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個部門能查村委會賬目
法律分析: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簡稱 村委會 ,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 鄉 或 鎮 所轄的 行政村 村民 選舉 產生的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其產生的依據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集體「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農村集體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券等其他資產;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園地、荒地、荒溝、水面、綠化地等自然資源。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主體,有依法保護、經營、管理集體「三資」的權利和義務。農村集體「三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平調、損壞、私分、哄搶或非法查封、抵押、凍結、變賣和沒收。
⑵ 村民代表怎樣查村委會財務
這是黑龍江省的,查找你所在省自治區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或辦法,內容基本相同。
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
第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事項應當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報鄉(鎮)經管站審查同意後執行:
(一)主要生產項目的承包辦法及承包指標;
(二)資金籌集;
(三)合同內農民負擔預算;
(四)較大投資項目;
(五)村幹部報酬;
(六)其他計劃外較大財務事項。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選出代表組成的民主理財組織。民主理財組織的職責:
(一)檢查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計劃制定及執行情況;
(二)檢查監督財會人員對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檢查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維護集體資產不受損失;
(四)聽取和反映群眾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對違反財務制度和揮霍浪費集體資金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
縣、鄉(鎮)經管站負責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的指導和審計、監督。
各級經管站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秉公辦事,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三十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至少公布二次財務帳目,接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鄉(鎮)經管站應當實行村財會人員集體辦公制度,以村為單位設置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余額控制總帳。
第三十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應當支持村財會人員履行職責,保證財會人員行使工作權利,嚴禁打擊報復財會人員。
⑶ 村民要怎樣才能查到村裡的帳目,去哪個單位查最好
2010年10月28日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
直接到村委會
⑷ 怎麼查閱村裡賬目
化、制度化的意見》,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完善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各項制度,切實做到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是決定該集體經濟組織重大財務活動和財務事項的最高權力機構。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推選3至5人組成。民主理財小組享有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民主監督權利。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對本集體組織的財務賬目提出疑問,有權委託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財務賬目。綜上所述,農村上訪群眾要求直接查閱審核村集體賬目是沒有政策和法律依據的。上訪群眾如對集體財務有疑問,可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或委託村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賬目。
⑸ 村民要查村裡的賬目怎麼查
集體到村委會查
⑹ 村民要查村裡的帳目怎麼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第三十條,村民可以查詢以下內容: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二條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
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第三十四條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會議記錄,土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經濟合同,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文件,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務檔案應當真實、准確、完整、規范。
⑺ 村級賬目怎麼查問題
法律分析: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完善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各項制度,切實做到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是決定該集體經濟組織重大財務活動和財務事項的最高權力機構。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推選3至5人組成。民主理財小組享有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民主監督權利。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對本集體組織的財務賬目提出疑問,有權委託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財務賬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