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案刑事拘留一般看管多少天
拒不按生效法律文書規定支付欠款的,拘留的時間最長為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發生的經濟糾紛行政拘留最多會長達半個月之久,這對於那些因為不服判決而堅決不按照法官判決的內容對勝訴方進行賠償和償還財物的人來說算是非常嚴重的處罰了,所以在實踐中法院和行政機關一般都是非常慎重地對案件作出這樣的處理。
(1)經濟案關押多久判刑擴展閱讀: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2. 經濟犯罪被判刑要多長時間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後到偵查終結的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三種: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3. 經濟犯罪多久會判刑
經濟犯罪經過以下時間會判刑:簡單的案件可能三個月內結案,復雜的案件可能半年,一年,甚至更久。可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在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然而,經濟犯罪從立案到判刑的時間,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而定,沒有具體的時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4. 經濟案刑事拘留最長多少天
刑事拘留時間最多37天,但是如果在此期間沒有取保候審的,以後還會被逮捕並判刑。
5. 經濟犯罪一般多久判刑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一般簡單的案件可能三個月內結案,復雜的案件可能半年,一年,甚至更久。可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在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然而,經濟犯罪從立案到判刑的時間,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而定,沒有具體的時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