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集體所有制屬於什麼企業類型
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以生產資料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獨立的商品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城鎮和鄉村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
其主要法律規范有:1983年4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1984年11月20日國務院批轉《關於輕工業集體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1990年5月11日國務院發布的《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以下簡稱鄉村企業條例)。
1991年6月21日國務院頒布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以下簡稱《城鎮企業條例》)以及1996年10月29日全國八屆人大第22次常委會通過的《鄉鎮企業法》,成為規范中國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組織行為的法律依據。
簡介
集體所有制主要形成了對個體農業、手工業和個體小商販進行的社會主義改造,也有的是在政府的指導下,由城鄉居民根據自願互利原則聯合組成。不同於個體所有制和資本主義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屬於同一類型的經濟,都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都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組織,個人消費品分配基本上都實行按勞分配原則。
不同之處在於集體所有制下的生產資料不屬於國家所有,只歸部分勞動者集體所有,在集體所有制內部,所有權和經營權是統一在一起的,集體可以在國家計劃、政策、法令允許的范圍內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勞動者收入的多少完全取決於本經濟組織的收入水平。
⑵ 鄉與鎮的區別,村、屯、寨、自然村與行政村的關系是什麼
一、區別
1、經濟不一樣
鎮的區域面積大, 人口規模多,經濟發展較好,以非農業人口為主,並有一定的工業區域。
鄉和鎮是同級,但又比鎮人口規模小,經濟弱。
2、類型行政區不一樣
鄉屬於農村型行政區,鎮屬於城市型行政區。
二、關系:村、寨都為同一級行政單位的,自然村、屯等為較小的村落。
(2)鄉村廠子算什麼經濟類型擴展閱讀:
自然村和行政村的區別:
1、以家族、戶族、氏族或其他原因自然形成的居民聚居的村落稱自然村,是與行政村相比而言的。行政村是國家按照法律規定而設立的農村基層管理單位,其組織形式是村民委員會,是農村村民自治組織,下設若干個村民小組,村民小組一般是以自然村劃分的。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一個行政村管理若干個自然村,也有一個自然村(規模較大)為了管理方便,被劃分為幾個行政村的,還有一個自然村就是一個行政村的。
2、自然形態的居民聚落即自然村,往往是一個或多個家族聚居的居民點。自然村是農民日常生活和交往的單位,但不是一個社會管理單位,農村社會基層管理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是行政村。行政村是國家為實現其意志而設立的,既是農村的基層管理單位,又是農村群眾自治組織的區域依託。
⑶ 適合農村開辦的加工廠,有哪些呢需要投資多少錢呢
當下的農村,隨著新農村建設和互聯網的普及,在農村有很多可以的選擇創業途徑,譬如農村加工廠項目,有許多都具備很好的發展前景。那麼,2021年,在農村有哪些加工廠項目投資小,有前景呢?我這里推薦一些,僅供參考調研。
總之,20121年,對於廣大農村創業者來說,是挑戰也是機遇,如果能在農村開辦一個適合的加工廠項目,做好了那也是前景無限。前面的幾個農村加工廠項目,都是投資不大,有前景的,可以提前做好項目調研。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交流這么些,感謝閱讀。
⑷ 民營企業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公司性質就是一種概念,只要是非國有國營的企業都叫民營企業。雇員八人以上,產權屬於私人的都屬私營企業。民營企業是從經營方式上劃分的,強調的是經營的主體,私營企業則是從產權角度劃分的,強調的是企業產權歸屬是私人還是政府。
民營企業可能有部分國有股份,私營企業則沒有。
簡單說,公司性質是指公司的實體或其下屬部門的性質,是用來區分工薪階層上班的地方的類別關系。
拓展資料:
公司性質有:
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是(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統稱。什麼是行政單位?城建局、交通局、房管局、公、檢、法、司、稅務等部門、煙草局、審計局、發改委、市長、林業局。公立的學校、公立的醫院電廠、鋼廠、自來水公司、銀行這些都算是企業單位。因為後綴都有XX有限責任公司或XX股份有限公司。
公私合作企業:公私合作即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在某些公用事業項目的建設或運營中進行相互合作的一種模式。比如:企業有30年收高速費的權利,過了30年,就要把高速路交給國家。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也稱合營企業),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即國外跟國內一起投資、承擔風險、賺錢。
社會組織機構:指各種類型的社會群體,它包括政治組織、經濟組織(企業)、文化組織、軍事組織、宗教組織等。(聯合國就是一個社會組織機構。XX地產建設商會、XX機動車檢驗行業協會、XX教育協會這些都是社會組織機構)
外資企業: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由外國投資者獨自投資經營的企業。(外國人投資的企業)
私營企業:私營企業指的是根據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1998年8月28日,國統字〔1998〕200號)第九條規定,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私營企業有三種類型:獨自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
⑸ 社會經濟形式是什麼意思
國家稅務局計劃會計司轉發《關於經濟類型劃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四條 本規定將經濟類型劃分為以下幾種:
國有經濟
集體經濟
私營經濟
個體經濟
聯營經濟
股份制經濟
外商投資經濟
港、澳、台投資經濟
其他經濟
