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在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該案件涉及經濟犯罪的嫌疑,應當如何處理
1.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過程中發現不屬於經濟糾紛的,會駁回起訴並移送案件至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如果發現有牽連但不屬於同一法律關系的,會繼續審理,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會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 在什麼情況下公安局可以將犯罪嫌疑人移交至看守所
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刑事拘留後,犯罪嫌疑人被移交看守所。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刑事拘留要滿足一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2條和第167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3. 經濟案件破案後犯罪嫌疑人移交檢察院,如何宣判,會通知報案人嗎
刑事訴訟法參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你可以向法院起訴犯罪嫌疑人,要求對方賠償。第七十七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第七十八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具體到你的案子,由於犯嫌已經被法院審判過,你沒有在公訴時提出民事訴訟,這樣你只有從新提起民事訴訟。
4. 經濟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的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的程序:先由公安機關立案受理;然後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再採取訊問、勘驗或者檢查等偵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最後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起訴,或者認為應當不予追責的,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5. 詐騙犯移交檢察院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會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並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刑。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6. 經濟案件移交到檢察院之後是什麼流程,到了法院之後又是怎麼樣的一個流程
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院要對公安機關移交來的證據進行審查,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或者補充偵查的決定。然後再向法院公訴。
7. 經濟犯罪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都有哪些程序
經濟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的程序:先由公安機關立案受理;然後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再採取訊問、勘驗或者檢查等偵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最後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起訴,或者認為應當不予追責的,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8. 經濟類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
法律分析: 經濟刑事案件辦案程序如下: 一、受理。接受報案人報案材料,對報案人進行詢問,並對案件進行案件登記。 二、立案。 三、偵查。 四、破案。 五、偵查終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9. 由派出所移交刑警隊之後怎麼處理刑警隊會怎麼處置移交法院
移交刑警隊說明派出所認為其行為已經不屬於治安案件的范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之後就要面臨刑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等程序了。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凡是構成犯罪的形式案件都必須經過公安局和刑偵隊的,派出所主要負責案件受理、立案,抓捕然後案子移交給公安局,公安局再次到看守所提審,提審結果無異的話再移交給檢察院,公安局一般案件必須在犯罪嫌疑人到案之日起三十七日以內必須向在看守所關押的犯罪嫌疑人送達逮捕令,送達逮捕令後十五日內移交檢察院。案件到了刑警隊意味著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會根據案情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如果人沒有犯罪行為就不嚴重;如果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會依法收集證據,進行調查,決定是否移交檢察院起訴。刑事犯罪嫌疑,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刑警大隊負責刑事案件偵查辦理工作,如果一個案件由別的部門移交到刑警大隊,那麼這個案件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刑事案件,意味著很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