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法體系的經濟法體系的內容
(一)國內經濟法體系內容的學說
由於國內學者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性質等的不同認識,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也眾說紛紜。有人認為,經濟法體系應包括兩個子部門,分別是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兩分法」)。市場規製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產業結構調控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和對外貿易管理法。
有人認為,我國應建立一個全面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市場經濟法律部門,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應由以下三個模塊組成:市場立體法、市場行為法、市場宏觀調控法(」三分法」)。
有人認為,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發展變化的,因此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也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我們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體系。經濟法體系應由以下四部分組成:企業組織管理法(調整在企業設立、變更、終止和企業內部管理過程中的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市場管理法(調整在市場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宏觀調控法(調整在宏觀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以及社會保障法(調整在社會經濟保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四分法)。
還有人認為,在傳統經濟法體系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建立的新經濟法體系應當是多樣性與統一陛的統一、穩定性與變通性的統一、現行性與超前性的統一、國內性與國際性的統一,認為經濟法體系的內容應為計劃法和反壟斷法構成。
從以上這些觀點,可以看出,學界對於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主要是從兩點入手,首先將不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從經濟法體系中排除,第二是解決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如民法、行政法)的關系。
(二)經濟法體系的內容的劃分
經濟法體系不能像從前那樣龐雜無章,越大越好,無所不包;而應是一個緊湊、嚴密、有邏輯的體系。經濟法體系具有層級結構,從上述介紹的學界觀點可以看出,無論是」二分法」(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三分法」(市場規製法、宏觀調控法和市場主體法)、還是」四分法」(市場規製法、宏觀調控法、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都將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體系的內容,有爭議的是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的歸屬。下面筆者對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是否應當包括在經濟法體系中進行分析。
首先分析經濟法體系是否包括市場主體法。我們從經濟法主體說起,經濟法主體,指的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主體。通常,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指在經濟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等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一類是指相應的參與經濟活動的組織如企業等等。前一類屬於行政法管理,後一類,就是一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具體就是指在市場上從事生產和交換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參與經濟活動的主體中,企業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
市場主體的資格實際上是由民商法來確定的,《民法通則》第36到53條的規定,確立了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等市場主體的資格就是一個強力的證明。由此,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中的主體,並不需要市場主體法來再度確立。至於如何規制市場主體的行為,則在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因此,如若將市場主體法定位於規制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也是多餘的了。如上所述,筆者認為不需要在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之外再設置一一個單獨的市場主體法。
其次分析經濟法體系中是否包括社會保障法。正如前面討論過的,經濟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分類組成的系統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也就是說,經濟法是著重解決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問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它的確與經濟法密切相關,但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與經濟法的宗旨和調整對象都不同,它是社會公平的調節器。
社會公平,是人類社會發展中客觀產生的一種需要。社會公平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面主要是社會成員之間沒有過份懸殊的貧富差別,即所謂」不患貧患不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機制與競爭機制相聯系,必然形成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懸殊,強者成為富翁,弱者陷於 境。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提供社會保障措施,通過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調節方式,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會成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緩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我國2001年在官方文件中提出了建立社會法,這是一個用來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和福利而形成的新部門。通過上述對社會保障法的分析,社會保障法應當屬於社會法的體系,而不是經濟法體系的內容。
通過上述分析,經濟法體系的劃分宜採用二分法,即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不屬於經濟法體系的內容,經濟法體系由市場規製法和宏觀調控法這兩個法律部門組成。
B. 中國的經濟法律有哪些
經濟法中核心的法律一般有: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破產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等等。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C. 我國法律體系包括
法律分析:法律體系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幹,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組成,由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D. 經濟法的法律體系有哪些
經濟法的法律體系: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調整經濟宏觀環境的法,調整社會分配的法,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法律分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滿足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必須對經濟關系主體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限定,明確其應具備的資格、許可權、責任等。經濟關系主體是通過作出-定的行為而其成為經濟關系主體。行為是其主體參與到經濟活動唯-途徑,而主體在參與經濟活動中形成的-定內在規范則是我們常常提到的一個詞"秩序"。調整經濟宏觀環境即國家為使社會總供求與總需求達到平衡,運用宏觀經濟的間接手段,以經濟規律作為運作機制引導經濟主體的活動,也即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就是藉助政府宏觀調控的力量對市場經濟運行的調節與控制,從而彌補市場調節的弱點和缺陷,實現引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監管如何能夠讓資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讓類如土地、環境等有限資源最大程度上滿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創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經成為緊迫的現實性問題。因此,社會分配壁 還應隨著法制的健全而不斷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滿足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的需求。對經濟運行安全進行監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說是經濟法領域內的最後一道防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第十三條 對於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除本法規定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可以規定採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實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 中國的法律體系有哪些