第五條 國有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國家所有的一種經濟類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國有資產投資舉辦的企業,也包括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或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社會團體,以及上述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自有資金投資舉辦的企業。
第六條 集體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公民集體所有的一種經濟類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組成部分。包括城鄉所有使用集體投資舉辦的企業,以及部分個人通過集資自願放棄所有權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再劃分為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
第七條 私營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公民私人所有、以履佣勞動為基礎的一種經濟類型。包括所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私營獨資企業是指由一人投資經營,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合夥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由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
第八條 個體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佔有和支配的一種經濟類型。包括所有按照《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的個體勞動者。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九條 聯營經濟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共同投資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的一種經濟類型。聯營經濟只包括具備法人條件的緊密型聯營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半緊密型聯營企業和鬆散型聯營企業,仍按其各自的所有制性質劃歸經濟類型。相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共同投資組成的緊密型聯營企業,不列此類,按其所有制性質劃歸相應的經濟類型。
第十條 股份制經濟是指全部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並以股份形式投資舉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股份制經濟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組織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全民、集體、聯營、私營企業等經濟組織雖以股份制形式經營,但不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注冊的,仍按原有所有制性質劃歸經濟類型。
雖以有限責任公司名義登記注冊,但由一個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股東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暫按其股東的所有制性質劃歸經濟類型。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經濟是指外國投資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涉外經濟的法律、法規,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在中國大陸境內開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外商投資經濟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種形式。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外國合營者與中國合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按一定的比例共同投資,共同管理,分享利潤,共擔風險,在中國大陸境內共同舉辦的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外國合作者與中國合作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通過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中國大陸境內共同舉辦的企業。
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外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大陸境內合作開發資源、承包工程或承包經營管理的,也列入此類。
第十二條 港、澳台投資經濟是指港、澳、台地區投資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涉外經濟的法律、法規,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在大陸舉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港、澳、台投資經濟參照外商投資經濟可以分為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獨資企業三種形式。
第十三條 其他經濟是指上述第五條至第十二條之外的其他經濟類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可能會出現新的經濟形式。各地區、各部門在劃分經濟類型時,遇到不易劃清的具體情況,可列入其他經濟類型。
⑹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什麼組織性質如何
發展初期,農村經濟組織是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公有制性質。
它是為實現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發展起來的,產生於20世紀50年代,建國後不久。
在自然鄉村范圍內,更多是在一個生產隊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地(不包括農村宅基地,也即現在所說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
現階段,是活躍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方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形態:
