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作用
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2、經濟法的作用
(1)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2)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3)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4)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5)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B. 經濟法的原理對現實社會經濟活動的指導意義
在市場經濟模式中,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經濟法作用機制的價值取向,總的來說應是協調與發展。 第一,經濟法追求法的一般價值取向-公平與效益。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 公平正義是任何一個社會及其成員所追求共同的價值目標,這也是良法應有的價值取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作為配置資源的重要工具,在體現公平正義的同時,還應保證和促進社會的發展,這也正是效益作為當代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已為眾多法學學者所接受的原因。法律制度正逐漸受制於公平正義與效益的二重評價,經濟法更是如此。 第二,經濟法服從於市場機制的價值取向。國家的干預調節並不是取代市場機制,而是為了恢復、糾正和彌補市場功能的不足。從經濟法內容可以看出,國家規范市場主體、反對並限制壟斷、促進自由市場競爭、建立競爭秩序規則、進行宏觀調控等,都是為了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的缺陷和不足,並非完全拋開市場調節。國家干預市場調節的目標與任務,首先是為了恢復市場的功能,保證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所需的條件,如反對並限制壟斷、建立公平的競爭秩序規則等;其次是糾正市場機製作用的結果,主要是建立、健全社會分配和社會保障體系,體現經濟法的公平正義價值;再次是彌補市場功能的缺陷,如提供社會公共產品、進行宏觀調控等。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主要以維護和促進市場機制的完善作為自己的存在目的和作用限度。必要的有限的國家干預措施必須遵守「與市場一致」的原則,這也是經濟法作用機制走出兩難困境的途徑。而市場機制的價值取向就是如何有效地運用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就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經濟法作用機制的目標-協調與發展。經濟法運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 協調各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保持社會平衡。因為,在自由放任的市場調節機制下,由於市場失靈所帶來的供求總量及供求結構失衡、社會分配不公及社會公害、缺乏社會保障等,國家干預或說經濟法就是通過規范市場主體、市場規則、保持總量及結構平衡、消除或減少社會公害、建立和健全社會分配製度及社會保障制度,形成良好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保證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調。其主要表現為:一是為自由市場競爭創造和保持所需的制度條件,使市場機制更具效力;二是通過積極的社會政策保證社會的公平與安定,協調社會平衡。由於社會經濟始終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經濟法的作用機制就是運用國家干預,在協調的基礎上,維護和促進市場機制的完善,彌補和矯正市場機制的不足,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推動社會向前發展。
C. 如何理解經濟法的縱橫統一說
縱橫統一論概念:經濟法作為部門法是規定領導經濟活動和進行經濟活動的方法、調整社會主義組織及其所屬內部單位之間的經濟關系,並使用各種不同的法律調控方法以保證合理的進行社會主義經濟管理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內容:縱橫統一論是前蘇聯的經濟法學說,其代表人物是B.B拉普捷夫。該學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社會主義組織及其內部單位之間在領導經濟活動和進行經濟活動時形成的社會關系。其中,進行經濟活動時形成的關系是橫向經濟關系,領導經濟活動時產生的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該說認為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可以分為三類:1、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形成的經濟關系。2、在領導經濟活動時產生的經濟關系(經濟管理關系),3、內部經濟關系。第一類經濟關系是生產產品、完成工作和提供勞務方面進行經濟活動時直接形成的經濟關系。這類關系的參加者通常是指企業和生產聯合企業。第二類經濟關系是在領導經濟活動時產生的。這類經濟關系的參加者,一方面是企業、生產聯合企業和其他組織,另一方面則是管轄這些組織的上級經濟機關。上級經濟領導機關(職能經濟領導機關)就自己許可權范圍內的問題向企業和聯合企業發布指示,同時,在經濟管理關系中也可以使用協商的方法。第三類經濟關系,即內部經濟關系是在生產領域直接形成的,它們在企業、生產聯營企業及其他經濟機關內部產生。這些關系的參加者是企業的內部單位以及聯合企業的生產單位和結構單位,它們彼此之間以及它們所組成的經濟機關之間在進行經濟活動和領導經濟活動的過程中發生的內部關系。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關系,按其性質是計劃關系,它們具有財產內容,而這種財產內容是由利用物力和財力達到經濟目的的社會主義經營管理決定的,經濟關系的財產內容可以表現在財產運動之中或在下達計劃任務和領導經濟的其他文件支配產品時。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產生的經濟關系是統一的,而且,橫向的和縱向的關系是不可分割的聯系在一起的,是計劃組織因素和財產因素結合在一起的。經濟法對這種經濟關系的調整方法不僅有強行性命令的方法,也有協作方法和建議方法。縱橫統一論在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特殊性作了上述研究後認為,經濟法作為部門法是規定領導經濟活動和進行經濟活動的方法、調整社會主義組織及其所屬內部單位之間的經濟關系,並使用各種不同的法律調控方法以保證合理的進行社會主義經濟管理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D. 經濟法的縱橫統一學說
縱橫統一論概念:經濟法作為部門法是規定領導經濟活動和進行經濟活動的方法、調整社會主義組織及其所屬內部單位之間的經濟關系,並使用各種不同的法律調控方法以保證合理的進行社會主義經濟管理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內容:縱橫統一論是前蘇聯的經濟法學說,其代表人物是B.B拉普捷夫。該學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社會主義組織及其內部單位之間在領導經濟活動和進行經濟活動時形成的社會關系。其中,進行經濟活動時形成的關系是橫向經濟關系,領導經濟活動時產生的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該說認為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可以分為三類:1、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形成的經濟關系。2、在領導經濟活動時產生的經濟關系(經濟管理關系),3、內部經濟關系。第一類經濟關系是生產產品、完成工作和提供勞務方面進行經濟活動時直接形成的經濟關系。這類關系的參加者通常是指企業和生產聯合企業。第二類經濟關系是在領導經濟活動時產生的。這類經濟關系的參加者,一方面是企業、生產聯合企業和其他組織,另一方面則是管轄這些組織的上級經濟機關。上級經濟領導機關(職能經濟領導機關)就自己許可權范圍內的問題向企業和聯合企業發布指示,同時,在經濟管理關系中也可以使用協商的方法。第三類經濟關系,即內部經濟關系是在生產領域直接形成的,它們在企業、生產聯營企業及其他經濟機關內部產生。這些關系的參加者是企業的內部單位以及聯合企業的生產單位和結構單位,它們彼此之間以及它們所組成的經濟機關之間在進行經濟活動和領導經濟活動的過程中發生的內部關系。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關系,按其性質是計劃關系,它們具有財產內容,而這種財產內容是由利用物力和財力達到經濟目的的社會主義經營管理決定的,經濟關系的財產內容可以表現在財產運動之中或在下達計劃任務和領導經濟的其他文件支配產品時。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產生的經濟關系是統一的,而且,橫向的和縱向的關系是不可分割的聯系在一起的,是計劃組織因素和財產因素結合在一起的。