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對林業局林下經濟有哪些相應政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林下經濟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2〕42號),各地會出台相應的扶持政策,主要是組織申報「林下經濟示範基地」、「林下經濟示範項目」等,對於符合條件申報成功的,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
2. 海南經濟特區森林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定
第一條為了嚴格保護森林生態環境,科學開發森林旅遊資源,規范森林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森林旅遊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經濟特區內森林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森林旅遊是指在保護森林資源的前提下,以森林資源為依託,在特定的森林、濕地等自然生態地域為旅遊者提供游覽觀光、休閑度假、森林探奇、生態文化等特色旅遊活動。第三條森林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的方針,堅持嚴格保護、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等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將森林旅遊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給予財政保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文化體育、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森林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旅遊、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森林旅遊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宣傳,增強森林旅遊經營者、旅遊者以及森林旅遊地居民的資源和環境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森林旅遊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森林旅遊資源的行為。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旅遊資源進行調查和評價,建立森林旅遊資源檔案,為森林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提供基礎資料。第八條保護和開發森林旅遊資源應當進行統一規劃,科學整合全省的森林旅遊資源和其他旅遊資源,研究各區域林相、景觀、文化的差異性,充分挖掘森林旅遊的文化內涵,使各區域旅遊定位特色各異,旅遊發展各有側重,並且按照森林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科學設置森林旅遊的規模和容量。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遊、發展和改革、文化體育、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全省森林旅遊資源狀況組織編制省森林旅遊發展規劃,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遊、發展和改革、文化體育、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全省森林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森林旅遊發展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森林旅遊發展規劃報送批准前,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通過召開論證會、評審會或者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報送批準的材料,應當包括聽取意見的情況。第十條森林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主體功能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海洋功能區規劃,並與旅遊、交通、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區劃、風景名勝區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與森林旅遊相關的規劃時,應當與本行政區域森林旅遊發展規劃相銜接。第十一條尖峰嶺、霸王嶺、吊羅山、黎母山等林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所管轄林區的森林生態保護規劃和森林旅遊規劃,合理劃定森林旅遊開發區域,嚴格保護森林生態資源。
林區森林生態保護規劃和林區森林旅遊規劃應當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旅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二條尖峰嶺、霸王嶺、吊羅山、黎母山、七仙嶺、藍洋、海口火山口、新盈等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審核後,報國家林業局批准。第十三條開發森林旅遊景區景點應當編制景區景點規劃。森林旅遊景區景點規劃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請批准和備案。第十四條經批準的森林旅遊發展、林區森林生態保護等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審批。第十五條開發森林旅遊資源應當符合森林旅遊發展、林區森林生態保護等規劃。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制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森林旅遊景區景點規劃的森林旅遊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發。
3. 利用林間地發展林下經濟違法嗎
當然不違法,而且也是國家鼓勵的行為,只要獲得了林地主人的同意,當然一般來說發展林下經濟的主體本來就是林地主人。
林下經濟是以森林資源為依託,以林業為主體,發展林下種植、養殖及相關產業的一種循環經濟產業,可以實現林下開發的最大價值及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佳組合。
4. 最新的林業相關的政策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 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少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葯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同、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滿腔派和強制集資。
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 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 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 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徵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程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十一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 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林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十八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三章 森林保護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區設立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轄區內的森林資源,並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任務。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一) 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准;
(二) 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
(三) 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
(四)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國家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第二十三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來服務的標志。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和採集。
