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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濟案哪些單位不能去上班

發布時間:2022-07-21 16:16:07

⑴ 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有什麼職業限制

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不能從事以下職業: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六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6、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三十二條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司法鑒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8、公證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9、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10、外交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11、村委會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12、拍賣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1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14、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5、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16、證券從業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17、保險業特定從業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18、破產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19、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

第七十六條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20、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1、食品業特定從業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訂)

第一百三十五條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1)有經濟案哪些單位不能去上班擴展閱讀:

刑九的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大人犯法,小孩受罪的情況:在公務員政審中,有一項是審查考生的直系親屬是否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則孩子公務員政審不通過。

直系親屬的下列行為會影響子女考公務員:

1)老賴,老賴指的是有能力還賬,但是卻耍賴拒不還款的人。

2)直系親屬如果有判處死刑的情況,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麼刑罰)、曾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審查的,都會影響到考生的「仕途」。

3)父母有醉駕前科,影響孩子的公務員政審。

參考文獻:隴南成縣拋沙司法所

⑵ 經濟糾紛案對徵信體系,工作有影響嗎,對報考公務員或是事業單位有影響嗎

您好,具有您可以到中國人名銀行去查詢信譽問題,如果是良好就可以報名,不影響。如果有逾期或者黑點。那麼是不能報名的。希望您能趕快查詢清楚,不要錯過今年的國考。

⑶ 經濟案取保候審後還可以去單位上班嗎

正常情況下是仍可以上班的。

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取保候審的,應該遵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在法律中並沒有剝奪當事人的勞動權利,當事人可以正常去單位參加工作。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⑷ 經濟案案底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會影響個人信用記錄。個人信用記錄記錄了個人全部信用支付歷史,包括:1、與金融機構發生信貸關系形成的履約記錄;2、與其他機構或個人發生借貸關系形成的履約記錄;3、與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等機構發生經濟關系形成的履約記錄;4、與商業機構、公用事業單位發生賒購關系形成的履約記錄;5、欠繳依法應交稅費的記錄;6、各種受表彰記錄;7、其他有可能影響個人信用狀況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民事賠償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犯罪記錄制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現就建立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⑸ 有案底不能幹什麼工作

生活中常見到有案底的人在找工作的時候會遭受不公平待遇,那麼在法律上嚴格規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

1、法官

2、人民陪審員

3、檢察官

4、公務員

5、律師

6、辯護人

7、司法鑒定人員

8、公證員

9、警察

10、外交人員

11、村委會成員

12、拍賣師

13、公司董事、監事、高管

14、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5、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16、證券從業人員

18、破產管理人

19、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管

20、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1、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人員

⑹ 犯過罪的人能否進入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之前本人是公務員,因2010年犯經濟案,被判緩期一年

般有記錄在公務員或事業單位招錄中是有影響的,基本上是進不去的

⑺ 有過刑事案件去公司上班有影響嗎

有一定影響。首先,我們國家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直接導致用人單位在選擇有前科的勞動者時比較謹慎;其次,就特定工作崗位,具有前科的將被排除在外。
《刑法》第一百條【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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