經濟法對這種經濟關系的調整方法不僅有強行性命令的方法,也有協作方法和建議方法。縱橫統一論在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特殊性作了上述研究後認為,經濟法作為部門法是規定領導經濟活動和進行經濟活動的方法、調整社會主義組織及其所屬內部單位之間的經濟關系,並使用各種不同的法律調控方法以保證合理的進行社會主義經濟管理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對我國經濟法的影響:我國經濟法的實踐從新中國成立之後便開始啟動,但其理論研究則開始於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盡管這次會議啟動了我國改革開放的航程,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經濟並未走出高度集中的巢臼,因而我國經濟法理論在很大程度上繼受了前蘇聯的經濟法學說。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反對和批判市場經濟,甚至把計劃法推崇為經濟法的"龍頭法",從而使得我國經濟法在其發展早期的許多理論都深深地打上了前蘇東國家經濟法理論的學術烙印,尤以拉普捷夫的"縱橫統一論"為甚。這個時期經濟法理論大都反映了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要求。伴隨1993年我國憲法修正案對市場經濟體制的確認,我國經濟法迎來了全面革新的歷史機遇,既往經濟法理論和實踐得到了全面的反思和檢討,在此基礎上,經濟法學者們將其學術視野轉向業已趨於成熟的西方現代經濟法,一些關於西方經濟法的學術理論及立法實踐相繼被援引和借鑒,而前蘇東國家經濟法理論的學術影響亦日趨減弱和淡化。總之,我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及其立法實踐目前正朝著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的現代化演進
E. 急求:經濟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明其獨立性和重要性,並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其萌芽至今已走過了100多年風風雨雨的歷程,它的產生以至發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作為理論思維的第一步就是給經濟法下定義,這也是經濟法研究學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此已做了相當的工作,總的說來,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是承認經濟法是一個法部門,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學科或是一種規范的綜合等等。
否定經濟法的普遍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1) .而肯定派則認為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堅持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 (2)。綜觀兩方的觀點其最大的分歧就在於經濟法是否有有別於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這也是傳統部門法的劃分標准。還有部分學者為求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准提出了質疑,認為法部門的劃分並非如此,現在不得不對這一傳統理論加以徹底的改造了 (3)。當然還有提「法域說」和「法體制說」的。筆者以為我們沒有必要一廂情願的為建立一套理論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認的東西,否定這一點就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研究態度。唐詩有言:「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這句詩用來說明經濟法的發展極恰。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應該得到肯定,如何去詮釋經濟法呢?首先還得從法談起,法律就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那麼經濟法也是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而存在,了解這一點給經濟法下定義就不是一件難事。從蘇聯改造過來的「縱橫統一說」在學界曾佔有相當的地位,此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橫向的經濟協作關系(4) .這一觀點試圖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顯,但無意間卻犯下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經濟協作關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不應屬於經濟法調整的范疇,而是民法調整的范疇。經濟法主要是從公權力入手來調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間的交叉關系。現在特別是象中國這樣的日益發展的經濟民主社會,公權力應該在一定的地方適可而止,不應過多的涉入私權利。因此,經濟法應定義為是調整國民經濟的管理和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和協調關系,這區別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調整的主體其中重要一方是國家相關的經濟機關,這是為擺脫行政機關對經濟的盲目干預,確定一定的機關進行經濟的管理和協調工作。雖然,經濟法是以一定的強力為基礎的,但強力並不是直接調整手段而是作為經濟管理協調的堅實後盾。
二、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而進一步研究其實重要的就是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這個問題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肯定的說經濟法是一個部門法。前面已對經濟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下面具體就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研究。
判斷經濟法是否為部門法須確立一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的標准,而不是不顧現實自封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有對象說,對象加方法說,還有方法說,還有目的說等。按照多數的觀點認為特有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准。但方法相對於對象來說是次後的,特有的調整對象才是關鍵,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的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志,它是指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 .雖然有人對這一傳統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還是不得不承認,對經濟法的基本界定說還是應當立足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徵,否則經濟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異於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也就值得懷疑(6) .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闡述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協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經濟機關,另一方則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大到公司企業集團,小到「戶」(7) 這種經營的單位。從客觀上說,經濟法調整的的對象是一種社會關系,具體說有宏觀調控法(或者宏觀經濟法)、市場規製法、經濟組織法等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財稅等,市場規製法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業法等方面的內容。
