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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眾經濟犯罪如何救濟

發布時間:2022-08-04 19:27:34

Ⅰ 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防控措施

一、完善立法及相關制度,加強部門協作。
完善的法律法規及制度是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基礎保障。立法部門、司法部門要根據形勢發展,加強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效銜接,積極行動,協作配合,及時解決發展中出現的問題。要重點加強對各類涉眾型經濟犯罪個罪的理論與實證研究,加強對於犯罪懲治與犯罪預防、犯罪主觀方面、刑事證據的研究,積極制定出相應的案件定性量刑標准,防止出現新的法律漏洞。著力將未履行信息披露的集資行為進行入罪化處理,正當融資行為與非法集資的區別界定不以集資的量和規模作為標准。未將完全信息披露並提示風險,而且根據吸收資金時行為人的具體狀況,不具有歸還能力,邏輯上必然崩潰的集資行為應該作為犯罪論處。
二、規范市場行為,引導群眾依法投資。
要引導市場主體依法經營杜絕非法集資,使其各種經濟行為不超出法律的邊界。針對當前民眾投資慾望高、投資渠道少、投資范圍窄的現實困境,應大力拓展投資渠道,建立並優化各類資本要素市場,盡可能多地為人民群眾提供投資機會,防止各種以吸引投資為名、騙取受害群眾錢財的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要扎實有效地推進金融體制改革與創新,嚴格金融監管,加大對金融詐騙的打擊力度,將金融機構的經營及法律風險降到最低水平。
三、正確量刑,加大財產刑的使用力度。
經濟犯罪往往屬於貪利性犯罪,犯罪人主觀上無不具有貪財圖利的動機或目的,如果對其僅處以自由刑往往尚不足以遏制其再犯罪,因此,在對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刑事司法過程中要特別注重財產刑的運用。對有些情節較輕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刑法規定判處緩刑並處罰金刑,而不必將其投入監獄,避免在獄中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以及對社會生活的不適應。對於判處一定自由刑尚不足以罰當其罪的,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並科相應罰金,以體現國家對其行為否定性評價的嚴厲性。
四、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公民防範意識。
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國家的經濟政策、法律法規,對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危害性進行重點宣傳,及時宣傳司法機關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取得的成果,揭露這些犯罪活動的欺騙性和非法斂財本質,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大力營造震懾犯罪、教育群眾的濃厚氛圍。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單位、組織和個人防範詐騙的免疫力,切實提高金融機構、公司企業、個體商戶、社會民眾、投資者、尤其是老年人群的自覺警惕性,教育人民群眾不貪利、不僥幸、不盲從,理性投資,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Ⅱ 涉眾型經濟犯罪處置原則

法律分析: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偵查應當在黨委,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堅持辦案與維穩並重,辦案與挽損並重和依法處置的原則,堅持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堅持公開辦案和保守偵查秘密相結合的原則,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宜由涉案金額最多的公安機關管轄;重大的跨區域案件可以確立由案件的主辦地和協辦地分別管轄。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要提高偵查效率,涉案金額的認定宜採取優勢證據原則和數額就低原則.涉案資產的追繳和處置要採取有利於被害人的原則,所有的涉案資產由主辦地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統一處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4] 。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Ⅲ 涉眾型經濟犯罪怎麼穩控

近年來,針對不特定群體的涉眾型經濟犯罪,隨著發案數量、涉及人員、涉案金額的不斷增多,逐步成為了政府、媒體、公眾關注的焦點。每一起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勢必都會對當地乃至全國的經濟活動和社會穩定產生影響。許多案件因受害人經濟利益受損,卻無法挽回損失而引發了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這種情況近年來屢見不鮮,並且已經呈現增長態勢,不僅嚴重侵害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嚴重危害經濟秩序與社會的和諧穩定。在這樣的形勢下,加強架構部門間的協調機制,提前預防和逐步化解涉眾型經濟犯罪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是我們在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亟需面對並妥善解決的課題

