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務院26個部委哪個最大
1、外交部
外交部成立於1954年9月,是政府的外交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內主管外交事務的組成部門,負責處理政府與世界其他國家政府及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外交事務。
2、國防部
國防部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決議設立的。 主要負責國防建設方面的具體工作。國防部的各項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分別辦理。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成立於1952年。作為國務院的職能機構,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 國家發改委的前身是國家計劃委員會,
4、教育部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教育部現有19個內設司、局,「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也設在其中。另外,教育部還直接管理15個教育類社會團體和組織。
5、科學技術部
主要工作是研究提出科技發展的宏觀戰略和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科技發展的重大布局和優先領域;推動國家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科技創新能力。研究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指導部門、地方科技體制改革。
6、工業和信息化部
主要負責擬訂實施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標准;監測工業行業日常運行;推動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管理通信業;指導推進信息化建設;協調維護國家信息安全等。
7、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國家民委承擔著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研究民族理論,展開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8、公安部
公安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各省、自治區設公安廳,直轄市設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設公安局(處);市轄區設公安分局,接受上級公安機關直接領導;各縣(市、旗)設公安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縣(市、區、旗)公安局下設公安派出所,由縣(市、區、旗)公安機關直接領導和管理。
9、國家安全部
國家安全部,反間諜機關和政治保衛機關。1983年7月由原中共中央調查部(整體)、公安部政治保衛局以及中共中央統戰部的部分單位、國防科工委的部分單位合並而成。國家安全部雖然也參與國內安全事務,卻可能是中國政府最大和最活躍的外交、情報機構。國家安全部的總部設在北京。由於國家安全部的特殊性,不設對外官方網站,不公開副部長、部務委員名單。
10、監察部
監察部是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授予行政監察權力的國務院監察機關,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1993年2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決定,監察部與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機關合署辦公,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
『貳』 國家部委中權力最大的是哪個部門
發改委的實權是比較大、比較全面的,被形象地稱為「小國務院」。
但在各部委中,發改委的權力就不見得是最大的了。因為像財政部、公安部、外交部、國防部這些實權部門也很有權力的,而且公安部長和國防部長同時還是國務委員(相當於副總理)
『叄』 中國的經濟是由誰管是政府還是黨
經濟開發區通常都算一級政府,屬於上級政府管轄,不歸某個政府部門管理。
『肆』 國務院總理負責具體哪些職能部委各中央委員各分管的部委
國務院總理負全責。副總理分管具體的部委,國務委員協助副總理分管工作。
中央委員是黨內的職務,國務院是行政系統的,他倆就不是一個系統的
『伍』 我國政府中哪些部門主管經濟
我國政府中主管經濟的部門有:統籌綜合管理的國家發改委、負責財務管理的財政部、負責核查國民經濟狀況的統計部和計收稅務的國家稅務總局 以及 對應的下屬省市發改委、財政、統計局。
補充:
1、國家發改委,(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作為國務院的職能機構,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
國家發改委的前身是國家計劃委員會,成立於1952年。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於1998年更名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又於2003年將原國務院體改辦和國家經貿委部分職能並入,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改委。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財務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其前身為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
成立於1952年8月。統計,是國家管理和科學決策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
主管全國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擬定統計工作法規、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以及國家統計調查計劃,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4、國家稅務總局
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前身是財政部稅務總局(正局級)。
成立於1950年,1988年改名為國家稅務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副部級),1993年定名為國家稅務總局。
『陸』 八大部委分別指什麼
指國家發改委與財政部、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務院糾風辦等八個部門。
八部委指原先包含鐵道部的九部委。即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建部、鐵道部(現已取消)、交通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航天部(現為航天局)、文化部。
部委(all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屬的各部和各委員會。
(6)中央管經濟的是哪個部委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參考資料部委_網路
『柒』 國家有哪些部委,各自職能是什麼
新設立的部委及其職能
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
(一)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建設。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行業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規章,擬訂行業技術規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工業、通信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通信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擬訂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承擔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依託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八)推進工業、通信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九)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宏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統籌推進國家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一)統籌規劃公用通信網、互聯網、專用通信網,依法監督管理電信與信息服務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准並監督實施,負責通信資源的分配管理及國際協調,推進電信普遍服務,保障重要通信。
(十二)統一配置和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負責衛星軌道位置的協調和管理,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十三)承擔通信網路安全及相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國家信息安全和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四)開展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代表國家參加相關國際組織。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科技部 職能有:(一) 牽頭擬訂科技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 負責組織制訂國家重點基礎研究計劃、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和科技支撐計劃,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三)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對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調整提出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主要職責:
(一)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定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組織擬訂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節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職能: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環境保護部 職能有: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各類環境保護標准、基準和技術規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按國家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訂國家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國家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交通運輸部 主要職責有: (一)擬定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監督執行。
(二)擬定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
(三)對國家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調控;組織實施國家重點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設。
(四)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維護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五)組織公路及其設施的建設、維護、規費稽徵;負責汽車維修市場、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
(六)組織水運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規費稽徵;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撈、通信導航工作;實施船舶代理、外輪理貨、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
(七)制定交通行業科技政策、技術標准和規范;組織重大科技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指導交通行業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職業技術教育。
(八)負責部機關、部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部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指導交通行業職工隊伍建設。
(九)負責政府間交通行業的涉外工作,指導利用外資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與國際組織有關事宜,開展國際交通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管理和指導港口、航運公安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捌』 中央五部委是那具體五個部門
中央五部委指代並不固定,是哪些五個部門應該看具體指什麼。比如中央五部委聯合印發《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這里的五部委指教育部、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部委(all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屬的各部和各委員會。包括
1、九部委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建部、鐵道部(現已取消)、交通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航天部(現為航天局)、文化部。
2、七部委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土資源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
3、三部委
財政部、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教育部
4、各部委
外交部、國防部、發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監察部等。
1、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財務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其前身為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財政部有關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將財政部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的職責劃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2、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
中共中央宣傳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識形態方面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
1924年5月,中央正式決定分設宣傳、組織、工農等部,羅章龍為中央宣傳部部長。「文化大革命」期間被取消。1976年10月中央決定恢復成立。主要職能是:負責指導全國理論研究、學習與宣傳工作;負責引導社會輿論,指導、協調中央各新聞單位的工作等。
3、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截至2017年7月,教育部設有19個內設司、局,「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也設在其中。另外,教育部還直接管理15個教育類社會團體和組織
『玖』 中央政府有沒有專門管理市場經濟的部門
經濟職能涵蓋范圍過大,服務職能缺失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包攬一切經濟管理權力,通過指令性計劃和行政命令,直接管理和控制企業的微觀經濟活動,一方面,我國政府職能體系沒有突破在計劃體制條件下形成的舊模式,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要求還非常不適應。另一方面,政府在把微觀管理職能返還給企事業等社會單位的同時,許多應由政府管理、協調、組織、扶持和服務的經濟活動沒有受到應有重視,政府職能轉變落後,政府宏觀調控職能與服務職能還有待盡快建立起來。公共服務職能執行不到位計劃體制下我國政府權力過分集中於中央,中央既管宏觀又管微觀,造成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惡性循環。通過改革,中央政府先後給地方政府下放了一批管理許可權,打破了中央高度集權的體制,但是,在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和職能配置尚沒有完全科學規范的情況下,中央集權的問題仍有待進一步解決。同時,我國在中央與地方的關繫上也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例如,在擴大地方財政權的同時,一度影響了中央財政的收入,從而影響了中央對宏觀經濟的調控能力:地方在獲得一部分自主權之後,出現了不能顧全大局,只顧局部利益,甚至不惜犧牲整體利益的現象,地方保護主義與市場割據抬頭,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已成為中央與地方關系中的普遍現象,從而使中央政令的貫徹執行受阻。其次,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職能配置不合理。行政管制措施嚴重在管理職能的運用上重行政手段,輕法律手段與經濟手段為表現的服務手段。政府宏觀調控主要應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同時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這是社會主義市場體制同傳統的計劃體制的區別所在。
『拾』 中央的13大部委是哪些
1、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發改委
2、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委、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國家煙草專賣局
3、交通運輸部:交通部、民航總局、國家郵政局
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5、環境保護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6、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部
7、衛生部:衛生部、葯監局
(10)中央管經濟的是哪個部委擴展閱讀:
1、部委的通知,從法律效力層面講,屬於行政規章。
2、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對於行政規章則可以參照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3、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4、行政機關對上級機關的通知,則必須執行。
參考資料:網路-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