調整的對象基本上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在經濟的管理協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調整手段,這並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實的情況非常復雜,使得國家必須用多方面的手段進行調整。另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如「經濟不名譽」處罰等。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經濟法有明確的調整對象並輔以一定的調整方法,它就具有作為一個法部門的獨立性,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三、經濟法的發展和現實性
經濟法成為法律部門首先是要有獨立性,但現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經濟法現實性其實就是經濟法的現實存在依據,說明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存在不是可有可無的,它有重要的意義。
經濟法的重要性可以從經濟法的發展歷程來說明。經濟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有了成文的法典,比如《漢穆拉比法典》,其中就有很多相關經濟的法律條文,但這時的法是諸法合體,不能說已經產生了經濟法。經濟法是相對於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它的產生和發展是與經濟的進步分不開的,總的說來經濟法產生於19世紀,隨後在20世紀初出現分野,一方面是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的「計劃經濟法」,典型的如捷克等還制定了專門的《經濟法典》。但隨著蘇東集團的解體以計劃為主導的經濟法受到了極大的沖擊,現實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是否有必要再繼續堅持原蘇聯計劃經濟時期的理論學說有待商榷。另一方面是資本主義國家幾經演變的經濟法,從「戰時經濟法」到「危機對策經濟法」,再到比較成熟的「自覺維護經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分析這一過程,可見它是沿著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軌跡發展的,資本主義國家逐漸認識到國家對經濟干預的重要性,同時民主經濟的推動,一時出現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現象。比如,不正當競爭、壟斷這些問題光靠民法規范的市場調節手段是不能解決問題的,而且經濟越發達對經濟穩定的要求就越高,不規范的金融管理以及猖獗的金融投機嚴重的影響了一個國家的經濟穩定和發展,1929年從美國開始的世界經濟危機的就是一個明證。
資本主義國家在加強國家干預的同時,社會主義中國也在一邊規范職能經濟部門的管理,又逐步的放權,讓民眾享有更多的經濟自由,進而實現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各國的經濟形式逐漸趨同。經濟法正是在此基礎上有其繼續存在的理由,可以完全否定那種經濟法的「階段論」(8) .法律部門之所以形成,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它有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精神 (9),也就是它有它的現實性,即適應經濟現實而生。
由於各國的情況不一樣,各國的經濟法強調的主要方面也不一樣。英美法系沒有部門法劃分的傳統,也就沒有經濟法部門,但事實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被稱之為「經濟憲章」,可以理解為這是其重要的經濟法內容。德日對經濟法德研究由來以久。由於民商法在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人們關注經濟法的程度不高,甚至很多人還不知道什麼是經濟法。但不管怎樣,經濟法的存在是一個事實。西方國家已注意到經濟法的重要性,借鑒近年來中國經濟法發展的經驗,加強對國民經濟的管理,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國由於傳統思維的影響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經濟法的重點不在反不正當競爭而在財稅方面。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這種狀況會逐漸的改變。
經濟法的重要性最重要的就是其存在的現實性。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建立在符合現實基礎上的法部門才有其合理性。事實證明,要保持國民經濟的穩定、健康、快速發展,光靠計劃抑或是市場調節是不行的,經濟法要解決的就是市場跟公權的關系問題,這也是經濟法存在的意義所在。公共權力有很大的張性和破壞性,它介入市場、干預經濟必須依法劃定合理的階域,克服「市場失靈」和「公共失靈」是經濟法的雙重任務 (10)。從另一方面來說,國家畢竟也是社會的一個組織,在發揮經濟職能對社會經濟進行規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又具有為自身利益「尋租」傾向,經濟法才對經濟權力的范圍和程序作出限定,以防其放棄或濫用代表權,侵害、背離社會利益 (11)。普遍的情形是因為自由的市場經濟的失靈,國家就由與市民社會相對立的「政治國家」變為「經濟國家」。經濟法是經濟國家的衍生物。但我國的情況與其說是市場失靈,不如說是市場機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改革的取向和目標就是要改革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全面引入市場機制,而不是或者說主要不是糾正市場失靈或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12)。 我們更多的是克治所謂的「公共失靈」,下放權利,營造一個良好有序的競爭環境。總之,經濟法的現實使命就是調整公私融合的權利義務關系,填補社會發展帶來的法律調整空缺。
從現實的情況看,以下幾個方面必須由經濟法重點加以調整和規范的:
一,宏觀經濟調控方面。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13),通過管理協調和處理好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之間的意志、行為和利益的矛盾十分重要。要做到這一點,必須重視國家經濟部門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以市場為基礎並加以國家調節這一輔助手段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帕累托最優」。這方面主要體現在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經濟政策等行為,如利率、稅率的調整,宏觀經濟調整有利於克服市場的盲目性和滯後性,使「市場失靈」帶來的損害降到最低。
二,市場競爭方面。市場經濟的活力來源於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新技術的迅速開發和利用,經濟就會放緩,因而維護並鼓勵正常的經濟競爭是經濟法的重要使命。但同時市場經濟的發達天性決定了一部分經濟主體在競爭中脫穎而出並逐漸取得相對優勢的地位,甚至走向壟斷,而壟斷者會維持自己的壟斷價格剝奪消費者,更為嚴重的是導致技術和服務止步不前。另外惡性的競爭損害了平等民事主體的利益,還損害了整個市場競爭機制。對此,傳統的民法調整顯然是力不從心。
最後,經濟法的調整為市場和國家經濟的穩定提供保障。市場越是開放發達,穩定性的要求就越高,特別是金融體系對此要求更高。如果金融監管不力,則會導致金融投機猖獗,從而嚴重影響經濟的穩定。1998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所以經濟法必須從主體資格、程序運作等方面加以規制和監管。
當然,需要經濟法調整的地方還有許多,這里不可能一一詳敘。
總之,經濟法都是順應時代而存在,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保障。經濟基礎的客觀性決定了經濟法部門必須存在並發揮作用。
四、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前面僅從理論上以部門劃分的標准闡明了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同時就經濟法存在的重要性進行了分析和論證,但若要進一步明確其部門法的地位,須與相鄰的部門法加以比較,不能區別就難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涉及公私權利的問題,一方面它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方面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與行政聯系緊密,所以准確的區分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才能說明經濟法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較而言,其他部門法就沒有什麼可比較的必要,本文由於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與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門法相比較。
