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財產清查財產清查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財產清查是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通過對本單位各項財產物資、現金的實際盤點,以及對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往來款項的核對,查明某一時點的實際結存數與賬面余額數是否相符,即賬實是否相符。按財產清查的范圍和對象劃分,可以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財產清查的時間劃分,可以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財產物資實物清查的方法通常有兩種,即實際盤點法和技術測算盤點法。對委託外單位加工、保管的財產物資,租出的包裝物、固定資產等,可以按照有關賬簿的賬面結存數,通過信函等方式與對方進行核查,確定賬實是否相符。往來款項主要包括各種應收、預收、預付款項。往來款項的清查,採用與對方單位或個人通過對賬單核對賬簿記錄的方法進行。
法律依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是指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狀況的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是指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資產清查核實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中認定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等進行認定批復,並對資產總額進行確認的工作。
第四條 執行行政或者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清查核實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清查核實由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在規定許可權內對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等事項進行處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 清查核實應當依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開展。
⑵ 資產清查經濟鑒證證明
盤虧固定資產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賠償余額部認定損失申請稅前扣除應提供列材料:
1、固定資產盤點表;
2、盤虧情況說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固定資產盤虧企業應逐項作專項說明由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客觀評判具經濟鑒證證明;
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固定資產指帳面凈值超10萬元(含10萬元)固定資產
3、企業內部關責任認定內部核准文件等;
⑶ 審計經濟鑒證職能的作用
審計經濟鑒證職能的作用:
1、防護性作用,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查和監督,在保障國家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遵守和執行方面起到制約、防護作用;
2、建設性作用,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他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查和評價,對被審計單位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起到促進作用;
3、經濟鑒證職能是隨著現代審計的發展而出現的一項職能,我國各類企業報表必須經民間審計人員鑒證之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審計的經濟鑒證職能在經濟生活中有著重要作用。
補充:經濟鑒證職能
1、定義:經濟鑒證是指鑒定和證明,經濟鑒證是指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全部報表及其他經濟資料進行檢查和驗證,確定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真實、 公允、合法、合規, 並出示書面證明,以便為審計的授權人或委託人提供確切的信息,並取信社會公眾的的一種職能。
2、例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委託,對其投入資本進行驗資,對其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查,或對其合並解散事項進行審核,然後出具驗資報告、查賬報告和清算報告等,均屬於審計執行經濟鑒證職能。
⑷ 資產損失的認定證據
在清產核資工作中,企業需要申報認定的各項資產損失,均應提供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企業收集到的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部門、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及清償文件;
(五)政府部門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八)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是指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分析計算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企業的某項經濟事項發表的專項經濟鑒證證明或鑒證意見書,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鑒定機構等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或鑒證意見書。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本企業在財產清查過程中,對涉及財產盤盈、盤虧或者實物資產報廢、毀損及相關資金掛賬等情況的內部證明和內部鑒定意見書等,主要包括:
(一)會計核算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小組或內部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當聘請行業內專家參加技術鑒定和論證);
(五)企業的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的損失,要有對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對作為資產損失的所有證據,企業都應當根據內部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進行逐級審核,認真把關;承擔企業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根據獨立審計准則規定做好相關證據的復核、甄別工作,逐項予以核實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