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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經濟房怎麼出售

發布時間:2022-07-27 04:52:21

❶ 經濟適用房如何買賣

經濟適用房需要滿5年才可以買賣。
1、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
2、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3、首先,結合工作單位、居住習慣、生活方式等綜合因素,再決定購買哪個區域內的經濟適用房項目。如上班單位離項目的遠近、周邊的親朋好友居住情況等都屬於綜合考慮因素。其次,到項目現場考察,了解項目本身的配套設施,並結合自身的需要進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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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經濟適用房如何出售過戶

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自取得房產證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不得上市交易,滿5年上市交易的需取得經適房管理部門的同意,按原價出賣給符合經適房申請資格的人或家庭,免徵土地收益金,該房屋性質仍為經適房;滿5年購房人按市場價出售的,需按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部門繳納15%的土地收益金,該房屋取得產權證視為商品房。
目前西安二手房過戶涉及費用如下:
1、交易手續費:(1)住宅6元/平米;(2)非住宅10元/平米;(3)經濟適用房、房改房、安居工程3元/m2;
2、土地收益金:房改房按成交價格的1%徵收土地收益金;經濟適用房按經濟適用房面積部分相應價款的15%徵收土地收益金;安居工程按成交價格的2%;
3、登記費:(1)住宅:80元/套;(2)非住宅:550元/宗。
4、核檔費:私產50元/證;單位產100元/證。
5、營業稅:根據財稅【2011】12號文件規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對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6、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此所得為財產轉讓所得,由賣方繳納。
計算公式:財產轉讓所得*20%(財產轉讓所得=本次交易價格—房產原價—原繳納契稅—本次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7、契稅:繳納比例為3%。根據契稅政策規定, 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
具體情況您可咨詢當地房管部門二手房轉移登記科.

❸ 目前經濟適用房出售需要什麼條件

經濟適用房出售條件:1、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2、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❹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經濟適用房如何辦理過戶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房過戶辦理流程如下:

承購人需攜帶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房屋所有不動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購房滿5年證明材料,到其經濟適用房所在區域房管局提出申請,補繳差價款,然後向房屋交易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

(4)海南經濟房怎麼出售擴展閱讀: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❺ 買賣經濟適用房需辦理哪些手續

1、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例如: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若按現市場3600元、平方米進行出售,則需按3600×95×10%計算,補交34200元的綜合地價款。
出售提醒: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2、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如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例如同樣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在未住滿5年的情況下,只能以2650元、平方米或低於2650元、平方米的價格進行出售。並且,購買此套房屋的購房者必須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方可購買此套房屋。
出售提醒: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原購房人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持區縣國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單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到建委開發辦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手續,還可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住房。
以上兩種情況的出售人都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戶口及身份證、結婚證等相關證件到其經濟適用房所在區域房管局辦理相關手續。
二、經濟適用房如何辦理過戶手續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1.75%的訖稅(財政部門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300元
根據以上各項費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稅費
除所得收益繳納外,以成交價(或評估價)為計(費)基數按下列規定繳納稅費:
1、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2、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 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證費 後的凈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 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成交 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上的部分,30%繳納所 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凈收益全額繳納。
3、印花稅:0.1%,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4、契稅:1.5%,由買方繳納;

❻ 經濟適用房出售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經濟適用房滿足下述條件可以出售: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後就能夠合法銷售。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❼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海南經濟特區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促進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3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海南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從國辦發〔1996〕34號文下發之日起,地方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出售國有住房(指由地方財政投資建設以及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建設的住房,下同)取得的收入,按50%的比例上交城市住房基金,余額留歸售房單位使用;單位通過貸款、捐贈、職工集資等方式籌資建設的住房,其出售收入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留歸售房單位使用;企業單位和中央、外省駐瓊單位出售國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售房單位使用。第三條在國辦發〔1996〕34號文下發之前已出售國有住房的收入仍按下列比例上交城市住房基金,余額留歸售房單位使用:
(一)行政機關和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自管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85%;安裝電梯的高層住宅的出售收入上交80%;
(二)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自管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60%;
(三)實行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自管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30%;
(四)企業自管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10%。第四條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的城市住房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用於職工住房建設和在住房實行貨幣化分配時發放住房補貼。經費來源屬財政撥款的行政和事業單位中單位住房基金不足的,經房改部門簽署意見,可向財政部門提出職工住房補貼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第五條留歸單位使用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全額存入售房收入專戶,由同級房改資金管理機構按統一歸集、專戶存儲、安全運作、保值增值的原則進行管理,確保專項用於職工住房維修、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第六條留歸單位使用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實行省、市、縣分級管理。留歸省屬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外地駐瓊單位使用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由省房改資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留歸市、縣屬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市、縣房改資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留歸農墾系統單位使用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由省農墾總局房改資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第七條留歸單位使用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范圍:
(一)單位自管住房公共部分的大修理和更新改造;
(二)償還購、建職工住房的銀行貸款本息;
(三)單位按房改政策規定發放職工購、建住房補貼;
(四)職工集資建房中可由單位資助的公用配套設施建設部分的支出;
(五)單位為職工配套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支出;
(六)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項貸款;
(七)發放職工購、建自住住房抵押貸款;
(八)購買國家債券;
(九)用於房改的其他支出。第八條售房單位使用留歸單位使用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時,要根據本單位住房建設、住房維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編制使用計劃,報同級房改部門審批。第九條各級房改、房產等部門應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城市住房基金的徵收工作。第十條各級房改資金管理機構統一歸集單位售房收入產生的增值收益,扣除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提取的管理費用後,其餘額的60%用於建立風險准備金,40%按年上交同級城市住房基金,用於支持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第十一條各級房改資金管理機構應按季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各級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須按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凡截留或挪用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限期歸還,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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