與民法相比較,雙方調整關系的主體明顯是不一樣的,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經濟法則是調整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管理協調關系,與人身關系無關。明確的區分經濟法和民法是為了讓公權利不幹預私權,讓市場經濟按價值規律發揮最大的作用。經濟法與民法並不是對立的,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補充,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是民法的保障。舉例來說,在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商家和消費者的關系,但是《民法通則》在制定時忽略了一點就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能有平等的關系和不平等的關系,很顯然,商家在信息力等方面佔有了絕對的優勢,如果完全按照民法來調整的話顯然不利於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這種情況下,就必須以國家或社會的力量涉入這一關系中,通過調整國家與商家的關系從而達到雙方的平衡。
眾所周知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後來才出現的特別民法。盡管有民商分離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屬於廣義的民法是沒有異議的,其基本的價值理念與民法是相同的,調整的對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脫離這點商法就不成其為民法。一般認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這些同時又被納入經濟法的范疇,如何具體的區分商法和經濟法呢?有的學者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考證了商法的來源,認為商法本來就是一個不十分規范的叫法,也就是說沒有商法,建議把調整平等主體的部分劃入民法中,而餘下的劃歸經濟法 (14)。筆者以為這完全沒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現有提法已是共識,所以屬於商法的相關法中可以有經濟法規范,只是雙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從主體資格、權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規定和研究,而經濟法則從經濟組織、競爭規范等方面進行規定和研究。商法與經濟法並不矛盾,它們是相輔相成的,其區分關鍵在調整的主體不同。
與行政法相比較,二者主體方面存在相似之處,這是筆者在解決經濟法主體地位是遇到的最難的也是思量最久的問題,但兩者的區別仍然存在。行政機關有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就是說國家一方面是統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組織者,在某些時候還是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行使行政職能的由行政法調整,行使經濟職能的由經濟法加以調整。傳統的行政法內容
龐雜,不利於提高行政機關的效率並規范行政行為,一些原來行政領域的東西應分離出來納入新的法律部門如經濟法來調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沒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統的法規繼續留在行政法中,最終行政法調整餘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應該是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並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的行政救濟(15) .因此區分經濟法和行政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首先從調整對象上看,行政法只調整發生在行政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如公安管理關系,人事行政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活動中的管理協調關系,包括產業政策管理關系,工商管理關系等。再是從調整的方法上看,經濟法更廣,不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還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上更多的是採用間接調控方式。最後,經濟法規范專業性更強,更復雜。
五、小結
上面的分析已經論證了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但是時代在發展,現實情況在變化,我們必須不斷的加強對經濟法的研究,讓經濟法更好的服務於社會。也正如前面在論述經濟法的現實性所說,經濟法順應現實而生,它一定會繼續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
F. 學習經濟法的心得體會有哪些
通過經濟法課程的學習,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和體會,雖然我不是法律專業的,但我還是抱著一種學習的態度來對待。它使我對法律法規有了一定的認識,同時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許多錯誤的觀點,對我自身的經濟法律知識是一種很好的補充。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同時也是法律社會的背景下,這樣的一門課程的學習使我受益匪淺。
經濟法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是讓我印象比較深刻的,下面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闡述一下我的學習心得。 首先,從我個人說起,我自己比較喜歡了解一些新聞,獲取一些當前國內外的大事和報道,更喜歡對事件有深層次的了解。但是由於我個人知識的限制,我很難做到這一點,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經濟法律知識,我就更不能做到從深層次了解經濟現象了。
而老師上課時大量的教學案例則滿足了我的這一需求,同時使我對類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有實際案例的教學也極大的激發了我的興趣,對上課充滿了期待,等待著老師把最近和過去一段時間涉及到經濟法律的鮮活案例展現給我們。
法條加案例的教學方式是我欣賞這門課的原因,它有效地避免現在其他經濟學科那種全是某某經濟學家的某某經濟理論,說實話,那種課程不僅枯燥而且給我一種與現實社會嚴重脫節的感覺。所以我慶幸我學的時候老師沒有教科書式的教學,脫離了本本主義。
其次,從課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的組織形式,也是資本和人力資源有效利用的組織形式。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如果要成為公司的經營者,你就應該要認識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線.公司法既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也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也保護公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不僅所有投資者,包括社會公眾投資者,經營者、董事們、監事們、經理們都應該認真地學習公司法。必須用公司法的精神來發展公司、經營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斷地向前發展。
學習公司法的目的是為了學以致用,用於我們經濟生活的實踐,如果我們能把公司法的知識,與我國當前正進行的國有企業的改制,以及其他企業比如集體企業的改制聯系起來,和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聯系起來分析,那麼學習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錯。
在講合同法時,我明白了我們在乘坐公交車時,交上一元人名幣這就意味著我們與他們達成了一個合同;我們平時總是簽要式合同,這些常識是我以前不曾知道的,而這些法律知識與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學了以後感覺受益很多。
在講到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時候,提到廣告商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一定程度上給我了很大的啟發,知道了自己對法律的運用做的還是非常的差,用法律維權更是從未有過。因為自己不是真正學習法學的,對法律的理解和使用還停留在很低的層次,以前雖然知道要使用法律保護自己,但那隻是嘴上說的,而事實上這種維權觀念從未真正進入過自己的意識中,可以毫不客氣的說在一定程度上我還是一個法盲。
僅僅通過不到十八周的經濟法課的學習就想獲得足夠的法律知識那是不可能,也是不現實的。但是我還是可以發自內心的大聲說:我收獲很多,因為它讓我收獲了一種意識,一種自我保護的意識!
