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個人獨資企業如何償還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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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股東以個人名義簽署的合同產生的債務應該怎麼處理
股東和公司是兩個不同的民事主體,股東的個人債務與公司無關。但股東因無法償還個人債務,法院強制拍賣這位股東持有的公司股權時,如果其他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就將導致「外人」成為公司股東,從而破壞公司的人合性。
法律分析
一般來講,對於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於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只要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部繳足,則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股東以個人名義欠錢,股東以個人名義欠錢的話與公司無關,公司不會幫助股東償還,股東也不要希望由公司幫忙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③ 股東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借款其他股東需要負責償還嗎
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借款其他股東不需要負責償還,這是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與公司無關,與其他股東也無關。因為法人有獨立的財產權,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於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④ 股東或其他股東如何承擔債權債務
股東一般不承擔公司債權債務。但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⑤ 如果公司破產股東是否要拿出個人財產償還債務
法律分析:1、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那麼股東只需要以認繳的資產來償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認繳資產實繳不足的,需要以自己的財產補足。2、入股是獨資或者合夥企業,那麼股東承擔的就是無限連帶責任,需要用自己的財產償還公司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⑥ 股東能否以公司資產償還個人債務
法律分析:不能。公司的財產是屬於公司所有,不能用來清償股東的債務。但是,股東享有的該公司的股權可以作為其財產進行評估、拍賣,就所得價款清償股東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⑦ 股東可否執行個人債務
個人債務可以執行公司的股份。股東所享有的公司股權可以作為股東個人財產進行評估、拍賣,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但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⑧ 《經濟法》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
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即公司債權人僅可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補充責任,而且主張范圍限於瑕疵出資股東未出資部分的本息。盡管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認繳即可,但在公司債務不能清償全部債權時,股東的出資義務可以加速到期。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對股東瑕疵出資進行了詳細規定,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原告:債權人
公司的債權人有權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不能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擔補充責任,債權人在起訴時需要舉證證明自己與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且不存在無效、已過訴訟時效等情形
二、權利行使前提:公司的債務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債權人行使該權利的前提是,公司的債務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在公司有能力清償該債務時,即使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債權人也不能行使該權利。
三、被告:瑕疵出資的股東
債權主張權利,將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列為被告,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請求范圍
債權人的請求范圍限於瑕疵股東未出資部分的本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⑨ 能否執行公司財產來償還股東的個人債務
公司的財產是屬於公司所有,不能用來清償股東的債務。但是,股東享有的該公司的股權可以作為其財產進行評估、拍賣,就所得價款清償股東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1、第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
個體工商戶的字型大小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型大小經營者的財產。
2、第十四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第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
4、第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依法對該其他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經濟法中股東如何償還個人債務擴展閱讀:
案例:
股東個人債務能否用其投資的公司資產清償
吳某與陳某、呂某、甲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根據已經生效的民事法律判決書:陳某與甲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連帶返還吳某借款並支付利息,呂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通過調查查詢到,被執行人以機器設備作為出資,是案外人乙公司的股東,法院遂作出執行裁定書,查封了異議人(案外人)乙公司機器設備。
乙公司提出異議稱:一、法院查封的財產是異議人公司的財產,不屬於被執行人陳某、呂某的個人財產;二、申請執行人吳某與被執行人陳某、呂某系民間借貸糾紛,與異議人公司無關;三、股東個人債務不能用其投資的公司的資產來清償。請求法院解除對機器設備的查封。
[析案]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屬於企業法人,公司以其所有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如果以動產作為出資,股東完成對公司的出資後,其所出資已經屬於公司資產,股東個人擁有的只是與出資額相對應的股份份額,也就是說,此時,你投資的公司資產已經不是你的財產,而屬於公司。
因此,針對股東的個人債務,不管股東出資的動產價值多少,債權人都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可以向公司主張,出資的動產作為公司財產,對本案而言屬於案外人財產,法院無權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