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糾紛可以報警處理嗎
主要看經濟糾紛的性質。 一、如果是民間借貸等經濟糾紛的: 原則上這屬於私人領域,政府不幹涉;雙方可以友好協商,也可以由人民調解(街道或社區有人管)調解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如果是涉及拆遷、繳納超生社會撫養費等經濟糾紛的: 由相應的政府部門負責協調解決。如拆遷辦,計生辦等。 三、如果是勞動爭議所產生的經濟糾紛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117號令)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負責調解本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縣、市、市轄區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 3、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負擔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進行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四、如果是涉嫌違法犯罪的經濟糾紛的: 可以向警方報警,情節輕的,公安可以調解解決。同時也可以對相關人員處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涉及犯罪的,警方可以立案偵查,受害人可以要求檢察機關在公訴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然,受害人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五、任何經濟糾紛,最終的途徑:都可以通過在人民法院的訴訟解決
B. 經濟糾紛能報警嗎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與刑事方面無關,屬於民事糾紛,所以不需要報警,直接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即可。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C. 經濟糾紛可以到派出所報案嗎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雙方協調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D. 經濟糾紛報警立案標准
經濟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而民事糾紛報警後警察是不受理的,經濟糾紛構成犯罪的,警察才會受理。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如果涉及爭議引起治安糾紛或者民事糾紛的話也是可以報警處理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E. 欠錢多少可以到派出所報案
欠錢不還,是經濟糾紛的民事案件,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償還,不歸公安機關管轄;
如果涉嫌構成詐騙,可以報案,數額在5000元以下的是治安案件,5000元以上構成詐騙罪,是刑事案件。
F. 欠債不還錢金額達到多少可以報警
如果只是欠錢不還這種行為只是屬於民間借貸的經濟糾紛問題,不屬於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不能進行報警處理,只有雙方通過協商或者起訴的方式進行解決。在起訴的時候,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遞交起訴狀以及相關的重要證據,法院判決後,可以去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
個人債務問題指的是當事人由過去交易時形成的,由個人承擔償還或者支付義務的債務,其中包括各種借款、應付以及預收款項等等。也可以稱其為所欠的錢;對於欠款的追討是有很多途徑的,比如雙方進行協商要求支付的,協商是比較好的解決辦法之一。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那麼可以委託律師向對方發律師函。律師函的作用是可以對債務人起到催告和警示,催促要求對方及時將欠款還清,承擔違約的責任等,與司法途徑相比要更加便捷一些,但是律師函本身是沒有強制性的,如果對方還是拒不歸還的,最終的結果還是需要被提起訴訟。如果有欠條的話可以使用欠條作為證據,沒有欠條可以尋找使用其他有效的證據,類似於銀行轉賬記錄、電話錄音等等,這些證據可以證明欠款事實和欠款金額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一般需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一直不還錢的,一般也可以在原告的所在地法院進行起訴。具體的解決情況和最終的處理方式還需要根據案件的詳細情況和證據的呈現情況等來進行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G. 民間借貸人跑了多少錢可以立案多少錢可以報警立案
建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安機關不插手經濟糾紛,如果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可以報警。
如果只是民間借貸糾紛,合同有管轄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的可以向出借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去法院起訴立案需要有原告身份證明、起訴狀、相應的證明材料、並預交訴訟費用。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
(1989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最近發現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案件為名,直接插手干預一些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有的甚至強行收審、扣押一方當事人做人質,替另一方逼索款物;有的還按比例從爭議金額中提成取利。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既干擾經濟糾紛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又損害公安機關的形象,必須堅決加以糾正。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須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嚴格依法辦事。在當前詐騙、投機倒把等經濟犯罪日趨嚴重的情況下,依法查處按管轄分工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這是各級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公安機關應當十分重視嚴厲打擊嚴重經濟犯罪的工作,採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處大案要案,以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順利進行。工作中,要注意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一時難以劃清的,要慎重從事,經過請示報告,研究清楚後再依法恰當處理,切不可輕易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動和難以挽回的後果。
在查處經濟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地區之間要相互配合,協商辦事,不允許搞地方保護主義,偏袒本地當事人或擅自凍結款項。
二、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三、遇有到公安機關投訴的經濟糾紛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主管機關去解決,或及時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禁止用非法手段提成牟利。有關罰沒款提成問題,應嚴格依照財政部、公安部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超越職權范圍,以查處詐騙罪為名,干預經濟糾紛,替當事人追索欠債,從中提成牟利。非法動用強制措施,侵害經濟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是絕對不能允許的。對借機中飽私囊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H. 經濟糾紛報警立案標准
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報警後警方只能調解處理,不會立宰。對於經濟糾紛一般向法院起訴處理,法院立案的條件如下: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