G. 學習經濟法的心得體會
試論經濟法的獨立地位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明其獨立性,並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其萌芽至今已走過了100多年風風雨雨的歷程,它的產生以至發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作為理論思維的第一步就是給經濟法下定義,這也是經濟法研究學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此已做了相當的工作,總的說來,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是承認經濟法是一個法部門,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學科或是一種規范的綜合等等。
否定經濟法的普遍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1) 。而肯定派則認為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堅持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2)。綜觀兩方的觀點其最大的分歧就在於經濟法是否有有別於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這也是傳統部門法的劃分標准。還有部分學者為求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准提出了質疑,認為法部門的劃分並非如此,現在不得不對這一傳統理論加以徹底的改造了(3)。當然還有提「法域說」和「法體制說」的。筆者以為我們沒有必要一廂情願的為建立一套理論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認的東西,否定這一點就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研究態度。唐詩有言:「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這句詩用來說明經濟法的發展極恰。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應該得到肯定,如何去詮釋經濟法呢?首先還得從法談起,法律就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那麼經濟法也是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而存在,了解這一點給經濟法下定義就不是一件難事。從蘇聯改造過來的「縱橫統一說」在學界曾佔有相當的地位,此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橫向的經濟協作關系(4)。這一觀點試圖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顯,但無意間卻犯下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經濟協作關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不應屬於經濟法調整的范疇,而是民法調整的范疇。經濟法主要是從公權力入手來調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間的交叉關系。現在特別是象中國這樣的日益發展的經濟民主社會,公權力應該在一定的地方適可而止,不應過多的涉入私權利。因此,經濟法應定義為是調整國民經濟的管理和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和協調關系,這區別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調整的主體其中重要一方是國家相關的經濟機關,這是為擺脫行政機關對經濟的盲目干預,確定一定的機關進行經濟的管理和協調工作。雖然,經濟法是以一定的強力為基礎的,但強力並不是直接調整手段而是作為經濟管理協調的堅實後盾。
二、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而進一步研究其實重要的就是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這個問題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肯定的說經濟法是一個部門法。前面已對經濟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下面具體就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研究。
判斷經濟法是否為部門法須確立一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的標准,而不是不顧現實自封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有對象說,對象加方法說,還有方法說,還有目的說等。按照多數的觀點認為特有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准。但方法相對於對象來說是次後的,特有的調整對象才是關鍵,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的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志,它是指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雖然有人對這一傳統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還是不得不承認,對經濟法的基本界定說還是應當立足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徵,否則經濟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異於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也就值得懷疑(6)。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闡述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協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經濟機關,另一方則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大到公司企業集團,小到「戶」(7) 這種經營的單位。從客觀上說,經濟法調整的的對象是一種社會關系,具體說有宏觀調控法(或者宏觀經濟法)、市場規製法、經濟組織法等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財稅等,市場規製法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業法等方面的內容。
調整的對象基本上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在經濟的管理協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調整手段,這並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實的情況非常復雜,使得國家必須用多方面的手段進行調整。另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如「經濟不名譽」處罰等。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經濟法有明確的調整對象並輔以一定的調整方法,它就具有作為一個法部門的獨立性,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四、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若要進一步明確其部門法的地位,須與相鄰的部門法加以比較,不能區別就難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涉及公私權利的問題,一方面它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方面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與行政聯系緊密,所以准確的區分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才能說明經濟法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較而言,其他部門法就沒有什麼可比較的必要,本文由於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與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門法相比較。
與民法相比較,雙方調整關系的主體明顯是不一樣的,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經濟法則是調整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管理協調關系,與人身關系無關。明確的區分經濟法和民法是為了讓公權利不幹預私權,讓市場經濟按價值規律發揮最大的作用。經濟法與民法並不是對立的,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補充,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是民法的保障。
