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不是非營利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非營利組織,民營非企業單位是利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根據這一概念的界定,民營非企業單位不是企業,更不是經濟組織,不具有企業特性和特點的社會服務組織,它具有民間性、社會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特性,其行為特徵是體現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產品的公益性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會效益和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為目標。
民營非企業組織特點:
一、法規體系組織性質不同民營經濟組織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規調節,而民營非企業單位是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調節的,民營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上述兩個不同的一經登記,就決定了組織性質的不同,民營經濟組織是營利性組織,它的屬性為社會經濟組織范疇;而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是企業,是非營利性組織,它的屬性為社會公益組織范疇。
二、組織特徵不同民營經濟組織,是從事商品或勞務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這是民營經濟組織的職業特徵,它以贏利為唯一目標,它的行為價值取向是建立在純粹經濟利益關系基礎上的,在追逐利潤最大化動力的驅使下,來實現出資人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目標。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非營利性組織,非營利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基本特徵,其宗旨主要是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社會公益職能,促進公共社會事業的進步與發展。
三、組織功能不同民營經濟組織,由於其職業特徵決定了它所從事的活動具有營利性和商品性,其功能反映在行為上的為賣而買,為交換而生產,為社會消費而組織生產和經營。民辦非企業單位,由於其非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本質特徵,決定了組織角色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其功能體現在行為上是社會公共產品的創造者、提供者、服務者,不斷滿足社會服務對象對社會公共產品的需求。同時,通過社會中介、咨詢服務,建立誠信評估體系等社會公共平台,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服務。
⑵ 民辦非企業單位屬於什麼類型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類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科研院所、體育場館、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⑶ 民辦非企業單位屬於什麼單位性質
民辦非企業單位屬於非營利性企業單位性質。
民營非企業單位是利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根據這一概念的界定,民營非企業單位不是企業,更不是經濟組織,不具有企業特性和特點的社會服務組織,它具有民間性、社會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特性,其行為特徵是體現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產品的公益性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會效益和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為目標。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什麼好處
1、貼近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民辦非企業單位與人民群眾有直接聯系,服務於不同的社會群體,代表著不同社會大眾的利益。它可以直接對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也可以把人民群眾的感受和民意傳達給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擴大。民營非企業單位的組織形式靈活、超然,便於民間國際交流渠道的暢通。他們積極參與經濟、教育、科技、環保等領域的國際合作。並參與不同國家之間的文化和體育交流。
⑷ 民非是什麼單位性質
民營非企業單位是利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民營非企業單位不是企業,更不是經濟組織,不具有企業特性和特點的社會服務組織,它具有民間性、社會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特性,其行為特徵是體現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產品的公益性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會效益和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為目標。
單位性質是指機關、團體、法人、企業等非自然人的實體或其下屬部門的性質,單位性質是個模糊的概念,不同的單位會有不同的界定,一般可分為企業、事業單位、國家行政機關以及政府。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三種。
個人出資且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合夥舉辦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舉辦且具備法人條件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或由上述組織與個人共同舉辦的,應當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第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准、發證、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齊全、有效後,方可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並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三)核准。經審查和核實後,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或個人。
(四)發證。對核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並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五)公告。對核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發布公告。
⑸ 什麼是民辦非企業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類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科研院所、體育場館、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⑹ 民辦非企業單位屬於什麼單位類型
民辦非企業單位屬於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非營利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區別於企業的一個基本特徵。營利與非營利主要應從兩點來區分:
一、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業,包括服務類型的企業,其宗旨就是通過其經營活動而獲取最大的利潤,營利是一切企業的出發點。
而民辦非企業單位則不同,其宗旨是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通過自身的服務活動,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其目的不是為了營利。社會公益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最大特徵。也正因為如此,國家才會在稅收等方面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一些特殊的減免政策。
二、是從財務管理和財產分配體制上來區分。企業的盈利可以在成員中分紅,清算後的財產可以在成員中分配,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盈餘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則只能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6)民辦非企業是什麼經濟擴展閱讀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均可以申請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
具體條件包括: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在民政部登記一般30萬元以上,其中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總財產的三分之二,國家法律或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對從事某行(事)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開辦資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有必要的場所。醫療、教育、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分別在衛生行政部門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取《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在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領取《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後,再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登記。
⑺ 如何區分民辦非企業是非營利性質還是非營利性質
首先咱們要了解什麼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是由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還有一些是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拓展資料: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作用與影響: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尤其是在建設和諧社會的實踐中,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等社會各領域中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已經成為溝通政府和社會的橋梁與紐帶;成為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穩定與發展的重要力量:成為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增進友誼、促進發展的重要載體。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利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根據這一概念的界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是企業,更不是經濟組織,不具有企業特性和特點的社會服務組織,它具有民間性、社會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特性,其行為特徵是體現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產品的公益性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會效益和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為目標。
根據上述對民營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基本界定,可以看出,它們既有相同點,但也有不同點。相同點就是民營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都是利用非國有資產組建成立並運作,體現了「民間」的特點。但是,它們在組織性質、組織特徵、組織功能、組織權益、組織政策等五個方面上有著本質的不同:
一、組織性質不同
民營經濟組織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規調節,而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調節的,民營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上述兩個不同的法規體系一經登記,就決定了組織性質的不同,民營經濟組織是營利性組織,它的屬性為社會經濟組織范疇;而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是企業,是非營利性組織,它的屬性為社會公益組織范疇。
二、組織特徵不同
民營經濟組織,是從事商品或勞務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這是民營經濟組織的職業特徵,它以贏利為唯一目標,它的行為價值取向是建立在純粹經濟利益關系基礎上的,在追逐利潤最大化動力的驅使下,來實現出資人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目標。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非營利性組織,非營利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基本特徵,其宗旨主要是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社會公益職能,促進公共社會事業的進步與發展。
⑻ 民辦非企業單位屬於什麼類型
民辦非企業單位屬於其他組織的類型,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個新概念。它是於1996年中央和國務院領導針對以往的民辦事業單位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業單位是國家舉辦的,而民間不應再稱事業單位。1998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界定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布在社會各行各業中,每個領域都會產生和存在民辦非企業。但其主流分布在以下行事業中:
1、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2、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3、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5、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6、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7、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8、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務業;
10、其他。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第三條 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⑼ 1、民辦非企業單位屬於以下哪個單位性質 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高校。
1、民辦非企業單位屬於以下哪個單位性質? 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高校。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經濟類型為社會團體。我國習慣上把單位分為四類:機關單位、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2、勞動合同簽的是無固定期限,可在申請教師資格時非要填寫勞動結束時間,該怎麼填寫?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面只需要寫明合同的開始時間即可。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