1、原人民公社組織演變過來的。鄉鎮(街)集體經濟經營實體(如公司、聯合社等)村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自然村組經濟實體等。
2、新型聯合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農場(庄)、其它合夥農村企業等。
法人性質。
⑺ 有關農村經濟制度
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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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創新的主要成果,30年來農村發展的實踐充分證明,這一制度有利於推動農村生產力發展。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要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這是實現農業現代化和農村全面小康目標的根本要求。
一、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相適應,是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適應性集中體現在確定了家庭的市場主體地位和通過農戶之間的聯合以提高競爭力兩個方面。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賦予了農戶以充分的經營自主權,包括生產什麼、生產多少、產品如何出售以及盈虧責任,全部由農戶自主決定、自擔風險。這就使農戶作為一個獨立的商品生產經營者,其積極性被充分調動起來。與此同時,農戶之間在技術標准、商品品牌、加工儲運、購銷服務等方面發展統一經營,與家庭經營之間形成兩個層次的互相補充、相輔相成,才能有效彌補家庭經營勢單力薄、缺乏競爭力的不足,避免被市場的汪洋大海所吞沒,從而真正鞏固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所以,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兩個層次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如果說,經過30年的改革實踐,家庭承包經營理念在廣大農村幹部群眾中已經基本確立,那麼,在統一經營這個層面,與改革目標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大多數農戶尚未參與到各種形式的統一經營中來,尚未享受到統一經營所帶來的社會化服務。因此,在市場競爭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後的國際競爭中,我國農業生產經營仍然處於分散、弱小、被動的狀態。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也符合農業生產特點。農業生產過程是勞動過程與自然過程的結合。家庭經營更適宜靈活安排勞動投入和調動勞動積極性。隨著大型化、高效率、全過程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以及勞動力市場的完善,家庭經營的規模可以迅速擴大,生產經營潛力巨大。在生產經營中,有一些單靠一家一戶難以解決的問題,如灌溉排澇、病蟲害防治、良種推廣、加工銷售等,則通過專業合作和社會化服務,即統一經營來解決。因此,就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和規律來看,雙層經營也是缺一不可的。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各項農村政策的基石,其全面貫徹落實,對農業生產發展具有決定性意義。黨在農村的其他各項制度,如土地管理制度、財政扶持制度、促進城鄉發展一體化制度、現代農村金融制度、農村民主管理制度等,都應與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相適應,才能有利於促進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鞏固和完善,以形成協調一致、健全高效的農村經濟制度體系,在推動農業和農村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
為了調動廣大農民增加土地投入的積極性,樹立長期經營、持續發展的理念,《決定》強調:「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這是送給廣大農民的一顆定心丸。這里所說的長久到底是多長時間,我的理解,至少應涵蓋整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又有多長呢?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逐步擺脫不發達狀態,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歷史階段;是由農業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勞動的農業國,逐步轉變為非農業人口佔多數、包含現代農業和現代服務業的工業化國家的歷史階段;是由自然經濟半自然經濟占很大比重,逐步轉變為經濟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歷史階段……是逐步縮小同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在社會主義基礎上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階段。這樣的歷史進程,至少需要一百年時間。至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那還需要更長得多的時間,需要幾代人、十幾代人,甚至幾十代人堅持不懈地努力奮斗。」(第二卷第14—15頁)從十五大報告關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科學論述中,我們不難得出答案,即當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水平,當農民的子女大部分受到較高的教育,不再依賴土地作為惟一的謀生手段和生產資料,當廣大農民不再需要以土地承包制來維護自身權益時,才會有新的更好的制度來代替它。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足以讓幾代農民放心,不會喪失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家庭經營要著力提高集約化水平
