃清業務管轄范圍的前提下,也可以申報辦理涉外公證業務。
申報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由公證處所在市、縣(市轄區)司法局逐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申報,申報時應附第二條規定條件的詳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查批准,報司法部備案。第四條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二、三級以上公證員或具有大學法律專科以上學歷,從事公證工作三年以上的四級公證員;
三、熟悉涉外法律並經全國涉外公證業務考試合格。
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員,應按規定填寫涉外公證人員登記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准後,報部公證司備案。第五條涉外公證員使用的簽名章一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一式二份統一上報部公證司,經公證司審核後統一轉外交部領事司備案。
涉外公證員的簽名章三年更換一次,更換辦法與上款同。第六條本辦法從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過去本部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❹ 如何辦理涉外公證,它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涉外公證包括很多種類型,比如:出生公證、護照公證、成績單公證、親屬關系公證、身份證公證等。
涉外公證辦理流程:
發起申辦:您需要去公證處發起申請,公證人員會根據您的申請要求,告訴您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
審核材料:根據公證事項的不同,您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個人信息與證據材料,提交成功後,公證人員會對您的材料進行審核。
繳納費用:材料審核無誤後,您需要繳納公證費。
領取公證書:公證費繳納成功,您就可以耐心等待辦理結果了,一般需要4-6個工作日。
❺ 什麼是涉外公證都什麼時候需要辦理涉外公證認證手續
涉外公證總是和認證結合在一起的,當事人將相關的文書進行公證後,還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認證。
涉外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證事項,依法證明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活動。
認證是外交、領事機關在公證文書上證明公證機關的簽名和印鑒屬實,或證明前一認證的簽名和印鑒屬實的活動。
為什麼公證後還需要辦理認證?我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文書如系發往國外使用的,除按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外,還應送交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認證。但文書使用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協議免除領事認證的除外。」辦理認證的目的是使一國公證機關所製作的公證證明書能為使用國確信,不致於因為懷疑公證書上的簽名或印鑒可能出於偽造而影響公證文書在境外的法律效力。辦理認證不同於辦理公證那樣是為了證明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或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認證機關只是負責審查公證文書上最後一個公證或認證機關的簽名和印鑒是否屬實,對該公證文書的內容並不進行審查。因此說,認證是對公證文書在境外使用起推薦和證實作用。按照國際慣例,除兩國有互免認證協議外,凡是對外使用的涉外公證文書,通常都應辦理認證。
辦理涉外公證認證流程:
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外交部認證,使領館認證。
❻ 最新的涉外事務公證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涉外公證文書一般用於我國公民出國留學、工作、探親、定居、旅遊,以及我國企事業法人單位、國家機關對外交往;也有部分當事人為華僑、僑眷、旅居我國的外國人。
根據我國《公證暫行條例》及《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辦理涉外公證事項,應到具有涉外公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涉外公證申請表(法人
申辦涉外公證參見《法人如何申辦涉外公證》)。
凡在中國境內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申請辦理涉外公證事項的,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當事人已在域外的,應由本人親筆書寫委託書,委託其在國內的親友代為辦理,委託書寫明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和期限,井由委託人親筆簽名,必要時,該委託書還應經當事人住在國的我國使領館公證,代辦人持此委託書向公證處提出申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的中、小學生)申辦涉外公證,應徵得其監護人的同意或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學齡前兒童)申辦涉外公證,應由其監護代為申辦。
申辦涉外公證事項,當事人一般應向公證處提交如下證明材料和文件:
(1)當事人本人的身份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戶口卡、工作證、護照等),如由他人代辦,代辦也應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
(2)當事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信(管理部門主要有:企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部門;大專院校的教職員工、學生的檔案管理部門;人才交流中心、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等),證明信應有以下內容:
①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②當事人所去的國家及公證文書的使用目的(如:留學、工作、探親、定居、旅遊等);
③當事人所申辦的公證事項(如:出生、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是否受過刑事制裁等。)
(3)辦理各類公證事項所需提供的相應證明文件及復印件若干(如:畢業證書、結婚證等)。
上述證明材料和文件均交由承辦公證員審核,當事人在接受承辦公證員的詢問,並在承辦公證員製作的接談筆錄上簽名後,承辦公證員認為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的規定,該公證事項即視為受理。當事人應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的規定及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聯合頒布的公證費收費標准交納公證費。
❼ 河北省涉外經濟公證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發揮公證在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和保障本省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本省境內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在涉外經濟往來中需要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文書和事實,均可依照本規定向公證處申請公證。第三條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公證職能。
公證處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並參照國際慣例,辦理涉外經濟公證事務。第四條涉外經濟公證的業務范圍:
(一)證明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與外商簽訂的投資、生產、經營和對外貿易方面的協議、合同以及簽訂協議、合同所需要的委託書、授權書和法人代表資格等;
(二)證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商品房屋的買賣(包括預售、預購)、房屋抵押和房屋、設備租賃所簽訂的協議、合同;
(三)證明外商投資企業因生產或生活需要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場地使用和水、電、物資供應及倉儲保管、運輸等協議、合同;
(四)證明外商投資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五)證明外商投資企業因向國內銀行貸款所簽訂的協議、合同和抵押(包括房產抵押、設備抵押、產品抵押、股權抵押、有價證券抵押)貸款書及不可撤銷的擔保書等;
(六)證明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設立辦事機構所需要的營業執照、法人憑證、資產負債表和注冊商標證等;
(七)證明去境外從事勞務服務等出國人員的專業職稱、職務、學歷、經歷、勞動保險和健康狀況等;
(八)證明在涉外經濟糾紛中訴訟和索賠等方面所需要的各種證據;
(九)證明中、外文往來函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和影印本與原本相符以及證明文件的簽名、印鑒屬實等;
(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它涉外經濟公證事務。第五條涉外經濟公證事務由法律行為所在地或法律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辦理。第六條當事人或單位代表人、代理人(以下簡稱當事人)申請涉外經濟公證,應向公證處遞交有關證件和書面申請;委託他人代理的,還須提供有代理權的證件。
申請授權書、委託書和簽名、印鑒公證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第七條公證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認為不完備或有疑義時,應當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直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件和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給予協助。第八條公證處依照法定程序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能力;審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實和文書以及有關文件是否真實、合法。對內容真實、合法的,應及時出具公證書,並承辦從證事宜;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公證處應拒絕公證。第九條公證人員應對本公證處辦理的公證事項保守秘密。第十條公證處辦理涉外經濟公證,依照司法部、財政部和國家物價局制發的《公證費收費規定》收取公證費,並發給正式收據。第十一條本省境內的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與旅居國外的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發生經濟往來申請公證的,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二條本規定由河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