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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促進法由哪些部門審議

發布時間:2022-07-31 01:53:33

① 《循環經濟促進法》從什麼時間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8月29日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本法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本法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條 發展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

第四條 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 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制定產業政策,應當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等規劃,應當包括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循環經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鼓勵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教育、科學知識普及和國際合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目標責任制,採取規劃、財政、投資、政府采購等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第十條 公民應當增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權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條件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中介機構、學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②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范圍內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

本辦法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發展循環經濟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循環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堅持以企業為主體,政府推動、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循環經濟宣傳教育,向社會普及循環經濟相關知識,引導形成發展循環經濟的良好氛圍。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循環經濟法律、法規、政策,加強發展循環經濟的輿論引導和監督。第六條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循環經濟技術研究、開發、創新和推廣。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合理消費,盡可能使用和推廣節能、節水、節材和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權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八條省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縣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省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要求及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聽取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健全循環經濟評價考核制度。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定期進行考核,並將其結果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第十條省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建設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各級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循環經濟政策、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健全循環經濟技術咨詢服務體系。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保工作,按照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循環經濟相關標準的貫徹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支持和引導企業建立先進的計量管理體系。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織制訂並公布本省高消耗、高排放的重點行業和產品的限額標准。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加強資源消耗、綜合利用和廢物產生等方面的統計調查,定期公布本地區循環經濟統計指標,及時反映循環經濟發展狀況。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制定發展循環經濟技術的政策和技術導向目錄,支持循環經濟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高循環經濟技術支撐能力和創新能力。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統籌國土資源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建築廢棄物處置的管理工作,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建築廢棄物的分類回收、傾倒、中轉、運輸、消納點體系建設。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應當制定農業循環經濟發展規劃,鼓勵和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循環經濟技術及對農業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推動農業面源污染減量,促進農業循環經濟發展。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本法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本法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第三條發展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第四條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

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防止產生再次污染。第五條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國家制定產業政策,應當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等規劃,應當包括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循環經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鼓勵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教育、科學知識普及和國際合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目標責任制,採取規劃、財政、投資、政府采購等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第十條公民應當增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權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一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條件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中介機構、學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條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目標、適用范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並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第十四條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

上級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的循環經濟主要評價指標,對下級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定期進行考核,並將主要評價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第十五條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對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負責回收;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對因不具備技術經濟條件而不適合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無害化處置。

對前款規定的廢棄產品或者包裝物,生產者委託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回收的,或者委託廢物利用或者處置企業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受託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負責回收或者利用、處置。

對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消費者應當將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者其委託回收的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

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名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規定。

④ 甘肅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節約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資源消耗和廢棄物產生,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生產、流通、消費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發展循環經濟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堅持科技創新與制度創新並重,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有機結合,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突出減量化優先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是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和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優惠政策。第六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和排放,促進廢棄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第七條鼓勵和引導公民合理消費,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和排放。

公民有權制止和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宣傳教育網路,開展多層次的循環經濟宣傳教育。

鼓勵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刊登、播放循環經濟公益廣告,加強循環經濟知識及法律法規宣傳。第九條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政府可以委託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第十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開發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等方面的技術,提高循環經濟技術支撐能力和創新能力。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循環經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管理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循環經濟的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科學技術、產業發展、土地利用、環境保護、城鄉建設等專項規劃及區域發展規劃時,應當編入促進循環經濟的內容。第十三條市(州)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國家級和省級循環經濟試點示範城市和園區、企業應當按照試點要求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