唯物辯證法告訴我們,任何事物都是發展變化的。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信息化的推進,隨著現代農業的發展,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也需要與時俱進、不斷完善。《決定》提出要「推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加快農業經營方式轉變」,正是順應了這一客觀要求。家庭經營要加快由自然經濟半自然經濟向社會化生產轉變,才能適應經濟市場化和全球化的要求。在我國經濟發展歷史上,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曾長期居於主體地位。新中國成立後,我們又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始終沒有得到充分發展。實行土地家庭承包制、鼓勵發展商品生產,不過短短30年時間。從目前全國農民家庭經營水平來看,我國農村在很大程度上仍處於自然經濟半自然經濟狀態,農民生產的糧食等農產品,相當大一部分用於自己消費,商品率依然很低。生產的商品化、社會化,只是在少數農業發達地區才得到一定發展。當生產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交換,而主要是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時,農業就不可能成為一個現代化的產業,農業勞動生產率就只能停留在一個很低的水平上,農民也就不可能獲得同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社會成員相同的收入水平。
人多地少是我國農業的基本特點。根據統計調查,全國農戶平均承包土地7.5畝,分為5.7塊。耕地規模小、地塊零碎,是農業生產社會化的根本制約因素。大量實例證明,按照目前的機械化條件,在平原地區經營旱作農業,或在南方水稻集中種植區,一個勞動力可以耕種100畝以上。在黑龍江一年只種一季的農村,一個勞動力可種2000畝以上。也只有達到了這樣的種植規模,我國農業,主要是糧食生產,才能實現由自然半自然經濟向社會化大生產的轉變。推動這一轉變,土地經營權轉讓就成為前提條件。而土地經營權轉讓,又以農業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為前提。令人高興的是,從2000年「十五」規劃以來,由於中央明確提出了實施工業化、城鎮化戰略,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明顯加快。城市化率每年提高1.3個百分點,從事農業的勞動力佔全社會從業人員的比重每年降低1.2個百分點。按照這樣的速度發展下去,到2020年,農村人口降到40%以下,農業勞動力降到30%以下,家庭土地經營規模和農業的市場化程度可望有一個明顯提高。
提高家庭經營的集約化水平,除了擴大土地經營規模外,另一個方向就是通過發展設施農業,調整農業種植結構,提高土地產出率。一畝塑料大棚種植蔬菜、花卉,可使一個勞動力充分就業,每畝土地收益成倍提高。
無論是擴大家庭土地經營規模還是提高土地的產出率,都需要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生產手段,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在土地規模經營發展比較好的地區,農民對農業機械的需求大幅提高,農業機械化進程大大加快,大大促進了良種和規范化栽培技術的推廣。在設施農業比較集中的地區,科技投入和物質投入大幅增加,生產標准化水平迅速提高,農產品出口競爭力不斷增強。在這樣的地區和農戶,家庭經營已經擺脫延續了幾千年的自然經濟,開始融入市場經濟大潮,家庭經營變成家庭農場,邁上了農業現代化的軌道。
三、統一經營要著力提高組織化程度
如果把市場經濟比喻為波濤洶涌的大海,那麼小規模的家庭經營就如大海上的一葉小舟,很難經受住風浪的沖擊。農戶只有聯合起來,才能抗禦市場風險,才能提高市場佔有率,這樣的看法,已在世界各國形成廣泛共識。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農戶之間的聯合和合作都得到了充分發展。對比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制雖調動了農戶的積極性,但由於社會化服務體系遲遲沒有建立起來,統一經營層次成為農村經營體制突出的薄弱環節。農產品賣難和價格大起大落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加工和出口發展緩慢,由合作社來加工和出口農產品更加少見。因此,發展和完善農戶的統一經營,已成為當前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迫切要求和關鍵環節。
按照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發展統一經營,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經營和產權清晰的基礎之上的,服務主體與服務對象之間要麼是市場交換關系,要麼是合作社或協會內部的契約關系,這同傳統的以「大鍋飯」和平均主義為主要特徵的集體經濟有著根本區別,發展新型的統一經營和社會化服務體系,不會回到「歸大堆」的老路上去。
《決定》要求:「統一經營要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這就明確了統一經營的發展方向和組織形式。多元化是指產權方面多元主體之間的聯合,包括公有經濟、私有經濟和農戶個體之間的聯合。多層次指既包括生產環節的服務,也包括流通環節的服務,既包括技術培訓、咨詢等方面的服務,也包括金融、保險等方面的服務。多形式指服務主體與服務對象之間的關系,可以是緊密型,也可以是鬆散型;可以為部分農戶提供專業服務,也可以為一定區域的農民統一提供服務。
圍繞提高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決定》著重強調要大力發展四種類型的服務主體。
一是發展集體經濟,增強集體組織服務功能。這是以鄉、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組織起來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其優勢在於耕地和居住相對集中,行政組織與經濟組織在地域上相統一,便於統一進行資源配置,統一發展種養業和二、三產業。改革以來,這類經濟組織能在少數農村堅持下來,一般都有一個較強的領導集體,有一個好的帶頭人。在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比較發達的地方,基層行政組織用集體企業的利潤建立起公共福利設施,為村民提供各種各樣的公共服務,成為農村共同富裕的榜樣。
二是培育農民新型合作組織。這包括專業合作社和各類專業協會,即從事同類產品生產經營的農戶,根據發展的需要,自願組織起來的聯合體,其屬於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社和協會一般以掌握技術和營銷渠道的專業大戶牽頭組織,為農戶提供農產品加工、儲藏、運輸、銷售和技術培訓、生產資料購置、機械化作業、灌溉、施肥等服務,有的合作社還有自己的統一品牌。屬於股份合作性質的合作社,農戶可以從合作社的贏利中分紅。實踐證明,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直接決定著其收入水平。合作社使農民增強了農產品定價權,並能獲取農產品加工、營銷包括出口等環節的利潤。據統計調查,加入和不加入合作社的農民,收入相差30%以上。
