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包括哪些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並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 參加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有權利能力,某些特定類型的法律關系,除了要具有權利能力之外,還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所謂權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確認的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參加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按法學界主流的觀點,可把公民的權利能力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兩種。一般權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如人身權利能力等。特殊的權利能力須以一定的法律事實出現為條件才能享有,如參加選舉的權利能力須以達到法定年齡為條件。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法人依法成立,終於法人被解散或撤銷。法人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與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關,並由有關法律和法人組織的章程加以規定。 行為能力是法律所確認的,由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三類。一類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第二類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第三類為無行為能力人。 與行為能力直接相關的是責任能力。責任能力即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責任能力是行為能行在刑事法律關系中的表現形式,它與關於行為能力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即完全的責任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即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且無行為能力人則是無責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的年齡在不同法律中的規定是不相同的。
『貳』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怎樣的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事物。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范圍很廣,一般包括有形財物、經濟行為和智力成果。
(1)有形財物。
有形財物是具有一定形態,能夠為人們所控制,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物質。它從不同角度可進行不同的分類,如可分為種類物和特定物、限制流通物和非限制流通物、動產和不動產、原物和孳息物等。
(2)經濟行為。
經濟行為是主體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所進行的活動,包括提供勞務和完成工作。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無形財產,包括知識產權、技術秘密、一定條件下的公知技術。
『叄』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十分廣泛。概括起來,可分為三大類:
1、物,亦稱有體物。這是指可以為人們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經濟價值並以物質形態表現出來的物體。有些物不能為人所控制或支配,或即使可為人們控制和支配,但無一定經濟價值的物,都不能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從法的角度來看,物亦可作多種劃分,如: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種類物;有形物與無形物;主物與從物等。
2、行為。這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為達到一定經濟目的所進行的行為:它包括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經濟管理行為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行使經濟管理權或者經營管理權所指向的行為,如經濟決策行為、經濟命令行為、審查批准行為以及經濟監督檢查行為等。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資金和技術設備為對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而對方根據完成工作的數量和質量支付一定報酬的行為。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是指為對方提供一定勞務或服務滿足對方的需求,而對方支付一定酬金的行為。過一行為與完成一定的工作不同的是,前者通過一定行為最終體現為一定的經濟效果,後者則是通過勞動最終表現為一定的客觀物質成果。
3、智力成果。這是指人們刨造的能夠帶來經濟價值的創造性腦力勞動成果。如專利權、專有技術、著作權等。隨著社會進步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智力成果在社會財富中將日顯重要,其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也就是一種必然。
4、權利。此外,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權利亦可能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權利本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但是,當某種權利成為另一權利的對象時,該權利就成為客體的組成部分。如:土地使用權的客體是土地,但是,當土地使用權在土地出讓和轉讓法律關系中成為這一法律關系指向的對象時,土地使用權就構成該法律關系的客體。
『肆』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包括哪些
一,主體:⒈ 國家機關——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⒉ 企業⒊ 其他社會組織⒋ 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內部單位⒌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公民⒍ 國家——發行國債 公民——國籍人民——政治
公民(自然人)——外國人、無國籍人 → 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法人(組織)
公民行為能力:受年齡、智力限制18周歲——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0~18周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權利能力(經營范圍):始於登記,終於倒閉與公民的區別:⑴ 能力不一致 ⑵ 權利之間不一致 ⑶ 有些公民有,法人則沒有
條件:⑴ 依法成立⑵ 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⑶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⑷ 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內容——權利與義務
三,客體(標的)
『伍』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陸』 何謂經濟法律關系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有:有體物、經濟行為、智力成果、權利。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國家調節或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根據經濟法的規定在經濟法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先決條件,是客體的佔有者、使用者和行為的實踐者。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失去了主體就不存在權利這種可能性以及義務這種必要性轉化為現實權利義務的條件,因此也就談不上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內部組織、自然人。
2、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就失去了意義,權利義務也就失去了目標。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有:有體物、經濟行為、智力成果、權利。
3、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實質和核心,是聯絡各主體、聯系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橋梁,直接體現了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體、客體,不通過權利義務互相聯結,也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力。
所以,經濟法律關系的三個要素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個就不能構成經濟法律關系,變更其中任何一個,也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