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符合科學合理利用資源,發展高附加值的深加工產業鏈,構建企業集中、產業集聚、發展集約的產業組織模式的要求。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制定發布發展循環經濟產業指導目錄和發展循環經濟技術、工藝及設備導向目錄,指導循環經濟發展,引導社會應用先進適用的循環經濟技術、工藝和設備。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能耗、水耗監督管理制度,對鋼鐵有色、石油化工、煤炭電力、建築建材、輕工紡織、造紙印染等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總量的重點企業,實行重點監督管理。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循環經濟主要評價指標,建立完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和地方標准,完善循環經濟統計、核算制度。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循環經濟評價指標,對下級人民政府進行定期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綜合考慮資源狀況、環境容量、污染現狀等因素,合理進行項目布局,扶持能源消耗少、科技含量高、污染排放少的建設項目。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目錄。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列入國家和省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

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涉及淘汰名錄所列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和辦理相關手續。

⑤ 陝西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發展循環經濟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單位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
發展循環經濟堅持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遵循減量化優先的原則,最大化地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提高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循環經濟發展的統籌規劃,制定產業政策,調整產業結構,落實部門責任,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是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控制和減少廢物排放量,提高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第七條公民應當增強循環經濟的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
鼓勵和引導家庭、個人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再製造產品。第八條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社會組織,受政府委託進行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發揮宣傳教育、技術指導、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作用。第九條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開展循環經濟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應用和國際合作。第十條單位和個人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有知情權、建議權和批評權,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建議、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處理,並給予答復。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發展循環經濟中做出突出成績和重大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十二條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發展目標、重點行業和領域、主要任務、空間布局、重點工程及關鍵技術裝備、保障措施等內容,並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以及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和廢物排放降低等循環經濟指標。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以及生態環境、科學技術、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發、區域發展等專項規劃時,應當包括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利用資源、減少廢物排放的原則,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企業的建設和發展,淘汰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實現傳統產業技術升級。第十五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示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各類工業(產業)園區(以下統稱產業園區)的管理機構負責編制產業園區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主管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園區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包括產業定位、產業鏈選擇、能量梯級利用、土地集約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再利用及再生利用,企業共同使用的基礎設施及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不符合園區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批准進入園區。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循環經濟的產業鏈關系、資源循環利用和能量梯級利用關系等循環經濟要求,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的產業布局和產業園區,引導新建企業向園區聚集,鼓勵已建企業向園區搬遷。第十七條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審批、核准機關不得審批、核准,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產業布局,形成循環利用產業鏈,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⑥ 我國最新出台的關於循環經濟的法律是哪一年頒布的

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循環經
濟法律,只是那些或多或少體現了循環經濟
思想和內涵的法律統稱為循環經濟相關法律。

自1989年我國頒布並實施了環境保護的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
《環境保護法》)以來,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環
境保護法體系。已有的環保法律法規借鑒和總
結了國內外污染防治、資源綜合利用和廢棄物
回收利用的經驗,為企業的污染預防、綜合治
理和提高資源利用率提供了一些法律保障。雖
然現行法律中有些已經包含或體現了某些循環經
濟思想,有些已經採用了「循環經濟」術語,但
是現有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的法律體系的
主體仍以未端治理為主要目的。國內外的經驗
表明,僅對工業生產過程的未端進行污染控
制,不僅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環境污染的問
題,而且存在著治理成本不斷升高,經濟損失
不斷擴大的趨勢。這遠落後於循環經濟所要求
的全面有效管理資源,建立環境效益、社會效
益、經濟效益相協調相促進的全新理念。
近幾
年來,隨著循環經濟硏究的不斷深化,國家開
始重視循環經濟的發展,並且提出「健全法制是
把發展循環經濟落到實處的重要保證」。在這種
思想的指導下,地方循環經濟立法的進展較
快。
2004年11月1日我國第一部循環經濟法規
《貴陽市建設循環經濟生態城市條例》施行,為我國今後的循環經濟立法提供了經驗。此
後,雲南、廣州、安徽、江蘇、太原、青
島、深圳等地均先後岀台了相關的循環經濟法
規。目前,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委員會已經成
立了《循環經濟促進法》起草工作領導小組,
負責協同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和國家環保總局
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循環經濟促進法》。
這表明,具有戰略性和全局性的循環經濟基本
法的立法工作已經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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