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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什麼情況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發布時間:2022-07-28 18:33:31

1. 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 哪些情況下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 勞動法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勞動法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主動表示不續簽原合同的;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 勞動合同法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5. 勞動法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什麼

法律分析: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主動表示不續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什麼情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以下情況下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職工主動辭職的,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6、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7、職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解除勞動合同哪些情況下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企業在以下情況下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職工主動辭職的;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 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八種情形
(一)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用人單位須有證據證明擬被辭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明確約定該崗位的錄用條件,在日常工作中有完善的考核制度。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何種程度屬於嚴重由勞動仲裁機構及法院裁量,但實踐中以下情形一般會被認定為嚴重違反勞動記錄或規章制度:
1、違反公司員工日常行為規范及工作紀律的行為;
2、影響生產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3、多次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
4、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
5、工作嚴重失誤導致公司大量產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導致公司利益重大損失;
6、故意毀壞單位財物,金額較大的;
7、一個月內遲到、早退或曠工累計一定次數/天數;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本條款要求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且造成那個重大損害。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在《用工合同》、《規章制度》或《內部崗位責任》等規定中明確列明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具體情形,及重大損失的標准。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被判緩刑的同樣適用。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若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並未造成嚴重影響,用人單位仍需解除勞動關系的,則需履行告知該勞動者中止其他勞動關系的義務。
(六)勞動合同合同無效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因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司法實踐中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25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 勞動者離職是得不到經濟補償金的10種情況是

法律分析:勞動者離職是得不到經濟補償金的10種情況是: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目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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