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主體、合同標的、價款及付款時間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大概是這些,看你是什麼類型的合同。
Ⅱ 經濟合同的種類
1、 購銷合同;
2、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3、 加工承攬合同;
4、 貨物運輸合同;
5、 供用電合同;
6、 倉儲保管合同;
7、 財產租賃合同;
8、 借款合同;
9、 財產保險合同.
Ⅲ 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經濟合同內容包括:雙方基本信息、合同標的、標的物數量、標的物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Ⅳ 什麼是經濟合同
法律分析:經濟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是政府或者由政府或法律授權的機構,或者一方或雙方就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條件及其實現對政府負有義務,直接體現以政府意志表達出來的公共政策要求或其他公共利益要求,具有經濟目的或經濟內容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
Ⅳ 一份完整的條款式經濟合同都有哪些內容
摘要 經濟合同的條款主要包括五個內容第一,標的。標的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如購銷合同中的貨物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項目,借款合同中的貨幣;
Ⅵ 經濟合同的基本內容
法律分析:簽訂書面經濟合同一般應按以下順序和內容書寫:
一是立體,即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姓名、單位和地址。
二是宗旨,即雙方當事人訂閱經濟合同的目的和依據。
三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標的、標的物數量、標的物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
四是合同的生效和有效期限。
五是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
六是簽訂合同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Ⅶ 經濟類合同有哪些
合同的條款,即合同的具體內容。由於經濟合同在種類和形式上的差別,在具體條款上也就有所差別。但作為合同成立所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它們都必須具有一些帶有共性的主要條款,這是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根據我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5方面的內容。
一、標的。這是民事法律的術語,經濟合同的標的,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其中,有的是指物,則稱為標的物,比如,購銷合同中的標的物是某種產品,借款合同中的標的物是貨幣,租賃合同中的標的物是租賃物等;也有的是指行為,比如,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標的都是以某種形式所提供的勞務。標的是經濟合同必須具備的最重要條款,沒有標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無所指向,也就不需要什麼經濟合同了。
二、數量和質量。也就是標的的具體化,藉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尺度。比如,產品的數量、完成的工作量等都是標的的數量;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工程項目的標准等都是標的的質量指標。沒有數量和質量指標,經濟合同是無法履行的。
三、價款或者酬金。是指取得對方的產品、完成工程、勞務或智力成果所支付的代價。在以貨物為標的的合同中,這種代價叫作價款;在以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這種代價就叫酬金。它們均以貨幣形式(數量)來表示。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經濟合同享有請求權的一方,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時間范圍,是確定合同是否如期履行的標准。經濟合同有不同種類,履行期限的約定也相應不同,有的是明確規定的某月、某日;有的則規定為在某一段時間內連續交貨。到了履行期限或履行期屆滿,義務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履行地點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所在地。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的,叫約定履行地,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叫法定履行地。如果既未約定,也未規定,可視合同內容需要而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就應在建築物所在地履行,貨物運輸就應在接受貨物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方式是當事人雙方履行義務的具體方法,也有很多種。有的需要以轉移財產的方式履行,有的需要以提供勞務的方式履行;有的規定一次履行,有的規定分期、分批履行;有的規定必須當事人親自履行,有的允許他人代為履行;有的規定送貨上門,有的規定為定點取貨;等等。
五、違約責任。違約,是指當事人不按經濟合同規定的標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承擔的允諾一般是在合同中以違約金的形式加以規定的。即,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不論對方是否因此遭受損失,違約者都應向對方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還應補足不足部分,以賠償損失。這種對損失賠償的支付叫作賠償金。
除了上述的各種經濟合同都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外,《經濟合同法》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比如,國家規定基本建設合同中應具備工程質量、造價、技術資料的交付、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等內容,則它們也就成為這類合同的當然主要條款。再比如,由於財產保險的特殊性質,財產保險合同中除應對保險標的、金額、責任等做出規定外,還應就除外責任、賠償辦法、保險費交付辦法、起迄期限等做出十分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否則極易導致合同糾紛。此外,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構成主要條款,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如果一方的要求另一方認為不能接受,那麼經濟合同也就不能成立。
合同當事人在訂立經濟合同時,必須考慮到主要條款的完整,這是合同能否成立的重要條件之一;並且,還要注意主要條款的細致、明確和每個條款具體內容的完整,這是合同能夠得到切實履行的重要條件之一。同時,它們也直接關繫到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和監督。
您說的都是一些規章制度,不屬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