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前合謀受賄共犯如何認定
《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受賄罪共同犯罪也必須符合刑法的這一規定。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根據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夥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於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託事項,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
B. 共同受賄如何判決以及共同受賄的類型
法律分析:共同受賄的類型主要有合夥共同受賄、斡旋受賄中的共同受賄、近親屬特別是夫妻共同受賄,認定為共同受賄按照規定的共同犯罪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從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五)共同受賄犯罪的認定
根據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夥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於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託事項,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後雙方共同佔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C. 共同犯罪的數額如何認定,共同犯罪的表現形式
一、共同犯罪的數額如何認定:
(一)共同犯罪是一種犯罪的特殊形態,在定罪的時候需要把它作為一個整體,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均指向體現犯罪結果的犯罪金額。經濟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經濟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應是其參與的整個犯罪的犯罪金額。
(二)《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第(四)款對主犯處罰的規定,只是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不能推導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
對從犯、脅從犯來說,其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及危害結果與主犯一致,犯罪金額也與主犯是一致的。
(三)以分贓金額作為犯罪金額,在具體操作上至少存在以下矛盾:一是犯罪後沒有分贓或沒來得及分贓,怎樣確定犯罪金額;二是個別犯罪人沒有參與分贓,怎樣確定其犯罪金額;三是查證不了分贓金額的共同犯罪,怎樣確定其共同犯罪人的犯罪金額。
二、共同犯罪的表現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這是根據共同犯罪是否能夠依據法律的規定任意形成而對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劃分。
(二)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這是根據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而對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劃分。
(三)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這是根據共同犯罪人之間是否有分工所劃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這是依據共同犯罪有無組織形式而對共同犯罪形式進行的劃分。
D. 共犯的認定標准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中是否把犯罪全部數額作為各個共犯定罪量刑的依據,我國刑法學界存在不同觀點,且爭議較多。有的是以分贓金額定罪處罰的;有的地是對各共犯按參與犯罪的金額定罪處罰。應當怎樣確認犯罪金額,筆者認為對共同犯罪數額的具體認定標准應從三個方面把握。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3)、(4)款對主犯處罰的規定,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不能推導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對從犯、脅從犯來說,其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及危害結果與主犯一致,犯罪金額也與主犯是一致的。對於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參與組織、指揮的主犯犯罪數額的認定,應對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共同犯罪總額負責。在共同經濟犯罪中,主犯發揮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為影響了從犯,可以說主犯對整個犯罪都要負責,因此把所有數額作為主犯的犯罪數額是合理的。
E. 共犯定義是什麼
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要求參與人員二人以上,二人都構成「犯罪」(這里的犯罪指不法,不要求罪名相同,不考慮責任年齡和能力),二人有共同故意、共同行為。我國《刑法》對此也做了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在我國《刑法》總則中只出現了「共同犯罪」的字眼,並沒有出現「共犯」的字眼,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上,「共犯」分為廣義的共犯和狹義的共犯。其中廣義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而狹義的共犯僅僅指教唆犯和幫助犯。因此共犯主要指稱實行共同犯罪的人,而共同犯罪主要指稱行為。因此在我國共犯與共同犯罪只是名詞與動詞的區別,共同犯罪是一種行為,而共犯是一個名詞,並無實質性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