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認定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1、合同是否有效應參照以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關於經濟適用房在五年內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是否有效問題,有的當事人提出《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規定是國家七部委的規章,不是行政法規。
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該意見屬於國務院法規,效力高於國務院部委的規章,且屬於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在經濟適用房未滿5年的情況下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應當認為是無效的。
3、從近幾年來北京(如大興及順義)、黑龍江、河南省等地法院的判例看,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多以私下交易經濟適用房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被認定為買賣合同無效。
也有個別案例認定,涉案房產交易時(2003年)沒有無論是國務院部門規章,還是北京市地方政府規章,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均無對購買年限及購買人條件的限制性規定。
而且,違反國務院部門規章或地方政府規章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最終認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買賣經濟適用房的行為有效。
4、經濟適用房在滿五年後出售,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政府並無明確的細化規定,買賣雙方只要達成合議,簽訂了買賣合同,該合同即為有效。
經濟適用房在滿五年後出售,但在交易中出於避稅目的,將交易價格做低,房屋買賣合同仍有效,但是應納稅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補繳稅款,並繳付滯納金。
2. 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有效嗎怎麼辦
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因為法律規定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不滿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然後,法律又規定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民事行為無效。所以,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
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 經濟適用房合同書和商品房有什麼區別
經濟適用房合同明確標注,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後一般5年內不得轉讓。
商品房合同可以買賣,不受限制。區別就在於其買賣的性質。
1、概念。經濟適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為供應對象,享受稅費減免政策,住房價值相對市場價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和建築質量,「適合」居住,具有社會保障性的商品住房。而商品房是指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經營,完全按市場規律運作的住宅。
2、價格。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對象是廣大中低收入者,所以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售價時,既要考慮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使職工能夠買得起,又要兼顧國家補助能力。因此經濟適用住房售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即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由建設資本加上3%的開發建設利潤確定。政府不僅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給予用地、計劃、規劃、建設、資金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而且給予一定的稅費減名政策,使得經濟適用住房能以「適中」的價格出售。能真正適合中低收入家庭。而商品房價格卻完全「隨行就市」。
3、質量。經濟適用房以經濟適用為出發點,突出「實惠」二字。因此,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體現適用、美觀的原則,使用功能要滿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功能上要齊全,室內生活必需的設施要有,廳房要齊全;在面積上還要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水平、居民生活習貫有很大差別。以市場接受為前提,因地制宜地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標准。商品房則不然,大戶型、實用性、裝飾性和功能分區明確是商品房設計理念中的核心。
4、權利。由於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實行國家統一劃撥制,享受免徵地土出讓金等各種優惠措施,使得建設成本明顯低於商品房。因此,經濟適用房的房主只享有房屋佔有權、房屋處分權、房屋使用權而不能享受房屋收益權,如將房屋上市交易,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及各種稅費後才可上市,而商品房是完全產權,沒有此項限制。
4. 經濟適用房私下協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經濟適用房私下協議無效。因為經濟適用房是國家針對無房戶的照顧,居住人沒有房屋所有權,是不能進行私下交易等行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5. 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如何簽訂
1、本合同為經濟適用房買賣簽約使用文本。簽約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與出賣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2、本合同所稱經濟適用房是指按《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 法》,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和銷售價格,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並取得《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的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一戶限購一套。 本合同文本同時適用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內非住宅的買賣。 3、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願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對合同文本【 】中選擇的內容、空格部位的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的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做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5、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 6、本合同條款由武漢市房產管理局、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二、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手續 申購手續這樣辦理:按照申請、登記、公示、審批的辦法,分批次批准購買經濟適用房。具體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的區房管局(申請人戶口在馬尾區的向馬尾區建設局)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登記手續,領取《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如實填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並備齊所需材料,向工作單位和主管部門辦理收入和住房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向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辦理證明)手續後,報區房管局審核後,由區房管局上報市房管局復核。對申請人住房情況的核實由市房地產檔案館出具證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和評分後,在相關網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度和申請人的評分情況,按批次批准購房申請,對經批準的同一批次申請人,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 (五)申請人持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和選房順序號,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辦理選房和購房手續。 按得分確定批准順序 對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請人家庭的現住房面積、落戶時間以及困難情況等進行評分,以分數高低確定申購批准順序。
6. 五年內,經濟適用房買賣協議有效嗎
國務院、建設部等七部委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定不是行政法規,不是效力性強制規范。 有人說,這個協議是無效的,因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而社會公共利益表現為公序良俗,公序就是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就是經濟適用住房不是一般性商品房,而是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有限產權,需要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才能申請購買,沒有條件的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損害了其他符合條件的人的利益,侵犯了政府的優先回購權。再則,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來源是劃撥地,而按相關法律規定,劃撥地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由於房屋土地合一,或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既然土地使用權轉讓無效,那麼整個房屋交易行為也無效。 孰是孰非?請律師賜教。
7. 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
首先在你的城市 你這個經濟適用房能不能上市 如果土地出讓金繳納完畢可以上市的話 那張起訴無效 如果你的房子不能上市那從合同訂立開始 其本身就是違法的 視為無效張起訴能贏 後者最好協商解決 前者只要態度強硬就行
8. 在縣城買的經濟適用房,換正式購房合同的時候,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上綁定了有霸王條款的補充協議,協議說,
你可以選擇不簽訂合同啊。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