眾所周知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後來才出現的特別民法。盡管有民商分離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屬於廣義的民法是沒有異議的,其基本的價值理念與民法是相同的,調整的對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脫離這點商法就不成其為民法。一般認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這些同時又被納入經濟法的范疇,如何具體的區分商法和經濟法呢?有的學者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考證了商法的來源,認為商法本來就是一個不十分規范的叫法,也就是說沒有商法,建議把調整平等主體的部分劃入民法中,而餘下的劃歸經濟法(8)。筆者以為這完全沒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現有提法已是共識,所以屬於商法的相關法中可以有經濟法規范,只是雙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從主體資格、權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規定和研究,而經濟法則從經濟組織、競爭規范等方面進行規定和研究。商法與經濟法並不矛盾,它們是相輔相成的,其區分關鍵在調整的主體不同。
與行政法相比較,二者主體方面存在相似之處,行政機關有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就是說國家一方面是統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組織者,在某些時候還是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行使行政職能的由行政法調整,行使經濟職能的由經濟法加以調整。傳統的行政法內容龐雜,不利於提高行政機關的效率並規范行政行為,一些原來行政領域的東西應分離出來納入新的法律部門如經濟法來調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沒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統的法規繼續留在行政法中,最終行政法調整餘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應該是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並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的行政救濟(9)。因此區分經濟法和行政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首先從調整對象上看,行政法只調整發生在行政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如公安管理關系,人事行政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活動中的管理協調關系,包括產業政策管理關系,工商管理關系等。再是從調整的方法上看,經濟法更廣,不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還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上更多的是採用間接調控方式。最後,經濟法規范專業性更強,更復雜。
希望採納
H. 經濟法制度體系
【內容提要】本文依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與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實踐,運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指出中國經濟法是中國特色之經濟法律的典型,重點研究了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進程及其「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路徑依賴」的低效率特徵,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中國經濟法創新的思路和途徑。
【關鍵詞】經濟法/制度變遷/制度創新
制度變遷是指制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易過程。在經濟落後國家的制度變遷中,國家承擔著制度設計、規劃與組織的重要職能。(註:參見(美)諾斯著《經濟史中的結構變遷》一書中有關國家的制度變遷與經濟增長關系的論述。)現階段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法制建設,是經濟落後國家制度變遷的典型。因此,以代表國家和政府協調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中國經濟法,在現代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中正式制度變遷中的地位,舉足輕重。因為制度變遷重要的是實現制度事實的轉變,無論是法律制度還是經濟制度,都是以制度事實為根本的。制度事實是現實的社會存在,制度事實決定了制度規則,這和馬克思的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是一致的。是社會創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創造了社會,通過大規模的引進外國法律並不能實現法治和經濟的現代化。由此決定了提出我國市場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變遷思路,必然包括我國現實和傳統相結合的制度分析思路。制度變遷的首要目標應當是促使社會實際經濟生活的轉變。
「強制性制度變遷」:中國經濟法建立的特點
依據制度變遷的理論,制度變遷包括自下而上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也稱需求主導型制度變遷)和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也稱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兩個基本類型。(註:參見林毅夫著《關於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一文的觀點。轉引自《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一書,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其中誘致性制度變遷的主體以市民為主,且以自發性為基本特徵;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主體以國家且以強制性為基本特徵。據此推論,我們認為,在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制度變遷中,民商法的主體以市民(自然人和法人)為主及其「約定大於法定」的規范特徵,使民商法制建設類似於誘致性制度變遷。經濟法的主體以政府為主及「法定大於約定」的規范特徵,使經濟法制建設類似於強制性制度變遷,從而中國經濟法的制度發展模式要借鑒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模式及其理論,注意發揮該模式在加速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步伐的規模經濟優勢,克服該模式中政府的有限理性、官僚主義等消極因素對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度建設阻礙的問題。
我們注意到,受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的經濟和政治基礎條件的制約,以及在長期形成的封建儒家文化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傳統制度慣性力量的作用下,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這一制度變遷,應該以體現強制性制度變遷模式特點的經濟法制度建設為近期模式,而以體現誘致性制度變遷模式特點的民商法為目標模式。從而中國經濟法較之中國民商法,前者對於當前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作用更大;加之,中國民商法制度理論資源,主要來源於建立在私有制的經濟基礎和市民社會的政治基礎上的羅馬法和德國法理論體系;而中國經濟法制度理論資源,主要來源於建立在公有制的經濟基礎和共產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法理論體系。因此,從中國國情出發,中國推進市場經濟法治的最大的本土資源,就是中國的本土政治資源。所謂本土政治資源,大意是指一國領土范圍的可資利用的政治組織、政權效能及其社會基礎和影響。比如,中國擁有一個龐大且強有力的政治權力組織,6100多萬共產黨員集中了中國優秀人才的相當一部分,下至鄉鎮街道上至中央部門的黨政組織仍然比較有效地治理著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級黨政部門具有仍然很強的社會組織能力、動員能力和推動能力。這是中外人士都普遍承認的事實。對於中國本土政治資源的優秀,我們自己往往習以為常,甚至對這種優秀的實際存在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也存疑慮。其實,放眼整個世界現代化進程,尤其是第三世界國家的現代化進程,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具有現代化意識的、強大而穩定的政府的存在,對於第三世界國家現代化的順利進行,對於減少現代化進程中的社會代價與成本,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條件,可能也是最關鍵的因素。正如亨廷頓先生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指出的那樣,第三世界的現代化是一個充滿動盪和激烈矛盾沖突的過程,有現代化意識的強大政治組織,是推進現代化進程又保持其過程穩定的關鍵性力量。為了維護政府在制度變遷中的權威地位和政府對經濟生活的主動參與和調控,強制性制度變遷首要的前提就是保持政府對經濟生活的權威。因為只有保持穩定的制度環境,才能實現經濟制度的良性轉變,而任何一個社會要保持繁榮和經濟發展,都應當保持穩定的社會制度。其中,以調整政府調控和管理市場經濟關系為己任的中國經濟法,在維護中國政府在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這一制度變遷中的權威地位的制度創新中的作用,舉足輕重。
正是在上述制度變遷的積極作用意義上,我們認為,中國經濟法是中國本土政治資源的典型法律例證,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度的核心內容,從而中國經濟法制度和理論的建立與完善,就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否完備的一個決定性因素。這是因為:
首先,公有制和政府運用經濟和行政權力對經濟的強有力干預,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中國特色」的核心內容,由此產生了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中國共產黨及其政府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的核心作用,從而以政府為主導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當前中國市場制度變遷的主導模式。與此相適應,中國也走上了政府推進法治的發展軌道,因為中國法治本土資源的貧乏,決定我們只能更多地藉助學習手段、藉助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手段,而無法更多地藉助於傳統。這也是一種近期內無法改變的現實。其中,以政府依法調控和管理市場經濟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經濟法,是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之一,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按照中國立法機關的最新觀點,「我國的法律體系劃分為7個法律部門比較合適,這7個部分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每類法律部門中又包括若乾子部門,有些子部門下面還可進一步劃分。這種劃分,能夠比較清楚地反映各類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既易於把各個法律部門區分開,又使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合乎邏輯,並且符合我國現有法律和將要制定的法律的狀況」。(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志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其中,「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大體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計劃、財政、稅務、金融、審計、統計、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管理、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志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可見,經濟法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與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並列的獨立法律部門,已成定論。
其次,公有制和政府幹預,是以政府協調經濟關系為基本宗旨的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強有力的經濟基礎和政治基礎。一方面,這一基礎強大於以私有制(非公有制)和市民自治為其基本經濟和政治基礎的私法即民商法,從而中國經濟法強大於中國民商法的現實力量,決定了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非公有制經濟和市民社會所需要的民商法(私法)制度,必須以中國經濟法為其發展的基本「制度環境」。那種限制和排斥經濟法的民商法發展策略,將走上中國民商法失去自己生存制度環境的艱難之路。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假定中國的市場經濟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經濟基礎和多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而是建立在公有制經濟基礎和共產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那麼與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與更多親合力的經濟法,必然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的核心內容。從而那種用傳統民法和行政法取代經濟法的自由主義法學主張,將導致中國市場經濟失去社會主義的法律基礎,因而絕不會得到中國立法部門的採信。
最後,雖然中國經濟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律制度,但對其中國特色之意要一分為二。一方面,中國經濟法制度創新是一種從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並決定經濟發展道路這一實際出發的現實法律選擇,所以中國經濟法要立足中國實際並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黨執政背景條件下的外國經濟法模式(如中國企業法中的反攤派制度,中國反壟斷法中的反行政壟斷制度的設計,不能局限於外國立法模式),從而中國經濟法制度及其理論,較之中國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論,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戰和創新壓力,並在此壓力基礎上形成更偉大的且對世界法學有特殊貢獻的市場法律制度創新成果。
另一方面,中國經濟法中濃厚的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特色,較之具有濃厚西方政治、經濟、文化特色的西方國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國民商法,雖然前者具有實事求是方面的巨大優勢,但是中國經濟法中具有的中國特色中的一些帶有有悖市場經濟規律的舊體制、舊文化、舊傳統,如果不倍加註意克服,則中國經濟法就可能成為落入實用主義俗套,進而成為承認並保護舊體制和傳統的落後之法。為此中國經濟法的制度及理論創新,較之中國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論建設,前者的革命意義遠遠超過後者。
「路徑依賴」:中國經濟法發展的障礙
應該強調指出的是,上述中國經濟法的中國特色及其意義(尤其是消極意義),還根源於中國經濟法於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之初(1979年為時間標志)開始的制度創新中的「路徑依賴」。依諾斯教授的觀點,路徑依賴的核心內容是,當人們選擇的制度變遷路徑是正確的,那麼沿著既定的路徑,經濟和政治制度的變遷可能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並迅速優化之;反之,則可能順著最初選擇的錯誤路徑走下去,並造成制度被鎖定在某種無效率狀態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鎖定在無效率狀態,除非藉助強有力的外力推進,否則人們要想選擇新的制度就會變得十分困難。(註:參見諾斯著《制度變遷的理論:概念和原因》一文,轉引自《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一書,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據此,應該正視,經濟法(這里特指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因下述典型的路徑依賴導致的一些低效率的「鎖定狀態」:
其一,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的制約,中國經濟法不可避免對民法產生了「路徑依賴」,如經濟法理論將屬於民法調整對象范疇的橫向經濟關系,也納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圍,並用民法范疇構造經濟法范疇,許多民法制度(如合同制度)成為經濟法制度,由此產生了「縱橫統一說」大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民事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而至今在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因過分強調市場主體自律管理(如合同管理)而屢屢出現的「一放就亂」,就是市場管理法的無效率的典型。
其二,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自上而下的經濟體制改革制度變遷模式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對行政法產生「路徑依賴」,如經濟法將行政法所反映的行政手段作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手段,由此產生了「經濟行政法說」或曰「學科經濟法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如企業經濟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至今的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過分強調政府規制而屢屢出現的「一統就死」也是市場管理法無效率的典型。
其三,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黨政難分和政企難分的經濟管理體制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產生對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如把經濟法成為黨和政府經濟政策的同義語即典型的政策法,由此產生了在「經濟管理法說」或「政府幹預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的政策混同於法律的失敗現象,而政府依法調控經濟活動中屢屢出現的令行不禁止的失控現象,即為宏觀調控法無效率之典型。
