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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經濟合同有哪些原則

發布時間:2022-07-26 15:57:46

㈠ 訂立經濟合同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1、要約的定義:一方當事人向對方作出的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作出意思表示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意思表示的對方為受要約人;

2、要約具備以下條件和特徵:

要約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須向受要約人作出;

內容須具體、確定;

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

3、要約的法律效力:即要約發生的法律後果,包括對要約人的效力與對受要約人的效力兩個方面。

經濟合同是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的具有經濟內容的合同,其本質是國家或政府在經濟活動或經濟管理中,將其意志體現到原本是私人自治的契約關系中去。

合同或契約是一種最古老又最現代的法律關系和社會關系。它伴隨著人類由野蠻狀態進入文明社會,是交易及商品關系的媒介;至現代則由交易的法律形式進化為任何領域、任何主體自願相互接受約束的法律形式。

(1)訂立經濟合同有哪些原則擴展閱讀

經濟合同是公與私融合,行政和「商事」、經濟的交織,須直接服從市場和經濟的規律,而非單純的行政運作手段,所以屬於經濟法而非行政法范疇。要防止將經濟合同視為「行政合同」,在行政法的范疇和制度內對其進行法律調整,而重蹈計劃經濟的覆轍。政府行政不必顧及直接的經濟要求和經濟後果,只需單純地服從行政規律。

只有那些在單純的行政運作中對契約的運用,如公務員聘用、上下級之間為完成一定任務相互承諾而訂立責任狀等,才是真正的行政合同。政府可以在經濟合同中起主導作用,但是雙方當事人的承諾和同意、對價、由市場和經濟規律決定成交和價格、個別利益和整體利益並重、違約救濟和補償等原則,是政府也不能違背的。

㈡ 合同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㈢ 訂立合同的五大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訂立合同的五大原則為: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註:合同法已失效,具體應參考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㈣ 經濟合同訂立的原則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訂立經濟合同的原則是,自願原則;公平、平等的原則;誠信原則;不違反法律的原則;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原則;以及合同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㈤ 經濟合同的擬定原則

法律分析:
1. 合同標的: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共同指向的對象,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如購銷合同的標的是某項產品。
2. 數量和質量:數量即標的計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衡量標的盡度。以物為標的合同,其數量則表現為一定的勞動量或工作量。質量是指標的外觀形態、性能、規格、等級、質地等。
3. 價款或者酬金:價款指一切以物或金錢為標的有償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作為取得該項利益的代價而應向對方支付的金錢。
4.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可以按日、旬、月季分期交付。履行地點是指交付或提取標的地方。不同性質的標的,有不同的履行方式,在合同中必須寫明是一次履行,還是分批履行,是當事人自己履行還是由他人代為履行。
5. 違約責任:指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責任方必須承擔的責任。
6合同的生效和有效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衍生問題:
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具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
3、具備要約和承諾;
4、簽訂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是有行為能力人;
5、簽訂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
6、簽訂合同內容不準侵犯國家或個人利益;
7、合同內容不準有欺詐、脅迫、顯失公平、乘人之危。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1993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第三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四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第五條訂立經濟合同,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加強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六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 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第七條下列經濟合同為無效:
一、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
二、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
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經濟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經濟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第八條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均適用本法的規定。第二章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第九條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第十條代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委託證明,並根據授權范圍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託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第十一條國家根據需要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的,有關企業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簽訂合同。第十二條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
二、數量和質量;
三、價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用貨幣履行義務時,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
除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以外,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票據結算。第十四條當事人一方可向對方給付定金。經濟合同履行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第十五條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保證的,可由保證人擔保。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擔保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六條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己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己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庫所有。第十七條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采購、預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合同)中產品數量、產品質量和包裝質量、產品價格和交貨期限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產品數量,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產品數量的計量方法,按國家的規定執行;沒有國家規定的,按供需雙方商定的方法執行。
二、產品質量要求和包裝質量要求,有國家強制性標准或者行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低於國家強制性標准或者行業強制性標准簽訂;沒有國家強制性標准,也沒有行業強制性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簽訂。
供方必須對產品的質量和包裝質量負責,提供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或實樣。
產品質量的驗收、檢疫方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三、產品的價格,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四、交(提)貨期限要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貨,應在事先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

㈦ 簽訂經濟合同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簽訂經濟合同,首先要貫徹合法原則。經濟合同是一種合法的法律行為,只有當它的內容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才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搞亂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如果經濟合同的內容違法,可能部分或全部無效,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經濟合同不僅內容要合法,簽訂的形式和程序也要合法。
其次,簽訂經濟合同還應該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平等原則,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平等地享有經濟權利和平等地承擔經濟義務;協商一致,是指經濟合同當出人在簽訂經濟合同時,應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達到意思表示一致,不得進行脅迫或欺詐;等價有償,是指經濟合同作為法人間平等互利的經濟往來,必須是有償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
再次,簽訂經濟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搞「霸王合同」;在當事人簽訂經濟合同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進行非法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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