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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有哪些情況

發布時間:2022-07-30 01:16:10

⑴ 經濟犯罪的常見罪名有哪些

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葯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范疇。 為了滿足廣大法律工作者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時查閱理解相關規定,本文根據經濟犯罪各罪名的構成要件與定罪適用,參閱了刑事法律及最新司法解釋,將理論與實務相結合,列舉了關於經濟犯罪的相關疑難問題,適於公安幹警在偵查經濟犯罪案件時使用,也適於檢察官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時查閱,可供法官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作參考。 (一)職務犯罪型經濟犯罪常見問題 1、貪污罪與內部職工的盜竊罪的區別?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盜竊公共財物(即監守自盜)構成的貪污罪,與內部職工的盜竊罪,有時不易區別。區別這兩種罪的關鍵在於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前述其他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其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例如:出納員利用其職務上保管現金的便利,盜竊由其保管的公款,是貪污罪;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保管的公共財物,則應是盜竊罪。售貨員利用其受國營商店委託經管貨物的售貨款的便利,盜竊由其經管的貨物或售貨款,是貪污罪;如果他僅是利用對商店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售貨員經管的貨物或售貨款,則是盜竊罪。 2、 內外勾結進行貪污或者盜竊活動的共同犯罪案件如何定罪 ? 內外勾結進行貪污或者盜竊活動的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團犯罪),應按其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徵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徵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徵決定的。 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徵是貪污,同案犯中不具有貪污罪主體身份的人,應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徵是盜竊,同案犯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論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應以盜竊罪的共犯論處。 3、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者進行非法活動以貪污論處的問題? 關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問題,首先應區別是否歸還。如果歸還了,則性質是挪用,除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應判刑的外,一般屬於違反財經紀律,應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如果不歸還,在性質上則是將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公共財產轉變為私人所有,可以視為貪污。但確定挪用公款是否歸還、是否構成貪污在時間上需要有一個期限,在金額上需要達到一定數量。當然,還要注意挪用公款的其他情節。司法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六個月不還的,或者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以貪污論處。其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罪的,按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4、生產資料、 資金全部或者基本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交由個人或若幹人負責經營的經濟組織,其主管人員或者管理財物的人員利用經營之便,侵吞、盜竊、騙取集體財物的,可否以貪污罪論處的問題? 當前,凡生產資料、資金全部或者基本上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交由個人或若幹人負責經營的,應視為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層次,其主管人員或者管理財物的人員,利用經營之便,以侵吞、盜竊或騙取等手段,將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資料、資金或應上交集體經濟組織的利潤非法佔為私有的,以貪污罪論處。 5、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活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以酬謝費等各種名義收受財物的,可否認定為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是瀆職罪的一種。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活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以酬謝費、手續費、提成、回扣等各種名義收受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要作具體分析,區分不同情況: ⑴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區分開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受賄罪的不可缺少的要件。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為他人推銷產品,購買物資、聯系業務,以「酬謝費」等名義索取、收受財物的,不應認定受賄罪。對於其中違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嚴禁經商的規定,或違反有關工作制度和紀律的,由所在單位處理。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按其他法律規定處理。 ⑵把合理報酬與違法所得區分開來。如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為外單位提供業務服務,按規定得到合理獎勵的;為本單位推銷產品、承攬業務作出成績,按規定取得合理報酬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專門機構,從事提供信息、介紹業務、咨詢服務等工作,按規定提取合理手續費的;取得這些合理的勞動報酬,均不屬於受賄。 ⑶把對搞活經濟、發展生產有利與無利區分開來。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不論對搞活經濟有利或者無利,其性質都是受賄行為。但是,區分對搞活經濟、發展生產有利或無利這一界限,對於衡量情節輕重,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否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都是必要的、有意義的。 6、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接受對方物品,只付少量現金,可否認定為受賄罪以及受賄金額應如何計算?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物品,只付少量現金。這往往是行賄、受賄雙方為掩蓋犯罪行為的一種手段,情節嚴重,數量較大的,應認定為受賄罪。受賄金額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金額來計算。行賄人的物品未付款或無法計算行賄人支付金額的,應以受賄人收受物品當時當地的市場零售價格扣除受賄人已付現金額來計算。 (二)詐騙型經濟犯罪常見問題 7、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騙取財物的,應認定詐騙罪還是按經濟合同糾紛處理? ⑴個人明知自己並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以騙取財物為目的,採取欺詐手段與其他單位、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擔保,雖經過努力,但由於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經濟合同糾紛處理。 ⑵國營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騙取財物為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同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給對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應按詐騙罪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開責任。如果經對方索取,已將所騙財物歸還的,可以從寬處理。 ⑶國營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用誇大履約能力的方法,取得對方信任與其簽訂合同。

⑵ 什麼情況下經濟犯罪會被追訴

法律分析:首先經濟犯罪要先符合追訴時期的要求,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具體經濟犯罪 的追訴根據情況不同有不同的特徵例如,走私假幣案,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以上的,應予追訴。妨害清算案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⑶ 經濟犯罪有哪些會怎麼量刑。

刑事案件立案後多久能判決,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簡單的案件可能三個月內結案,復雜的案件可能半年,一年,甚至更久。經濟違法犯罪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一、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四、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五、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⑷ 公務員涉嫌經濟犯罪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務員涉嫌經濟犯罪的情況: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⑸ 經濟犯罪一般能判多少年

經濟犯罪比刑事犯罪量刑應該輕一些,經濟犯罪一般能判多少年要根據經濟犯罪的事實,數額,情節,認罪態度及退賠贓款的情況決定量刑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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