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外地人在上海申請經濟適用房條件
申請購買經適房的家庭必須符合四大條件:
●戶口年限: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常住城鎮戶口的年限定為7年
(含7年)以上;家庭全體成員在申請所在區(縣)的戶口年限定為5年(含5年)以上。
●家庭住房面積: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家庭收入和財產標准: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三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標准擬為2300元(含2300元)以下,人均年收入標准為27600元(含27600元)以下。家庭財產標準定為人均不超過7萬元。
●原有住房轉讓限制:5年■申請租賃的在收入和財產條件上將有更嚴格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且年滿30周歲的單身人士,也可以單獨申請
『貳』 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步驟
法律分析:1、申領。申領審閱通過的家庭將通過核算機程序搖號獲得輪候序號,並依據排序先後進當選房專場選購住所。
2、受理。區房管局受理後,對要件原件進行審驗,並與有關復印件核對。
3、公示區房管局要將經審驗契合條件的申領人狀況在拆遷現場或地點大街辦事處公示欄進行10天的公示。
4、審閱。初審過程中,大街(鄉、鎮)住所保證安排將在15個作業日內完結戶籍年限、住所面積核對。初審通過的,區(縣)住所保證安排在15個作業日內完結復審閱查,隨後展開為期7天的復審公示。
5、搖號和選房。第1次搖號斷定輪候次第,樹立輪候名冊;第2次搖號斷定采購或承租的經適房。
6、購房。申領人自《購房證實》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持該證實、自己身份證及復印件到經濟適用住所出售單位采購經濟適用住所。
7、注冊。居民采購經濟適用住所後,應當按照規矩處理權屬注冊。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時應滿足下列條件:
(1)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3)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叄』 外地人在上海申請經濟適用房需哪些條件
沒有上海戶口的外地人在上海申請經濟適用房也是可以的。根據政策設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單身人士,不過,申請必須要同時符合四項條件:一是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上海市居住證》,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規定年限。二是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三是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因結婚分室居住有困難的,人均面積可適當放寬。四是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肆』 上海市申請經濟適用房需要什麼條件
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是:申請家庭成員在戶主戶籍地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滿3年;申請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之間須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申請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5平方米;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財產低於最低限額。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伍』 申請經濟適用房所需條件是什麼
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是:申請家庭成員在戶主戶籍地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滿3年;申請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之間須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申請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5平方米;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財產低於最低限額。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陸』 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1、家庭中最少要有一個成員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五年時間以上;2、已婚或三十五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3、申請家庭的房產建築面積要小於或等於四十八平方米;4、申請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要低於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柒』 上海申請經濟適用房需要什麼條件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經濟適用房申請資料:
1、 按要求填寫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口簿或戶籍卡復印件(驗原件),持戶籍卡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應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復印件(驗原件);
5、 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離異帶子女的,提供離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復印件(驗原件)或離婚協議檔案及未再婚證明。喪偶帶子女的,提供喪偶的死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證明。未婚、離異未帶子女或喪偶未帶子女的視為單身,提供未婚證明;
6、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7、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證明(現住房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身份證及戶口本地址證明:需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8、 特殊情況需另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捌』 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上海經濟房申請條件如下:
1、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
4、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同時符合上述標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周歲、女性年滿25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經適房。
法律依據:《上海市城鎮戶籍居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須知(二〇二一版)》 一、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戶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8.64萬元(含8.64萬元)、人均財產低於21.6萬元(含21.6萬元)。
5、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6、列入區政府房屋徵收(拆遷)范圍,且未享受過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請,但獲得徵收(拆遷)貨幣補償款未自行購房的,五年內不得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同時符合上述標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周歲或女性年滿25周歲但不超過70周歲的,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申請人的年齡、婚姻狀況和戶口等年限以2021年6月30日為截至時點前溯計算。
『玖』 怎麼才能申請經濟適用房
法律分析: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流程:1、申請人帶著本人的身份信息及相關證件向戶口所在地的房管局提出申請,辦理申購登記手續,領取申請審批表;2、准備好材料辦理收入和住房的證明3、房管局進行審核。4、市房管局按照規定復審以及評分之後市房管局根據其評分情況,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來確定選房順序。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