中國的法律體系有:
一、公法、私法與社會法
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的,公法是羅馬國家的法,私法是個人利益的法。
根據這一標准,民法、商法等私法都遵循當事人自治原則,確立財產所有權,保護當事人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公法,如行政法、刑法、訴訟法,是利用國家權力對社會財富分配進行宏觀調整,調整國家與公民關系的法律。
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社會化現象的出現,形成了一種新的法律,即社會法,如社會保障法。
這是因為存在獨立的社會利益,既不是國家利益,也不是私人利益。因此,社會法被稱為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一種法。
公法、社會法和私法在調整對象、調整方式、法律標准、價值目標等方面存在差異。
(5)我國經濟法律體系有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當代中國法律部門:
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由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法、刑法、訴訟法等部門組成。
1、憲法
憲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在當代中國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憲法部門最基本的規范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規范性文件中。
除了憲法,這是主要的,佔主導地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憲法部門還包括底層下屬的組織法等法律主要國家機構、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授權法律,法規法律,和國籍的法律。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規范國家行政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和規范的總和。包括界定行政制度的規范、界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則的規范、規范行政機關活動方式、方式和程序的規范、規范國家公務員的規范等。
我國關於一般行政法的規范性文件較少,主要有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督法、政府采購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特別行政法包括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
3、民法
民法是規范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我國民法部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則和民法具體法兩部分組成。
民法通則是民法部門的基本法律。單獨民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此外,還有一些單獨的民事法律法規,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商標法實施條例。
4、商法
在明確提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後,商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地位得到了人們的認可。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業關系或商業行為的法律。
從表現形式看,我國商法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等。商法是法的一個分支,但民法中規定的許多有關民事關系的概念、規則和原則也適用於商法。在這個意義上,我國實行民商合一的原則。
5、經濟法律
經濟法是調節一國經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而發展起來的,以適應國家宏觀經濟間接調控的需要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的法律部門的表現包括法律與企業管理有關,如法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律,法律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鄉鎮企業等等。
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金融、財稅相關法律法規。與宏觀調控有關的法律法規,如預演算法、統計法、會計法、計量法等;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涉及市場主體和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
6、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社會保障法是調整有關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的法律。
法律部門的法律包括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人員參與企業管理,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方面的法律規范,對勞動衛生和勞動安全的法律規范,法律規范關於勞動保險和社會福利,社會保障法律,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和法律法規,規則等。
法律部門的主要規范性文件有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等。
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是關於保護環境與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通常分為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
自然資源法主要是指對各種自然資源的規劃、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環境保護法是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法律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涉及自然資源法,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方面,先後制定了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
8、刑法
刑法是規定罪與罰的法律。是當代中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基礎性法律部門。
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刑法也是最受關注的一種法律。在刑法中,佔主導地位的刑法規范的文檔,和一些獨立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也可以規定刑法規范的內容。
9、程序法
程序法,是涉及各種訴訟活動的法律。
從程序法的角度保證了實體法的正確實施和實體權利義務的實現。程序法法律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同時。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仲裁法、監獄法等法律一般屬於這個部門。
F. 我國經濟法的體系有哪些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
2、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3、經濟法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內容:
1、關於企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G. 我國主要經濟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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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於1993年12月25日由國務院頒布。g.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於1993年12月13日由國務院頒布,1994年1月1日實施。h.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於2006年12月31日重新修訂,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i.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由國務院1986年9月15日通過,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j.《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於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次會議對該法做了個別修訂,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該法做了較大修改。