上述中國經濟法的「路徑依賴」之所以謂之有悖經濟和法律規律的失敗現象,主要是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疇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調整對象的混淆所產生的體系混亂,以及經濟法的調整方法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調整方法混淆所產生的方法混亂的角度觀察,從而使經濟法因在法律體系和規范構建上過分依賴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而失去其獨立法律部門的特色。任其發展,不僅政府在協調市場經濟關系過程中難以走出「一統就死,一放就亂」和「令行不禁止」的惡性循環,而且經濟法將鎖定在非部門法的法制低效率的學科經濟法狀態之中,而這一低效率的狀態至今是困擾中國經濟法發展的最大障礙。
就中國的經濟制度和經濟法的變遷而言,如前所述,從一開始就是由政府推動,從經濟政策到經濟法律手段,逐步實現經濟行為的規則化和制度化,這一過程,典型地說明了經濟政策、經濟法和經濟制度之間的密切不可分的聯系,以致於經濟理論和實踐中將經濟法誤解為「經濟政策法」。雖然這一誤解有悖法學和法律規律,但它卻是經濟法之「中國特色」的一個真實寫照,進而使富有法治傳統的國外法學家也感慨「要從中國共產黨的經濟改革的政策中認識中國經濟法的法律實質」,並產生了中共中央與國務院就經濟體制改革中重大事項共同作出的規定,也曾被視為法律淵源的中國法理論和實踐獨有現象。
如前所述,中國的經濟改革是政府主導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而政府推動制度變遷的目標是雙元的,即同時實現政治目標和經濟目標的最大化。因此,政府主導型制度變遷模式下,政治目標往往支配著經濟目標,政府主導的制度變遷往往導致財政收入的降低、通貨膨脹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矛盾、政府權威的下降和擴散、原有經濟部分的增長困難等等,最終導致政府收縮權力或出現激進式改革,並由此在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如在經濟領域,出現了國有企業虧損、屢改不善等問題,又如在法律領域中,則出現了通過各種手段逃避法律調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以及貪污腐敗現象。此點,也是導致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的一個主要制度原因。
我們認為,導致上述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狀態的一個法律方面的近因,是中國經濟法創建之初錯誤地選擇了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理論和實踐路徑,而且至今仍在不同程度上被鎖定在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低效率狀態之中。從而中國經濟法擺脫傳統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模式的困擾並謀求自己獨立的新發展,變得十分困難。因此認真分析上述經濟法路徑依賴的產生根源,是擺脫中國經濟法發展道路上重大理論和實踐障礙的基本前提。
走出「鎖定」狀態:中國經濟法創新的途徑
初步分析的結論是,中國經濟法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主要根源於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在制度規范和理論資源方面的先佔優勢,以及由此使中國經濟法採取了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合而為一的綜合法律調整模式(「縱橫統一說」是其理論基礎),在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為主導模式的初始改革模式選擇作用下,而陷入被動的「鎖定」狀態。應該強調的是,經濟體制改革以來,特別是在市場經濟體制目標模式確立後,中國經濟法以政府經濟管理法作為經濟法制度模式初始選擇,加之在此模式下的經濟法成為強化政府權威和維護部門利益的工具這一「官方優勢」,使中國經濟法在政府依法管理的自身報酬遞增和利益集團作用下,雖然它可以在計劃體制轉型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制度變遷背景下,逐漸從民法中解放出來;但是經濟法至今仍被鎖定在行政法和經濟政策的雙重困擾狀態之中。據此,我們提出中國經濟法從傳統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鎖定狀態之擺脫出來的以下基本制度創新思路和途徑:
首先,國家作為經濟法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者,其在經濟法促進經濟增長的制度創新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加之經濟法作為一種以國家為主體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決定了通過國家力量促使經濟法擺脫上述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法制低效率狀態,是經濟法創新和發展的基本思路。因此,促使國家機關尤其是國家權力機關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至關重要。
其次,上述經濟法產生之初形成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的一個主觀原因,是政府在信息不完全(如經濟體制改革信息不完全,特別是有關市場經濟體制信息不完全)基礎上構造了經濟法制度,所以在加快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加強對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經濟法的理論研究,特別是從部門法名義上明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方法、體系的基本制度和規范,並運用新的研究方法(如法律經濟分析法)和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特別是法理學研究方法)創立符合經濟學和法學規律的全新經濟法范疇,對於國家拋棄經濟法體系中低效率制度,保留和借鑒好的制度,並理性地進行經濟法的制度創新,至關重要。
再次,雖然上述加強中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和學習,是經濟法擺脫路徑依賴的一個有效途徑,但是由於中國經濟法因其強烈的政府性特徵,而在體制改革過程中,成為一些政府部門鞏固和擴張自身權力並謀取部門利益的工具。所以在政治體制特別是立法體制上,打破利益集團對經濟法制度創新的干擾,推動經濟法從傳統的經濟行政法模式下的「惡性循環」中徹底解放出來,又是擺脫經濟法對行政法和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重要途徑。必須強調,如果我們假定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干預市場的基本途徑是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而且干預市場的基本方法以體現經濟規律的法律手段為主,以體現行政規律的法律手段為輔;那麼將國家干預市場的法律等同於經濟行政法的主張,將導致中國經濟法「穿新鞋」、「走老路」。
最後,在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中,經濟法作為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它較之誘致性制度變遷為基本特徵的民商法,前者制度創新、設計和實施成本較之後者要高。為此將降低中國經濟法制度變遷成本,作為經濟法制度創新的一個關鍵環節。從經濟法的制度和實施方面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對現有的依政府經濟管理體制為依據構成的龐大中國經濟法體系進行消腫,以反映和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法律規律的新經濟法制度體系(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的更高收益,來抵銷經濟法採取經濟行政法和經濟政策模式的舊經濟法制度體系被廢除而失去的利益,推進經濟法制度的創新。而且,要按照公法私法化的思路,改造傳統的以公法為基本特徵的經濟法,並用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技術將中國經濟法改造成具有公法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兼顧市民社會利益和政治國家利益並集中體現社會利益的社會法。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如果我們假定經濟法視為一個傳統公法(如行政法)和私法(如民商法)兼容的新興法律部門,那麼公法與私法兼容這一現代法的發展趨勢,決定了中國經濟法在擺脫對傳統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路徑依賴」後,在建立和完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這一偉大的制度變遷進程中,深深紮根於豐富的中國本土政治、經濟、法律及文化理論和實踐資源「營養土壤」之中的中國經濟法,比主要依賴於西方政治、經濟、法律及文化理論和實踐資源建立的中國民商法和行政法,前者具有更強大、更有效的制度創新動力。而且,更為現實的意義在於,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占據著重要地位,堅持公有制、保護國家對經濟生活的監督調控、管理、參與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必不可少的職能,而中國經濟法正是體現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實現公法與私法、國家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有效工具,所以在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中,經濟法的建設應當成為重中之重的「基礎工程建設」,需要我們集中更多的法律理論和實踐資源進行「投資」,才能確保我國在2010年之前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一偉大的跨世紀法制建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