Ⅳ 涉眾型經濟糾紛案件一般多長時間解決

涉眾經濟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資產必須全部到位才可能到法院執行處置資產返還受害人,視每個案件難易程度,由於犯罪嫌疑人捲款在逃抓捕工作,及受害人員多,線索繁瑣,被動追款難度大等原因給案件偵破造成一定的影響。您說的一般多長時間,視辦案單位實際情況而定,期間,要多聯系辦案人了解案件進展程度。

Ⅳ 如何處理好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

近年來,針對不特定群體的涉眾型經濟犯罪,隨著發案數量、涉及人員、涉案金額的不斷增多,逐步成為了政府、媒體、公眾關注的焦點。每一起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勢必都會對當地乃至全國的經濟活動和社會穩定產生影響。許多案件因受害人經濟利益受損,卻無法挽回損失而引發了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這種情況近年來屢見不鮮,並且已經呈現增長態勢,不僅嚴重侵害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嚴重危害經濟秩序與社會的和諧穩定。在這樣的形勢下,加強架構部門間的協調機制,提前預防和逐步化解涉眾型經濟犯罪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是我們在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亟需面對並妥善解決的課題。

Ⅵ 在民事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怎麼辦

(一)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1、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3、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並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二)最高法〈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
民事案件審理中,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實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由於實踐中具體運用的標准不統一,致使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為此,對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應採用以下移送方式處理:
1) 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屬於民事糾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 在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犯罪嫌疑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 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
對已全案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案件,在上述機關偵查期間,當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二、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事實已經生效刑事判決確認
1、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與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完全競合,且刑事判決對財產處理已涵蓋了民事責任范疇(例如行為人的行為涉及刑事犯罪,同時也構成民事責 任,在刑事判決中已作出返還被害人合法財產或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判決),被害人又對此提起民事訴訟的,根據滬高法(2006)245號《上海法院關 於刑事判決中財產刑及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刑事判決中財產部分的執行,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
由 於刑事部分的裁決具有執行上的法律效力,且刑事判決中的返還責任主體與民事案件的責任主體完全競合,不涉及其他責任主體,故在刑事訴訟已作出的財產處理與 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范圍一致的情況下,被害人在已獲公力救濟的情況下,再行就同一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
2、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與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雖然競合,但刑事判決對涉及的財產部分未作處理,或只作部分處理,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救濟,要求刑事責任 主體返還財產或對追贓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有管轄權的 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3、刑事判決對財產部分雖作出追贓或退賠處理,但刑事責任主體與民事責任主體不相競合,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該 根據民事法律規范進行判斷。如果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除了刑事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外,單位或其他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例如行 為人採用欺詐手段與被害人訂立合同,個人構成詐騙罪,但單位如果對合同的相對人即被害人構成表見代理,或者單位有過錯的,單位應承擔合同責任或過錯賠償責 任。合同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雖屬同一法律事實,但因引發不同的責任,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註:上述意見是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頒布,因此,文中所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為2012年修訂前的版本。

Ⅶ 經濟犯罪出獄後還需要還款嗎

經濟犯罪出獄後還是需要還款的。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後,還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並不能代替民事責任。一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都是這樣的。除非原告主動不要了,否則債務仍然存在的。所以,詐騙罪判刑後是需要還錢的。
法律分析
但刑法規定中並沒有要求還款。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犯本罪的,根據詐騙數額的大小,除了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同時應當並處罰金或沒收個人財產等附加刑,沒有判令償還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內容。還款的情況只是在判決前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在判決後可能作為有悔罪表現的依據,與其他情節相結合,對是否減刑產生影響。相關法律規定,凡經濟犯罪判刑後仍要還清債務。對於詐騙罪判刑,是屬於刑事方面的責任。而還錢同時也是民事方面,法律法案中並沒有規定罪犯只需承擔刑事責任,就可以不用承擔民事責任。故而,不管罪犯判刑處罰之後,依法對構成詐騙罪的,也應當歸還被害人的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 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二十四、 將第二百六十條改為第二百七十一條,修改為:「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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