三是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這包括供銷社等傳統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和由各類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構成的新的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有的供銷社已在本地鄉村建立了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和連鎖店,商品統一配送,在為農戶服務和組織、引領農村合作事業發展中增強了競爭力。適應農戶多方面需求,農村各類社會化服務組織也發展起來,作為服務主體的企事業單位、私營個體經濟組織等,為農戶提供機械化作業、配方施肥、防災除害、技術培訓等專業化服務,成為農村服務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是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決定》提出「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為龍頭企業的發展指出了正確方向。龍頭企業是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出現的,以農產品加工銷售為主營業務,在解決家庭承包經營後出現的農產品賣難問題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服務主體多元化和競爭機制的完善,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在定單履約和收購價格等方面常常產生矛盾。經驗表明,通過土地經營權入股、聘請入股農民到龍頭企業就業、強化定單生產的法律約束等形式,使農戶與龍頭企業成為利益共同體,有利於消除兩者之間的矛盾糾紛,實現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目標。
四、合作社要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
去年開始實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組織原則、產權關系、經營形式等做出了科學的法律的規范。《決定》進一步明確,要「按照服務農民、進退自由、權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使之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這是對合作社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製做出的新概括,是對合作社的發展政策和目標提出的新要求。全黨同志特別是從事農村工作的同志,應當把思想認識統一到《決定》的這一精神上來,提高對發展專業合作社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深刻理解加快發展合作社是破解「三農」難題、促進農業現代化、實現農村全面小康的迫切需要,是在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下增強我國農業競爭力的迫切需要。因為,只有發展農民的專業化合作,才能在農戶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採用先進的技術裝備,推廣種植的區域化、良種化和栽培技術的規范化,才能使農民不僅擁有農產品種養環節的利潤,而且能夠分享農產品加工、流通環節的增值利潤,農民收入才能有較快的增長;只有發展專業化合作,農民才能在跨國公司大舉進入的情況下,由一盤散沙變為組織起來的整體,才能抗禦經營風險,進而擴大優勢農產品出口,增強我國農業的國際競爭力。有的國家人力和耕地資源不到我國的1%,而農產品進出口規模卻超過我國,農業成為一個高贏利行業,其關鍵在於組織化程度的優勢。我國合作事業發展滯後,嚴重製約了農業的現代化、國際化進程。
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的農戶之間的合作。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來組建合作社,既可以避免回到「窮過渡」的傳統集體經濟的老路上去,又同公司制劃清了界限。馬克思、恩格斯曾對產生於資本主義生產關系中的合作社給予了高度評價。馬克思指出:「資本主義的股份企業,也和合作工廠一樣,應當被看作是由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轉化為聯合的生產方式的過渡形式,只不過在前者那裡,對立是消極地揚棄的,而在後者那裡,對立是積極地揚棄的。」(《資本論》第3卷第499頁,2004年1月第2版)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一種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形式,應當大力予以發展。當前,通過合作社來彌補統一經營的缺失,應當把重點放在統一品牌、統一技術標准、統一加工、統一銷售上,通過合作社來完成依靠一家一戶幹不了的事情。提高我國農產品質量,必須從發展合作社入手。只有每個合作社及其成員都能從自身利益上關心、維護自己的品牌,才能從根上杜絕不斷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在經營機制比較健全的合作社,還應當發展社員之間的信用合作,這是消除高利貸的根本之策。如果農戶能夠從合作社或其他渠道獲得低利率的優惠貸款,高利貸就沒有生存的土壤了。
合作社要積極參與國際經營,要擁有出口經營自主權,直接把自己生產的農產品及其製成品銷往國外。有的合作社可以聘任一些專業管理人員,幫助合作社進行經營。
由於合作社是農民自己的組織,扶持合作社的政策對農民的增收作用最直接,可以說,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民。因此,《決定》要求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扶持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也規定,對合作社的營銷活動給予政策鼓勵。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快制定扶持合作社發展的優惠政策,特別是在稅收減免上的政策。如能把合作社作為政策扶持的重點,使合作社在我國農村有一個廣泛而迅速的發展,將對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實現全面小康目標新要求發揮重要的歷史性作用。
⑻ 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
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最初由解放後的合作化運動,農戶將自己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交出來形成集體,從而組建成以生產隊為單位的集體經濟組織。深刻地理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與實踐現狀的基礎是須清晰地認識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變遷。
在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這三種集體從事農業經濟活動的組織中,生產隊是基礎,擁有包括土地、耕畜和農具在內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產資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因此一般意義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生產隊(也就是相當於現在村民小組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