第二十五條 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四章 植樹造林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
宜林荒山荒地,屬於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採伐
第二十九條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採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計劃管理范圍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 採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三) 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第三十二條 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採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第三十三條 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有關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採伐許可證,中止其採伐、直到糾正為止。
第三十五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採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於採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三十六條 林區木材的經營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採伐許可證後,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採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有權制止。
第三十八條 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出口前款規定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的,必須經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放行。進出口的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屬於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並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並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放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過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採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報省、自治區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5. 什麼是林下經濟
隨著森林生態功能的無限擴張,其經濟效益空間逐漸被壓縮。許多林區一直在探索如何轉型,如何在賺取豐厚收入的同時保護生態。的確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和模式,例如我們經常聽到的林下經濟。林下經濟可以選擇適合林地資源利用的種植和養殖形式,不砍伐樹木,實現生態、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這種全新的林業生產模式生產的農產品不僅迎合了當前人們對生態農產品的追求,而且實現了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有機統一。因此,這一新的經濟現象被廣大林區所復制,極大地促進了林下經濟的蓬勃發展。
林下特種家禽養殖模式。所謂特種家禽,是指已經成功馴養但尚未被廣泛養殖,且未被國家認定為家禽,或者是需要馴養的野生動物。如今,許多特殊的家禽都是人工飼養的。如何發展林下農業將是一項特別適合農村農民通過耕作致富的實用技術,並且具有成本低、易操作的特點。
6. 林下經濟的具體操作
發展林下經濟是個系統工程,林草、林葯、林牧、林禽……形式多樣、內容復雜,最重要的是科學選擇具體操作的突破口。
首先是加強部門溝通與合作,注重規劃引導。
沒有合作,單憑林業一家之力,要說發展好林下經濟,只能是紙上談兵;沒有規劃,要想發展好林下經濟,也只能是瞎子摸象。因此,必須將發展林下經濟與林業產業化建設、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推進循環經濟、扶貧開發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內容融合在一起。
其次是創新發展模式,提高經濟效益。
一是大力發展林下種植。充分利用豐富的林下資源發展種植業,因地制宜開發林果、林草、林花、林菜、林菌、林葯等模式。比如說林花模式。現在人們生活水平提高了,大家不僅僅滿足於吃,還在追求高品質的生活,對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花卉、園藝、苗木就派上用場了,而且賣價好。台灣花卉產業做得很大,我們已經從政府部門的層面加強了與台灣花卉產業的對接。在林下種植耐陰性的花卉和觀賞植物,發展前景是很廣闊的。
二是大力發展林下養殖。充分利用林下空間發展立體養殖,大力發展林禽、林畜、林蜂等模式。
三是大力發展森林旅遊。充分發揮山清水秀、空氣清新、生態良好的優勢,合理利用森林景觀、自然環境和林下產品資源,發展旅遊觀光、休閑度假、康復療養等產業,大力發展森林旅遊。四是大力發展林下產品經營加工,拉長林下經濟產業鏈,發揮集群作用,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是拓寬融資渠道,加大資金投入。
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建立林權交易中心和林產品專業市場,大力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推進森林保險,拓寬融資渠道,支持林下經濟發展。按照性質不變、渠道多樣、捆綁使用的原則,發展林下經濟與農業綜合開發、經濟結構調整、畜牧養殖、扶貧開發、科技推廣等項目,在資金使用上完全可以有機結合起來。
第四是加強技術服務,提高產品質量。
積極搭建企業、農民與高校、科研院所、技術推廣單位之間的合作平台;積極引進和推廣適宜林間種植、養殖的新品種、新技術,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步伐,建立林下產品產前、產中、產後的技術服務體系。嚴格實行標准化生產,確保林下經濟產品質量。
第五是建立銷售網路,培育龍頭企業。
集中力量,引進和培育有實力、講誠信、影響力大、輻射力強的企業,並通過龍頭企業輻射帶動,採取「龍頭企業+基地+大戶+農戶」等模式,引導農戶組建林業專業合作社組織,建立市場銷售網路。抓緊建設一批連片規模1000畝以上的林下經濟示範基地。
林下經濟生產相對分散、利益主體較多,積極組建各類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加強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提高經營者適應市場的能力,才能更快更好地提高林下經濟產業化、組織化程度。
7. 科右前旗2022年對林糧間作,林下經濟有什麼新規
規則如下。
主要任務。一是鼓勵林下種植產業發展。二是鼓勵林下養殖產業發展。三是鼓勵林下三產融合發展。主要發展模式。一是林下種植模式,包括林糧(油、棉)模式、林葯模式、林菜(菌)模式、林花(草)模式。二是林下養殖模式,包括林下蚯蚓養殖模式、林下禽類養殖模式、林下蜜蜂養殖模式。三是林下三產融合休閑康養模式,包括林下休閑觀光模式、林下康養度假模式、林下戶外運動模式。
科右前旗是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下轄旗,地處興安盟中西部,境內有蒙、漢、滿、朝鮮等13個民族。其北部是大興安嶺山脈,其餘大都是淺山丘陵,屬溫帶大陸性氣候,其境內有蘇聯紅軍紀念塔、索倫慘案烈士碑等旅遊景點,曾獲得「國家園林縣城」榮譽稱號。
8. 現在大力提倡發展林下經濟,林下經濟包括哪些方面
林下經濟包括林下種植、水產養殖、採集和森林旅遊包括林下和林內產業以及林上產業。林下經濟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後農業生產領域出現的一個新事物,集體林地承包到戶,農民充分利用林地,不採伐致富。砍伐樹木,科學管理林地。是一種生態農業模式,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資源和林陰優勢,從事林下種植、養殖等三維復合生產經營,使農林牧業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循環協調發展。
要知道的是森林是最經濟的碳吸收器。它們通過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並釋放氧氣,形成碳匯。林業碳匯是指通過植樹造林、加強森林經營和森林植被恢復、批準的減排量掛牌出售、通過購買碳減排量控制碳排放的企業或單位等措施,提高森林碳儲存能力。在抵消其工業碳排放的過程中,通俗的解釋是好空氣是為錢而賣的,工業的發展必須相應地購買碳排放權。
9. 林下經濟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摘要 包括林禽模式、林畜模式、林菜模式、林草模式、林菌模式、林葯模式、林油模式、林糧模式。林禽模式是在速生林下種植牧草或保留自然生長的雜草,在周邊地區圍欄,養殖柴雞、鵝等家禽。林菜模式是林木與蔬菜間作種植,是一種經濟效益較高的模式。林葯模式是利用林間空地間種金銀花、白芍、板藍根等葯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