2)金融法a.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華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法〉的決定》修正。b. 《證券法》 《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 《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對《證券法》個別條款的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 《證券法》作了大幅修訂後重新頒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c. 《票據法》 《票據法》於1995年5月10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正式通過。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d.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產業政策法a. 《煤炭產業政策》 《煤炭產業政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07年11月23日通過,自2007年11月23日施行。b. 《農葯產業政策》 《農葯產業政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總局於2010年8月26日通過,2010年8月26日施行。c. 《中國建設銀行關於向總行推薦外匯貸款項目產業政策問題的通知》 《中國建設銀行關於向總行推薦外匯貸款項目產業政策問題的通知》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於1990年9月20日通過,自1990年9月20日施行。d. 《工產業政策產業政策[2010]第4號--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指導意見》 《工由工業化[2010]第4號--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指導意見》於2010年12月31日通過,自2010年12月31施行。 4)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2009年10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自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5年通過,於2002年及2009年修正。
5)信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
6)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4年4月6日通過,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通過,於2004年修正。
7)自然資源法a.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1日通過,於2009年修正。b.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由國務院於2011年1月8日通過,自2011年1月8日施行。由國務院2000年1月29日通過,於2011年修正。c.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8年10月29日通過,自1988年10月29日施行。d.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e.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f.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5年6月18日通過,於2002年和2009年修正。g.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4年4月1日通過,自2004年4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2年8月23日通過,於1999年及2004年修正。
8)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9年12月26日通過,自1989年12月26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79年通過,於1989年修正。
四、市場經濟監督法
4.1含義
指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經濟監督所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審計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統計法等。
4.2市場經濟監督法
1)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6年2月28日通過,自2006年6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8月31日通過。於2006年修正。
2)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1日通過,自2000年7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5年通過。於1993年及1999年修正.
3)注冊會計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於1993年10月3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1994年1月1日施行。
4)統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於1983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2009年6月27日修訂,自
2010年1月1日施行。
五、市場經濟社會保障法
5.1含義
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保證社會安定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我國主要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障法等。
5.2構成
1)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通過。於2009年修正.
2)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員會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3)社會保障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5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由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1月31日通過,自2005年1月31日施工作的意見》行。
六、市場經濟程序法
6.1含義
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如何處理解決經濟法主體之間因行使經濟權利和履行經濟義務而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件的程序法。在我國主要包括經濟仲裁法、經濟行政復議法、勞動仲裁法等。
6.2構成
1)經濟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8月31日通過,自1994年8月31日施行。
2)經濟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復議法>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復議法>辦法》於1999年10月1日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
3)勞動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評價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經濟法律體系,形成一定的理論框架,但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很多法律內容尚不完備,存在諸多問題。其表現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立法體系某些重要的環節有漏項現象;二是現行的法律法規過於陳舊,已經不能適應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亟需修訂,充實,更新有關的法律、法規;
三是現行經濟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不銜接,尚有諸多矛盾與沖突,如經濟管理權交叉,執法部門重疊,同一法律法規規定二個管理機關,或同一行為屬不同性質分別屬於不同法律調整。另外,我國的經濟法監督體系還不完備,需要解決。從現實情況看,雖然監督的部門較多,既有內部監督,又有外部監督,但監督的效果並不理想。還缺少操作性強的監督法律法規規范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行為。針對以上不完備,我們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應對:1.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2.在社會上、特別是學校開展法律講座。3.早日完善經濟法體系,制定較為完備的經濟法,並加強對經濟法執行的監督力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改進。
國家立法機關要轉變經濟立法的觀念,凸顯原則規定與靈活規定並重的方針,提高重要經濟法律的立法層級,改善經濟執法的分歧和沖突,加強對經濟執法和司法過程的全方位監督。當然,法律體系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但這個問題不解決是不行的,希望我國盡早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特別的是經濟法體,以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協調、穩定、高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