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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保全措施有哪些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2-07-22 07:29:38

『壹』 稅收保全措施

選C稅收保全措施包括:(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選項BD:屬於稅收強制執行措施。選項A:責令提供納稅擔保與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均屬於稅款徵收措施。

『貳』 稅收保全措施有哪三項

法律分析:(一)簡易措施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二)一般措施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三)特殊措施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

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第五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叄』 什麼是稅收保全措施,具體可採用哪些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稅款的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採取限制納稅人處理和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一種強制權力。

稅收保全措施,具體可採用以下兩種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肆』 稅收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三十八條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伍』 稅收保全措施是什麼

法律分析: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稅款的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採取限制納稅人處理和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一種強制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陸』 稅收徵收管理法對稅收保全措施作了怎樣的規定

法律分析:稅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一種強制權力。《稅收征管法》分別在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這三處規定的稅收保全措施,由於許多地方存在差異,為闡述方便,我們分別稱之為簡易稅收保全措施、一般稅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稅收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不得由法定的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行使。

『柒』 哪些情形下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有兩種主要形式:一是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下列情形的,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1)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該行為隱瞞的是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支付能力,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所欠稅款。
(2)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以及其他應稅收入的跡象。所謂轉移,是指納稅人將其應稅商品、貨物改變位置,規避稅務機關追查的手段。所謂隱匿,是指納稅人把應稅商品、貨物及其他應稅收入隱瞞藏匿起來,使稅務機務無從追查的手段。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法定義務,稅務機關採取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其履行義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一是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是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與稅收保全措施不同。第一,它不僅可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可適用於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第二,對逾期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納稅人必須告誡在先,執行在後。即只有對限期後仍拒不繳納者,方可選用強制執行措施。第三,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必須發生在責令期滿之後。第四,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報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鑒於以上不同之處,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逃稅、明顯的轉移、隱匿應稅商品、收入的,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稅收保全措施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捌』 稅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稅收保全措施有簡易稅收保全措施,一般稅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有以下四個: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2、稅務機關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物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納稅人不能提供擔保;
4、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
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玖』 什麼是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稅款的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採取限制納稅人處理和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稅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一種強制權力。
稅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一種強制權力。《稅收征管法》分別在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這三處規定的稅收保全措施,由於許多地方存在差異,為闡述方便,我們分別稱之為簡易稅收保全措施、一般稅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稅收保全措施。
三種稅收保全措施有哪些差異:
1、適用對象
簡易稅收保全措施適用對象是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其他兩種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稅款所屬期
簡易稅收保全措施的稅款是納稅人開始生產、經營以來至稅務機關檢查前所有應納稅款;一般稅收保全措施的稅款是當期發生的稅款;而特殊稅收保全措施的稅款是以前納稅期的稅款。
3、執行對象
簡易稅收保全措施所執行的對象是納稅人的商品、貨物。另外兩種稅收保全措施使用的對象為兩種:納稅人在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4、採取的手段
由於執行對象不同,因而採取的手段也相應地不相同。簡易稅收保全措施手段只有一種:扣押納稅人的商品、貨物。而另外兩種稅收保全措施採取的手段有兩種:凍結納稅人的存款;扣押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5、程序
簡易稅收保全措施程序簡單,即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款後,責令納稅人繳納,納稅人拒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即可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一般稅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款,不繳納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特殊稅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發現納稅人具有一定條件,即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跡象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就可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6、批准許可權
簡易稅收保全措施,沒有規定批准許可權,因而,只要是《稅收征管法》中規定的稅務機關,就有權實施。另外兩種則有了 「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的限制條件。
7、責令繳納期限
簡易稅收保全措施沒有規定期限,從法理上分析,應為當場繳納。一般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為最長不超過15日。特殊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比較復雜,需重點討論。特殊稅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是因為稅務機關在檢查納稅人以前納稅期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稅的收入的跡象所採取的一種應急手段。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稅款已有定論時,應採取強制措施,以保證應納稅款入庫;當尚未有定論時,為避免稅款流失,應果斷地依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因此,並不需要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及提供擔保。當然,為保障納稅人的利益,《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此種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 個月,超過期限的,應自動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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