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仲裁的特點有什麼
法律分析:仲裁的特點如下:1、自願性;2、專業性;3、靈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6、經濟性;7、獨立性;8、國際性。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❷ 仲裁法律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調解與仲裁優缺點,簡要如下:
1、關於調解的主要優缺點:
優點:
便利——便民而且免費。
缺點:
自願性——需雙方當事人,自願進行調解。
2、關於仲裁的主要優缺點:
優點:
1)快捷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2)經濟性——仲裁可以及時地解決爭議,減少當事人在時間和精力上的消耗,從而節省費用。
3)強制性——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缺點:
自願性(除勞動仲裁)——提交仲裁須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是否仲裁、由哪個機構仲裁、仲裁什麼事項、仲裁員等。
❸ 什麼是經濟仲裁簡述仲裁的基本原則。
經濟仲裁是一種和平解決經濟糾紛的方法,指經濟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時,如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自願將爭議的事項或問題提交給雙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專門的仲裁規則進行裁決,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該第三者成為雙方選定的仲裁人(亦稱公斷人),或為仲裁機構。我國仲裁製度的基本原則 我國仲裁製度的基本原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了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除了向法院訴訟外,仲裁是解決糾紛的另一種重要方式。由於仲裁具有當事人自願、程序簡便、不公開審理、解決糾紛迅速及時等特點,因此,在世界各地成為當事人樂於採用的解決國際國內經濟貿易糾紛的重要方式。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是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也是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仲裁法。仲裁法的制定,是對我國仲裁製度根本性的改革,被譽為我國仲裁史上的嶄新里程碑。仲裁法對原有仲裁製度的改革,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實行當事人自願原則。這是現代仲裁製度一條基本原則。仲裁法規定:以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當事人可以以協議方式自主決定;仲裁機構和仲裁地點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當事人對審理案件的仲裁員有權自願選擇;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事項。 第二,實行仲裁的獨立性原則。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從機構的獨立性保證仲裁的公正性;仲裁員辦案的獨立性,仲裁庭對案件的裁決是獨立作出的,無須獲得任何機關的批准,仲裁庭作出的生效裁決,任何機關不得非法撤銷。 第三,實行一栽終局的原則。仲裁法改變了以往我國國內仲裁裁決後,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又裁又審、一裁兩審的作法,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所謂一裁終局,也就是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既有利於提高解決糾紛的效率,也有利於保證仲裁裁決的權威性。
❹ 仲裁和訴訟各自的優缺點
1、仲裁的優缺點
優點:
(1)仲裁保密性強。仲裁的開庭審理以不公開為原則,公開為例外,只要沒有特別的規定或約定,仲裁的進行均不對外公開。這充分體現了保護當事人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商業信譽,同時又尊重當事人的原則。
(2)仲裁可以及時地解決爭議,減少當事人在時間和精力上的消耗,從而節省費用。
(3)仲裁程序比較靈活、簡便,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程序,避免繁瑣環節。
缺點:
(1)仲裁的程序簡單,一裁終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時,又失去了再審的監督作用,沒有了當事人進一步主張權利的迴旋餘地。
(2)仲裁解決糾紛的成本較高。由於仲裁程序的規范化,造成申請仲裁的費用過高。
(3)仲裁協議形式要件過於僵化。
2、訴訟的優缺點
優點:
(1)訴訟是一種有強制力的救濟措施,是最終的結果,不管對方怎麼樣你都可以提起。比較穩定,有效。
(2)訴訟可以充分全面保護你的合法權益,比較公正,處理的結果生效後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具有執行力。
缺點:
(1)訴訟程序比較繁雜,周期較長,需要耗費一定的精力和財力,也有可能使雙方的關系惡化。
(2)訴訟的保密性不強,訴訟的結果是要公開的,而有的人是不願意被公開的。
(4)仲裁法中經濟性怎麼理解擴展閱讀:
仲裁的適用范圍:
《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里明確了三條原則:
1、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
2、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
3、仲裁范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訴訟的基本概念:
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其它組織依法告訴(起訴),申訴、控告或司法機關依職責依追究他人法律責任,由人民法院裁決的法律行為。
訴,是指告訴、申訴、控告的意思和行為。
訟,是法律行為,訟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決的法律行為。如;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就是「打官事」。訴不是指辯論和辯護,它是訴的表現形式。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等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屬於訟。
❺ 仲裁具體怎麼理解
爭議發生後,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自己將矛盾化解掉,如有需求,可以藉助第三方的力量,可以是調解組織,也可以是第三方專門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便是其中之一,依法調解與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是基於爭議當事人的申請,法定專門機構居中作出調解意見或仲裁裁決的一項准司法制度,與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和其他市場經濟國家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制度相比,具有快捷、靈活、低成本的優勢,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人事權益救濟制度。
❻ 仲裁的特點有哪些
法律分析:仲裁具有以下八種特點,分別是:第一,自願性;第二,專業性;第三,靈活性;第四,保密性;第五,快捷性;第六,經濟性;第七,獨立性;第八,國際性。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